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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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年高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乔占祥,男,36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傅志寰,铁道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莘,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敏,女,北京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平,男,上海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151 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唯真,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干部。

上诉人乔占祥因铁路旅客票价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乔占祥;被上诉人铁道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莘、张长江;第三人北京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敏;上海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沈国平;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唯真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乔占祥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铁道部所作《通知》未举行听证会,未经国务院批准,违反法定程序;在复议过程中铁道部未履行其转送审查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请求,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铁道部所作《通知》,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转送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铁道部答辩认为其作出《通知》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对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转送请求不符合转送条件,故一审判决正确、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益诉讼案例1

公益诉讼案例1
然而,这一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一波三折。
李刚说,第一次是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由于考虑到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刚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朝阳法院拒绝收取诉讼材料,理由是卫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转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刚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于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结果法院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其依据是卫生部出具的一纸证明。法院还一并告知,余案(乐天和物美两被告)移送朝阳法院审理。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立案难,正是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大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程家村农民陈法庆,发现浙江省政府划定的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遭遇污染,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后,于同年12月将浙江省政府和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他的诉讼;之后,陈法庆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驳回。
这一系列诉讼使郝劲松成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但诉讼本身,却几乎是“屡战屡败”。“我在两年里打了9场官司,只赢了2场。”郝劲松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而据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对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过的42起公益诉讼进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只占17.5%。

乔律师叫板铁道部

乔律师叫板铁道部

乔律师叫板铁道部
林上雪
【期刊名称】《巴蜀质量跟踪》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3月21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收到了铁道部正式送达的(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决定书上称.乔占祥没有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铁道部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和证据铁道部实行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范围、时间,幅度均未超越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的权限范围.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铁道部做出维持其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的决定。

这个结果在乔占祥的意料之中.不过仍然让他大失所望。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林上雪
【作者单位】《巴蜀质量跟踪》特约撰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列车票价涨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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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练习 (1)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练习 (1)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练习一、单选1.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权力机关3.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不能作出抽象行政行为B.行政规定不是抽象行政行为C.一切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行政规章D.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5.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 )签署。

A.总理 B.主管部长 C.秘书长 D.国务院法制局局长二.多选1.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A.某大桥桥头有一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辆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B.某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大桥的人员处以50元罚款。

C. 某劳动局规定其辖区内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该局鉴证D.某劳动局对辖区内某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2.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此制定的实施办法的行为属:( )。

A.授权立法 B.地方行政立法 C.执行性立法 D.试验性立法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规章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人民政府5.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的特征有:()A.不可诉性 B,行政性 C.准立法性 D.单方性6.以下关于行政立法表述正确的是()A. 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

B.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是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立法的特征之一是准立法性。

