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100表)绪论一、命题的重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2)★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表-3)审判控诉(二)刑事诉讼主体(表-4)辩护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6)★★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7)★★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8)★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9)★★★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但不追究责任(刑诉法第15条)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主要内容: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心考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表-12)(刑诉法第82条)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勘验员保证人见证人都不是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主要内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核心考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交叉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特殊地域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一、立案管辖(一)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表-19)(刑诉法第19-22条)★★(一)一般地域管辖(表-21)(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三)特殊地域管辖(表-23)(《高法解释》第7-14条)★★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表-24)(《高法解释》第20、21 条)第五章回避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5)(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主要内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核心考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指定辩护;拒绝辩护注意: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二)辩护权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的区别(刑诉法第96条)(表-30)★★五、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表-32)第七章刑事证据主要内容:证据的基本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阶段(表-3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院排除非法供述的程序(表-3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表-36)(《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3第八章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拘传;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核心考点:取保候审;逮捕扭送:普通老百姓实施的:现行犯和在逃的人—正在实施犯罪并被发觉,通缉在案,越狱在逃的;正在被追捕的;非强制措施★一、拘传与传唤(表-43)(刑诉法第92、151条)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保证方式(表-44)★四、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高法解释》第80、81条)(表-47)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内容: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核心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表-48)第十章期间、送达主要内容:期间;送达核心考点:期间的特殊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和不计入);期间的补救第十一章立案主要内容: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核心考点:立案的条件;对不立案的监督★★一、立案材料的来源(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表-51)(刑诉法第83、84条) 20★★★二、立案的条件(表-52)三、立案的程序(表-53)第十二章侦查主要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核心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鉴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第91-100条)(表-54)二、勘验、★★检查(表-55)(刑诉法第106-108条)★★★三、搜查与扣押物证、书证(表-56)(刑诉法第109-116条)见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留臵送达辨认在必要时第十三章起诉主要内容:刑事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的方式;审查起诉的结果;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核心考点:不起诉;补充侦查三、审查起诉的结果(表-64)(刑诉法第141-142条)★★★四、不起诉(表-65)(刑诉法第142-146条)五、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表-66)(《高检规则》第351条)★★★六、补充侦查(表-67)(刑诉法第140条、《六机关规定》第27条、《高法解释》第157、159条、《高检规则》第348-350条)审查批捕中没有补充侦查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主要内容: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核心考点:公开审判原则;审判组织★★三、审判组织(表-70)(刑诉法第147-149条、《高法解释》第111-115条)、《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9、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4、5-8、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8、9条)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主要内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判决、裁定和决定核心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法庭审判;审理程序的中断;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71)(刑诉法第150条、《高法解释》第117、179条、《六机关规定》第37、38条)(表-74)开庭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席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能预见恢复庭审;中止审理、不能预见恢复庭审;终止审理)(表(表-76)(《高法解释》第184条)对不立案申请复议,原决定主体复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决定回避人员不服回避决定,原决定机关;★★★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简易程序(表-77)(《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八、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表-79)(《高法解释》第6、207-216条)★九、判决、裁定和决定(表-80)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主要内容:上诉和抗诉;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二审的审理结果;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核心考点:上诉和抗诉;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的审理结果★★★一、上诉和抗诉(表-81)二、全面审查原则(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民诉刑诉审查请求事项;(表-82)(刑诉法第186条)★★★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83)(刑诉法第190条、《高法解释》第257条)★★★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84)★★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刑诉法第198条、《六机关规定》第48条、《高法解释》第288-295条)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表-89)(注意:《高法解释》第274条、276条、277条、279条、285条废止)主要内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死缓案件的复核核心考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内容: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核心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表-90)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范围:超期羁押:都有取保候审:辩护人中的律师;应当指定辩护人:盲聋哑,限制,未满18判死刑;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当事人;取保候审:先行拘留: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上诉抗诉申诉刑事拘留时间:审查批捕期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表-91)(刑诉法第205条)市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二审抗诉书(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有二审抗诉权,只有最高院没有二审抗诉权;第十九章执行主要内容:执行机关;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其他刑罚的执行;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核心考点:执行机关;停止执行死刑程序;财产刑的执行;监外执行(刑诉法210-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刑法第53条、(表-99)(表-100) 40。
《刑事诉讼法》修改论略——从现代法治的眼光审视

原则决 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 中司法在 程序方面 具有 以下
特 征{ 动性、 被 公开性 、 明性 、 与性 、 历性 、 中性和 透 参 亲 集 终结性 。这要求法院在 解决利益争端的过程中不得偏 向 ] 任何一方 , 并且不能有任 何积极 的主张。L ̄ , t r 不能动不动 'J , 就去“ 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甚至 也不允许法 院去搞什么 , “ 送法下乡” 司法存在 的价值就 是为给 争议双方提供一个 。 理性对话 的平 台, 促使双方通过和 平的方式从根本 上解决 争议 。具体 到刑事司法领域 , 司法 的价值就在于 给争议的 双方—— 作为 国家 追诉机构 的警检机 构和 刑事案 件 中的 嫌 疑人 、 告人提供 一个理性 对话 的平台 , 被 促使 双方 当事 人通 过控诉与 抗辩的形 式终结 性地解决 嫌疑人 是否 构成 犯罪 并应否该承担刑事责任这一争端 。
