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申请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主旨:
本条对船员服务机构从业申请的主要程序做出了规定。
三、条文释义:
船员服务机构的概念在第四十条已经明确。
船员服务机构的从业,不但由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还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其资格和材料,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资质标准的,批准其可以从业。
申请人凭海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应该规定为其颁发营业执照。
该项申请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许可程序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和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上的外国籍船员持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拟聘用外国籍船员的用人单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本章第十三条所列的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获得批准的,用人单位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还应该持有我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持有
船员所属国政府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持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所属国政府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水域。
船员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船员任职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及其取得适任证书条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船员应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必要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规定船舶在一缔约国的港口时,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以核实船上凡公约要求具有证书的船员均具有证书或持有适当的特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现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由此看来,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船员到船上担任职务的必备条件。
各国海事主管机构在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时,对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的检查是法定的必查项目。
二、哪些船员应取得适任证书按照本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这些船员包括船长和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高级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通用操作员。
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船员在船作息时间、节假日及年休假期、及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员在船作息时间的规定。
海船船员的在船作息制度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关于船员在船作息时间有关要求如下:(一)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二)参加值班的船员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三)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上述休息时间的要求。
(四)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
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五)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非海船船员作息制度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船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年休假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船员目前依法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参考相关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本条例规定船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韩国船员法

(韩国)船员法430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韩国)船员法(韩国)郑寿德译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维持船舶秩序,保障船员的基本生活,提高船员的素质,特制定本法,包括船员的职务,服务,劳动条件标准厦船员雇佣,教育,培训等有关事项. 第2 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受《船舶法》调整的大韩民国船舶的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符合《总统命令》的外国船舶,除下列情况外,其船员,船舶所有人也应适用本法: 1.5 总吨下的船舶; 2 在湖泊,江河,港口内航行的船舶; 3.除根据交通部命令而适用本法以外的3O 总吨以下的渔船. 为成为船员而在本船上工作的实习生适用本法有关船员的规定. 凡雇佣船员,并向船员支付I 资的人,无论其名称是船东,船主,船舶管理人或船舶光租人,都适用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第 3 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船员是指在船上为了取得I 资而提供劳务的人,包括船l99;背鲁:;~T-铜1fl 定.59 日8 修7 年fro¨月腿日棼订99.