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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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的争论与思考

商标反向假冒的争论与思考

行 销售 , 被称 之 为商 标 反向 假 冒 。商 标 反 向 胃 的 则 出 现 , 市 场经 济激 烈 竞争 中出现 的无 序 现象 一 19 是 94
年 , 京 同 益 广 告 公 司 在 出 售 “ 叭 ” 西 裤 时 , 上 北 枫 牌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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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

浅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摘要】近几年,一系列反向假冒的案例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尽管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由于反向假冒出现的原因和时间方面决定了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的相关制度仍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立法完善从我国反向假冒第一案“枫叶”诉“鳄鱼”案到株洲假冒五粮液案,人们对于反向假冒越来越熟悉。

但对于反向假冒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立法上还有待完善。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分类和危害新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我国2002年9月出台的新商标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定。

反向假冒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根据假冒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

显性反向假冒(express revere passing-off),指侵权人在购得他人商品后,未经他人同意,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

隐性反向假冒(implied reverse passing-off),指侵权人在合法购得他人商品后,除去他人贴在商品上的合法商标,在没有商标的情况下投入市场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自己获得商誉为目的,前者是利用他人优质商品为自己获得商誉,而后者行为中侵权人并不以自己获取商誉为目的。

二、反向假冒产生的原因及我国现行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制究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一)被反向假冒的商标价值方面,被反向假冒商标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业声誉,公众广为知晓,对消费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

在反向假冒案件中,行为人将原商标权人的商品换上自己的商标,割裂了原商品与商誉之间的有机联系,同时用被反向假冒者高质量的商品提高自己商品的商誉,从而获得长远利益。

(二)消费者偏好方面,消费者由于对产品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一般认为知名商标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商品的高质量,因此在消费时偏向于选择知名品牌。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形象和市场价值。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深入研究商标侵权问题,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侵权的定义与表现形式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常见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假冒: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近似侵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销售侵权商品:明知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进行销售。

4、反向假冒:将他人的商品更换商标后再次销售。

5、网络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如域名抢注、网店侵权等。

二、商标侵权的危害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商标侵权会导致其市场份额被侵占,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合法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侵权容易导致其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无法获得应有的品质和服务保障,甚至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三、商标侵权的成因商标侵权现象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

从主观方面看,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标权。

他们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够。

客观方面,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的某些漏洞,都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也使得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界定之矛盾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界定之矛盾
向假 冒行为 与商标侵 权行 为的实 质完 全一 样 , 是否属 于侵权 行为 已经有 了定论 。
标侵权 , 可见德 国在 规定商 标反 向假 冒行为 的
是商标 侵权行 为的另 外一种 表现 形式 。
文 际 I 分学者仍 对此 存在疑 问, 二 部 认为 对 视野在 于保护竞 争 者的利益 , 维护 正常 的竞 争
标权 的取得 制度采 绝对 注册主义 , 而对 所有 商
由于我 国4 0 1 商标法 》 20 年 对商标 反 向似 标实 行一体 统一标 准管理 , 那就根 本不 用担 心
许可 就分享 了商 标 权人 通 过 大量 投 入 建立 起 冒行为 做出 了了规 定 : 未经 商标注 册人 同意 , 这些 驰名商 标 被 抢注 的现状 。对 上 述 的分 析 “ 来 的以其注册 商标 为载体 的声誉 , 是对 具有 无 更换其 注册 商标 并将 该 更 换 商标 的商 品义 投 范 匍都是在 注册商标 的 范围进行 的 。 形财产 权性质 的商标权 的直 接侵 害 , 商标 权 入 市场 的 , 给 属侵犯 注册 商标专用 权行 为 ” 可 以 , 还 割断 了生产 者通 过 头 人本 应 建 立起 来 的声 行 为是 显性 的反 向假 冒行为 , 指商 品的 生产 者 二、 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是 否存在 构 成不 当 人已有利 益造成 了损失 。此外 , 向假 冒行 为 确定 的是 我 国 2 0 反 0 1年商 标法规 定 的反 向假 冒 竞争行为 的 因素
商标 反 假 冒行 为是 否 属 于不 正 当竞 争
誉 与商标 问的联 系 , 而使 这种 联系 与假 胃者 的 或销 售者将 他人 拥 有 注册 商 标 的 商 品合 法取 行 为?德囟 《 9 9年反不正 当竞争 法》 定 了 10 确 商标联 系起来 , 本质也是 未经 许可利 用 了生 得后 , 经商 标 注册 人 同意 , 上 自己或别 人 商标 反向假 冒行 为属于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其 未 换 而德 产者 的声誉 , 对生 产 者 商标 权 的间接 侵 害 , 的商标 并将该 更 换 商标 的商 品 又投 入 市场 的 国《 9 4年商标 法 》 原商标 法作 了大幅度 修 是 19 对 给商 标权 人 的期 待 利益 造成 了损 失 , 因此 , 反 行 为 。这 使得 很 多学 者 认 为对 反 向假 冒行 为 改 , 仍未 明确将商 标反 向假 冒行 为规 定为 商 但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我国一经出现即引起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激烈讨论。

