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国家教委[1987]教材图字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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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以及中央、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教师法》和《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任职年限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不够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推荐、评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申报评审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一年。

(三)学历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即高中教师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1、根据省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的规定,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免试和暂不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者除外),应参加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等级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

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

附件:关于开展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选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市教委、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落到实处,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北京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评奖工作依照《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开展。

二、为加强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的领导,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

三、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高教处,负责日常工作。

四、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限额)的办法,各申报单位择优推荐本单位教学成果参加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

(特等奖不超过本单位限额的3%,特等奖、一等奖总数不超过限额的40%)五、被推荐申报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的成果应至少经过两年的实践检验,检验完成时间应不迟于2008年7月31日。

六、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切实加强此次奖励工作的领导,组织好本单位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推荐工作。

七、请各单位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推荐单位信息表》(附件4.Ⅳ)发送到北京市教委高教处,以便于联系工作。

八、请各单位于2008年11月14日前将全部材料报送到清华大学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第四教学楼五层),逾期不予受理。

市教委高教处联系人:金子琦刘洋联系电话:66075043,66075045 传真:66075044电子信箱:jzq@清华大学联系人:李蔚宋文晶联系电话:62782914,62773921附件:1.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实施办法2.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3.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学校推荐名额分配表4.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附件1: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深入开展,做好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北京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含课时减免内容)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含课时减免内容)

附件2武汉软件职业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为了适应学校、院(系)发展及专业设置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教师进步和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条件》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助教(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六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教职务;(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3)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

(二)讲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务;(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讲师工作三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讲师工作四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讲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副教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异议期结束后,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汇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与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同成立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建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四条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3
15
重庆科技学院
12
49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3
16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10
50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3
17
重庆警察学院
10
51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3
18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7
52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3
19
重庆工程学院
7
53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3
20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5
54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3
21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序 号□□□□□□
编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制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1997年5月20日)《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发生了非常可喜的变化。

特别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发以后,艺术教育出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学校艺术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是最为簿弱的环节,在管理、师资、教学、设备配备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总体规划》,切实改变学校艺术教育落后的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确立学校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逐步深化,学校艺术教育得到不断加强。

但是,仍有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同志对艺术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艺术教育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在一些地区和学校普遍存在。

实践表明,制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根本原因是认识问题。

因此,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确立其在学校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它在提高人的素质方面有着其它学科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艺术教育有助于发展人的全面思维,发展想象力和创造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康丰富的感情世界,陶冶高尚情操;有助于加强德育工作。

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能力,激发其对美的爱好与追求,塑造建全的人格和健康个性,促进其全面发展。

1987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

1987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

1987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颁布单位】国家教委【颁布日期】19871130【实施日期】19871130【章名】全文一、数学类0101数学0104数理统计0102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0105运筹学0103应用数学0106控制科学二、物理学类0201物理学(专门方向:理论物理、半导体物理、固体物理、晶体物理、低温物理、光学、磁学、等离子体物理、电子物理)0202应用领域物理学0203原子核物理及核技术三、化学类0301化学(专门方向: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高分子化学)0302应用化学0305放射化学0303材料化学0306食品化学0304环境化学四、生物学类0401植物学0406遗传学0402动物学0407细胞生物学0403微生物学0408生物化学0404生理学0409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0405植物生理学五、天文学类0501天文学六、地质学类0601地质学0605水文地质学与工程地质学0602结构地质学0606岩矿地球化学0603地震地质学0607放射性矿产地质学0604古生物学及地层学七、地理学类0701自然地理学0704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0702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0705地理信息与地图学0703水资源与环境八、地球物理学类0801地球物理学0802空间物理学九、大气科学类0901天气动力学0903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0902气候学0904大气观测研习十、海洋科学类1001物理海洋学1004海洋生物学1002海洋物理学1005海洋地质学1003海洋化学十一、力学类1101力学1102应用力学十二、信息与电子科学类1201电子学与信息系统1204声学1202无线电物理学1205光学1203物理电子学1206微电子学十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1301计算机软件1302计算机及应用领域十四、心理学类1401心理学1402工业心理学试行专业试01信息科学试06微生物工程学先行02经济数学先行07生物医学电子学试03科技情报试08自然资源管理先行04材料科学先行09矿物岩石材料学试05分子生物学试10环境地学【章名】附件: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实施办法一、《普通高等学校理科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下缩写《专业目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是设置、调整理科本科专业,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人才预测,制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浅谈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浅谈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

