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

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

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时又发生直接冲突,因此,我们认为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问题必须通过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解决,并在立法中,依据对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职能而不是审判职能这一内在属性,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机制。即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而设立的鉴定机构外,所有鉴定机构都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为司法机关和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无大小和级别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实行行业自律。在机构设置上,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定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监督是必要的,过渡到行业自律后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体制,是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三、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何界定司法鉴定的

范围,有的意见认为,按照我们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因而,凡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鉴定,都应当属于司法鉴定。这种意见所讲的鉴定,据有关专家统计,至少包括28类,1000多个学科。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类诉讼活动中需要鉴定的问题和涉及的学科还将不断增加。重庆等市制定的司法鉴定条例,已经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纳入了鉴定范围。我们认为,作为司法鉴定进行管理的鉴定范围不宜太宽。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的技术鉴定,不应再列入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司法化学规定、司法物理学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与审判紧密联系的学科和与之相关联的边缘问题;会计、审计、建筑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范的内容,不应再列为司法鉴定的范围。此外,医疗事故鉴定作为临床医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已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唯一合法的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宜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工伤事故鉴定也应如此。[!--empirenews.page--]四、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制度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在鉴定问题上的错鉴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主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

法律没有对鉴定人的从业资格和考试、考核及管理制度予以规范。为此,司法鉴定工作一定要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员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五、建立鉴定人负责制度关于谁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问题,现行的有关规定是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上加盖公章。这实际上意味着除鉴定人本人外,鉴定机构也要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削弱了鉴定人的鉴定责任,不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司法鉴定和鉴定人负责制,将现行有关法律中规定的以单位负责为主,改为以鉴定人负责为主,单位负管理责任,即每一个鉴定人都要对自己署名的鉴定结论负责。对多人参加的鉴定,如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注明保留意见,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特别是精神病的鉴定,可邀请不同单位的鉴定人一起会诊,各负其责,避免同一单位的多数人做出错误鉴定结论。六、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我国现行的一些鉴定标准有的不够科学,有的不够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法医鉴定中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就概念模糊。现实生活中重伤就是重伤、轻伤就是轻伤,不应存在偏轻、偏重的问题类似这样的鉴定结论在其他学科中也还有一些。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重复鉴定问题和发生在鉴定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与规定标准不统一有直接关系。因此,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学科,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七、废除终局鉴定制度司法实践中鉴

定结论的多样性和重复鉴定问题,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也给审判机关高效、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困难。为此,学术界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同志都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提出限制鉴定次数;有的提出要组织权威性鉴定机构,实行“终局鉴定”制度;有的提出只有法院自己作的鉴定或法律委托作的鉴定才算数等等。在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中,有的规定各地成立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有的规定鉴定限于两次,两次后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终局鉴定。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限制鉴定次数和采取终局鉴定的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才能作出判案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权威鉴定机构所作的终局鉴定,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决定权,而且影响和妨碍了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并有可能直接导致对证据认定上的错误。八、依法维护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采信的绝对权威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终决定权,但并不能认为只有法院自己的鉴定机构或者法院委托的机构和人员才具有鉴定资格。就鉴定结论的性质和

鉴定结论产生的过程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不是审判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立科学完备的质证、辩论和专家咨询制度,帮助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准确的认定。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也是鉴定立法要解决的一个问题。[!--empirenews.page--]近年来,除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立法议案外,许多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从事鉴定工作的专家学者,也通过媒体阐述观点,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识,即通过立法,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是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范的,且在诉讼法中又无法规定的关于鉴定的性质、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机构的设立、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鉴定文书、鉴定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规范。二是通过立法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制度。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大家一致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多年的司法实践、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经验积累、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大制定的法规等都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日趋成熟。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同志普遍表示,鉴定立法涉及到我国的诉讼制度。涉及到

方方面面的关系,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承担该法的起草工作,建议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起草。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达3800多家

