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合集下载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3篇)

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偿赠予,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无偿赠予是财产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无偿赠予的概念、法律规定、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转移、赠与合同的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偿赠予的概念1. 赠与人: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受赠人:指接受赠与人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赠与财产:指赠与人愿意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就赠与财产的转移达成的协议。

三、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对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1089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

”(2)第10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第10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

”(2)第186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无偿赠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30条规定:“因合法原因取得物权的,自取得时起,该物权产生。

”(2)第31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起,该物权产生。

”(3)第32条规定:“因赠与取得物权的,自赠与行为成立时起,该物权产生。

”四、赠与合同1. 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

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内容提要]善意和恶意作为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民法学范畴,国内论著少有涉及。

本文从分析善意和恶意的概念入手,提出自己关于善意、恶意的概念,并初步确立了善意和恶意的认定标准。

在对善意与无过错、恶意和过错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善意和无过错本质是一致的,但存在细微差别: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构成恶意,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构成恶意,其中也试图对过失进一步区分并提出区分标准。

最后,本文对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作了一些列举,诸如: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等。

BONA FILES AND MALA FILESIN CIVIL LAW AND THEIR APPLICATION[Abstract]As a couple categor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 ,Bona fides and Mala files are used to demonsorate the actor ‘s subjective state of domestic works are short of diseus sing about it. This essay begins with analysing the concept of Bona files and Mala files,puts forward its opinion about it and cirterion of the ba sis of parative analysis on Bona fides and No fault. Mala fides and fault,this essay holds that Bona fides and No fault are consisten t in essence with a few fine distinction;Aolus and culpa lata can form Mala fides,but culpa levis and culpa levissima can’last,author lists several applications of Bona fides and Mala fid es in civil law. such as Bona fides third party and Mala fides third fides possession and Mala fides possession.***在民法上,过错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最常见的民法学范畴,但除此之外,善意和恶意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

If you don't work hard, your future wife's wedding dress will be rent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我国在年颁布了民法总则,这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调解是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为了保障善意取得的效力,除了合同法之外,我国民法总则提出了善意相对人这个概念。

那么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下面就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吧。

我国在2017年颁布了民法总则,这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调解是公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为了保障善意取得的效力,除了合同法之外,我国民法总则提出了善意相对人这个概念。

那么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下面就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吧。

一、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民法上有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

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

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研究

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研究

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研究作者:王爽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0期摘要:通谋虚伪指当事人一致同意虚假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果,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通谋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

但当通谋虚假行为引发善意第三人信赖时,我们需要讨论通谋虚伪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学界存在绝对无效说和相对无效说两种理论。

我国《民法总则》并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由此产生我国民法下通谋虚伪表示对善意第三人效力如何的问题。

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一、通谋虚伪表示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学者对通谋虚伪表示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解释。

学术界多是从解释通谋虚伪的内涵来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概括的。

笔者更接受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对通谋虚伪的解释:“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二、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存在意思表示。

根据法学学者王泽鉴的观点,只有将内心的想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外露并传达给对方,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谓“意思表示”,它是民法和民事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外在表现与其内在想法不一致。

也就是说实施意思表示的人外化出来的行为或表达与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不同,其外化的行为或表达根本不是其想要表现的结果。

其三,行为人之间有串通,即通谋,它是上述通谋虚伪的必要前提。

只有行为人之间有这种合意,才可能产生后续的通谋虚伪。

如果只有一方具有虚假的意思表示,是不可能产生串通的法律后果的。

三、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及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一)域外研究现状《德国民法典》第 117 条规定,当事人因通谋做出虚假法律的行为,则该通谋行为无效。

但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对外的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对第三人的保护,第117条的规定属绝对无效,所以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外的所有人来说,也包括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行为都是无效的。

但德国也不是对第三人的利益毫无救济手段,必要时通过援用法律中关于保护第三人的特别规定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民法典考试题

民法典考试题

民法典考试题(200题)一、单选题(6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C)编A、九B、八C、七D、五解析: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D)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合法权利B、合法利益C、合法要求D、合法权益解析: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B)原则A、诚信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平等原则解析: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4.(A)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A 、8 B、 7 C 、9 D、 10解析: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5.贾某17岁就读于一高中,其参加绘画比赛获得一等奖3万元。

他想用一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据我国法律规定,他应当(B)A、有权自己购买B、征得父母同意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解析: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6.意定监护是具有(D)的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A、无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相对民事行为能力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解析: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民法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

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规定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规定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效的合同规定第⼀百五⼗四条⾏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六⼗⼀条第⼆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六⼗⼋条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同时代理的其他⼈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的双⽅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百九⼗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法以及中⽌、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效。

当事⼈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效。

第⼆百四⼗四条国家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地。

第⼆百五⼗⼋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百六⼗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百六⼗七条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破坏。

第三百三⼗四条⼟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于⾮农建设。

第三百三⼗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六⼗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九条⼟地上已经设⽴⼟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等⽤益物权的,未经⽤益物权⼈同意,⼟地所有权⼈不得设⽴地役权。

 第三百⼋⼗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民法上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127、129条)
2、地役权。

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
3、动产抵押。

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7、188)
4、善意取得。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凯程开设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政法大学等名校法硕考研定向集训营,政治李海洋团队+英语索玉柱团队+专业课凯程名师团队,近年来成功率高达90%。

还有咨询凯程在线老师qq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