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草案-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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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康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中国国际康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中国国际康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中国国际康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Global Rehabilitation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Union, 缩写为CRU,简称“中康联”或“联盟”)。

第二条中康联是在中国产学研结合促进会的指导下,由大学及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中康联的宗旨: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康复行业产、学、研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康复产业标准、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加速推动新型康复转化技术的产业化运用,并带动区域康复产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康复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现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

第四条中康联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康复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中康联依托单位为大学,联盟管理机构设立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第二章联盟任务第六条中康联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我国康复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医疗评估、诊断、治疗、产业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我国康复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进研发联盟;2、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进专利池联盟;3、根据行业制定工作标准,加强分工与协调,推进标准化联盟;4、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进投资联盟;5、促进产业链企业间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进市场联盟;6、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进人才联盟;7、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第七条中康联组织机构设置为:事理会、专家委员会、企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康复医学会组织架构

康复医学会组织架构

康复医学会组织架构
《康复医学会组织架构》
康复医学会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康复医学发展和促进康复医学专业交流的学术组织。

该协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长、理事会、秘书处和各种专业委员会。

会长是康复医学会的领导人,负责全面规划和决策。

理事会由各个专业领域的医学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

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和会员服务。

除了以上核心机构外,康复医学会还设立了多个专业委员会,如康复医学技术委员会、康复治疗委员会、康复医学研究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分别负责康复医学领域的不同专业领域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康复医学会的组织架构体系完善,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康复医学领域的发展,促进康复医学专业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通过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康复医学会将为康复医学领域的进步和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

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

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摘要:一、中国康复医学会简介二、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三、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内容四、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成果和影响五、未来发展展望正文:一、中国康复医学会简介中国康复医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简称CARM)成立于1983 年,是经卫生部批准,受中国科协领导,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CARM 是由全国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和康复医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二、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康复医学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

为提高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推动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中国康复医学会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项目。

继续教育项目旨在加强康复医学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康复医学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康复医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内容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涵盖了康复医学各个领域,包括康复医学基础理论、康复评定与治疗技术、康复医学临床研究、康复医学教育、康复医学管理等。

主要形式有:1.学术会议:组织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康复医学学术会议,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2.培训班:开展康复医学相关技能的培训,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3.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康复医学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分享前沿知识和技术。

4.网络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课程、远程教育等,方便科技工作者学习。

四、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的成果和影响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自启动以来,已成功举办多次学术会议、培训班和讲座,累计培训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数万人次,受到广泛好评。

重庆康复医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

重庆康复医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

重庆市康复医学会重庆市康复医学会Chongqing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Society(CRMS)是重庆市范围内的从事康复医学医疗、科研、生产、教学等部门的康复医学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社团法人。

业务主管部门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

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康复医学会是中国康复医学会的省市级分会。

重庆市康复医学会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协作活动,组织康复医学领域的课题研究和实际考察活动;开展科技咨询,为各级政府提供康复医学有关科技政策,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改造和科技管理的建议;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接受委托代行科技项目论证,技术咨询,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等;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展示会等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书刊,普及康复医学和有关学科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开展省市、国际间相关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

2012年10月12日,重庆市康复医学会理事会换届改选会议在两江丽景酒店隆重召开。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总结第三届理事会工作、修改审议通过《重庆市康复医学会章程》,选举产生重庆市康复医学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

市卫生局科外处董蜀荣处长出席会议并致辞。

来自全市各区县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三十余名会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前任理事长周江堡教授主持,董蜀荣处长致欢迎词、副理事长夏新蜀教授对上届学会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会议审议了修改后的《重庆市康复医学会章程》(草案),现场选举产生重庆市康复医学会第四届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理事成员。

本次会议共选举产生重庆市康复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40名,一致推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康复中心肖农教授为新一届重庆市康复医学会理事长。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图书馆学会。

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China,缩写LSC。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内,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二)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四)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促进知识经济发展;(五)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六)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七)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八)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九)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十)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十一)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学会工作者;(十二)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南通市康复医学会章程