年.月日棼订?^连悔市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韩国硕士镏E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31 长,海员和预备船员. 2.船长是指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的船员. 3.海员是指在船上I 作的除船长以外的船员. 4.职员是指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通信长,通信员,远航长,远航员及其他总统命令设定的海员 5.部员是指除了职员以外的海员. 6.船员劳动合同是指以船员向船舶所有人提供劳务而由船舶所有人支付I 费为内容的合同. 7.I 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做为劳动报酬而向船员支付的I 资, 加班费等报酬. 8.月固定工资是指渔船所有人向渔船船员每个月固定支付的I 资. 9.比倒I 资是指澎船所有人以所获渔业总值减击成本的数额中按腮劳动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支付给渔船员的I 费. lO.海运官厅是指海运港湾厅长,地方海运港湾厅长,地方海运港湾厅分支机构的所长. 第 4 条船员劳动委员会是根据劳动委员会法第3 每第3 款规定,制定的特别劳动委员会,船员劳动委员会直属交通部部长管辖. 有关船员劳动委员会的设立,名祢,地住,管辖地区,经营范围等内容,适用本法和劳动委员会的规定,本法和劳动委员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总统命令. 第5 条劳动基准法第2 条,第9 务,第14 条,第16 条,第3O 奈,第3O 条的第2 款,第31 条的第2 款,第107 条,第109 条,第11O 条,第111 奈规定,适用于船员劳动关系船贞的教育,培训不适用职业培训基本法. 432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第二章船长的职责和权限第6 条船长负责指挥,监督井可在必要的时刻向船上所有人员下迭命令. 第7 条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应检查各方面的准备情况,例如船舶是否处于适航状态,本航班所需要的燃料,伙食,人员,货物状况第8 条船长在航行准备就绪后,应立即开航,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自行更改预定航线. 第9 条船长在船舶进出港时或在船舶经过狭水道以及危险水域时,应在驾驶台直接指挥船舶航行. 第1O 条从装货或旅客开始上船时起,至货物全部卸毕或旅客全部下船时止,船长不得离船. 第11 条船舶遇到危险时船长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 第12 条船舶发生碰撞时,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撞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13 条如船长知道他船或飞机遇难,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应谨慎救助人命,船舶. 第14 条如船舶遇到暴风雨,冰山,漂流物等妨碍船舶航行的物体,必须向周围船舶或海上安全机关通告. 第15 条船长应组织进行消防训练,救生训练及其它应变训练,井应将"船员应急情况岗位素质表置于明显易见处. 第16 条晗第7 条,第15 条规定以外,有关航行,船舶火灾预防,航海安全等船长应遵奇的内容,适用交通部命令. 第17 条船舶航行中有人死亡,船长根据交通部命令可以进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3 行海葬. 第l8 条根据交通部命耷,船上发生人员兄亡或人员失踪, 船长应保管其遗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19 条船长必须执行大韩民国领事馆领事的移送大韩民国国民的命令. 第20 条船长必须备妥以下主要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船籍证书; 2.乘客名册} 3.船员名册;4.航海日志;5.有关货物的文件;6.其他交通部命令的文件. 船员名册,航海日志,乘客名册的记戢方式等,接交通部规定予以执行. 第2l 条发生下列情况,船长应立即向海运官厅报告: 1.船舶发生碰撞,沉没,火灾,搁浅,轮机故障或其他海难事故; 2.航行中发现其他船舶发生了海难,但通过无线通信收到的海难除外; 3.从事海上救助; 4.船上发生人员兄亡或人员失踪} 5.改变预定航线} 6.船舶被扣押} 7.其他船舶发生了重大的事故第22 条船长因死亡或下船等原因不能指挥船舶时,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 434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第三章船上秩序的维持第23 条海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船长命令; 2.努力I 作.且不得妨碍他人的I 作; 3.必颁在船长规定的时间内莹船: 4.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擅自离船; 5.不得擅自浪费食物和淡水: 6.不得擅自使用救生艇或其他属具; 7.不得擅自点火,吸烟; 8.不得擅自携带日用品以外的物品登船或离船; 9.不得打架施行暴力行为,酗酒以及其他破坏船上秩序的行为. 第24 条海员不遵守本法第23 条的规定,船长可以对其进行惩戒. 惩戒包括训练,禁止登陆,强帝I 下船等3 种方式.在港停泊时, 禁止登陆时间不得超过10 天. 海员的暴力行为造成无秩序状态,或船员故意造成船舶航行障碍.船长可采取强制下船方式惩戒海员.这种情况下船长应立即将强制下船的有关情况通知船舶所有人. 船长惩戒船员应得到惩戒委员会同意惩戒委员会由5 名以上海员组成(海员人数在1O 人以下时由3 人组成). 惩罚委员会的组成和I 作内容由交通部制定命耷. 第25 条当船上人员持有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立即通知船长. 船长时第l 款规定的物品.可采取保管,丢弃等措施海员或其他在船人员的行为危及人命或船舶安全时船长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5 第26 条海员或其他在船人员的行为危度人命,船舶安全或造成秩序混乱时,船长可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请求援助. 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船长的请求时必颊予以协助. 第27 条对于船员劳动关系的争议,船员不得采取可能危厦人命或船舶安全的抵触行为;如船舶在航行或停泊于外国港口,船员不得对上述争议采取任何抵触行为. 第四章船员劳动合同第28 条低于本法规定的劳动条件的船员劳动合同,其条款无效第29 条订立劳动合同时船舶所有人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劳动时同,报酬厦其他劳动条件. 第3O 条船员劳动合同内容和实际劳动条件不一致时,船员可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向船舶所有人要求损失赔偿根据第 1 款规定要末损失赔偿时,应先向船员劳动委员会申请,由船员劳动委员会确认是否违反船员劳动合同. 