本文着重分析并评价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各项基础性问题,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规制之必要性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或拟出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对商品变更程度的不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以下两种:整体反向假冒,即保持所涉及商品的原样,对其本身不做任何变更,而只是作了商标的替换;部分反向假冒,即对所涉及商品作了拆分,只利用该商品的局部,或者将该商品的局部应用到自己商品之上另构成一个整体,然后在自己商标名下予以出售。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牟取暴利,盗用的是他人商品的质量信誉,因而该行为对原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或经济利益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危害性。

另外行为人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其正是通过蒙蔽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商品真实情况的状况下做出购买的决定,来实现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可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不仅及于原商标所有权人,也及于消费者。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显然危害性较大。

因而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定若要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准确的性质认定。

反向假冒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46年美国成文商标法即兰哈姆法(LanhamAct)第43条(a)款,此外加拿大、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对此也有不同的法律进行了规定。

而这一概念对于我国来说纯属舶来之品,正因为此,国内学者对其理解也不尽一致,争论颇多,加上原有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得这一行为一直缺乏有利的处断依据。

所幸的是在各方学者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10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出台,其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什么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什么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什么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对于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完全可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商标注册,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

而无论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还是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虽然有学者根据“商标权耗尽”原则,认为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因此反向假冒行为不能视为假冒商标专用权。

但这种理由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商品尚未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仍处于商业流通之中,商标的使命还未完成,他人在此过程中更换了商标,显然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识,无法实现商标与商品的统一,而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又恰恰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要素。

正不能完全实现。

这才是法律维护商标权的全部内容。

商标反向假冒的特征(1)在行为主体方面,其主体只有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有关,而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

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市场的行为不属于反向假冒商品行为。

(2)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创牌牟取不当利润。

如外国厂商购进我国厂商生产的价廉物美的商品后换用自己的商标继续销售,以牟取暴利。

(3)在行为对象方面,反向假冒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生产的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的声誉。

浅析商标反向假冒问题


搭顺风车 ” .以此来获得不正 当的利益 。消费者使用商标提 供的 换 他 人 的 注册 商标 。综 上所 述 , 商 标 法 》第 5 条 第 四项 应 修 正 2
关于 商 品来 源 的 信 息 获 得 物 美价 廉 的商 品或 服 务 。对 商 品 有 满 为 :将他 人商品上 的商标去除或者进 行更换 ,然后进行加工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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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标反向假 冒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者。商标 的重要功能在于使一 种商 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 被告虚假 法》中无 明确规定 。实践 中.许多大型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每一个 的表 示商 品来源的信息 , 错误 引导了消费者 使消费者做 出购买 部 件 并 非 都 是 它 们 自 己生 产 的 ,一些 生 产 产 品 部 件 的 企业 ( 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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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经历的消费者会记住一些商标 ,将来可能继续选择这一 品牌
售 、在公众场合中使用 , 或者在广告宣传 、推销 、促销当中加 以 消费 者 通 过 利 用 商 标 来获 得 以前 消 费 所 创造 的商 誉 。 誉 创 造 的 利 用 的行 为 。 商 重 要 方 式 是 消 费 者 的 购买 经 验 。 一般 的 商标 假 冒是 利 用 商标 所 代 三、商标 反向假 冒侵权 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意义

0401 论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兼谈商标的使用权 中山大学吴柏林教授,广告策划与策略,广东经济出版社2009年

1994年是我国商标法理论与实践进程中很重要的一年。

这一年,一件新型的商标纠纷案件再次让我们感到理论常常是灰色的——这就是著名的“枫叶”诉“鳄鱼”案: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市京工工业集团服装一厂生产的西裤商标“枫叶”撤换成“鳄鱼”商标再进行销售,从而引发了这场风波。

