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与“不征税”的区别是什么?我们为企业处理财务问题时,经常会遇到各种税务方面的法律条文。
注意观察会发现,有的条文规定免税,有的条文规定不征税,这是很多初任会计人员的疑惑:免税?不征税?这不是一回事吗?其实不是的,两者看上去虽然所差无几,其本质却相去甚远。
欲知异同何在,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一、免税”与“不征税”的共性通俗来讲,两者的最明显,也是最大的共同点——不用交钱。
就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免税的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可以在总额中扣除,然后再计算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度亏损二、免税”与“不征税”的区别虽然两者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实际上两者差别还是很大的。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
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指那些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免税收入,则是将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除。
简单来说,不征税意义是本来就不收你的税费。
免征意义是本来要收你的税费,但基于某些原因给你减免掉了,暂时不会让你缴纳税费。
三、免税”与“不征税”的政策免税和不征税涉及范围甚广,在这里为大家例举一些常见的项目: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是指发生的行为不在该税种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即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畴。
2. 免税是指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税款。
3. 零税率是指应税行为适用0税率。
0税率是目前最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端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可以申请退还进项增值税。
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二、开票上的区别
1. 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2.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再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3.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
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三、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区别
1.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
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零税率
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免税、零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的概念和区别

「不征税、免税、零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的概念和区别一、不征税指不在该税种的征税范围的项目,是属于征税范围以外的项目。
如:存款利息不缴纳增值税,所以叫不征税收入。
因此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开具“不征税发票”时,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征税发票”开具后不需要在次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
二、免税是指对该税种征收范围的部分项目暂不予征税,属于征税项目根据政策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如:个人所得税计算中,免税额为每年6万,平均到每月5000元,这个每个月的5000免税还有个名字就叫起征点,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发生免税行为的,可以放弃免税行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零税率是指该种税征收税率为0,是一种法定税率,属于征税项目,但由于规定税率为0,纳税人无税可以缴纳。
如:出口货物税率为0。
三者的区别:①不征税收入仅特定业务可以开具发票,免税、零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者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属于税收优惠,零税率属于法定税率。
免税收入、零税率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四、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五、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二者的区别: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超过了起征点,全额都要征税;而免征额是全部数额中可以免税的数额,如果数额小于免征额,则全额免税,而如果税额大于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之后的部分征税。
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区别

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区别税收优惠里面有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有人误以为反正是不用交税的,它们都是一样的。
其实它们三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不能把三者混淆了。
今天会计网就为大家整理了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概念1、不征税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像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这类收入就属于不征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有哪些?免税和零税率都是包含在征税项目中。
2、免税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需要征税,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征、不抵、不退。
3、零税率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需要纳税。
像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其它区别1.免征增值税是税收优惠,按要求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零税率和不征税是法定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即可适用,无须申报审批备案。
2.不征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免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开具发票,票面税额为零,相当于可以抵扣税额为零(普票和专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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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税、不征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对这些收入纳税对国家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一、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中央财政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按其获得的利息收入。
本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建设。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而定期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
该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接受投资的居民企业已经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投资的居民企业取得时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主要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此部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居民企业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取得时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主要也是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非营利收入。
主要包括非营利性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政府兴办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又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收入、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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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差异
比如,某企业取得政府补助n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已全部支出。
汇算清缴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n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n元。
其实,企业这样处理,会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n元,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正确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n元,第38行调增n元。
有的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不明白为何不征税收入还要征税。
通俗地讲,首先企业应当把从政府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然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全额调减,最后使用时再调增。
我们以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例1: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2: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
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100=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3:企业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3年全部支出。
则2012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元);2013年该政府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畴的即征税收入;第二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征核范畴的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
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以及根据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虽然财政拨款也是一种收益,但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盈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方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及公平性,从而不具有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多属于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具有不可税性。
虽然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税性,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是国家基于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等政策性的考虑,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进一步说,它是一种税式支出,即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
新所得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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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这一点为连锁 企业 、 团型企业 留 集
下 了 较 大 的税 务 筹 划 的 空 间 。
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 企业 的固定 资产 由于技 术进步 等原 因, 确 需加速折 旧的,可对该类 固定 资产按最 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 、 公司 , 分 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 , 在分 店 、 分公司有盈 、 亏的情况下 , 总纳税具 有盈 有 汇
旧法计提折 旧。同理 , 目前物价上涨 的情况下 , 在 存货计价应
采用加权平均法 , 而非先进先 出法 。 相反 , 因业务招 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 的6 %扣 除 , 0 应尽
亏相抵的作用 , 能有效 降低总公司整体 的税负 。
对于能够迅速实现赢利 的行业一般应设 为法人 ,因具有 法人资格 的连锁分店 、 分公 司 , 在符合 “ 小型微利企业 ” 的条件 下, 可减按2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注意把握所得 0 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 把握 临界点 的应用。 ( ) 三 税前扣除筹划 的变化
一
量减少列支 ; 尽量避免赞助支 出、 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
除的支出。
( 过渡期的筹划 四) 新 企业所得税法 对原 已享受低税率 和定期减免税优 惠的 老企业 , 给予5 年过渡期照顾。享受该项优惠 的企业应 在合理 的范围 内, 尽可 能把利润提前 到减 免期 。具体措施有 : 提前销
二、 新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的 免税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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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且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然而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许多纳税人会认为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这是对不征税收入的一种误解。
下面普道咨询从三点来讲解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的区别:
一、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被提出时是与免税收入并列出现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本质上讲,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而免税收入则是从属于应税收入的。
二、不征税收入有明确的范围,与税收优惠中的免税收入有明显的界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的解释,不征税收入项目的具体界定为: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
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
考虑: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
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
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税法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
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
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属于国务院。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免税收入的范围: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税收待遇上存在着明显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又《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及《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二条又重申,企业的不征
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
[2009]87号文第三条又特别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的税收待遇则不一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强调“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两者的税收待遇集中体现在各自所对应的扣除项——成本费用上,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
本费用无论多少均不得税前扣除,独立于应税收入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外,就算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扣除项目超过了不征税收入本身,它也无法在应税收入中得到弥补;而免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则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所得额,形成的亏损也可以在法定年限得到弥补。
四、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征税收入提出明确的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财税[2009]87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必须根据相关性原则单独核算收入与支出,而对于免税收入则没有相关要求,只有纳税人出现享受不同税收待遇项目时才有类似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这也是相关性原则在所得税立法中的体现。
综上所述,不征税收入并不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希望纳税人不要将不征税收入和税收优惠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