第31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规定,船员违反劳动合同时,培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第32 条船舶所有人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强制储蓄或有关储蓄管理的项目. 船舶所有人根据船员的委托,管理其储蓄时,应取得海运官厅的认可,但根据有关储蓄法律规定管理储蓄的除外. 第33 条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债权不得用其工资抵销,但抵销额不超过工资三分之一的除外. 第34 条船舶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减薪等措施. 除根据第38 条规定解除船员劳动合同外,解除劳动合同时, 合同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3O 天以前通知对方.但船员通知436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船舶所有人时,双方之间可以协商以便缩短期限. 第35 条船员劳动合同在航行中到期,则合同有效期可以延长到该货物全部卸毕或旅客全部下船时为止当船员劳动舍同到期时,船舶抵达不适舍船员上下船的港口. 如果合同到期目至船舶抵达适合船员上下船井使货物全部卸完或旅客全部离船的港口的期间不超过30 天,则可以延长合同期问. 第36 条船员劳动合同期满后,船员继续在船上工作的,若船员想下船或船舶所有人想解雇船员都必须在30 天之前通知时方,但船员劳动合同中规定丁下船日期,下船地点或合同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37 条船舶所有人变更时,原船员劳动舍同关系视为终止,但新的船舶所有人和船员之间的关系同原劳动合同条件视为一致第38 条船舶所有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舍同: 1.船员工作能力很差或不足{ 2.船员太懒惰或有重大过失; 3.船员在船长规定的时间内,没登船;4.船员得病或受伤以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船员在下剐情况下可以解J 舞船员劳动合同: 1.船员劳动舍同规定的劳动备件和实际备件不一致; 2.船员所在船舶或预定的船舶航行于有战争,暴动等危险的地区: 3.因受伤或得病,不能担任本职工作. 第39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以船员治疗伤病需要时间,或女船员生孩子需要时间为借口解除合同. 第40 条下列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船员失业金,包括退体金和按平常工资标准计算的两个月工资. 1.船员没有过错但船舶所有人擅自解除合同: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37 2,根据第38 条第2 款第1 项的规定,船员解除船员劳动合同. 第41 条如果船员在劳动合同缔结地以外的其他港口下船, 船舶所有人有责任把船员遣返到劳动合同缔结地.但船舶所有人根据船员要求,支付遣返费用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船员应自己负担移送费用: 1.船员不遵守第38 奈第2 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不遵守劳动合同而擅自下船的; 2.海员故意违反第23 夸规定而被强制下船. 根据第 1 款规定,船舶所有人应负担的费用,包括移送连中的车费,住宿费,伙食费. 第42 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移送费用,移送费用按移送日期乘以船员平常日I 资来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1.第4l 奈第2 款: 2.根据第24 条规定被强制下船. 第43 条订立船员劳动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在皋船员劳动合同书制订后船员登船或出国前,应向海运官厅交付合同书. 船舶所有人根据第109 条规定,制订I 作规章,而向海运官厅申报时,根据工作规章制订的船员劳动合同书不必交付. 第44 条船舶所有人应根据交通部命令,制定船员和乘客名册,并由船舶和陆地事务所保管. 船员上下船时,船舶所有人应在船员名册上记载斌事实和上下船人员姓名,并取得海运官厅的认可,若船舶所有人不能中请认可,则由船长代为. 第45 条船员必须取得海运官厅发行的海员证,但总统命令许可的船员除外. 船员在船上时应把海员证交给船长,离船时才可取走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根据第44 奈规定,中请船员名册{L 可时, 438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豢根据交通部命令,登离船的船员的海员证也一起交付培海运官厅. 为了调查船员就业状况或在其他必要的情况下,海运港湾厅长可以检查海员证海员证交付手续和效力根据总统命令来确定. 第46 条如果船员要求获得证明上船资历的证明书,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立印发给. 第五章工资第47 条没有(1990 年8 月1 日删除) 第48 条船舶所有人每个月至少支付一§员工资. 应船员的要求或有法令,特别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把全部或部分船员工资支付培船员家属. 船舶停泊在港口时如果船员有要求,船长应把工资的一部分换成停泊港的货币支付培船员. 支付工资时若采取日工资计算方法,1 个月视为3O 天. 第49 条因船员或他的家属生病,生产,灾害等原因,船员请求提前支付工资时,船舶所有人应根据已提供的劳动时间支付工资. 第50 条如果船员在船上生病或受伤因而不能担任本职工作,到下船之前,船舶所有人仍应支付平常工资,但生痛,受估原因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51 条任职时间连续超过 1 年以上的船员辞职时,船舶所有人应支付退休全,退休金按每年3O 天乘以日平常工资计算 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期限的船员劳动台同到期后,船员下船的,船舶所有人应支付按20 天的日平均工资计算的退休空. 第52 条渔船船员的工资支付办法:①固定月薪;②按捕鱼量比例计付;③固定月薪中的最低工资与按捕鱼量比例计付最低限额中按较高的数额支付1997 年国际套约与航运法规439 渔船船员的平常工资和登船平均工资按固定的月薪乘总统命令规定的比例来计算. 第53 条船舶所有人必须设置I 资记录本,每次支什工资时,记戢支出的数目. 第54 条海运港湾厅长可以规定船员最低I 资,但规定船员最低I 资前必须取得船员政策协会的同意第六章劳动时间和船舶定员第55 条在总吨数700 吨以上船舶上航行值班船员,劳动时间是每天8 个小时,每周56 个d,时若航行值班的船员正在换班,时间不够,则可以延长劳动时问.延长时同1 天不超过1 个小时,1 周不超过7 个小时. 