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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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管理制度

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管理制度

刑侦部门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办案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被刑讯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一、规范办案场所对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的办案场所进一步规范,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般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

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相关的过道、窗户必须有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

二、规范办案程序对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的讯问、询问工作进行一步规范。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办案场所进行,严禁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可以到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

讯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规范强制措施对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的强制措施进行进一步规范。

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

确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严禁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

四、规范看押工作对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的看押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不得只让协勤人员负责看守。

五、规范权力义务告知工作。

对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的权力义务告知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

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不得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

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

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
非正常死亡是指在意外事故、疾病、自杀、他杀等情况下导致
的死亡。

在这些情况下,家属和受害者本人都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

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来确定的,下面将就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或者法院来确定的。

在意外事故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来确定赔偿金额,而
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赔偿标准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
确定。

其次,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还与受害者的收入、家庭情况、抚养义务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受害者的收入越高,赔偿金
额也会相应增加;受害者有未成年子女或者老年父母需要抚养的情
况下,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还会考虑到受害者的家庭状况和生
活水平。

如果受害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那么赔偿金额会相应增加;如果受害者家庭贫困,那么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以保障家庭的
基本生活。

最后,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还会考虑到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和家庭的精神抚慰。

在意外事故或者他杀等情况下,受害者的家属和亲人会遭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赔偿金额也会考虑到精神抚慰的因素。

总的来说,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家庭状况、精神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同时,赔偿标准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以保障受害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非正常死亡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能够增加大家对这一问题的了解,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受害者和家属提供更好的保障。

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性质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性质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性质的法医学鉴定分析作者:周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目的:探讨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性质法医学鉴定的意义。

方法:用两个典型案例通过尸体检验查明死因后与之前的处理方式相比较。

结果:非正常死亡案件家属配合进行尸检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结论:正确区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死亡性质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及侦查调查。

关键词:死亡性质;尸体检验;鉴定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80-01作者简介:周明(1962-)男,汉族,湖北咸宁人,本科,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和活体损伤的检案工作。

死亡性质的鉴定是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医学鉴定基本的又极其重要的任务,他杀、自杀、意外死亡、不同的死亡性质决定案件处理的不同走向,正确地鉴定死亡性质,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使无辜人员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公安机关科学、客观依法办案的职责所在。

笔者现将两例他杀而犯罪嫌疑人企图以自杀、意外死亡隐盖其犯罪真相的案件报告如下,并作一简要分析。

一、案例案例1.某男,42岁,某年某月某日上午7时,其爱人报称起床后发现其在床上死亡。

据其爱人介绍:死者感冒三天,死前在当地医务室治疗,家属认为是医务室治疗不当,将尸体拉到医务室闹事,要求医务室赔偿。

尸检结果:死者各主要脏器未检见致死性病变,胃内容物毒物检验检出毒鼠强成份。

案例2.某女,45岁,某年某月某日下午7时,其爱人报称,发现其喝农药在自家床上已死亡。

据其爱人介绍:死者平时体弱多病,有轻生念头,其回家后发现死者仰卧在床上已死亡,床边有一瓶DDV空农药瓶,衣服上有很浓的农药味。

尸检结果:各脏器未检见致死性病变,胃内容物未检验出常见毒物,颈前及颈部两侧有少许条状皮肤表皮剥脱,颈部深层肌肉出血,舌骨大角左侧骨折。

二、讨论(一)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性质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死亡性质也叫死亡方式[1],分他杀、自杀、意外三种。

非正常死亡尸身处置方法

非正常死亡尸身处置方法

XX市公安局XX分局非正常死亡尸身处置方法细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总那么本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死亡是指他杀、自杀、意外、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所致使死亡的尸身,或经尸表查验及各项调查不能明确死亡缘故、死亡方式的尸身。

现场处置一、辖区派出所接报发觉非正常死亡尸身,派出所值班领导应当即部署,出动警力爱惜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工作,并迅速开展初步伐查工作,同时将情形当即上报分局指挥中心。

二、分局指挥中心和辖区派出所应当即通知刑侦大队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组织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勘验、尸身查验等相关工作。

三、派出所应做好非正常死亡尸身发觉人的询问笔录,尽快搜集现场情形及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安排社区民警、办案民警踊跃配合刑侦技术部门的现场勘验工作。

派出所负责案件的所领导应当在场负责指挥和和谐工作。

刑侦大队负责调查的侦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材料。

四、经初步伐查,因犯法造成死亡的,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由刑侦大队立案侦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移交交管部门调查;因火灾事故造成死亡的由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其他缘故造成死亡的由辖区派出所负责调查并通知相关单位。

