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监总局令目录1--8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4号职业卫生8条: 1、23、27、47、48、49、50、51安全生产21条: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47、56、63煤10条:10、18、19、28、29、33、37、46、52、58、59矿6条:2、6、20、38、39、62油2条:4、25冶金3条:26、34、35化学品12条:5、8、32、40、41、43、45、53、55、57、60、64烟花爆竹3条:7、54、61序号标题实施日期备注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9.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15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11.1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07.1.1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公布之日1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11.1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1.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5.1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7.1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公布之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序号标题实施日期备注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7.1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2022电子版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2022电子版1. 简介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关系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安全规程。
本文将对2022年最新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落实。
2. 规程背景我国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实践总结制定而成的,旨在规范和管理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煤矿行业的变革,煤矿安全规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2022年的煤矿安全规程是在前几年版本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和讨论后发布的,以适应当前煤矿行业的需求。
3. 主要内容解读3.1 安全生产管理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是最重要的一环。
它包括了煤矿企业的组织架构、责任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同时,规程还对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和整改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3.2 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设施和设备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条件。
规程对煤矿的基础设施、防爆设备、通风系统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施和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发生。
3.3 作业操作规范作业操作规范是保证矿工操作安全的重要环节。
规程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采掘、运输、支护等方面。
企业应组织规范培训,提高矿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矿工按照规程进行操作,防止人为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
3.4 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煤矿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至关重要。
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确保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突发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4. 推动落实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的实施需要全体矿工的共同努力,煤矿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动规程的落实。
煤矿井下出现事故征兆及时撤人制度

有限公司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杜绝井下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和《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有限公司西煤矿。
第二条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1.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个百分点的;2.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3.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4.井下出现突水点;5.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nb或者变化浓度超过5ppm的,或者有带式输送机的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6.冲击地压监测单个微震事件能量达到104J以上的;7.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的;8.顶板离层、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9.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的;10.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第三条当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未及时主动报告,给予相关责任人300-1000元的考核,造成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
煤矿企业压风设备检查清单

压风设备检查清单责检查依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总局令8号第四百三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压风管路系统图。
1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总局令8号场检查第四百三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应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压风管路系统图总局令8号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电所馈出供电线路。
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井上配电系统图。
(国家安全监2负荷。
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总局令场现场号87压源。
第四百三十八条。
缩机3《煤矿安全规程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应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国家安全监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号8总局令倍1.第四百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号8总局令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第四百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电气试验报告,定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在储气罐出口(国家安全监整定记录试验记录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号压缩机油产品合总局令8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1.2倍1.证,使用记录和检第四百三十三条水压试验报告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12现场检查(国家安全监温度不得超13℃。
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号8℃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12并报警;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总局令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第四百三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号总局令8高压开关柜、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各类保护齐全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总局令8号施第四百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使用闪点不低21℃的压缩机油总局令8号第四百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1.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总局令8验号第四百三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国家安全监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煤矿安全是煤矿行业发展的基础,而瓦斯事故是导致煤矿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瓦斯超限是需要严格控制的。
下面提供一些参考内容,以帮助制定煤矿瓦斯超限标准。
1.瓦斯超限的定义:瓦斯超限是指煤矿井下瓦斯浓度超过安全限值的现象,即瓦斯浓度超过了煤矿瓦斯标准。
瓦斯超限可能导致井下瓦斯爆炸的风险增加,因此需要对瓦斯超限进行有效控制。
2.瓦斯超限标准的制定:瓦斯超限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来制定。
标准应明确规定煤矿井下瓦斯浓度的上限,并针对不同工作区域和环境条件进行细化,以确保瓦斯超限不会发生。
3.瓦斯超限监测方法:瓦斯超限的监测是确保煤矿井下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限值范围内的重要手段。
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瓦斯抽放、瓦斯抽测等。
煤矿应定期维护和检测瓦斯监测设备,确保其准确可靠,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
4.瓦斯超限的处置措施:一旦煤矿井下瓦斯浓度超限,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以降低瓦斯爆炸事故的可能性。