第56 条船舶在港口停泊时,除下列情况以外没有航行值班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八港之后12 十小时或预定出港时阊前12 个d,时其他有关船舶安全需采取的必要措施第57 条在总吨数700 吨以上船舶上航行值班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劳动时间是每天8 十小时,每周44 个小时. 第58 条若船舶停泊在港口内,除值班船员外其他船员劳动时间是每天8 十小时,每周44 十小时. 若船舶停泊在港口内,船舶所有人1 周安排船员至少1 天的下地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若1 周工作未迭44 个小时船长可让船员娃续工作第59 条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保障事务部人员1 天至少有12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根据第1 款规定的休息时间,必须保证有8 个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60 条船长在紧急情况下,可不按第55 奈,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劳动时间限制让船员I 作,也可缩短体息时间或不保440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证8 小时连续体.包时间. 若根据第l 款规定,劳动时间延长,体息时间缩短或不能遵守8 个小时连续休息规定,则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加班费. 第6l 条根据交通部命令制定加班费的标准和支付等项目. 船舶所有人可以自己制定加班费支付制度.但必须得到海运港湾厅长的批准. 第62 条第55 务,第60 蒂规定不适甩下列船员. 1.甲板部,轮机部或通信部的部门长中不担任航海值班的2.医生,药荆师或照顾病人的人. 因海员受船长的命令而从事下列工作,不适用于第55 奈,第57 务,第60 务规定: 1.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其他船舶而进行的紧惠工作; 2.消防训练,救生艇训练和其他类似的工作; 3.船员受伤,生病,死亡等难于预测的事故而使其他船员增加的工作; 4.办通荚手续或检疫手续时必要的工作; 5.测定船舶的位置时必要的工作. 第63 条在总统命令规定的船舶上,船舶所有人应雇佣符合交通部命令规定的船员资格备件的船员. 在总吨数700 吨以上的船舶上,船舶所有人应安排符合第l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3 人以上的船员航行值班. 装裁危险货物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雇佣持有特殊职务证书的船员. 在总统命令规定的船舶上,船舶所有人必须雇佣持有救生艇驾驶证的船员. 第64 条为了执行第55 务,第59 务,第63 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确定必要的船员人数,而且得到海运官厅的批准.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41 海运官厅批准船员人数时,海运官厅应把船员人敷证书交培船舶所有人. 实际上船的船员人数与船员人数证书上记栽的船员人数不得不一致. 第65 条(一)如果船舶设备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要求,那幺船员的资格要求,船员人数也应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二)船舶所有人必须确保他所雇佣的船员总数的1O 以上的预备船员. 船舶所有人应向预备船员支付平常工资的7O. 第66 条对下列船舶不适用本章规定: 1.帆船; 2.渔船; 3.总吨数700 吨以下的船舶; 4.其他交通部规定的船舶. 若有必要,海运港湾厅长,时属于第1 款的船舶可规定船员劳动时间,船员人数等项目. 第七章公休第67 条若船员在船上工作连续10 个月以上,船舶所有人在六个月内必须安排船员公体,但时正在航行的船舶上的船员可以延期公休. 船员为登姐妹船舶所花的时闻也视为工作时间. 除船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船员不能在船上工作连续1O 个月以上,船员仍可享有公休.一第68 条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公体时间按每月日天计算. 在沿海地区航行的船舶或在离开国内港13'的期间不超过15 天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公体时间按每月3 天计算. 在船上连续工作2 年以上的船员,每继续工作1 年,公体时阃442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按第1 款和第2 款的规定每月多加1 天在船上_T-作不超过1 个月时,套休日期按比例计算;计算出的舟休日不满1 天时以1 天计算. 第69 条船员实斥的公休时问是船员抵达走韩民国第2 天起到其登船的前1 天为止计算,但不包括国家公共很日和劳动节日. 第7O 条公休的日期和港口按船舶所有人和船员之间的协议办理根据工会的协议,尚未休满的公休假期可以计入下一次舟休假期. 第71 条套休期间船舶所有人应向船员支付正常_T-资. 如果船员空部或部分地放弃第67 条或69 条规定的公休假期,船舶所有人应在正常I 资外支付特别补偿. 第72 条没有(1990,8.1 删除). 第73 条下列船舶不适用本章规定. 1,渔船; 2.帆船i 3.只供船舶所有人和其家属使用的船舶. 第八章船上给养,安全和卫生第74 条船舶所有人应提供给养并保证其数量和质量的充足,且应提供厨房设备为了保障第1 款规定的船上给养,船舶所有人应雇佣具有烹饪,营养知识并具有经验的人. 第75 条船舶所有人若得到海运港湾厅长的同意,可以把船员的伙食费支村给船长,而由其管理船上给养. 支付第1 款规定的给养费时,应明确规定每人每日给养费数额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43 为购买和搬运食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在给养费之内海运港湾厅长可根据总统命令规定最低给养费标准,船舶所有人应支什此标准以上的给养费. 第76 条船舶所有人应提供工作工具,药品,进行卫生教育, 且船舶所有人应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防止船上事故,雏持船上卫生. 船舶所有人应任命具有相当熟练技能和经验的船员从事危险工作. 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患有传染病,精神痛,其他交通部命令中规定的疾病的船员. 船员在船上工作时应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发生, 维持船上卫生. 船舶在港停泊时,船舶所有人不得拒鲍船员因伤痛就医. 第77 条除海运官厅另行许可外,下列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雇佣医生. 1,具有以下两个条件的船舶:5 千总吨以上的远洋船舶且最大裁员敷顿为100 人以上: 2.交通部有关命令规定的渔船. 第78 条晗交通部另有规定外在不必雇佣医生的船l 舶上遇下列情况时船舶所有人应雇佣卫生管理者. 1.5 千总吨以上的远洋航行船舶: 2.交通部命令规定的渔船. 第 1 款规定的卫生管理者必须具有卫生管理资格证. 