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

(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

(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

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为社会所知悉,政府部门要求公示的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 (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

(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三塘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 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 理中掌握的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食品经营主体的违法信息,包括资质不合法和行为违法等信息。(二)食品的内在质量、包装标识(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商标广告等违法信息。期或者失效日期)(三)食品质量抽查检测信息。包括合格食品信息、不合格食品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实行谁公示、谁负责的原第四条则。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公示机关名第五条称、公示内容、公示时间等,其中食品质量监测信息还应包1 括食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以及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内容。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程序为:(一)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范围收集信息。(二)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应

当由负责公(三)被列为公示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四)对已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3日内,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备案。政管理机关自公示之日起食品安全信 息公示的主要方式为:第七条“食品安(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置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随时公示辖区内食品监管和食品质 量等相关信息。同时,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的设置及信息公示工作。“食品安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

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 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 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公示的管理。 1.3职责 1.3.1安全环保部 1.3.1.1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公示的信息。 1.3.1.2负责对各单位公示内容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1.3.2各单位 1.3. 2.1负责组织拟定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含协议工)适宜 的公示信息。 1.3. 2.2负责定期公示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1.3. 2.3负责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内容档案。 1.4公示内容 1.4.1现场目视化管理公示内容 1.4.1.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 卡,分别标明本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 防及应急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1.4.1.2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 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1.4.1.3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 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1.4.1.4公示岗位安全操作要点。 1.4.2定期公示内容 1.4. 2.1各单位每月至少向员工公示一次如下内容: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2)安全投入情况; 3)月度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查情况; 5)日检查、周检查、月度综合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开展情况,包含员工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生产现场职业危害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等; 7)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8)及时向员工公开本单位受到的安全处罚通报、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1.4. 2.2各单位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2附则 2.1本制度由本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2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号 安全生产规范化资料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 pincai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欢迎大家点击进入! 点击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

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相关阅读: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2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详解《企业所得税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桂工商办发〔2014〕262号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2014〕166号)精神,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过度系统的使用工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总局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过渡。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有关问题解答41题

企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解答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第654号令,8月23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哪些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五个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他们分别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五个规章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条例》和配套规章颁布和施行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88号)精神,有效推进XX区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以下简称“全区一张网”)工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应用工作,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国“一张网”。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已基本建成,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用“全区一张网”,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

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信息归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和司法部门信息。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来归集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高采集效率,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机制。20XX 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信用中国(XX区)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企业信息的共享工作。 “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信息等。由产生信息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部门协同监管系统“信息提供”模块进行归集,访问权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流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流程 篇一:20xx年度企业公示制度 20xx年度 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降低为“失信”。 一、应报送公示范围。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登记的应报送公示20xx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除外)。 20xx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登记的企业,无需报送20xx 年度年度报告。

二、报送公示时间。企业应于20xx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xx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避免临近截至期限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企业尽早填报。 三、报送管辖机关。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机关报送20xx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会设立登记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向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报送20xx年度年度报告。 四、报送网站网址。企业均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type/zoom/556278f1f111f18582d05aa4pn=3&x=0&y=0 &raww=252&rawh=114&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1 14&md5sum=cb14ec068d9885e6f86629aa8fdd8e44&sign=c84 6c5bb70&zoom=&png=0-4598&jpg=0-31367"target="_blank ">点此查看 ◇为确保数据准确,建议您使用火狐浏览器进行操作 ◇如未点击“提交并公示”,则填写信息并未完成公示 七、不准确信息的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能正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及理由与年报信息同时公示。 更正信息流程参考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流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试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 赛试卷 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23日 C.2014年8月7日 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异常情形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B.省级C.上一级

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 B.方便监管 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 B.20 C.10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 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7月1日;本年度12月31日B.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 C.7月1日;本年度10月31日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A.10;30 B.15;30 C.15;45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试题(30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复习题 (共30题) 一、填空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 )日起施行。 2、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3、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 )日至(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8、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单项选择题 1、企业信息公示应当(C)。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doc

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 网 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411122179.html,/zhejiang.jsp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点击进入https://www.360docs.net/doc/9411122179.html,/zhejiang.jsp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 竞赛复习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

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增加餐饮经营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良信息,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检验的食品质量信息等;也可以包括餐饮服务单位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良好信息。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及案件查处中生成的信息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监管信息、行业信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被证实的消费者投诉等。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应根据情况的不同,在新闻媒体、餐饮服务单位集中区域或路段、大型餐饮单位等适时予以公布、曝光,以警示、告诫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揭示潜在风险,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 第五条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积极拓展获得信息的渠道,及时整合通过申述举报、执法检查、样品抽检、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 第六条 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要及时、、完整地记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严格按照本制度予以公布、曝光,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并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栏、公告栏,对近期食品安全信息如样品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等予以公示。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基金合同; 3.基金的投资情况; 4.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7.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8.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9.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基金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母子基金,还包括子基金的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名单(如关键人士、基金经理)、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和投资经历介绍;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10.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运营期间我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投资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竞赛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试题 一、个人及团队必答题 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答案:2014年10月1日 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答案:真实、及时 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答案: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答案:异常情形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答案:3%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上一级 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答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答案:信息公示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答案:10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答案: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答案: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答案:15;30 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更正。 答案:及时 1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核心内容是。 答案: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不含下列哪项内容。 答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之前完成。 答案:6月30日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的规定处理。 答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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