但是理论界马上以迅速的反应和热烈的讨论向我们昭示:不断发展的理论同样会是常青的。

这场讨论体现了理论界对真理的永恒追求,也展现了学者们的社会责任感。

首先,理论界对北京百盛公司这种行为的是非评判态度几乎一致,即这种行为必须加以禁止(只有少数学者持相反态度1)。

为了在理论上解决这一全新的问题,理论界把注意力放到了英美法上的反向假冒理论。

反向假冒理论是英美法中假冒理论的组成部分,它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去掉他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将商品再行销售;二是去掉他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2前者为显性反向假冒,后者为隐性反向假冒。

这场冠以“反向假冒”名义编者按:关于“反向假冒”问题,曾因几起案例的发生,在理论界、司法界引起了较为激烈的讨论。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将此问题规定在第52条中,这场争论似乎有了一个结果。

但学术的探讨是永无止境的,一部分学者仍然在思考这个问题,表明该问题并没有得以根本解决。

本刊选登的这两篇文章,阐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学术探讨虽无孰是孰非之论,但解决问题的法理基础、思考方式及合理机制却应是越辨越明。

期望更多的人再次关注这个问题。

论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张玉敏 王法强——兼谈商标的使用权的讨论,在取得一定共识的基础上,在它的性质认识方面却发生了严重分歧。

有认其为商标侵权者,3有认其为不正当竞争者,4有认二者皆是者,5有认二者皆非者,6甚至还有认为其侵犯企业法人名称权者,7一时间学界百家争鸣。

其中关于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这场争论的焦点。

直到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明确规定商标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这场争论才开始慢慢降温,似有偃旗息鼓之势。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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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的定义 则构成此类不正 当竞争行 为 什么是商标反向假 冒? 国内外 的意 见不尽 一致 。根据不 3 . 1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的分类标准, 反 向假 冒行为可以分为 以下几种: 整体反向假 基于谦抑原则的要求,民商事法律的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 冒与部分 反向假 冒, 显形反 向假冒与隐形反向假 冒。前者是 规 范足其刑法规制 的基础。这种现象也称经济刑法规范对相 根据对被假 冒商 本身的变更程度所做的划 分,整体反向假 应 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附属性或从属性。研究商标反向假 冒 冒不对 商品本身做任何 改变 ,部分 反向假 冒则对商品本身做 行 为的刑法规制 , 还得从丰 H 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入手 , 紧扣相 了部分的变动 ; 后者是根据行为是仅仅去除原商标还是更换 应 的民商事法律概念、 行为的要求, 构建和谐 的商标法律体系 。 自己的商标所做的划分 。至此, 笔者认为, 可以对商标反向假 3 . 2 刑事法律—一 立 法的缺位 冒行为下这样 个定义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去除其使 从行为性质来看, 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具有埘社会、 团体及 用在商『 口 1 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 个人利益的多重侵害, 其危害性要 比前述三种犯罪大的多, 而 商标, 并销售这些商晶的行 为。 且更具有隐蔽性 、 欺骗性 。综合其客观危害和预防难度 , 商标 2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的性质 的反 向假 冒行为的法益侵害更 为严重,因此其犯罪化的依据 关于反 向假冒行为的性质, 学者们 的意见也不尽一致 。 有 更为充分 。不管是基于法律体系和谐一致的需要 ,还是从打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 , 都应 当研究如 依据其行为方式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也有依据其行为的目的 击商标犯罪、 认为是不正 当竞争行为 。笔者认为反向假 冒行为是一个比较 何将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 问题。 复杂 的问题 , 如果仅仅依据某一方面或者从某一部 门法 的角度 4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的刑法规制 4 . 1 刑法规制商标反 向假 冒行 为的依据 来判 定其性质是有失偏颇的。考虑到前文对反向假 冒行为定 义的分析 , 可以知道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涉及假 胃人、 被假 冒人 其 ・ ,反向假 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大。它是 ‘ 种具有 以及消费者j方 的利益 , 是一个具有 多重性质的行为。 从假 冒 多重性质的危害行为 , 它所造 成的危害结果也是多方面的。 人 自身角度来说, 它是 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 借用他 人的产品, 考 虑到商标法第 5 2条将 四种危害性大致相 当的商标侵权行 省时省力地创立 自己的商标品牌或扩大了自己商标的知名度 , 为列举在 ’ 起, 笔者 以为, 整体而青, 商标反向假 胃行为的法 无形巾贬低他人产晶的信誉度; 从被假 冒人角度来说 , 它是一 益侵害难 以低于其他 的商标犯罪行为 。 种商标侵权行为, 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的专有权 , 破坏了商标与 其二 ,将反向假 冒行为规定为犯罪并 违 背刑法 的谦抑 产品的不可分离性 ;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 是一种欺诈行为, 隐 精神 。根据刑法谦抑原理 , 一般 以为, 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 瞒了产品来源 的最真实的依据, 是对消费者权益 的侵犯 。 为, 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 的、 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 以抗 3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制 时, 能运用刑法的方法 。 3 . 1 民商事法律——总体 力度不够 4 . 2刑法规制商标反 向假 冒行为的实现 反向假冒行为 目前只在 2 0 0 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中有明 4 . 2 . 1 从行为的客观 方面来看 确的表述 , 其他法律 尚未有具体 的阐述。因此 , 总的来说 , 民 反向假 冒行 为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 ( 1 ) 去除他人产品上的 商事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 冒行 为的力度还有所不够 。不过 , 注册商标或者用其他 商标替换该产 品的原有商标; ( 2 ) 该去除 规制商标反 向假冒行为的民商事法律规 范不是仅存在于商标 或更换行为未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 3 ) 将处理后的商品 法之中。 根据反 向假 冒行为 的性质以及 民商法律规范的特 征, 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 4 ) 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其 中要注意 能够对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进行规制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主要有: 的是行为人必须有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 如果仪实施 了去除商 3 . 1 . 1商标法 标的行为而没有再次投入市场销售, 那么该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 《 商标法》 第5 2条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 均属侵犯注 就微乎其微了, 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同时, 如果仪仪是对他人 册商标专用权 : ……( 四) 未经商标注册人 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 生产 的产品更换商标也没有进行销售 , 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相对 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的。这是我国关于商标 来说要小 的多, 可以相应地对其实施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反 向假冒行为的明确规 定。 4 . 2 . 2从行 为的主观方面来看 3 . 1 . 2反不 正当竞争法 行 为人实施方向假冒行为必须是故意的, 其动机土要是盗 商标 反向假 冒即意味着商品质量 的虚假表示,可将商标 用他人的优质产 品来创立 自己的晶牌, 并牟取不当利益。这里 反向假 冒行为视为虚假表示行为。如果商标反向假 冒行为人 的利益主要是长期利益 , 假 冒人通过高价购买优质名牌产 晶贴 利用广告等方法对其反向假 冒产品进行宣传,可以视 为这类 上 自己的商标低价销售 , 短期内是亏损 的, 但是当其 自己的商标 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商标反 向假冒行为人为排挤竞争对手, 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的时候也就是其开始获取不 当利益的时候 。 以低 于进 价之 价格 在相 市场上销售 竞争对手 生产的商 品。

