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下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效力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

万方数据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抵押权、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e thesis consists ofthree parts:introduction,main body and peroration.
The introduction state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and its development tendency in reality.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al Right Law and othe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it states that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in reality has been expanding to the field of movable property and real estate and even to other property rights.As there is no clear or specific provision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the controversy in educational circles On it is intense,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operate in practice and needs some further research to clear and definite it.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

《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之我见作者:刘怡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准不动产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的理解原告陈某向被告海纳公司购买奥迪轿车⼀辆,陈某受领该涉案车辆后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该车辆租赁给被告⽤于营运,为管理⽅便,涉案车辆仍登记于被告名下不作变更。
后被告内部管理⼈员即案件中的第三⼈林某以其享有被告公司债权为由,将该车辆变更登记于⾃⼰名下⽤于抵债。
本案中,涉案车辆并未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能否确认为车辆所有权⼈?陈某是否有权要求林某返还车辆?这就涉及到了对物权法第⼆⼗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条⽂的理解和适⽤。
1.“准不动产”含义。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的最重要的分类。
⼀般认为,“不动产”是“动产”的对称,是指位置固定、不能移动或者⼀经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经济价值改变的物,如⼟地、房屋、林⽊等。
此外,对于⼀些在性质上虽然能够移动,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如船舶、车辆、航空器等。
2.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效⼒的规定,并不⼀致。
如《机动车登记办法》并未明确登记究竟为⽣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但从其规定和实务做法来看,似乎采取的是⽣效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部分,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并⾮⽣效要件。
物权法颁布以后,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从⽽确⽴了准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从⽽统⼀了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
3.“不得对抗”的含义。
物权均具有对世性,⽽在登记对抗主义效⼒下,⽆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移转,在未为登记前,当事⼈之间的物权变动仅在内部产⽣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的物权主张。
《民法典》第406条的理解与适用

设立模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 通运输工具上设立的“动产抵押权”,由于采取了“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76(2021)01-0027-07
押权为“支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抵押
一、问题的提出
人实施的“不影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处分或用益
行为”,没有干涉的必要[2]。实质上,抵押权人享有
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在立法上有“自由转让模 的仅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
定是应知的,该种约定也不应对抵押人违反约定与 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受让人对
第三人之间订立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产生影响。对 于设有抵押权这一权利负担的不动产,仍选择受让
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的话,表明“受让抵押财产之第三人”愿意承担“抵押
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43 条第 2 款⑤也作出了 权实现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
抵押权人的利益和第三人利益[1]。而“限制转让模 及效力”,抵押权人均可追及于该抵押财产行使权
式”则强化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抵押财产, 利,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无论
抵押人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不能转让,但要求 采取“自由转让立法模式”还是“限制转让立法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无涤除 式”,对于抵押财产的转让,都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
然随之消灭。抵押权既已消灭,则因抵押权而作出 产上设有抵押权这一权利负担的话,则其非属善意,
的“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便失去法律 也不应具有信赖利益,此时法律仍应优先保护“不动
约束力,第三人自可取得无权利负担的财产所有权。 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动产抵押人”转让抵
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

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考点说明:《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物权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而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取得抵押权。
一、理论精炼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一般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甲欠乙债10万元,甲以一艘轮船为乙设立了抵押,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该船舶抵押权效力如何?答: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界定