( 山西 大学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要 : 从现代法 治的角度来看 , 国现行 《 我 刑事 诉讼法》 存 在着诸 多缺陷 。通 过对 《 刑事诉讼法》 的基 本理念 、 立法技 术、 基本制度等 问题做 出法 治的 审视 和分 析, 望能够从 希 形式和 内容两方面为 我国即将进 行 的《 刑事诉 讼法》 的修 改完善 以及刑事法 治理 想的实现做 出贡献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 代法治; 本理念; 现 基 基本 制度;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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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修改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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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法治 的角度对 该原 则加 以审视 , 便会 发现将“ 惩罚犯 罪’ 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很有问题。 作 现 代法治的一个基本 原则是司法 的超 然和独 立 这
一
从现代法治的眼光 审视
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
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和理念共35页

谢谢!Βιβλιοθήκη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和 理念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诉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制度发展

予 了强制 措施 以惩罚教育 、 刑罚预支 、 证 据发 现以及犯罪预防等额外功能 。这 次 修 改将从 制度 上彻底 改变 了这一弊 端 , 专 门 以法条 的形式将 逮捕条 件 中“ 发 生 社会 危险性 , 而有 逮捕 必要” 的规 定细化 为“ 可 能 实施 新 的犯 罪 ; 有危 害 国家 安 全、 公共安全 或者社会 秩序的现实危险 ; 可能毁灭 、 伪 造证 据 , 干扰证 人作 证或者 串供 ; 可能 对被 害人 、 举报 人 、 控告人 实 施打击报 复; 企 图 自杀或者逃跑 ” 五种 具 体情形 。增加规定 了检察机关 审查批捕
行 检察 制度在本 质上是 一致 的 , 它从法 律 层 面 对 我 国 现 行 检 察 制 度 地 提 出 了新 要求 。 f 一) 进 一 步 增 强 人 权 观 念 。 修 改 后
・
、
刑诉 法赋 予 了检 察机关 的技术 侦察权 。 在 刑事强 制措施 方面 , 过 去无论 是在制 度设 计还 是在 实际运作 中 , 均存 在功 能
时讯问犯罪嫌疑人 、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以 及 逮 捕 后 对 羁 押 必 要 性 继 续 审 查 的 程
的刑诉 法将 “ 尊重 和保 障人权 ” 作 为一项
基本原 则贯穿 于刑诉法 始终 , 既 贯 彻 了
诉法 分则的具体诉讼制度 和程序 中都严 格 地贯彻 了这一 点 。例如 , 在 完善证据 制度 中 , 规 定不得 强迫 任何人证 实 自己 有罪 , 确立非法 证据排除制 度; 在完善 强 制措施 制度 中 , 完 善 了逮捕条 件和人 民 检察 院审查批 准逮捕 的程序 , 强调检 察
嫌疑 人 的程序 , 适 当延长 了特别 重大复 杂案件传 唤 、 拘传 的时 间; 增加规定 了询 问证人 的地点 , 完善人身检查 的程序 ; 在 查询 、 冻结 的 范 围中增 加 规定 债券 、 股
刑讼法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理论(三)刑事诉讼实务(四)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指导下,刑诉法研究方法包括:(一)分析与比较的方法(二)历史分析的方法(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四)价值分析的方法(五)经济分析的方法(六)阶级分析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司法公正,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制定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具体目的如下:(一)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1、直接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广泛目的,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1、能够保障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人格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能够以独特方式保障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
3、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或认可裁判的公正性,有助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发挥最佳效果。
二、制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还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包括:理论依据、重要依据、基本依据。
三、理论依据宪法规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指定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依据: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2、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4、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5、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重要依据:宪法中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基本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在《宪法》第33条、37条、38条、40条、41条、125条、126条、127条、129条等。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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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奚玮尊敬的各位法官: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的164个条文,到1996年的225个条文,法律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简单、概括、抽象,因为数量少,所以满足不了刑事诉讼的需要,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而就产生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规则、人民法院有自己的解释。
这些规定、规则和解释中,程序与程序、程序与规则、程序与原则、制度与规则之间冲突碰撞,缺乏有机衔接与制度配套。
而且,有些法律条文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增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亟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增添和修改法律条文。
更为重要的是,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相比,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几个因素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两次“修宪”的影响。
具有“应用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在宪法修正之后与之俱进,通过修改积极彰显宪法的精神,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宪法的实施。
另一方面是执政理念的变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执政的新理念。
在刑事司法领域,党和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推动“社会和谐”指引了方向。
第三,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与上述两个公约的有关要求相比,显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第四,2005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各缔约国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同样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以贯彻落实该公约的要求。
最后,从观念层面来看,10多年来,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人们对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的理念已广泛接受,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正日益深入,“程序无用”或“程序附庸”的错误观念已经得到扭转。
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就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立法修改,改革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健全刑事程序法制。
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坚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三大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直接追求目标。
其中,惩罚犯罪体现着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如果社会上没有发生犯罪,国家也就没有追诉犯罪和惩罚犯罪以恢复秩序的职责,刑事诉讼制度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通常仅狭义地理解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在实体上,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保证有罪者依法受到公正的惩罚;在程序上,保证被追诉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反映出秩序、自由等主要价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美国学者帕卡于1964年提出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模式的一对范畴。
虽然基于类型化分析的需要,帕卡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定位为两种相互对立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但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者并不冲突;即便发生冲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也能够实现这两者的相互兼容。
1.刑事诉讼绝大多数制度都既有利于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惩罚犯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发生冲突。
