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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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间人提成合同范本

居间合同中间人提成合同范本

居间合同中间人提成合同范本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居间合同中间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合作方(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关于提成的相关事宜,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合同内容1. 甲方将根据乙方引荐的客户成功达成交易的金额支付提成给乙方。

2. 提成计算方式:提成金额 = 交易金额 ×提成比例。

3. 提成比例:双方约定提成比例为交易金额的10%。

4. 乙方应当在交易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证明和发票等必要文件,以便甲方核实交易金额并支付提成。

5. 提成支付方式:甲方将在核实交易金额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提成金额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6.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不实的情况,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乙方应当保守客户信息的机密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信息。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则自动延续一年。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提成给乙方,甲方应当按照每日提成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虚假或不实,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提成金额的100%。

3.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附件。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浅谈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8篇

浅谈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8篇

浅谈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8篇篇1一、引言居间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商业纠纷之一,涉及双方或多方的合同权益。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旨在探讨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为相关人士提供合同协议参考。

二、居间合同纠纷概述居间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居间人(中介)与委托人之间,因中介服务产生的争议。

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合同履行纠纷、佣金纠纷、信息披露纠纷等。

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举证责任,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举证责任原则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同时,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四、举证责任内容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是否履行,如交易记录、交付凭证等;2. 佣金纠纷:涉及佣金的争议,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佣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3. 信息披露情况:对于信息披露纠纷,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4. 其他相关证据:如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举证责任分配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

一般来说,主张合同未履行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同时,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六、举证要求与标准1. 证据真实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或篡改;2. 证据关联性:证据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争议点;3. 证据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举证不能的后果若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导致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其主张,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例如,法院可能会采纳对方的主张,判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等。

居间合同(佣金合同)

居间合同(佣金合同)
1.2居间合同的法律地位:居间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1.3居间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在于居间人作为中介的角色。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
2.1中介性质:居间合同的核心特点是居间人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起到促成交易的作用。
居间合同(佣金合同)
居间合同(佣金合同)
引言概述:居间合同,又称佣金合同,是指一种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形式,通过居间人的介入,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并获得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本文将从居间合同的定义、特点、签订要素、居间人的责任和合同解除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居间合同的定义
1.1居间合同的基本概念: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通过其努力促成交易的一种合同。
3.3合同形式:居间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约定、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
四、居间人的责任
4.1促成交易:居间人作为中介,应尽力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4.2保护客户利益:居间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间人应当对其知悉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2报酬性质:居间人通过居间合同获得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这是居间合同与其他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2.3独立性质: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与买卖双方的主合同相对独立存在。
三、居间合同的签订要素
3.1合同主体: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买卖双方,其中居间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3.2合同内容:居间合同应明确约定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佣金数额、交易标的等关键内容。
五、居间合同的解除
5.1合同期限届满:居间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自动解除。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甲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交易需求,乙方愿意作为居间人促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并就此交易向甲方收取佣金。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第一条居间服务内容
1.1乙方作为居间人,应甲方之委托,向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1.2乙方应甲方之要求,向甲方和/或第三方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市场信息、商业信息、谈判咨询等服务。
第二条佣金计算及支付
2.1甲方同意,若甲方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2.2佣金比例为交易金额的__________%,即交易金额乘以佣金比例得出的金额为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金额。
2.3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后的_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佣金金额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合法合规地提供居间服务,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甲乙双方达成交易,并如实向甲方和/或第三方传达交易相关信息。
3.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2本协议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

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区别在商业交易中,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交易中的佣金支付,但是它们在合同目的、主体关系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 佣金协议佣金协议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支付给中介人或代理人的佣金金额和条件。

它通常适用于销售、推广或代理等业务活动。

佣金协议涉及到三个主要方:委托人(雇主)、中介人(佣金代理人)以及受益人(中介人所代理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在佣金协议中,委托人与中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委任关系。

根据该协议,中介人在促成交易或达成销售目标时,有权从受益人处获得约定的佣金。

这意味着中介人的行为和成果对委托人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中介人成功推动交易完成时,委托人才会支付佣金。

