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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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税法学》教案第一章税法学总论其他要素★教学重点:;掌握税法的定义,了解税法的分类、地位和作用;了解税收的产生过程及其职能作用;明确税收立法的原则、立法机关和程序,以及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教学难点:掌握税法的定义,了解税法的分类、地位和作用;掌握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第一节税法学序论一、税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一)西方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德国1919年颁布《德国税收通则》,税法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的《税法学原论》是税法学理论的集大成之作。
(二)我国学者对税法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中期逐步重视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
1985年北京大学刘隆亨教授编著的《国际税法》,1993年高尔森主编的《国际税法》2002年刘剑文主编的《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刘剑文主编的《国际税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徐孟洲主编的《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教材)二、税法学的学科属性(一)税法学的基本性质1.税法学是研究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2.税法学是涉及多方面学科知识的一门边缘性学科。
3.税法学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一门应用性学科。
(二)税法学的研究对象1.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在《税法学原论》中对租税的概念、税法学的出发点、基本研究方法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并主张结合判例进行研究,以拓展税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
2. 我们认为,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税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主要包括研究税收基础理论及税法地位、税法作用、税法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关系等理论,以及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等法律内容。
(三)税法学的基本特征1.研究内容的规范性。
2.专业基础的广泛性。
3.理论知识的实践性。
(四)税法学的学科体系1.税法学总论。
2.税收实体法研究。
3.税收程序法研究。
三、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二)税法学与财政学的关系(三)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关系(四)税法学与会计学的关系第二节税收基础理论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论实质课税原则

论实质课税原则摘要实质课税原则是适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纳税义务人避税问题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实质课税原则要透过法律的形式来追求经济实质,它对税法稳定性的侵蚀和对纳税人私人财产权的侵犯成为学者们普遍担忧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细致刨析。
本文先从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溯源着手,寻求该原则在各国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其存在的意义,再分析其存在的诸多争议以及解释功能来达到对该项原则的彻底刨析,以实现该原则更好运用于立法及实践当中。
关键词实质课税实质主义法律事实事实解释一、实质课税原则法律溯源(一)德国经济观察法立法实质课税原则可溯源自德国的经济观察法。
德国学者贝尔克受耶林自然实用主义的影响,主张以税法的经济意义对抗19世纪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及构成法学,[1]其主持起草的1919年《帝国租税通则》第四条规定,“解释税法之际,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情事之发展”,其中“经济意义”便为经济观察法的由来。
经济观察法被视为“大众课税”而服从国库主义的事实。
[2]受到国家主义传统的影响,德国财政学一向被称为官方学说,尽可能确保国库利益是首要,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巨额赔偿令德国财政陷入严重危机,财政机关迫切需要一种财政手段应对税收流失。
(二)日本实质课税原则立法日本的实质课税原则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相当,德国的相关立法实务及学说往往成为阐述实质课税原则的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个人和法人企业适用不同的税制,且当法人企业的业绩超过某一水平,综合税负较个人企业较低,基于避税,个人企业转换为法人企业的增多。
[3]1953年,修正的《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与《法人税法》第7条第3款都规定,“被法律上认为是资产或事业的收益归属单纯的名义人,在其不享有该收益而由其以外的人享有该收益时,应对该收益的人课征所得税”,两个修正条文被立法者附加“实质课税原则”的标题。
1954年,日本国税厅直所第1-42号通告之9还指出,“如果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实质课税原则)所规定的所得的归属或种类等方面,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形时,尽管有名义或形式的存在,课税当局也要按照实质即所谓的实质课税原则向资产或事业产生利益的归属者课征所得税”。
从权利义务的视角看纳税服务优化

义 务 . 税 务 机 关 税 收管 理 过程 中 为 度 从税务行政 机关 的角度来看 . 是 听
保 障纳税人权 利实 现而履行 的服务
义务 务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征 税权 的同 税
证 是 指 征 税 机 关 在 对 做 出 不 利 于 纳 税 上 发 生 争 议 时 . 须 先 依 照 税 务 机 必
经
济
从权 利义 务 的视 角 看 纳税服 务优化
刘 阳
国家税 务总局纳 税服务 司的建
立 将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摆 到 了税 务 工 作
乔
文
在税 务法 律 关 系 中 . 平 的 两 头 上封闭在暗箱 中, 天 不利于监督。
分别为纳税人 和税务机关。 当税务机
20 07年制 定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机关提供必需服务措施 的权利 税务 但 作为对纳 税人救 济权 的重 要保 障 与其他很多国家机 关不 同 . 法律赋予 机关 的征税权便正是纳税人 的义务.
之 一的《 行政复议法》对此却并 没有 了其很强的强制执行能力 。 , 如果行政
完全可 以通过行 使强制 执行权来 实
现 税 款 征 收 目的 。 况且 . 样 的措 施 这
而 纳税 人 的权 利也 正 是税 务 机关 的义 规 定 。根据 《 税务机关 行政 复议法 》 二十 二 复议之后纳税人不交税 款 . 第 务 ( 税 服务 )从 这 个意 义上 来 说 . 条 . 务行 政 复 议 审 理 方 式 以 书面 审 纳 。 税 税
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义务与纳税人的权 查为原则 . 必要 时行政复议机关可 以 利有着同样的内容 ,是分别从权利和 听取意见 这种办事程序极不利于纳
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