论商标反向假冒

论商标反向假冒作者:王惠华刘晨颖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商标反向假冒这一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

1994年我国首例涉及反向假冒的案件“枫叶诉鳄鱼案”,引发了对反向假冒理论的深入探讨。

因此需要明晰商标内含的知识产权因素,才能使商标侵权性得以明确。

关键词:商标;商标权;反向假冒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56-01作者简介:王惠华,女,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刘晨颖,女,河北唐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时将此问题规定在第52条中。

在新的形势下,对商标权进行有力保护的要求下,需要更深入地分析商标反向假冒的侵权性。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商标的反向假冒(该词来自英语Inverse Passing Off),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换掉原来的注册商标,重新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分析(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观点认为反向假冒行为并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说:其一,商品、商标、商标权关系角度。

在反向假冒的行为中,被反向假冒人所注册的商标事实上已脱离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这种商标与核定商品分离的状态下,使得该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册商标权,因此也不存在反向假冒人侵犯商标权之说。

其二,商标权与所有权关系角度。

从该角度出发,在反向假冒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认定中存在物权理论的障碍。

该观点认为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商品的物权转移后,商品和其上商标作为物权的标的,则就归属于该新的物权权利人的物权支配对象。

其三,商标权利用尽角度。

该角度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将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在获得交易对象的对价后,则该商标权对此商品而言其权利已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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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反向假冒
文/簡榮宗顧問、林邦棟律師.林雨欣律師
一、案例介紹
甲為A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B公司享有「SOLUX」之商標權,卻於購入有「SOLUX」商標之小型及迷你型電燈、燈泡等商品後,將購入之燈泡上所打印之「SOLUX」商標圖樣予以塗銷,再以轉印機器重新標上A公司註冊登記之「GEMLUX」商標,並在燈泡、包裝外盒及型錄上標示原產地為德國(即MADE IN GERMANY)後,再以上海另一他公司之名義在大陸地區出售該虛偽標示之燈泡營利,本件經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惟歷經兩審審判,甲最後皆被認為上述之行為應不觸生偽造文書以及商標法等罪嫌。