对通过海运港湾厅长举行的考试,或海运港湾厅长认定,具有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人,海运港湾厅长应颁发卫生管理资格证. 卫生管理者应根据交通部命令,从事卫生管理业务. 第79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不具有海运官厅规定的医院签发的健康诊断书的船员.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有关健康诊断书的签发和其他必要的内容应遵从交通部有关规定. 第九章未成年船员和女船员第80 条未成年人担任船员应取得其l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缔结劳动合同时,具有与成年船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81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雇佣15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在垒部船员由算家庭成员和亲属充任的情况下除外. 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l8 周岁以下船员和女船员从事危险工作. 如果船舶所有人欲雇佣18 周岁以下船员,必须得到海运官厅的认可. 第82 条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18 周岁以下船员从事晚l0 点至早6 点的夜间工作.但对于简单工作如得到船员本人的同意和海运港湾厅长认可的情况徐外. l8 周岁以下的船员担任第62 条第2 款规定的工作或在奎部由家庭成员充任船员的船舶上工作,不适用第1 救的规定. 第83 条船舶所有人应为女船员安排每月1 天的月经休息. 第84 条如经本人要求对预产期在6 周以内的女船员,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算工作. 女船员产后6 周内船舶所有人不得安排其工作. 如经怀孕的女船员本人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安排其从事简单工作. 对垒部由寥庭成员担任船员的船舶,不适用本奈第 1 款和第 3 款规定. 1997 年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445 第十章伤害补偿第85 条如果船员在履行职务中受伤或生病,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其奎部医疗费用. 船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因I 作以外的原因受伤或生病,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其 3 个月的医疗费用;如船员受访或生病是由于其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经船员劳动委员会同意,船舶所有人可不支付其医疗费用. 如船舶所有人按照《医疗保险法》为船员办理了适当的医疗保险,对属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费用不适用本条第2 款的规定.但根据《医疗保险法》第34 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负担船员全部医疗费用第86 条第85 条规定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 1.诊断费用; 2.药品,治疗材料,叉肢的费用; 3.除手术外其他治疗费用; 4.住院或在船员住处以外的地点疗养费用; 5.护理费; 6.移送费} 7.变通费. 第87 条对于第85 奈第1 款规定的,话疗中的船员,从船员受访或生病起4 个月之内.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其正常工资,4 个月后按月支付正常工资的7O. 第g8 条如船员治疗后仍有技能障碍,船舶所有人应按照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中相应障碍等级规定的天数乘以船置日平均工资,向其支付障碍补偿金. 第89 条按照第85 奈第1 款或第87 条规定,受卿补偿的船员,如果 2 年后仍不能恢复正常,船舶所有人按第88 条规定的最446 中国海商法年刊第8 卷高等级的障碍补偿金支付给船员. 第90 条如果船员在执行职务中死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船员家属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1300 个工作日的工资总额. 如果船员因执行职务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给船员家属相当于乎均工资的1000 个工作日的工资总顿,但船员死亡的原因是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结果,船舶所有人没有支付的责任第91 条如果船员死亡,船舶所有人应支付丧葬费,该费用相当于平均工资的3-20 个工作日的工资总辑第92 条如果船员在海上失踪,船舶所有人应支付垮船员家属相当于一个月平常工资的奎顿和三个月平均工资的失踪补偿垒. 船员失踪期限超过 1 个月,根据第9O 奈和第91 务规定予以补偿. 第93 条因海难事故,船员的物品丢失或被破坏,船舶所有人应在相当于船员两个月平常工资总顿的范围内,根据物品的价格,予以补偿. 第94 条根据第85 奈,第93 务规定,有权享受医疗费甩,补偿,丧葬费的船员根据民法或其他法令,因。
船员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和签发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与受理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具备的条件,凡满足规定条件的船员都可船员所在单位或船员本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证明自己满足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船员所在单位和船员本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适任证书申请后,应尽快对船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初步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审核与批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实行初审、复审和审批三级审核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证书受理、审核、审批、制作和发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证书只颁发给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人。