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作者:张守文时间:2007-11-22 9:39:00一、论题的提出有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是各国税法至为重要的内容,由此使税法权利与税法义务具有了税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
[1]尽管对于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究竟应强调权利本位还是应强调义务本位等问题,学界尚众说不一,但税法义务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法更加侧重于对税法义务,特别是纳税主体的税法义务作出规定。
在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也非常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履行。
但从法治原则的要求来看,各类主体的税法义务的履行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无论是在税法理论还是在税法实践方面,都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由于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对应性,因而如同税法权利的多样性一样,税法义务也并非单一的。
不仅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法义务不同,而且税收实体法上的义务与税收程序法上的义务也不同。
限于篇幅和基于对问题内在价值的考虑,本文仅选择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它在纳税主体的实体法义务中最为重要)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而对于纳税主体的程序法义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对于纳税主体以外的义务人一一即在税法上并不负有直接的纳税义务的相关义务人-所承担的税法义务,以及对征税机关的税法义务,则基本不予关注,以求使论题的探讨相对更为集中。
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是其诸多义务的核心;税收征纳活动主要是围绕纳税义务的履行而展开的。
纳税义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例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足见对纳税义务这一基本义务的重视。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纳税义务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这足以说明纳税义务对于国家与国民之重要。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税法理论发展的非均衡和晚近,有关纳税义务的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还相当薄弱,比如,纳税义务有何种性质?它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成立?它有哪些种类?其继承和终止原因有哪些等等。
税法原理

税法原理1、税之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从法学视野中观察的税具备法定性、普遍性、公共对价性三个特征。
2、税收价格论也被称之为新利益论。
3、税是公共对价的公法之债4、从《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后,随着税收是—种公法之债的观念的产生,人们对税法的认识发生了转变。
5、从语问的逻辑关系来说,财政与税应为种属关系。
6、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7、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
8、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9、行为与目的税法,包括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和烟叶税法等10、税法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11、一般来悦,一个主权国家主要参照下列原则来确定本国的税收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二)属地原则(三)折衷原则。
12、课税要件法定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 2.法律优位原则13、课税要件明确原则:税收法律中有关课税要件规定,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其意义还必须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产生歧义,以防止征税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课税要件,即有关创设税收权利义务的规范的内容、宗旨、范围等都不应是模糊的一般条款,而必须巾法律明确规定,从而使纳税人清晰认知其意义。
此即“课税要件明确原则”。
14、税法学可称为以对税之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为目的的法学学科。
15、在对税的理解上,中国传统的税法理论完全可以归入权力关系说一类。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6、税权,是指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税收有关的权力(利)。
17、课税权作为一个特定的税法范畴,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专属性。
第二,法定性。
第三,不可处分性。
18、地方政府同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
19、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1)增值税(2)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5)资源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7)印花税20、税收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核心的权力。
论“税权”的纳税人权利内涵

管权 的 同时 ,亦应 不可 免除 地负有 依法征 税 的责任 : 同 样, 纳税人不 仅有义务诚 实纳税 , 也依税法享有 不可剥夺 的各项纳税 人权利 。税 收征管权 与纳税人权利则 在其 中
起 着直接 的主导作用 。纳税人应 当具有权利救济 或制约 税 收权力 ,以应 对可 能出现的税收权 力滥用或失衡 。所 以, 从 这个 角度来 看 , 税 权作 为税收 法律关 系 的内容 , 不 仅包 括 了征税权 力 , 亦 应包括 了纳税人权力 , 是各方 主体 享有 的权利 ( 力) 的概括 。 . ! !
纳税 人权利 ,从而纠 正纳税人权 利义务 的失衡 状态 。所
以, 对税 权作广 义的理解 , 使其包 含 国家税权 力和纳税人 权利 . 统 一于权力 和权利 , 具有法权 公平保护 的意义 。
二、 税 权的 辨析
( 一) 从税 收 法律 关 系的权 利义务 内容 来看 税收法律关 系是指 国家和纳税 人之间 ,在税 法所调
整 的税 收活动 中所发生 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在税 收法律 关 系的征税 主体 与纳税 主体 中,征税 主体既享 有税收权 利—— 税收债权 , 也 享有税 收权 力—— 国家征税权 ; 纳税 主体则 相应享有 纳税人权 利与作为 整体 享有 的税 收 同意 权。 r 3 ] 从权 利义务对 等关系来看 , 税 务机关在享 有税收征
认为税 权是权力 与权利 的统一 。[ ] 现代 法学认 为法作为 调整人们外 在行为与社 会关系 的强制规 范 ,以权利 和义务在 不 同主体 间的配置 为手段 来实现 在法律 现象 的所有 环节 以及 法律运行 的全过程 中. 通 过对权 利 、 义务 的设 置 , 实现 “ 权利 为本” 的价值 。 其 强调法学研 究 的重 点和核心 , 应 当是 权利 。[ : ] 在研究 税收 法律关 系中的纳税 人权利 义务 时 ,不仅要 改变过去 过分
我国税源管理方法的国际借鉴

