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暗保理业务风险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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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暗保理业务风险之

法律意见

致: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针对贵司向本律师咨询的关于暗保理业务开展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及商业保理行业相关监管办法,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暗保理”属于常见的保理业务类型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尚处于试点阶段,国家立法机关亦未就保理这一新兴领域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根据国际通行的保理理论及我国的保理业务实践,以债权人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为判断标准,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业务”和“暗保理业务”。目前我国虽出台保理相关法律,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各商业保理试点地区出台的管理办法,上述行业监管规范均无禁止叙做暗保理业务的规定。实践中暗保理业务是一种常见的保理业务类型。

二、债权转让通知不影响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债权转让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意并签署相应合同文件时,债权转让即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是否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仅仅影响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对债务人生效。

实践中,保理公司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往往因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导致债权人无法配合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事实上,在暗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并未放弃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通知的权利,而是双方约定暂时不向债务人进行通知。保理公司有权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要求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保理公司自行将事先经债权人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寄送给债务人,从而将“暗保理业务”转化为“明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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