南通市康复医学会章程

南通市康复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通市康复医学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康复医学的科学研究水平和临床技术水平,促进康复医学服务的普及与发展,特成立南通市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南通市康复医学领域的专业团体,是南通市医学会的学科分会。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学术伦理规范。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推进康复医学学科的发展,促进南通市康复医学工作的整体水平提高,并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康复医疗服务。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种。

第六条普通会员是南通市康复医学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在南通市区内从事康复医学或相关领域的工作;(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并从事康复医学或相关领域的工作;(三)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贡献者。

第七条团体会员是经南通市康复医学会理事会批准并缴纳团体会费的单位或社团组织。

第八条荣誉会员是对南通市康复医学事业有重要贡献并经理事会推荐、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通过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并享受相关会务折扣及荣誉称号。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学习培训。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本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主席团是本会的决策机构,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在理事会会议之间履行本会决策,并负责执行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由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代表本会全体会员行使本会的决策权。

第十四条秘书处是本会的行政机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负责会员管理、活动组织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和监事长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组织运行,保证会务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本会会费由理事会根据不同类别的会员确定,并定期缴纳。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草案)doc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草案)doc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以下简称“康复协会”)。

英文全称 Huna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 Persons(缩写HNARD)。

第二条康复协会的性质:湖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是由与残疾人康复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康复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康复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坚持康复学术研究与康复实践相结合,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康复与研究思路,开展受益面广、康复效果明显、康复费用低廉的康复技术研究和实践,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实现残疾人全面康复目标,促进全省康复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康复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领导,并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康复协会的会址: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章工作对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康复协会的工作对象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七条康复协会的业务范围: 残疾预防、残疾治疗和残疾人的康复。

康复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康复工程。

第八条康复协会的任务:(一)整合全省的康复技术资源,团结社会各行业康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各类康复学术活动和实用技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训,推动省内康复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

(二)制定康复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准入制度,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协助制定工作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康复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专家编写康复论著和期刊杂志,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和康复普及读物。

(四)积极推动康复新观念、新技术、新成果在残疾人康复中的应用。

推广适应于基层社区家庭的、简便易行的康复技术和方法,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任务带动学科发展

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任务带动学科发展

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任务带动学科发展 近年来,中国康复学会承接政府职能委托,以任务带动康复学科的发展,全面改善康复医学发展的政策环境,学会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促成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国家医疗保险支付范畴 2010年9月6日,卫生部等五部委正式下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等9种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长期制约康复医学事业发展的主要政策瓶颈宣告解除。 此前,卫生部委托中国康复医学会进行了首次全国康复医疗资源调查,学会在此基础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于2010年两次召开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专家论证会,就首批纳入国家医保支付的具体项目和限定条件进行了讨论,并以不同方式对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康复医疗在医保报销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了客观、翔实的决策依据,促成了康复医疗医保报销问题的最终解决。 建立健全康复医学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2010年,针对《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1996年颁布,以下简称《规范》)已滞后于学科发展现状的问题,中国康复医学会主动建议卫生部,根据学科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对《规范》进行重新修订。受卫生部委托,学会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进行多次现场调研,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十余次,广泛听取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和基层医务人员以及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受卫生部委托,学会组织专家选派由12名专家组成的国家康复医疗队在第一时间赶赴地震灾区参加重症伤员的康复救助,为321名重症伤员制定了个体化康复方案,起草了《玉树地震伤员康复规范》、《地震伤员常见损伤康复治疗指导原则》等一系列紧急康复干预指导规范和技术标准。 此外,学会还承担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康复诊所基本标准》、《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目录》以及《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标准》(康复医学科)和《2010-2020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康复治疗师)等标准的制定或论证工作。 学会利用综合性学术会议和小型专题学术研讨活动,不断健全康复医学领域的各类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在颈椎病康复学术会议上正式发布了《颈椎病诊治与康复指南》,康复护理高峰论坛制定了《神经源性膀胱康复护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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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 (2007年10月17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CARM)。 第二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2号,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和认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科技展览、科技开发及相关科研协作;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境)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会员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2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者; (三) 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 根据本人申请,酌情吸收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 (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学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六)对本学科或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

(六)宣传康复医学知识,传播康复医学理念,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途径。授权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必要时本会也可直接吸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换届方案中法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4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62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常务理事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字样。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总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予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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