尸身处置相关程序一、对因自杀、意外、事故、突发事件和猝死致使的死亡,为明确死亡缘故,幸免因死亡缘故问题致使家眷上访事件,原那么上应动员家眷书面申请尸身解剖。

死者家眷同意解剖的,应当在《尸身解剖查验申请书》签字捺印。

假设涉及到委托社会中立鉴定机构进行查验鉴定,费用由委托家眷承担。

死者家眷不同意解剖的,由死者家眷出具书面声明,说明不同意解剖尸身的缘故,并在《拒绝尸身解剖查验申请书》上签字捺印。

辖区派出所应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对他杀致使死亡的,或经调查、尸表查验不能明确死亡缘故和死亡方式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法医安排具体解剖时刻。

中国非正常死亡的地方官

中国非正常死亡的地方官

中国非正常死亡的地方官海南琼海国土局一副局长跳楼自杀遗书称压力大2012年09月9月13日10时许,琼海市国土局一戴姓副局长由该局楼顶跳下身亡。

琼海警方经初步调查,戴某死前留下遗书,为自杀。

9月13日13时许,南海网记者赶到位于琼海市爱华东路的琼海市国土局,死者遗体已被运走,警方正在该局内调查。

该局一保安说,今天上午10点多,他和往常一样,在局门口看管车辆,突然听到“嗵”地一声巨响,只见副局长戴某躺在了该局与庆丰酒店之间的巷子,口鼻处溢出血。

很快,琼海警方、120急救车都赶到了现场,戴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戴局长这人平常很和蔼的,不知道为什么会跳楼的?”据了解,琼海警方经初步调查,戴某今年49岁,今天上午从琼海市国土局8楼楼顶跳下,死者生前流露出轻生的念头,死者办公室内还留有遗书:“一直身体不好,工作压力大,不想活了。

”警方现已确定其系自杀。

另据了解,戴某生前分管地籍管理股、土地利用股、法规监察股、确权办、协助分管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记者高鹏)广东阳春市春湾镇副书记坠楼身亡排除他杀2012年08月23日7时许,阳春市春湾镇党委副书记曾某坠楼,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了解,事发时,有几位目击者在春湾镇府办公大楼前草坪上看见曾某在办公楼三楼阳台爬上走廊围栏,坠落一楼地面,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通报称,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排除他杀,曾某在留下的遗书中称“工作压力大,会自杀”。

事发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迅速赶赴春湾镇,做好善后工作。

(记者毕式明)广东台山市安监局长跳楼身亡2012年8月15日上午,48岁的(广东省)台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梅健敏,从台山市台城环市中路5楼跳楼坠下,120医生到达现场后证实跳楼者已死亡。

梅健敏,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台山市端芬镇人,现任台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据初步调查,梅健敏近期曾出现情绪波动较大现象,昨日上午8时许,他突然用剪刀将副局长简某刺致轻微伤,然后在办公楼顶层跳楼身亡。

法医鉴定中的非正常死亡分析技术

法医鉴定中的非正常死亡分析技术

法医鉴定中的非正常死亡分析技术非正常死亡是指因暴力、意外等外界原因导致的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对。

在法医学中,非正常死亡的鉴定对于确定死亡原因、解决纠纷以及保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法医鉴定中的非正常死亡分析技术,包括尸体检查、病理解剖和现场勘查等。

一、尸体检查尸体检查是法医鉴定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通过尸体的外部观察,可以了解死者的外貌特征、体表伤情等信息,进而推测死亡原因。

在进行尸体检查时,法医专家需要仔细观察并记录下以下内容:尸体的身体姿势、颜色、皮肤特征、衣物状况等。

通过对尸体进行眼底、口腔、鼻腔、外阴等器官的检查,可以进一步确定死因和死亡方式。

二、病理解剖病理解剖是法医鉴定中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尸体进行内部解剖来确定死亡原因。

病理解剖需要特殊设备和专业技术支持,所以一般由专业的法医病理学家完成。

通过切割尸体,并对器官进行详细的观察和检查,可以了解死者是否患有疾病,以及有无外伤等情况。

此外,在病理解剖中还可以采集组织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

三、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法医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对死亡发生地点的勘查,可以了解到死者生前的活动状况以及可能的死因。

在现场勘查中,法医人员需要收集和保护现场物证,如血迹、指纹等。

同时,对死者所处环境进行细致观察,寻找可能的线索,如死者周围是否有药物、毒物等。

现场勘查是非正常死亡鉴定中直接获取信息的途径之一。

四、化学物证分析在非正常死亡的鉴定中,化学物证分析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尸体组织、体液和现场收集的样本进行化学分析,可以检测出药物、毒物等物质的存在与否。

这些分析结果可以为鉴定人员提供重要的依据,以确定死因或者死亡方式。

五、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法医鉴定中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律效力。