D.行政立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是规章的制定主体的有()A.国务院各部委B.中国人民银行C.审计署 D.国务院办公厅8.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请备案的机关有()A.市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省人民政府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的意见B.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可以由国务院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 行 .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著名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可谓在行政法学界激起了一层波澜.在这个案子中,乔占祥虽然败诉了,但是却引起了人们一连串的思量.铁道部的《通知》到底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乔占祥又可否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在我看来, 《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乔占祥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尽管如此, 《通知》的程序却并不合法,铁道部和国家计委依然有过失.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份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 号〕 ,于 20##11 月下发了《关于部份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 号〕 ,批准对铁路部份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路线和春运、暑运、 "五一〞、 "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路线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份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与其他客流较少路线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 20##12 月允许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 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 ,发出<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规定:节前〔1 月 13 日至 22 日〕自## 〔集团〕公司、铁路局、 ##铁路局始发、节后〔1 月 26 日至 2 月17 日〕为##、##、##、##铁路局始发的部份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 20%,其他列车上浮 30%.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省##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 20##1 月 1 日 2069 次从##到磁县的车票,20##1 月 22 日 2069 次从##到##的车票.第一 X 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 5 元票价,第二 X 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 4 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 20##部份旅客列车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 20##1 月 18 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不服铁道部的《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铁道部于 20##1 月 4 日公布的 20##春运期间部份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我国法律规定, 惟独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于是铁道部《通知》的性质就成为了本案中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如果《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那末乔占祥可以以自己权益被侵害为由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之,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X 的行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对未来发生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合用的行为,它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使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化的作用,是现实上产生后果的一次性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 调整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约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的.2. 可否反复合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执行规X 性文件的行为,是可以反复合用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仅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并不可以反复合用.3. 影响相对人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在于制定发布规X 性文件,不会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惟独当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时, 即文件内容被执行时,才会对相对人产生影响.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者事件的,可以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4. 能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惟独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对于《通知》性质的认识,无非是有两种观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是铁道部对泛博旅客做出的, 由于即将乘坐火车的旅客并不确定,而且X 围很广,属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决定. 同时《通知》对每一个旅客都可以反复合用. 当各铁路局以与相关单位执行《通知》中的决定时, 《通知》便间接对当事人产生了影响.认为《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针对的是在特定节假日期间乘坐火车的特定人群,人群、时间段相对固定. 同时由于时段的特殊性, 《通知》不可在其他时间反复合用. 《通知》已经发布即视为执行,直接对广大旅客产生了作用,没有中间环节.而对于此种观点更有学者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针对铁路运输企业作出的, 即《通知》的对象是铁路运输企业,而非泛博旅客, 自然具有对象特定性.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适, 即《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上述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1. 调整对象为不特定多数首先一点, 《通知》是对泛博旅客做出的,而非铁路运输企业.之所以有学者会认为《通知》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的,是因为泛博铁路局、铁路公司等会根据《通知》的内容做出涨价行为,确定票价.但这种观点太过片面.如果仅仅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的行为,那末大可不必让公众知晓, 但事实恰恰相反, 《通知》的内容公众都可以看到,在购买火车票的时候也可以明确知晓涨价的行为.所以铁道部发布《通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潜在旅客知道火车票将会涨价,是对外部的公告,而非对内部的命令.其次,《通知》有合用的特定时间段和人群,这并不等同于通知的对象固定.比如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也有自己的特定对象, 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群.可是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固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 因为不知道谁会成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同样的, 虽然《通知》有着针对的人群, 即泛博旅客,但是具体谁会成为旅客是不固定的,而且人数众多,不能仅仅因为人群类型固定就认为对象特定.2. 可反复合用《通知》有着合用的时间段, 即节假日期间,有学者认为这代表它不可反复合用, 因为在节假日以外的时间无法合用,有着时段特殊性.但事实上,在节日期间,每一趟符合要求的列车都可以合用涨价规定,每一个购买相应火车票的乘客也都会支付更多的价款, 《通知》在节日期间是可以反复合用的.《通知》的合用时间X 围本来就是固定的,我们无需考虑在此之外的时间. 不少行政法律法规都有合用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段内产生作用,反复合用, 而在规定时间外便失去效力.我们绝不能以此认为这些行政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反复合用的.3. 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虽然《通知》是对泛博旅客做出的公告,但它却不能直接发生效力, 《通知》发布之后票价并未立刻上涨, 惟独当每一个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相应的涨价行为,导致票价确实上涨后,旅客才干买到涨价的火车票. 因此《通知》并未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而是借助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 间接产生了作用.根据以上三方面的分析,结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和区别,我们不难看出《通知》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因为它的对象是即将乘车的泛博旅客,为不特定多数;可以反复使用;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从行政诉讼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能够进行复议的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通知》在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以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预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的相对方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裁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直到二审终审.而行政复议进行裁定是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原则,意思就是只能进行一次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不得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只能进行行政诉讼.因此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 ,乔占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依然惟独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乔占祥既不应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应进行行政诉讼.虽然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通知》就完全合法.事实上,我认为《通知》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铁路法》第 25 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但在本案中, 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份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直接下发了《关于部份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并未经过国务院审批.根据宪法的规定,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经国务院总理授权,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因此,所谓"批准〞必须是国务院总理作出的,或者是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的.对于重大问题,更是应当召开国务院全体味议或者常务会议先进行讨论,然后再由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最终决定.本案中, 国家计委下发的《批复》不是经国务院全体味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结果,更没有经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最终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价格法》第 23 条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对此,铁道部给出的解释是,《价格法》中仅规定"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而非明确规定"应召开听证会〞.此外, 听证会当时在我国属于新事物,存在众多操作性问题,并未广泛合用.为了弥补, 国家计委和铁道部组织召开了论证会, 听取运输企业和一定程度上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地方物价部门的意见. 因此不能说程序不合法.但是反复思索,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对于"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还是"应召开听证会〞,铁道部纯属在咬文嚼字.通过文意解释,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的用意,法条中已明确说明当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任召开听证会.此外,就算新事物在合用时有诸多艰难,这也不能成为不经合用的理由.既然法律中有着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应该按规定行事,决不能因为体系不成熟就成为推脱的理由.在本案中,火车票价关系成千上万人民的切身利益, 应当召开听证会.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委, 即国家计委负有举行关于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听证会.但是国家计委和铁道部组织召开的论证会也并不等同于听证会.论证会并非法律规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论证会的程序也与听证会大不相同. 因此在未经国家计委主持听证会的情况下做出的《通知》自然无效.由以上分析可知, 《通知》在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乔占祥不应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通知》的发布程序却并不合法,它未经国家计委举行听证会,也未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通知》内容已经实施,无法撤销,所以应由铁道部和国家计委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