一
、
导论: 从一则案例谈起
何 责 任 。 其 主 张 明显 混 淆 了 抵 押 合 同 与抵 押 权 的关 系 , 具 而言之:
2 0 年 2月 2日, 08 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 ( 以下简
称 “ 行” 与 国 林纺 织 公 司签 订 了 一 份 额 度 为 50万 元 的 银 ) 0
协议生效之 日 到 20 起 0 8年 8月 2 2日止 ; 于 依据 该协 议 对
和单项条款发生的国林纺织公司对银行 的债务 , 由华信担
保 公 司等 提 供 最 高 额保 证 , 由张 某提 供 最 高 额 抵 押 。 日 , 同 张某 、 某 ( 方 系 夫妻 关 系 ) 银 行签 订 了最 高 额 抵 押 合 沈 双 与
李 晓磊 赵 晓 明 ,
(. 1 南通市中级人 民法 院 , 江苏 南通 26 0 ; . 2 0 72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 , 河南 洛 阳 4 10 ) 7 0 0
【 摘
要】 善意 取得 制 度的 主要 价值 在 于保 护 交 易动 态安 全和 促 进 交 易迅 捷 。传 统理 论认 为善 意取 得 制度 只 适
诉 讼 法》 的相 关 规 定 , 案 裁 定 进 入 再 审 。 本 二 、 清 : 押 合 同与 抵 押 权 的 关 系 厘 抵
示, 有助于实现抵押制度 的功能 。《 物权法》第 9条规定: “ 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 变更 、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
效 力 ; 经 登 记 , 发 生 效 力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第 未 不 但 ” 17条规 定 : 以本 法第 一 百八 十 条 第 一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8 “
人双方根据要约承诺规则就合 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 意, 依
善意取得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的法律关系出发,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处分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人无权处分。
这里的“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没有合法依据对动产进行处分,如盗赃物、遗失物等。
如果处分人有合法依据,如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2. 受让人取得动产受让人取得动产是指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取得动产的占有。
这里的“合法取得”是指受让人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动产。
3. 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对处分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不知情,且无过失。
善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判断: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对处分人无权处分的事实进行了合理审查;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对处分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存在怀疑。
4. 交易价格合理交易价格合理是指受让人取得动产的价格与市场同类动产的价格相当。
这里的“合理”是指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支付的价格与市场同类动产的价格相符。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1.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后,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受让人可以行使所有权的相关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2. 出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后,出让人丧失对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出让人在善意取得之前已经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3. 第三人权利受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第三人的权利。
如果第三人在善意取得之前已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那么第三人可以继续享有所有权。
四、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
试述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维普资讯
・
8 ・ 2
维普资讯
王 丽 娟 : 述 抵 押 权 的 善 意 取 得 试
只能依据登记簿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 仅从不动产不能
有学者认为: 就动产抵押权的设定而言, 抵押权人未取 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因而不会发生善意取得来理解是不恰 得任何形式的占 抵押人也未丧失任何形式的占有. 有, 所以 当的。 抵押权变动无法从占有状态中察知; 而且, 抵押人可以利用
的安全的倾斜, 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 基础。
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善意取得理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传统民法理论认
意取得也逐渐达成了共识, 不仅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二、 抵押权之善意取得分析
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最 第 l3 l 条否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理论界学者对否认不动产善意取 对抵押物的占有, 不停地无权处分, 不知情的所有人则可能 得的前提下 , 不动产抵押权当然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相 因为不能知情, 而无法请求法律保护。但是, 笔者认为. 在设
反, 肯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 也就肯定了不动产抵押权的善 定抵押权时, 与所有人相比, 善意第三人往往更值得保护, 其 意取得。抵押权人可以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与抵押人设定 善意信赖足以弥补处分权的欠缺, 应承认抵押权的善意取 抵押 , 此时, 抵押人虽非真正权利人, 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得, 以确保善意第三人不会因其合理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法理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相 对于车辆 、 、 船舶 航空器等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 同。同样是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 在 产, 善意第三人所信赖者, 系对登记所显示的权利表征所具 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家, 如德国、 瑞士等均不否认抵押 有的公信力, 即使这一权利表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无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抵押权下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效力
孙婷(学号:1012968 专业:法学)
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担保物权逐渐由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过渡到
以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抵押制度对交易的安全和效益最大化的双重
关爱,使之获得各方的共同推崇,进而成为罗马法以降各国民法中最
重要的担保制度,被誉为“担保之王”。但是,由于自身公示方法的
不充分,在交易中很容易导致抵押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基于抵押权下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如何妥善解决两者间的冲突是我
们不得不仔细考量的难题。
关键字:动产抵押效力不动产抵押效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
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
问题,是为了交易秩序的安全而牺牲原所有人利益的迫不得已的制度
安排。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
一项制度,当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
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保护善意的受让人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
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动产或不动
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是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
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何为“善意”?在民法上“善
意”一词通常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行为人主观态度善良,无损害他
人的动机;另一意义为不知情的误信,所谓“不知情”是指第三人在
实施该项民事行为之时,对占有人非法处分的标的物根本不知道是他
人所有,第三人始终认为占有人对交易财产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这里
的善意应指后一意义。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占有人
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擅自处分给所有人以外的不知情的人。其特征
主要表现为,他在物的流转中处于第三人的位置,在主观上基于不知
