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结构化融资与同业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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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结构化融资与同业业务的发展

金融市场部勇军近日,由总行人力部牵头,我作为金融市场部的人员参加了由斯丹在举办的《最新政策框架下投行业务顶层设计、产品详解与存款方案设计》的培训课程,收益良多。如果单从培训的容来看,这是一次有关企业结构化融资以及解决银行存款问题的一些方案的培训,虽然是一次有关投行结构化融资的培训课程,但是站在金融市场部的角度来看,这次培训却又是一次有关同业业务过去与将来的大梳理,因此我把此次学习的心得的标题定为《投行结构化融资与同业业务的发展》。

结构化融资其实是投行业务的畴,为什么可以放在与同业业务发展一起来论述?其实结构化融资与同业业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投行端看来,不管这个产品方案如何,最终的目的是将企业所需要的资金给企业,如果是以贷款的方式给予,则会受到存贷比的限制,规模有限,于是诞生了大量的与证券、信托甚至其他银行合作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同业机构合作的方案,其最终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同业机构把资金给予需要的企业。而在金融市场部来说,不管这个企业通过何种方式的包装来拿到资金,最终的资金来源都将会是金融市场部通过某种媒介来给予,但是金融市场部不是每种模式或者每个企业都会愿意去投资,这就是目前各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不同的根本点。从监管层面来说,由于存贷比大大的限制了银行业务的发展,监管机构也是知道各机构的这么倒腾的模式,所以各种监管措施接踵而来,特别是近一年来,“8号文”、“107号文”、“127号文”、“140号文”、“35号文”层出不穷,目的是为了让那些“见不得光”的类信贷业务浮出水面,在下发展。在此基础上,为了更清楚的理解本次投行业务的培训,本文将主要以梳理同业业务发展为主线。

一、结构化融资催生同业发展的动力

近年来,伴随着银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家银行同时面临两大难题:一是银行资产扩过快,导致资本需要不断补充,通过股东不断的增资

扩股或者发行二级资本工具的方式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二是信贷规模受到管制,对于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中国各家银行,利润无疑受到了限制。为保持盈利水平,各家银行不乏野心和斗志,不断创新出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及同业业务等资产扩工具,解决资本消耗过快和信贷额度受限这两大难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同业业务倒腾信贷资产,使这些资产存活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贷款业务围之外,成为各家银行屡试不爽的方式。企业的资金需求、银行的利润需要让结构化融资成为催生同业业务发展的动力。同业业务相对于存贷款业务的优势根据,在笔者看来有如下几点:

1.不受存贷比的约束。但其实所谓的贷存比不超过75%,也只是对于存款、贷款的比重限制,例如吸储100万,最多只有75万可以拿去放贷,剩下的25万,一部分作为流动资金,一部分上交存款准备金,如有剩余,还可自由配置债券等资产。

2.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中国,上交央行的存款准备金也是有利息的,只是利息较低,不划算,所以如果有剩余的资金不用上缴央行而是用来投资,则会为银行带来可观的收入。

3.没有拨备覆盖率指标不受拨贷比束缚。(同业也计提减值准备,只是不受监管指标限制而已)就贷款来说,按2.5%的拨贷比计算,等于每年的贷款新增额,当年所得利润已经全部计提了拨备,要第二年才能实现利润。(即使利差最高的民生2011年的利差也只有2.96%,这个利差还要扣除业务管理等成本。)

4、同业风险资产权重相对较小。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同业业务的风险权重为3个月以20%、3个月以上25%,而常规贷款业务的风险权重很高,比如投向工商企业的,风险权重为100%,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并不是所有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都是按20%至25%计入,仅相对于银行的同业能这么算。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结构化融资催生同业变形

(一)银信合作——多拉魔盒的打开

上文提到银行由于各种监管指标而不得不被动的腾挪信贷资产,而腾挪信贷资产可以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

1.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将理财资金投向信贷资产

银行表信贷资产表外化主要借助于理财和信托。在这个过程中,核心要素是银行把一部分负债通过理财产品转移至表外,同时通过信托这个通道转移表资产。图1是最简单的运作模式,也是最初发展的主要模式,不过这种模式目前已经被监管禁止。

图1: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图

银行募集到钱后,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钱转移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钱转移给企业。总结(见图1):信托公司去做贷款,然后卖给银行。

2.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就是信贷资产双买断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即期买断+远期回购”。这种方式在操作时,转让行与受让行签署买断合同,信贷资产从转让行资产项下转出;同时双方签订远期回购协议,受让行也将该笔信贷资产放在表外。通过这样的一笔交易,该笔信贷资产在转让行和受让行同时消失,需计提的风险拨备相应减少。这种核算方法极不合理,但是到了2009年下半年,各大商业银行的“双买断”业务一度轰轰烈烈。针对此次大规模的信贷资产腾挪,2009年12月23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图2:单一信托回购模式

抽屉协议暗保模式是最简单、最基础的操作模式,通常是B银行由于信贷额度或贷款政策限制,无法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时,找来一家A银行,让A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设立单一信托为企业融资。这种模式下,B银行作为风险的真正兜底方,与A签订承诺函或担保函(暗保),承诺远期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或者基础资产。这里B银行有两种兜底方式,一种是B银行出资受让信托受益权,另一种是B银行直接收购针对融资客户的基础资产。

前一种方式的优点是银行不用在表发放一笔贷款,不用真实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但缺点有两个:(1)如果B银行用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这样B银行成为信托受益人,但问题是信托计划并没有就此终止,信托到期时信托计划无法结束,就会发生信托贷款逾期,而信托逾期是需要向监管机构上报的;(2)很多银行的分行是不具备投资信托产品权限的,审批权限在总行,比如工农中建的二级分行和很多股份制银行的一级分行都没有这个权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分行就不具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能力。

第二种方式是收购融资企业的基础资产,也就是B银行向融资客户发放一笔表的流动资金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偿还之前的信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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