提要(tíyào):办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

生均建筑面积是办学条件的主要内容。

国家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gāoděngxuéxiào)生均建筑面积标准。

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了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

关键词:中国; 普通高等学校(gāoděngxuéxiào); .生均建筑面积;2007年10月31日,中国青年报(王立彬)《国土部:高校不得(bu de)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抵偿债务》:针对近来媒体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cǎiqǔ)所谓“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30日表示,今后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设用地。

对于实际生均用地面积已超过国家现行规定的生均用地标准的高校,要求其今后的发展用地应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建设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的方式来解决,暂不得供应新增建设用地。

对于一些高校已供应尚未开发的土地,要求按照闲置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并尽快重新安排使用。

就此,我们讨论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

一、国家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标准1986年12月1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第二章设置标准”规定第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1992年5月3日,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19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制度起草前调研情况

制度起草前调研情况

制度起草前调研情况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此定义可见,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

这些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我校制度建设的现状(一)我校现行管理制度的种类及数量。

根据《甘肃政法学院规章制度汇编》(一、二、三、四册)记载及我校2006-20xx年历年年报统计数据,我校各类规章制度总计439项。

涉及党务综合、行政综合、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团委、教学、科研、人事、学生、外事、审计、财务、国资与后勤、保卫等17大类。

(二)现行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历程。

甘肃政法学院前身为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创建于19xx年。

为了加强对我省政法人才的培养,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甘肃省政府决定,在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基础上,筹建甘肃政法学院。

19xx 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甘肃政法学院成立,开办普通高等教育。

学校于19xx年通过原国家教委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19xx年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xx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经过50年的建校历程,学校已形成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多层次的办学结构和培养体系,成为在我国有一定影响的政法院校和西北地区政法类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我校现行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时期。

19xx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的基础上成立甘肃政法学院,开办普通高等教育。

学校设置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马列主义教研室、工会、共青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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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国家教委[1987]教材图字0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材既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又是科学著作;既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
是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鼓励教师及其科技人员编写教材的积极
性,促进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以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教材系各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出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的有书号的大学本科、专科及研究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材参考书、实验教材、实
习指导书、习题集等)。属于上述范围的教材,必须经过二届以上(含二届)的学生使用。
第三条 外籍和旅居国外的华侨专家、学者编著为我国高等学校使用的,并在我国出版社出版
的教材,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评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
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对口专业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进行本地区或所属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的评奖
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生产部门和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全
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对口专业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
组织评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地方高等学校的优秀教材的
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制定本校的教材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三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条件
第九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教材中,择优评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
门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
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教材,可获得特别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教学效果显著,
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总结和反映,
使科学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类型的教材,在质量标准的掌握上,应该按其性质
有所侧重。
第四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申报,一般在
各部委和地方评出的优秀教材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教材奖必须填写申报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报国家教育委
员会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部委和地方择优推荐申报的教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通告全国高等学校,学校组
织本校有关教师评议。评议结果由所在学校汇总审核后报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过评议汇总初选出的教材,委托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复审和评审。
第十六条 经过复审和评审的教材,由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协商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全国优
秀教材。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并由国家教
育委员会统一授奖。
第五章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采用荣誉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奖励共分二等: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全国优秀教材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 第十九条 获奖优秀教材的责任编辑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所在出版单位根据其在本书编辑出版
工作中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所需奖金、审查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各组织评奖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荣誉奖和奖金,归编著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
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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