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将于2002年12月18日开业运行。
为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吉林省跨越式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吉林省人民政府把目前省直46个部门的878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省直会计核算、基建项目统建、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到省政务大厅进行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规范、快捷服务。
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由省直各部门设在省政务大厅的窗口受理、办理和反馈,各部门不在其他地方另行受理。
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实行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制度。
一般事项即时办理,复杂事项前审后批承诺办理,涉及多部门事项联合办理,重要事项协调督办。
省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宜。
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派驻大厅机构对纳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62号(中吉大厦1-5层),邮编:130022;电话:0431-8490828;传真:0431-8490858;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网站网址:ZWDT.jl.gov.cn;电子邮箱:ZWDT@mail.jl.gov.cn;行政监察和投诉举报电话:0431-8490601;监察投诉电子邮箱:JCTS@mail.jl.gov.cn;行政复议和法律咨询电话:0431-849060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
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
务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经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重新清理,现将调整后的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宜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4〕8号)要求,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宜春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整体规划,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到2024年底前,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25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政务服务渠道1.推进线下办事“一门通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普政办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的通知思茅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9日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和《云南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云政办通〔2020〕31号)、《云南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云厅字〔201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落实“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以建成“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企、服务一流”的政务服务中心为目标,将与市场主体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整合集中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坚决杜绝政务服务事项“体外循环”,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营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努力创建全省一流的政务服务中心。
二、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进驻工作的领导,成立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吴学榕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石凤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毛瑞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周强思茅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成员:市级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地震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侨务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各1名分管领导。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市政办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营商环境“西安品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1.实施清单式管理。
每年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以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制定办事指南,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层级、实施部门、办理程序、实施范围、办理期限。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严格事权调整程序。
按照“审批事项最少”要求,“整链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市级取消、下放、委托及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市审改办审核、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
对于明确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对于市级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承担原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应明确审批标准,指导事权承接单位开展审批业务;对于委托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限期签订委托书,理顺事权关系,确保事权下得去、接得住、办得好。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确保惠企政策落地。
市级相关部门要以落实国家及我省、我市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重点,大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效压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现“收费标准最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本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安排,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打造“XX效率”“XX 服务”“XX诚信”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效能建设,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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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15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16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9
申报材料
(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8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13
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序号
该事项所属子项的公开信息
1
子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
2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3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4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17
申报材料
(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
5
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6
服务对象
机关
7
受理部门
耕地保护处
8
联系电话
88550202、88550258
9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10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11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12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纳入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
大项: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
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序号
事项公开信息
1
事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
项目状态
省级保留
4
项目属性
国家规定
5
办理方式
限时办结件
6
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7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