佣金协议的关键要素通常包括佣金计算方法、佣金支付时机、佣金支付方式以及终止协议的条件等。

根据实际情况,它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条款,比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二. 居间协议居间协议是另一种常用的合同形式,用于规范代理人(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它适用于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居间业务。

居间协议涉及到三个主要方:甲方(委托方)、乙方(居间人)以及丙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

在居间协议中,居间人充当着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人,负责促成交易的达成。

与佣金协议不同的是,居间人并不直接从受益方(丙方)那里获取佣金,而是通过与甲方(委托方)的约定,在交易完成后从甲方那里获得佣金。

居间协议的要素通常包括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佣金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此外,居间协议还可能涉及到委托合同和受托合同等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

三. 佣金协议与居间协议的区别尽管佣金协议和居间协议都与佣金支付有关,但在合同目的、主体关系和法律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佣金协议旨在约束委托人和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中介人的推动力和行为对委托人的重要性。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规定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规定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规定居间服务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房地产交易、贷款申请,或是供应链协调,居间服务机构都发挥着促进双方合作的作用。

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规定是确保参与方公平互利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居间中的费用与报酬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合理的规定以保障各方利益。

一、居间服务的费用计算方式1. 百分比费用百分比费用是居间服务常见的计费方式之一。

在此模式下,居间机构将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费用。

这种计费方式对于量大的交易更为合适,因为费用随着交易金额的增加而增加,体现了居间机构为交易提供的价值。

2. 固定费用固定费用是另一种常见的居间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无论交易金额的大小,居间机构收取的费用都是固定的。

相比于百分比费用,固定费用更适合于交易金额较小的情况。

3. 混合费用混合费用则是将百分比费用和固定费用相结合的计费方式。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居间机构可以灵活选择使用百分比费用、固定费用或二者的组合。

这种方式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的交易。

二、居间中的报酬规定1. 明确报酬标准居间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报酬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附加费用等。

明确的报酬标准有助于各方对费用的预估,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2. 合理的报酬比例报酬比例的合理性是确保居间服务机构与交易各方利益均衡的重要因素。

如果报酬比例过高,可能导致交易各方负担过重,降低交易的吸引力。

因此,合理地确定报酬比例是居间服务机构应当考虑的问题。

3. 履约与成果导向报酬除了按照交易金额收取费用外,居间服务机构还可以考虑履约与成果导向的报酬模式。

这意味着居间机构的报酬将与其为交易所创造的价值成果相关,提供了更大的激励和动力,使其更加致力于促进交易的成功。

三、居间服务费用与报酬规定的重要性1. 确保公平性与透明度居间服务费用和报酬规定的透明度可以确保交易各方在交易开始前就能了解费用和报酬的具体细节,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房屋买卖中介佣金协议

房屋买卖中介佣金协议

房屋买卖中介佣金协议本文为房屋买卖中介佣金协议,旨在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佣金是一项重要的费用,本协议将对其进行规范。

一、佣金金额及支付方式1. 卖方同意支付买方指定的中介公司佣金,佣金金额为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X。

2.佣金由房屋成交全款支付日起计算,应在成交后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中介公司。

二、佣金分配1.中介公司作为代理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和服务价值来确定佣金金额,卖方应承担按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分担佣金。

2.佣金分配比例为:中介公司X%,买方X%,卖方X%。

3.佣金分配比例可根据特殊情况协商调整,但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并在本协议中明确。

三、佣金支付方式1.卖方将佣金支付给中介公司时,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2.如发生纠纷,影响了佣金支付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四、中介服务范围及责任1.中介公司应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房屋买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源发布、客户咨询、资料整理等,并按照双方的要求为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中介公司对于提供的信息及服务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并不得故意隐瞒房屋瑕疵或其他重要事项。

3.中介公司应对其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工作成果符合双方的要求和期望。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本协议一式两份,卖方和中介公司各持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议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对房屋买卖中介佣金进行规范,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双方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协议条款并同意遵守。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这两个名词,但是很多人对它们的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概念、性质、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详细解析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异同之处。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居间人)为实现另一方(居间人客户)的交易目的,与第三人或多人进行交易,以达成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起到桥梁的作用,促进双方交易达成并完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点在于:1.居间人不是交易的主体,而是促进交易的中介。