情的善意心理,在客观上通过交换行为取得财产。由于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
制,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因而各国民事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对其构
成设定了严格的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
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
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无权
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此时的处分为法律上而非事实上的处分行为;
(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
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有合理的理由
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对于动产而言,则要根据转让的价格和场所、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关系以及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转让让你为物
权处分人等因素来考虑其是否出于善意;(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
让。无偿交易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且原则上以实际支付为要件;(三)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意味着善意
取得的构成必须以公示的方法为要件,即需要登记的必须已经办理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是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
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
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等级,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物权变动还有一种模式,即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
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两种模式的区别之一在于是否考虑到善意第三
人的问题,在登记要件模式下,已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一旦发
生登记,则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人,此时,他就可以
对抗任何第三人,无论其是否是善意。但在登记对抗模式下,即使没
有办理登记,但仍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不过这种物权不能对抗善
意的第三人。因而登记对抗模式的使用要求考虑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否
为善意,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受让人享有的物权不能对抗该第三
人。在我国,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
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一、 动产抵押下的善意效力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
融资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动产抵押制度的优势在于它充分
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精神,抵押人获得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
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
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是指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合意
即设定,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易言之,当事人间依合
意成立抵押权后,对于第三人而言,未经登记者,并非无效,只是当
事人不能主张其有效。此时,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对于善意
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债务人重新提
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主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如经登记,则抵押人
拥有的抵押权拥有绝对的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权人可
基于其抵押权,追踪取回占有抵押财产,该第三人不得主张善意受让
而取得权利,也不能排除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或其他权利,仅能向
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然,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中也存在除外情形,根据我国的法
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我国法律严
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
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
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论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
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
偿占有人的损失。另外,我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
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
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种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意思以物权变动的效力,尊重当事
人的意思自由,一方面使抵押关系易于设定,方便资金融通和商品流
通,维持了交易上的便捷;另一方面,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申请登记,以维持抵押权的对抗力,同时,对于已登记的,第三
人可通过查阅登记簿而明了抵押财产的实际权利状况,由此维护交易
安全。
二、不动产抵押下的善意效力
讨论不动产抵押下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明确其必要性,在《物
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明确适用于动产。物权法的
制定是从中国实际出发,为中国的实际情况服务。在这之前,我国有
关不动产的实际情况是,尽管我们的土地管理法、房地法以及私有房
屋登记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土地及房产这些不动产应当登记,但是我国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大量存在未登记的情
况。长期以来形成的这一习惯性做法,可以说是积重难返,所以,我
国物权法确立含抵押权之善意取得制度是有着现实的意义的。从制度
的系统性、安全性来看,对所有权人牺牲最大的是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制,立法者在确定立法政策时,为保护交易的安全都能选择所有权的
善意取得。那么,对所有权人只是存在牺牲可能性的不动产抵押权善
意取得制度就更应得到选择并予以确立。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公示
方法的公信力,建立包含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
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可以说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物权法》的颁布就
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
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抵押权的设定,
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
第三人,而且在抵押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抵押权根本不能成
立。在登记生效主义下,当事人办理财产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
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
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为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最大的优点在于抵押权的设立时间较易确定,其内
容易为外界所知,第三人查询抵押财产上的权利状况的成本较低,同
时,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簿,不必担心登记簿不实而遭受不测之损害。
不动产抵押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法律价值是趋同的,但难免有所碰撞。达到权利的最佳分配状态,实
现利益的衡平,历来是学界和实务界孜孜以求的理想。正如抵押权的
追及力与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效力,就是两个价值取向存在差异的权利
体系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是可以调和的,只要合理运用法律解释
和法律分析的方法,秉持民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找到完美的契合点,
使法律价值体系安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公信原则的重
要内容。它是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在
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
习和研究好抵押权之下的善意第三人的善意效力,解决好两者之间的
冲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和繁荣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