常规的处置措施包括停工、撤离人员、通风处理等。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培训人员熟悉瓦斯超限处置程序,确保事故后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5.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当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煤矿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调查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经验总结等内容,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瓦斯超限的监管和检查:煤矿瓦斯超限的监管和检查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煤矿瓦斯超限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以上内容为制定煤矿瓦斯超限标准提供参考。
制定合理的瓦斯超限标准和有效的监测、处置措施,对保障煤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以及监管和检查,有助于预防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2021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无水印版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分 (1)第一章开采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2)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第四节采掘机械 (7)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8)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8)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8)第八节防止坠落 (9)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9)第一节通风 (9)第二节瓦斯防治 (12)第三节粉尘防治 (14)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1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5)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7)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8)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8)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19)第五章防灭火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1)第六章防治水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2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22)第四节井下排水 (23)第五节探放水 (24)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4)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24)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25)第三节井下爆破 (2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8)第二节立井提升 (3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33)第四节提升装置 (35)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38)第九章电气 (38)第一节一般规定 (3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39)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40)第四节井下电缆 (40)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41)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4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2)第十章煤矿救护 (42)第一节一般规定 (42)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43)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43)第四节抢救指挥 (44)第五节灾变处理 (44)第三编露天部分 (45)第一章一般规定 (45)第二章采剥 (46)第一节台阶 (46)第二节穿孔 (46)第三节爆破 (46)第四节采装 (48)第三章运输 (49)第一节铁路运输 (49)第二节汽车运输 (5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51)第四章排土 (52)第五章滑坡防治 (52)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53)第一节防治水 (53)第二节防灭火 (53)第七章电气 (53)第一节一般规定 (53)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53)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54)第四节电力牵引 (54)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55)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56)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57)第八章设备检修 (57)第四编职业危害 (58)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58)第二章健康监护 (58)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59)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6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第一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煤炭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增加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主要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已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安全风险与正常生产矿山相差不大,且近几年基建矿山易发生重大事故,2022年贵州三河顺勋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发生重大顶板事故,死亡14人。
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投入要求,规定其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关于计提基础。
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费用受开采方式影响,有些费用受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难以确定各项因素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影响程度。
从实际投入看,安全生产费用受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读新编《煤矿安全规程》心得摘要阐述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对新规程的特点和与原规程的不同点作了说明。
还提出了为贯彻执行规程应作的工作和要求.更多煤矿工程论文相关范文尽在top期刊。
关键词:煤矿工程论文一、新编《煤矿安全规程》总构成概述新编《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总共有751条,分四编及附则组成。
第一编总则,共有14条,分十章组成;第二编井工部分,共有519条,分二十章组成;第三编露天部分,共有205条,分八章组成;第四编职业危害,共有13条,分二章组成;附则一条。
与原《规程》(2001年版)相比较,总体章节结构及总条款数不变,绝大部分技术与管理要求不变,变化的总共有40条。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社会法治管理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新《规程》以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颁布实施,是首次以国家政府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新《规程》不仅是一部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单位的技术规范标准,而且是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的行政规章。
它充分表明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中,若有违背《规程》的行为则属于违反了政府部门行政规章,不仅要追究技术上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行政责任。
在过去的相当历史时期中,政府煤炭行政部门一边行使政府职能的行政管理权力,一边从事着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的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国家撤消了政府煤炭行政部门,国资委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能,煤炭生产、建设单位完全企业化,实现了政企分开,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规程》将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归国资委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而将煤炭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技术的选择审批权交给煤炭生产企业。
如,新《规程》的第50、107、112、137、199、262、269、270等条款,将2001年版的《规程》中所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改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新《规程》的第179、259、444、570等条款,取消了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新《规程》的第79、176、178、228等条款,将2001年版的《规程》中所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 改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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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号是应急管理部于2022年1月6日发布的规定,主要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该规程的主要内容: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煤矿开采、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问题。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