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案案情经过: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总计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占祥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处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败诉。

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

在价格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争议问题:铁道部上浮票价行为是否合法?思考互动:如何理解听证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教师评析:铁路春运票价连续几年上浮,让素有被动服从习惯的人们见怪不怪。

而律师乔占祥却认为铁道部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站起来向财大气粗的“铁老大”叫板,在乔占祥历时一年多的争取自身权益和惠及他人权益的诉讼历程中,人们逐渐明白了一个法律常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该事先征求群众的意见。

此案是全国法院范围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被公民认为侵权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

该案促进了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完善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推动价格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依法行政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和行政法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政的概念: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又被称作公共行政。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999年11月18日,杨某骑自行车在A市某区行驶,经路口遇红色信号灯未停,违章闯红灯,该市交管局第二大队执行民警谢某对其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50元,经杨某本人认可签字,同时到附近银行缴纳了50元罚款。

事后,杨某认为该处罚是错误的,不应适用A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而应当适用该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该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对于非机动车的此类违章行为最高处罚5元或警告;而该处罚适用的A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对非机动车违章行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杨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决定,杨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该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违法的问题?(合法性原则和几个环节,程序合法的要求)2002年4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洪山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时房屋一间租给李江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9600元。

一年后街道办事处以临街房屋一增值为由,要求李江增缴租金300元。

李江不同意。

双方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

2003年7月1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该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四名执法工作人员,佩戴执法标志将李的服装店查封,同时对李江处罚款300元。

李江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流较

2000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流较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基本案情】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

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2001年部分旅客列车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1年1月18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不服铁道部的《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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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1)年高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乔占祥,男,36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傅志寰,铁道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莘,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敏,女,北京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平,男,上海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唯真,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干部。

上诉人乔占祥因铁路旅客票价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乔占祥;被上诉人铁道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莘、张长江;第三人北京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敏;上海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沈国平;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唯真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作为购票乘客与铁道部所作《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
起行政诉讼。

原告坚持对《通知》和《行政复议》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作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决定是经过市场调查、方案拟定、上报批准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并以(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乔占祥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铁道部所作《通知》未举行听证会,未经国务院批准,违反法定程序;在复议过程中铁道部未履行其转送审查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请求,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铁道部所作《通知》,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转送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铁道部答辩认为其作出《通知》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对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转送请求不符合转送条件,故一审判决正确、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均同意被上诉人铁道部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被上诉人铁道部向国家计委上报了《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即:铁财函(2000)253号。