三、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一)《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三)12个月内体检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五)专业培训合格证;(六)特殊培训合格证(申请特种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七)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七)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八)船员适任培训证明(如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船上培训或见习证明等);(九)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适任考试证明(如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合格证等)。
船员劳工公约

船员劳工公约一、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与运输的发展中,船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员劳工权益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为了保护船员的权益和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船员劳工公约,旨在确保船员得到公正待遇和良好工作条件。
二、船员劳工公约的历史1. 制定背景船员劳工公约的制定源于国际社会对船员劳动和安全问题的关注。
随着航海业的发展,船员工作条件的恶化和劳工权益的被侵犯,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为船员提供一种权益保障的机制,国际社会决定制定船员劳工公约。
2. 制定过程船员劳工公约的制定经历了多个国际会议和协商过程。
最终,在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并于2013年成为国际劳工协定(MLC, 2006)。
三、船员劳工公约的内容船员劳工公约共包括全文30条,分为9个部分。
其中包括对船员权益的保护、良好工作条件的要求以及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的责任等内容。
1. 船员权益保护船员劳工公约明确规定了船员应享有的一系列权益,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资支付、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
公约要求雇主必须为船员提供公平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2. 工作条件要求船员在工作中需要面对许多风险和艰苦环境,船员劳工公约规定了对工作条件的要求。
例如,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要求、船员的培训与持证要求,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公约要求船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3. 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的责任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对船员劳工权益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船员劳工公约明确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遵守劳动合同、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船员的安全等。
4. 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船员劳工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还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执法机制。
国际社会通过设立船舶国和船舶劳工权益保护机构,监督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是否履行其责任,并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罚。
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主管机关及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徒法难以自行。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再好的船员管理制度也需要有高效廉洁的海事管理机构去监督实施。
否则,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都将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条例明确规定了船员的主管机关及职责。
从本条规定内容看,我国的船员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说就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管理工作。
首先,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包括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监督管理在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因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船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组织、协调有关船员管理的专项治理和安全大检查活动;起草、上报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布船员管理规章等。
其次,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交通部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的、代表国家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强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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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报酬。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并足额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及待派船员工资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一)船员用人单位应参考本行业船员工资水平,充分考虑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船员工资标准。
船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得低于所适用的任何一个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
(二)船员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船员工资的支付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船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船员本人,也可根据船员本人意愿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船员工资可以现金发放,也可以银行转帐、邮政汇款等形式发放。
(三)船员工资应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1、“克扣”指船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船员应得工资。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船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4)船员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员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船员工资:
(1)船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船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船员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因船员本人原因给船员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船员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船员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船员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船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船员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船员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船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
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待派船员工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
本条所称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
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视为待派船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
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一)船员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船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
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部分船员,如辅助船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部分船员,如运输船员、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除了以上三种工时制度,经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企业可根据生产特点,对船员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船员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的应休公休期、实际公休期、待派期
经按规定报批后,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的运输船员实行以
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方式。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遇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应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加班处理),离船后集中休息。
应休公休期: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再考虑法定节假日因素累计计算。
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船员工资报酬。
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0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
实际公休期:船员自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起算实际公休期,自船员按照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算实际公休期。
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
1、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船员按照船员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可视为待派期,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视为实际公休期。
2、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船员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3、以上情况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
本条例第三十条就船员
年休假期和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作出了规定。
(三)船员在境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工时制度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