上述案例經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10號判決已確定在案。

本件不同於常見之商標侵權案件,係被告雖未「使用」他人商標,似難以認其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然而更換或除去他人商標,應考慮者尚有是否已實質上稀釋消費者對該產品之識別性,進而對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產生干擾?此問題在台灣現行商標法規定下,有無其他思考點?此即為下文介紹。

二、法院判決
本案原審以下述理由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經重新打印之燈泡,為甲所經營之A公司自行購入,燈泡既為A公司所有,則A公司自具有自由處分燈泡之權利,是被告甲將燈泡重新打印A公司所註冊登記之商標,尚難認符合變造文書之構成要件;另經重新打印商標之燈泡在大陸地區銷售時,僅表明欲出售之產品為「GEMLUX」商標之燈泡,未提及「SOLUX」商標或B公司,亦未提及重新打
印為「GEMLUX」商標燈泡製造公司究為何公司,因此法院認為本案難認被告甲有何施用詐術使消費者陷於錯誤之行為。

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其主張按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408 號判決意旨,本案不應該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須以「商品之原狀」繼續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行為人如已將其商品原狀改變,即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本案甲不但未將購得之商品,依其原狀繼續於市場上交易流通,甚至將原廠燈泡所打印之商標圖樣予以塗銷後,再以轉印機器重新打印A公司之「GEMLUX」商標後,以更低之價格在市場上銷售,衡諸常情,如此當然足以讓買受之消費者誤認「GEMLUX」商標燈泡與「SOLUX」商標燈泡之品質、產地及品牌形象相同,並嚴重打擊告訴人公司在市場上之銷售利益等語據以作為上訴理由。

然高等法院則以下述理由駁回上訴:甲雖將「SOLUX」商標圖樣塗銷,既非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且該燈泡內容亦無改變,核無商標法第30條第3 項但書規定之「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等情形,甲辯稱可適用前段權利耗盡原則,自無不合。

又卷內並無甲以新商標販售燈泡價格低於「SOLUX」商標圖樣燈泡價格之證據可憑,且甲所出售之燈泡,外觀上既難以誤認係B公司之「SOLUX」燈泡,二者在市場上縱有價格差距,消費者如何選擇,如有瑕疵,亦可各循商標管道主張權利,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甚為明灼,難認消費者有被詐騙情節。

三、本案評析:商標反向假冒?
(一)定義
按「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係指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其貼附註冊商標之商品上,將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除去後,貼上自己或第三人之商標,並將該商品投入市場中銷售,宣稱是自己或第三人產製的商品之行為。

本案甲所被訴之涉犯行為,即
屬商標反向假冒行為。

(二)爭點:權利耗盡原則得否適用於商標反向假冒之案例中
權利耗盡原則係指,商標權人將帶有其商標之商品於市場販售後,商標權人之權利因此而耗盡。

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2項亦對此原則明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故而,買受人透過合法買賣而受讓商品所有權後,於法律上即有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利,換言之,該商品移轉與買受人後,商標和產品均同屬買受人所得自由支配的範圍,原商標權人均無權加以干涉。

因此按前述邏輯,本案中甲於買受燈泡後,該燈泡即為甲所有,其欲塗銷或更換其他商標,並非商標權人所得干涉。

惟上述見解筆者有疑者係,商標本身係具標示產品來源、保證品質之功能,故進而成為生產者商譽的表徵。

因此,在商品流通至最終消費者手中之前,該商標與其附著之商品應是相互依附且不可分割,若將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時點提前採過寬之解釋,顯誤會權利耗盡原則之立法本意。

四、代結論
本案若因透過購買行為而使商標權人對其產製燈泡上之商標權利發生耗盡,不僅割裂了商標與其所標示商品兩者間之聯繫,對於原商標權人所建立商品之品質,與努力付出之技術成本顯有被輕估之嫌;其行為隱瞞消費者實際商品來源,重新進入市場與原商標權人相競爭後,除剝奪原商標權人之交易機會,更會使原商標權人辛苦建立之商業信譽消弭於無形!若無法非難此行為,顯與商標法立法目的及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之內涵價值顯然相悖。

目前大陸及英美法系國家多有於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內設下商標反向假冒之相關規範,然在我國尚未明文規定之情況下,筆者建議應參諸保障消費者為出發點,強調保護加註商標之商品,使其得以順利流通於市場,直至最終消費者之手,不受任何妨礙或破壞。

立法者應積極正視此新型態之侵權行為,方得以遏止此等不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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