□见习记者张叶荷 本报讯互动所内外戒毒资源、重构家庭亲情帮扶、激发戒毒人员戒毒内生动力,通过定期开展家庭亲情帮扶,参与所内家庭学校等活动,帮助戒毒人员重构家庭关系……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政法委、禁毒办、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组织了全区36个街镇近百名禁毒干部、社工和志愿者,来到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自省守正、携手归航”大型帮教活动,从教育戒治、社会关怀、亲情感化等多个方面入手,对戒毒人员展开帮教戒治,鼓励戒毒人员自省守正、摆脱毒品,架起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桥梁。 据了解,自2009年起,中致社便逐步尝试在禁毒社会工作领域,提升家庭因素对戒毒人员的正面影响,在浦东新区36个街镇开展家庭禁毒特色服务,更好地帮助了戒毒人员摆脱毒品、回归社会。此次将“家庭禁毒联盟”进一步扩大,组织浦东新区36个街镇禁毒干部、社工和志愿者们参与活动,在上海如此大规模的入所帮教活动也属首次。 □记者王川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获悉,2019年长三角铁路端午小长假旅客运输方案已于近日出台,预计节假日期 间居民休闲旅游消费持续火爆,长三角区域内将发送旅客1056万人次,同比增加100万、同比增长10.5%,日均发送旅客264万人次;铁路部门计划增开104.5对旅客列车满足旅客出行需要。 □记者季张颖 通讯员童画 本报讯“5月1日到现在,半个月时间里,我们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共124件,其中标注‘轻案’的有94件。”作为全市首批轻罪案件办理试点单位,今年5月1日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轻罪案件办理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主要内容的轻罪案件办理“嘉检模式”,试点至今,轻案快办已初见成效。 今年4月,嘉定检察院制定出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轻罪案件办理规定(试行)》,进一 步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提升案件办 理质效。《规定》首先明确了轻罪案件的标准,还细化了六类“不宜界定为轻罪案件”的情形,为试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记者获悉,在第一检察部设立轻罪案件办案组专门办理《规定》界定的轻罪案件,配备8名检察官、9名检察官助理、4名文员投入大量轻罪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并规定审查起诉案件的办案时间,进一步缩短案件办理周期。该院还建立轮值公诉人制度,轻罪案件办案组检察官轮班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平衡检察官办案节奏,起到了扭转办案碎片化的效果。 □记者汪昊摄影报道本报讯为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广度,有效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参与率,昨天,长宁区天山路街道举行平安建设大会暨社区安全论坛,街道平安办、天山路派出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先后从各个角度讲述了扫黑除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社区 群众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举措,从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论坛上,天山街道还和居民区签订了责任书。 图为街道和居民区代表签订责任书 □记者王川 本报讯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加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 据悉,2016年10月,金山检察院与区司法局首次签订该制度, 本次会签的制度中,增设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内容,进一步发挥律师经常性参与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的作用。通过再次签订,将进一步明确和推进律师参与公开听证、律师代理申诉、律师接访工作制度,有助于涉检信访矛盾的成功化解,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记者胡蝶飞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部分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日前参加上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督查工作,对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遭施工破坏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组实地走访了德邻公寓修缮现场,对检察机关探索保 护优秀历史建筑公益诉讼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区管理部门抓紧督促,早日将德邻公寓修缮完毕,使受损的公寓得到修复。 去年,在一则历史保护建筑违规改造引起的租赁纠纷新闻中,虹口检察院发现上海市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德邻公寓因业主违规装修,重点保护部位遭破坏。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在2015年8月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修复工作,致使优秀历史建筑损害状态持续长达3年,一直未被修复。 虹口检察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向该行政主管单位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启动开展修复工作,恢复优秀历史建筑原貌。据了解,该案是全市首例历史保护建筑受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经验被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为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报。 □记者夏天 本报讯黄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防止过关、自满思想;要强化依法执政、公正执法,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近日,黄浦区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配合中央督导工作部署会议。 会上,区委副书记、区长巢克俭强调,要层层压实责任,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仗”;要强化依法执政、公正执法,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吕南 停主持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要防止出现过关和自满思想,全力以赴做好配合中央督导工作。 会上,区公安分局通报了专项斗争打击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打浦桥街道介绍了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排查宣传情况。区委政法委、区扫黑办介绍了广东、福建学习考察情况和本区配合中央督导工作实施方案。区配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记者陈颖婷 本报讯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达3800多家,司法鉴定人4.5万多人,每年完成鉴定检案高达230万余件。昨天,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主办的“2019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暨TIAFT 地区会议”在沪举行。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以及我国公检法、高校、科研院所、社会鉴定机构等系统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同期举办了国际法医毒理学家地区会议,并颁发2017-2018司法鉴定 优秀论文奖。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指出,司法鉴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已达3800多家,司法鉴定人4.5万多人,每年完成鉴定检案从以前的22万余件增长到230万余件。重组后的司法部对司法行政工作深入谋划,要努力实现司法鉴定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高品质跨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 长的需求。 大会主席、司鉴院院长吴何坚表示,研讨会将秉承“促进司法鉴定理论和技术交流,推动司法鉴定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宗旨,为各国司法鉴定学者筑起学术交流的平台,为中国司法鉴定技术成果搭建走向世界的舞台。 记者了解到,本届研讨会的主题不仅涵盖司法鉴定传统的“三大类”,还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一新领域。该领域的科研、鉴定虽然起步较晚,但对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对接国家战略需求、服 务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民生,大会及时地将此纳入研讨范围。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达良俊透露,目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1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2500多人。我国正在从被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向更为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转变。 