鉴定人员在完成非正常死亡的鉴定后,需要书写鉴定报告,详细描述鉴定过程和结果。

其中包括对尸体外观、病理解剖、现场勘查、化学物证分析等的描述和分析。

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

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

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本文欲从近年发生的几起产生较大影响的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事件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来阐述我国法律对非正常死亡尸体强制火化处理的法律规制的漏洞,以及不适应当前越来越多的纠纷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的现实情况,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尸体火化行政强制毁灭证据关于强制火化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法律思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谢长江火化”在百度里搜索出的结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权益意识不断觉醒,各种涉及人身权益的矛盾纠纷出现大幅度上升。

尤其在非正常死亡的各类矛盾纠纷中,对尸体的证据保存和强制火化的冲突中,各类利益纠纷汇聚在尸体上,用尸体做要挟的有之,对尸体粗暴火化的有之,利益双方大打出手争夺尸体的有之。

这类案件往往演变为群体性案件,由最初的几人发展到几十人,甚或成百上千人,稍一失控就容易造成极大的社会失稳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一、近年几起典型争夺尸体案件的特征分析近年发生了多起媒体大规模关注的尸体争夺战,主要有:1、2002年湖南襄樊高莺莺事件。

2002年3月15日晚,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离奇从宾馆九楼摔下死亡,高母陈学荣看见女儿上衣扣子没了,腰带和鞋子也不见了,脸上、肚皮被抓伤,裤子拉链没有拉上,一个乳头被咬坏,两手手腕黑紫色。

3月16日下午,老河口市政法委和公安局部分领导得出高莺莺“系自杀”的结论。

高天虎夫妇不服,组织亲人聚集宾馆周围保护尸体。

3月18日凌晨,大批警察、武警打散亲属,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强制火化。

高天虎提前将女儿白色内裤作为证据藏起来,告状四年。

2007年4月17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2003年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尸案。

2003年02月24日,女教师黄静在与男友同居后裸死,家属认为女儿男友江俊武有犯罪嫌疑,要求立案侦查。

8月21日,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要求家属尽快火化黄静尸体,不然雨湖区政法委将采取强行措施对黄静尸体进行火化。

法医学中的法医死因学研究死因判定与非正常死亡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死因学研究死因判定与非正常死亡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死因学研究死因判定与非正常死亡分析法医学是研究运用法律和医学知识解决司法问题的学科。

而在法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法医死因学。

法医死因学主要研究如何通过尸体病理学、病理解剖学等方法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判定,同时也对非正常死亡进行分析。

1. 死因判定死因判定是法医死因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法医解剖学中,常见的判定方法包括尸体病理学、毒物学、化学分析等。

尸体病理学是通过检查尸体上的明显病变来确定死亡原因,如刀伤或枪伤等。

而毒物学则是通过化验尸体和组织样本来检测是否存在毒物,判断是否是中毒致死。

化学分析则是利用化学方法对尸体和组织样本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药物或毒物残留。

2. 非正常死亡分析除了对死因进行判定外,法医死因学也致力于对非正常死亡进行分析。

非正常死亡是指非自然因素导致的死亡,如谋杀、自杀、意外伤害等。

对于这些非正常死亡的分析,法医死因学将牵涉到法医心理学、法医人类学等领域的知识。

法医心理学研究犯罪心理学和犯罪学关于非正常死因的心理特征。

它通过对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分析,揭示犯罪的动机、凶手的心理状态,为司法决策提供依据。

法医人类学主要研究人类的身体特征和人类群体的差异。

通过对遗留在现场的人体残留物和DNA进行分析,法医人类学可以确定现场是否有多个嫌疑人,从而提供证据帮助破案。

3. 法医死因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法医死因学的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通过对死者死因的准确判定,可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对非正常死亡的分析可以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

例如,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和化验,可以找到凶手留下的痕迹或毒物证据,从而推断凶手的身份。

最后,法医死因学的研究成果还可以帮助预防类似的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死因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揭示某个地区的犯罪模式和特点,从而改善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

综上所述,法医死因学作为法医学的重要分支,通过对死因的判定和非正常死亡的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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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医定性
杨明12,张健1,韩治斌1,吴松1,
(1.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四川南充,637000; 2.重庆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重庆,400016;)
摘要: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性质判定一直是法医现场勘验的首要任务,确定死亡性质又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定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由于易受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现场法医对案件性质的判定难以正确把握。

笔者就此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正常死亡;案件定性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性质判定一直是法医现场勘验的首要任务,如果确定为凶杀则侦查部门须全面展开侦破工作,如果确定为自杀或意外等,只需移交给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确定死亡性质又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定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由于易受报案情况、现场初勘、尸表检验甚至现场经过伪装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现场法医对案件性质的判定难以正确把握。