2.尽管有些制度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可能发生冲突,但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这种冲突能够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3.从各国犯罪率来看,重视保障人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犯罪率并不比大陆法系国家高,这也证明强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并不必然削弱其惩罚犯罪的机能。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司法实践证明: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并非追求过程的公正,而是为了在结果上获得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判。
可见,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是公正的,并得到遵守,多数情况下实体公正能得到实现。
程序亦有其独立价值,这些独立价值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必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民主、法治、人权、文明等精神,并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
换言之,从尊严、平等等价值维度加以分析,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被对待与他们获得何种实体结果同样重要。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互有联系但却又彼此相异的两个范畴,它们各自有其独立的价值内涵和判断标准,虽然相互影响,但却不能相互代替。
那种认为“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处理就应视为公正”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鉴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着力提升程序的价值,崇尚程序法治,明确程序制裁。
(三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时间、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诉讼成果之间的比例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对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双重难题。
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因为其公正问题在过去的几百年历史中已经基本解决,因而只需要关注解决效率问题。
我国既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现代化,又要实现诉讼效率的“后现代化”。
在公正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要关注效率;在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尚未确立的条件下,又要落实简易程序;在被告人权利保护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现在又强调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并且都是很现实和紧迫的。
这可能正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难点所在。
因此,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必须实现诉讼价值观的转变。
我们认为,理想的诉讼价值观应当以“均衡”为原则,在兼容并蓄的基础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一致,平衡发展。
如果发生冲突,则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该围绕公正、高效、权威三大价值目标进行。
在公正、高效、权威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以公正为灵魂,构建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架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改革开放未全面展开,法学研究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建立的,因而滞后于当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前进步伐,对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些共同性原则也体现不够。
我认为,根据现代司法的潮流和中国实际,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明确增加规定以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
2.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3.刑事和解原则。
“4.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原则。
(二关于刑事辩护问题加强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内容。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该法中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
为了确保新《律师法》的创新规定得以实施,刑事诉讼法也应对辩护人的这些权利予以确认。
对于新《律师法》没有作出规定而又与辩护权利保障相关的制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还应当予以补充。
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1.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2.加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3.有效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4.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5.赋予律师言论豁免权。
6.赋予辩护人的拒绝作证权。
(三关于证据制度问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内容。
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的若干错案暴露出现行刑事证据制度之缺陷。
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必然趋势和当务之急。
我们认为,对于证据制度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保证重要证人出庭作证。
4.确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问题是近些年来理论界争论激烈的热点问题。
在诉讼证明理念上,我们主张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四关于强制措施改革问题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监视居住制度。
基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常常滥用监视居住,变相羁押被追诉人。
应本着严格控制监视居住的适用、强化被监视居住人权利的精神,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现行的监视居住制度进行改造:(1提升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缩小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2强化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3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救济权。
应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对监视居住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2.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逮捕制度。
应本着从严控制逮捕的适用以及强化逮捕程序的正当性之精神,对现行的逮捕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提高逮捕的条件。
(2增加规定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
(五关于不起诉制度改革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不起诉、裁量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不起诉形式。
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追求的价值目标日益多元化。
而刑事诉讼法对裁量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只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条件限制得相当严格,适用空间很有限。
因而我们建议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增设附条件不起诉。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可作如下设计: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而且犯罪嫌疑人为初犯的未成年人(18岁以下、初犯的老年人(70岁以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者、过失犯罪者、防卫过当者等,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确定1—2年期间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考验期。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命令被不起诉人具结并履行如下义务:(1书面悔过;(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4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5必要时,可以命令被不起诉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6需要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的,可以命令被不起诉人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
被不起诉人违反以上命令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一并提起公诉。
(六关于简易程序问题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各种不同形式的简易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英国由治安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在美国,按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0%。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简易程序”,它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利于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使刑事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但现行法律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限制较窄,而且未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