我国税源管理方法的国际借鉴摘要:相比美国发达技术基础上的税源管方法,德国非理性人假设下的税源管理做法,日本市场化模式下的税源管理经验,我国的税源管理还有很多改进的空间。
我们需要探索建立网络化基础上的税银合作,“核定”征收基础上的分类申报,评估分析基础上的纳税稽查,税企平等基础上的中介服务。
关键词: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征收我国税源管理在理念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税务部门应有的重视,但是受种种因素的影响,税源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
了解国外在税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借鉴一二为我所用,实为必要。
一、我国税源管理情况在当前任务式税收工作中,税收任务永远是工作的第一目标,在有的地方还可能是唯一目标。
围绕着税收任务,各地税务部门都将税源管理的重点集中在大企业上,对小企业缺乏“关爱”。
新税源逐渐显露的形势下,税务部门受事项性工作增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难以对新税源实施有效监管。
作为税源管理的纳税评估与分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税源分析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
二、国外税源管理方法概述(一)美国——发达技术基础上的税源管理1、税收登记上代码具有唯一性,部门合作务实高效。
美国的个人以社会保障号作为税务代码,所有的涉税事宜必须通过该代码来完成,并且银行账户与税务账号绑定在一起,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有制度和机制作保障。
2、信息收集上以共享平台为核心,稽查后审主义较明显。
美国的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社保等多部门联网,对涉税信息的收集比较简单,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来收集相关评估信息,分析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定纳税人纳税充足率,以确定进入稽查程序的纳税人。
3、办税事务上体现了高度的社会化,税收中介具有“非专业性”。
在涉税事务的代理资格上,除了专业化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以外,还有非专业的社会人员,只要具有税收相关知识都可以从事报税师工作,甚至是一些高校的学生也就有报税资格,税收市场化的特点明显。
(二)德国——非理性人假设下的税源管理人具有“恶”的一面促使德国“只相信”成文化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实验室式家庭厨房就是德国“非理性人”的一个折射,德国税源管理过程也因此体现了其固有的特色。
个人所得税心得体会.doc

个人所得税心得体会篇一:我对《个人所得税》的体会我对《个人所得税》的体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2003年为1418亿元,2004 年1737.05亿元,2005年为2093.91亿元,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大,约为6%-10%,仍是“小税种”。
为什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低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征收办法出现“不合理”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首先我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
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
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婚后赡养家庭人员数等影响家庭开支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
同样月收入2000元的纳税人,一个是单身汉没负担,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要支付赡养费、教育费乃至医疗费。
但两者却执行每月1600 元费用扣除标准,这显然不公平。
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
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太多,既不规范又不完善,给予个人诸多借口合理避税。
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由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税漏税,因此应简化征管工作,提高总体征管能力。
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缺乏纳税的自觉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没有牢固树立公民纳税思想,造成近几年许多人收入水平提高了,但仍未树立纳税意识。
不了解税法知识,主观上对纳税有抵触情绪,缺乏纳税的主动性。
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
税务部门的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税务工作人员本身不能系统的把握税法知识,不能有计划、有力度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
造成稽查力量较弱,处罚难以从严从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效果,逃避个税的成本低,使得税收漏洞拉大。
监控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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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
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从无到有,逐步趋于完
善。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以及国务
院、财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税收征管法规、规
章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税收
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
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作出决定,
对《税收征管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
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统一了内外有别的征管体制,对保障
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税收征管
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不能适应我国财税
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体制改革的要求。2001年4月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以
下简称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尽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完善
了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但我们认为仍很有必要探寻税收征管法
律制度所蕴涵的法理意义,进而有助于促进税收法治和税法学的发展。
本文欲作一次尝试,探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
意义,以引起学界对税法理论和税收法治的关注。转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