笔者就此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1 案例介绍
案例1 2010年1月18日下午,报案人冯某称:其亲属黄某(男,7岁)以及贾某(女,69岁)被发现“触电”死于某县晋城镇九洲房产晓春苑5单元202室内。

现场情况:中心现场位于房间西南贾某卧室。

据报案人介绍,他进入贾某卧室时,黄某头朝卧室西墙,双手触地蹲在床与衣柜之间,贾某以相同姿势蹲在黄某身后。

在黄某作者简介:杨明(1979-),男,四川南充人,主检法医师,在读法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医学研究。

工作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E-mail: ym043650@
通讯作者:吴松(1962-),男,四川南充人,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研究。

工作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E-mail: 30572077@
身前有一小水果刀和一段电热毯电线,电线中部有新鲜破损,露出铜线。

尸体检验:死者黄某,颜面部呈暗红色,双眼睑结膜充血、出血,上下唇微绀、唇粘膜有轻微出血,颈部正前方有一条长19cm,最宽0.3cm的表皮损伤,损伤平甲状软骨,其上2cm处有一条11×0.2cm间断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后颈部有散在的点状、条状皮下出血。

左手食指末节指腹有0.9cm 表皮裂创。

心脏表面有散在点状出血,气管内可见泡沫状粘液,粘膜充血明显,双肺表面有散在的点状出血,双肺严重瘀血、气肿。

死者贾某,颜面部呈暗红色,双眼睑结膜充血、出血,鼻根部处有一0.4×0.1cm皮下出血,上下唇呈紫色。

下唇粘膜处有两处粘膜出血,颈部从右侧枕发际内 2.5cm处开始至下颔甲状软骨上至左耳前有长29×0.7cm-0.2cm间断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以颈正前方为重,右乳突肌中段至左乳突肌有15.5×0.6cm间断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

甲状腺内有出血,甲状软骨下缘有散在的点状出血。

气管内可见泡沫状粘液,粘膜充血明显,肺切面瘀血、气肿。

心脏表面有散在点状出血。

案例2 2010年5月15日19时许,报案人林某称:回家时发现其妻子马某(女,39岁)被人“杀死”于自家客厅地面。

现场情况:尸体周围地面有大量血泊,从尸体周围至门口地面上经痕迹勘查仅发现有一处足尖向内的灰尘足印,且足印处血迹已经干枯(后证实为死者丈夫进屋后看见死者尸体后即退出报案),家内有浓烈酒味,在尸体旁有破碎的玻璃瓶渣、大枣等物质。

屋内房间未见翻动、钱物无短少。

尸体检验:身穿白色黄红色花朵相间绸缎睡衣、右肩峰中央处有一处分别长1cm的“V”型破口、一处0.2 cm的小破口,断裂纤维断端平齐。

面色苍白,结膜苍白,唇粘膜苍白,右枕部头皮下有3cm×3.5 cm出血。

颈部右胸锁乳突肌下份有6.8cm×2.5 cm皮瓣创口,右上缘有6cm×1.6 cm皮瓣,上创缘呈斜行向下,边缘不规则整齐,胸锁乳突肌右侧缘呈斜向不完全断裂,右锁骨下动脉起始部横
行断裂,断端不整齐,右胸膜顶尖与创口相通,创腔内组织断端不整齐,呈阶梯状。

右胸腔有1000ml血性液体及血凝块500克,右肺萎缩。

3 讨论
在第一个案例中,家属回家查看后认为系小孩玩耍时用小刀切割电线触电而后婆婆上前牵拉致“意外电击死”,法医到现场尸表检查在2名死者的颈部均发现了不甚明显的索沟,引起警觉,在征得家属同意下,经过详细的尸体检验以及现场勘查,认定为2名死者均系被他人勒死后伪装成意外电击死亡。

随后的病理镜下观察最终否定黄某左手食指损伤系电流斑,电力部门的检查也证实该房进户电源处安装有空气开关(原始现场该处空气开关呈跳闸状态),而现场死亡2人,不存在同时触电的可能,更从侧面说明系伪造触电的现场。

在明确了案件性质的情况下,经过针对熟人排查,此案于2天后成功告破。

在第二个案例中,家属报案称“妻子被人杀害于自家客厅”,到达现场给人第一感觉现场分布较多血迹、一人在家死亡,的确像是命案现场,但法医在检验颈部创口时发现创口边缘不规则整齐、创腔内组织断端不整齐,呈阶梯状。

法医必须在全面系统的尸体检验、认真勘查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以及结合外围翔实调查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客观、全面、综合地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

参考文献:
[1]邓振华,孙大宏,刘敏,等.暴力性伤害流行病学研究进展[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9,6(3):128-12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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