达良俊指出环境污染往往涉及健康、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在损害的表现形式和承灾受体上呈现出多样性。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登记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的正规化、体系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环境损害纠纷高发的现状。 针对各类损害的可行的救济途径多种多样,采取司法、行政救济或协商解决手段,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内容和鉴定资质有明显差异。再加上鉴定技术缺陷和鉴定成本过高,导致鉴定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的分类及准入条件制定变得极其复杂、困难。 为此,他建议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完善损害评估技术,增强环境保护教育,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据悉,在研讨会同期举办2019国际法医毒物学家地区会议,提增了学术交流的效能。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达3800多家 司法鉴定人突破4.5万人 黄浦: 扫黑除恶要防止过关、自满思想 强化扫黑除恶力度社区举办安全论坛 人大代表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督查 实地走访历史建筑修缮现场 部分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对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遭施工破坏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专项督查陈岚摄 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签约 增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轻案快办初见成效 嘉定检察院启动轻罪案件办理试点 长三角铁路端午小长假客发预计超千万 铁路部门计划增开104.5对客车 浦东36个街镇走进戒毒所开展帮教活动 荨扫雷除恶荩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最新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且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司法鉴定概念 1.1.1 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含二种词义,一是学科名词(Forensic Science),二是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形式。 第二节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1.2.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司法鉴定学、法科学、法庭科学的英文名都是Forensic Science。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1.2.2 刑事技术检验与司法鉴定 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得出结论。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1.2.3 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3.1 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 (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 (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 (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1.3.2 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1.3.3 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1.3.4 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四节司法鉴定任务 1.4.1 发现证据 鉴定人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及时的发现证据。 1.4.2 提取证据 鉴定人应科学及时的提取证据,并妥善加以保存。 1.4.3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案内提取的证据或其他可疑物体、物品、物质,进行检验,了解其内外特征、特性,并作比较分析,认识证据属性。 1.4.4 鉴定证据 为司法工作提供大量科学证据是司法鉴定最主要任务,也是实现司法鉴定为法律工作服务最关键的活动。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应当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三)告知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前条所列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载明对于前条所列事项的确认和承诺。 第四条当事人确认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确认委托鉴定事项曾经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同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对鉴定材料非原件的情况予以载明;认为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拒绝受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应当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委托人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告知同意鉴定的办案机关。 第十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医院医学诊断资料或医学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或验证。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26110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

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0日司发通[2001]019号)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 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 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地区《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司法鉴定业协会(https://www.360docs.net/doc/938175052.html, 排名不分先后)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机构名称: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马辛 机构负责人:汪平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胡同5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5 业务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桂清 机构负责人:春松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市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01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市区德外清镇邮政编码:100192 联系:982891875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市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一号楼东区B座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联系:0 业务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2 法定代表人:玮 机构负责人:宋伟航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5 法定代表人:王长胜 机构负责人:吴亚非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9 业务围: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勇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2 2 业务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知识产权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院11栋楼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0 1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10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5 9 业务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7 法定代表人:纪宝成 机构负责人:学军 机构住所: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710室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2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

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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