《实施方案》中表述,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我部拟定了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施方案。

其中关于春运票价上浮方案为“春节前(除夕除外)14天,自哈尔滨、上海、广州、北京…..等局始发,到达指定局(省)的部分列车,春节后23天(初一、初二除外)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局始发到达指定局(省)的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

春运期间票价最高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批准的上浮标准,即:旅行速度100公里以下30%、100公里以上40%。

”同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0)1960号文批准了铁道部的《实施方案》。

铁道部于12月21日作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决定2001年1月13日至22日、1月26日至2月17日,春运期间在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的票价上浮20%至30%。

该通知经公布于2001年春运期间实施。

上诉人乔占祥于1月17 日、1月22日,分别购买了2069次列车从石家庄到磁县、石家庄到邯郸的火车客票两张,支付票款37元,比上浮前多支付人民币9元。

为此,乔占祥以铁道部所作《通知》程序违法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乔占祥不服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铁道部所作《通知》的合法性争议和举证、质证的主要内容是:
(1)铁道部所作《通知》的法律依据问题.
被上诉人铁道部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是:证据1、国家物价局有关部门分工重要商品的目录,证明旅客票价为政府定价范围;证据2、国家计委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国家指导价的请示(计价格[1999]1862号);证据3、国务院对国家计委[1999]1862号请示的批复(国办[2921号]),证明旅客票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委行使审批权;证据4、国家公文处理办法(国法办[1993]81号),证明国家计委[1999]1862号请示和国务院的批复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5、《实施方案》,证明铁道部履行了报批程序。

证据6、国家计委对铁道部《实施方案([2000]253号)》的批复,即:计
价格(2000)1960号《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证明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所作的《通知》内容已经得到有权机关批准;证据7、国家计委就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据8、附件2客运价目表,证明铁道部经调查对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条件已经具备。

上诉人乔占祥表示上述上述证据材料在一审时交换过,但认为证据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相抵触,证据2未经听证,未获国务院批准;证据3只有领导圈阅,没有明确签署意见不能证明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计委审批,且没有证据证明证据来源合法;证据4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不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证据5与证据6,因为不存在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法律行为不能证明证据5的合法性;证据7,该函内容应由国家计委行使而不是国家计委办公厅;证据8无异议。

本院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所作《通知》符合《价格法》和《铁路法》规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得到了有权机关的批准。

(2)铁道部作出通知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被上诉人认为铁路旅客票价不是依法应当听证的三种价格,证据1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暂行规定、证据2第10个五年计划纲要。

上诉人乔占祥认为,证据1仅仅指三种定价,不能证明不属价格法23条的范围;证据2中规定的听证会铁道部没有按照办理。

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对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明效力,不予采用。

(3)铁道部在复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上诉人乔占祥提供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其要求铁道部转送审查国家计委(2000)1960号文的合法性;证据2铁道部国复[2001]2号行政复议书。

证明铁道部没有履行转送职责。

被上诉人铁道部经质证认为证据1中乔占祥没有提出转送要求,证据2中铁道部经复议认为不符合转送条件,不存在不履职的问题。

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要求成立。

本案认定的事实,有以上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铁道部所作《通知》,是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于铁路经营企业和乘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乔占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

但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确认复议机关不履行转送的法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其在复议申请中亦未提出转送审查的请求,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铁路列车旅客票价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依照《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根据《铁路法》第25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的规定,铁路列车旅客票价调整属
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

铁道部上报的《实施方案》所依据的计价格(1999)1862号文已经国务院批准,其所作《通知》是在经过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又召开了价格咨询会,在向有权机关上报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批准的情况下作出的,应视为履行了必要的正当程序。

虽然,《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会证制度。

”但,由于在铁道部制定《通知》时,国家尚未建立和制定规范的价格听证制度,要求铁道部申请价格听证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依据。

据此,上诉人乔占祥请求认定被上诉人铁道部所作《通知》程序违法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乔占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振清
审判员吉罗洪
审判员何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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