2.居间人主要是为了促使交易达成,而非真实持有权利和义务。

3.居间合同是因居间人的努力而使交易达成,但交易完成后,居间人不会对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二、中介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提供服务,促使合同的达成或执行的合同行为。

中介合同是中介服务商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介服务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扮演了协助交易的角色,为双方提供专业服务。

中介合同的特点包括:1.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中介服务商提供专业服务以协助交易的达成。

2.中介合同是以实现合同的达成或履行为主要目标,中介服务商在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3.中介合同最终目的是促进交易的完成,中介服务商在交易成功后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或佣金。

三、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1. 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客户,而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服务商和委托人。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协助交易的中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的主体;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帮助双方达成交易。

2. 目的不同居间合同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居间人的作用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协调双方并推动交易的完成。

而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顺利完成交易的各个环节。

3. 责任义务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促使交易成功的过程中不涉及实际的权利和义务,一旦交易完成,居间人的责任也就结束了;而中介合同中,中介服务商有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要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负责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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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中“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条款有效性分析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而基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业特殊性,笔者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三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四是居间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而中介公司的权利就是在促成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的中介报酬。

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是其获取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介公司获取中介报酬的必要前提应当是促成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这种约定的结果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协议,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就已视为成功,无论买卖双方最终是否成功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都有权收取中介报酬。

这一条款的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有悖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的初衷,且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原则相违背,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虽然某某事务所为了促使罗某某与购房人交易成功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罗某某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不支付中介报酬。

本案的情况尚属简单,因为交易双方最终未订立买卖合同。

目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终未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应否认定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应否判令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中介机构居间成功,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故委托方应当按约支付居间报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成,中介机构全面规范履行居间义务也是其获取佣金的必要条件,故对于类似纠纷,应全面审查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以及居间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以此作为中介机构是否应获取佣金的衡量标准。

笔者认为,单纯地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过户作为衡量委托人应否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在居间过程中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

相反,如果产权无法过户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原因,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获取报酬。

因此,较为可行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

中介在居间协议约定,不管买卖合同能不能签定,中介都将如数得到佣金,实践中这样的条款被称为“保底条款”,审理中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那么,是不是买卖合同签定后,中介就取得了收取佣金的权利呢?本案法官认为,也不尽然。

一般来说,居间人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仍然不能要求全额支付。

另外,法官就另一个疑难问题表明了立场,认为中介的责任包括:1、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2、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3、积极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促成双方订立合同;4、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并释明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政策法规。

案例居间报酬的获取需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罗某某诉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定金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即视为居间成功,并据此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该约定违反《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无效。

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无权获得居间报酬,但委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本案的审理对于准确适用合同法、规范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和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九亭分部(以下简称某某事务所)2008年5月24日,某某事务所、罗某某与案外人李涛三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约定:经某某事务所中介服务,罗某某将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李涛,房屋购买总价款为363,000元(人民币,下同),买卖过程中所有交易税费及中介佣金7,260元均由购买方承付。

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十日内依某某事务所之安排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协议第五条约定,若罗某某有反悔不卖或不按约定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罗某某应双倍返还已收之定金给买方,另外罗某某仍应向某某事务所支付房产成交价的2%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或违约金,某某事务所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并追索上述相关费用。

协议第六条约定,签订本协议即视为某某事务所居间成功,罗某某及购买方双方均不得单方违约;罗某某及购买方各自履约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协议并对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交付、产权的过户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8年6月5日,罗某某出具确认书,确认因对原定金协议存有异议,不同意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决定不再对所涉房屋进行买卖。

现某某事务所起诉要求罗某某支付居间费7,260元;罗某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定金协议无效,某某事务所赔偿其精神、经济损失2,000元。

【判决结论】一审判决:一、罗某某给付某某事务所居间服务费7,260元;二、驳回罗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某某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四、罗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事务所人民币1,000元。

【评析意见】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性质及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报告居间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媒介居间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找符合要求的买家,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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