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票据法国际商法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付款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赠与、公司分立或合并等。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01
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一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影响另一票据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就应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因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02
例如,某A假冒 B的签章向 C签发一张汇票由 D付款,C 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E 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F 又将其背书转让给 G(假设其中的受让人均无过错并支付了对价),当 G 到 D 处请求付款时,D主张拒付。这时B作为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当然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02
票据伪造的效力。
对伪造人的效力。
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明文禁止伪造票据,伪造者又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真实的名字,因此在票据流通转让以前,伪造的票据是绝对无效的,伪造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前面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指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依据刑法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对伪造票据者追究诈骗罪或者伪造有价证券罪,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第13章票据法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第六章 票据法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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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汇兑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的种类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法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关注:票据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
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甲向乙签发 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取得 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丙按期向A银行 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的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为由 拒绝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 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拒绝支付符合规定 B.A银行拒绝支付不符合规定 C.如果乙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甲可以以 此拒绝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D.即使乙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甲仍需要 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①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②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③不符合规定签章的法律效力:如是出票人的签章, 票据无效;如是背书人的签章,则其签章无效,但 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仍有效;如是承兑人、保证 人及不具备票据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则其签章无效, 但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仍有效。 ④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 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B: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① 票据原因无效或不存在 ② 欠缺对价 ③ 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 ④ 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 2、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它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 ① 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 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 三种: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概念 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 据行为 2、法律后果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 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 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 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3、责任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 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票据法

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 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 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 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 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 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 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 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
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 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 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 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 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 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 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 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 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 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 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 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 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 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 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 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 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
(二)当事人 二、票据基础关系 (一)原因关系 (二)资金关系 (三)票据关系 (四)票据预约关系
司考: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 司考: 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 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 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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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覃有土P316)一、票据概述(覃有土P316)(一)票据概念广义: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本票、支票、汇票狭义: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指狭义。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一种设权凭证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有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票据所反应的权利:票据形成后新创设的权利,不是票据形成所固有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签发而产生,签发前不存在●证权凭证●其他有价证券:形成前权利已存在,如提单签发前,当事人已取得所有权,股票基础权利、义务甲乙票据权利、义务基于票据的设权性,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消灭,并不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完全证券: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有价证券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不完全凭证:权利和权利凭证可以分离而存在,股票、债券、仓单、提单行使权利不以出示权利凭证为限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覃有土P38)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法,持一定的保留态度。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态度,着眼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时常经济处于起步阶段,票据意识和观念还未完全形成,商业信用现象不够乐观,利用票据骗取财物、资金的现象屡屡发生,故有此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确认了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P121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诸如买卖、运输、承揽、保管、租赁等交易关系中的货款、运费、加工费、保管费、租金支付义务而签发或者转让票据。
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消或者票据的签发、背书等无原因关系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确立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基于助长票据流通和确保交易安全考虑,在经济生活中,为使交易迅捷,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很少顾及或根本不去关心对方所交付的票据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取得,在客观上也没有能力去获取这一信息。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交易中已成为一种主要的交易形式,因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不能兑现,是一种主要的交易形式。
因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不能兑现,是一种主要的商业风险。
规避这一风险加强商业信用力度的举措是增强票据的外观效力,即法律仅仅依据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只是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该认定票据有效,除能证明持票人恶意,就应认定为持票人享有权利。
对商事主体来说,在取得票据时只需审核票据的外观,无需了解票据以外的事情。
对付款人来说,一张票据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付款人使无从知道持票人是何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
付款人只能籍票据外观确定其效力。
票据若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其效力只能依外观予以确认,而不问票据的取得是否有因,基于何因,也不问引起票据签发、背书、保证、承兑行为实施的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或是否被撤销。
纵然票据的取得无任何原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票据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
各国票据法均肯定了票据的无因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持一定的不保留态度。
票据法颁布前,使用1988年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票据是有因的。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权利证券化①票据格式化的统一:交易客体定型化。
票据法109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②票据交易程序的定型:交易程序定型化,提示承兑的期限。
③票据记载事项法定,为确保安全,票据法对票据记载事项作了严格的要求,凡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
如我国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其效力的证券,即使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其效力。
如:甲欠乙1000元,签发票据错写为10000元,乙将票据背书给丙,若丙要求甲承担一万元责任时,甲不得以该票据记载错误来对抗丙。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从先前的主要用于银钱输送,演变为主要作为信用工具使用后,票据的流通性便成为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
票据流通,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各国票据制度无不鼓励、促进票据的流通。
美国将票据称为“流通证券”,“流通证券法”。
为助长票据流通,各国票据制度对票据权利转让及相关方面的规定均有制于其他民事权利转让的规定。
(1)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无须告知义务人,更无须经义务人同意。
各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民事权利的,应通知义务人,我国合同法,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
(2)票据权利的转让,权利受让人不继受转让人权利的瑕疵。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持票人例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其他民事权利在转让时权利的瑕疵一并让与。
义务人可以基于对原权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权利受让人。
《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P78(3)票据经背书转让后,背书人应对票据的承兑或付款负担保之责。
一张票据背书次数越多,其担保力越强,持票人所受风险越小,其他民事权利中,转让人对权利受让人不负担保之责。
受让人受让权利后,若义务人因破产,无清偿能力而无力履行义务时,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同为一人时,不发生民法上的混同。
该票据仍有转让的可能。
其他民事权利因权利人与义务人归于一人而消灭。
(三)票据种类(覃有土P322)1、法律上分类本票票据法德、法、日“三票二法”汇票支票:支票法汇票:支票包含在汇票当中美:票据本票汇票我国:票据本票支票2、学理上的分类(1)以票据是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标准预约证券:约定自己于到期日付款的本票委托证券:委托他人于到期日付款的汇票、支票(2)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信用证券:主要用于信用的汇票、本票支付证券:主要用于支付的支票(3)以票据的到期日为划分标准定日付款的汇票远期票据:以将来某一期日届至为付款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支票本票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汇票(四)票据的沿革(覃有土P323)张国键,《商事法论》,“票据之发生,起源于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所发行之兑换证书。
”①12世纪,地中海沿岸意大利城邦国家商事发达,贸易繁荣,贸易频繁造成异地输送金钱及货币兑换的需要。
由于交通不便,金钱笨重,异地交易携带不便并伴有风险,另外,一国货币进入另一国需兑换,造成烦琐与不便,为避免金钱输送困难,简化交易手续,绕过贸易障碍,便产生了货币兑换业务。
商人欲去异地交易,将金钱交给一地的兑换商,兑换商给付商人兑换证书,该商人到另一地后将兑换证书交给兑换商在该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换取金钱,从运作方式来看,欧洲12世纪的兑换证书是近代本票的雏形。
②13世纪,异地汇款数量与日俱增,原本与兑换证书合并使用的付款委托证书发生独立的效力,商人凭兑换商签发的付款委托书请求异地付款人付款。
兑换商对其签发的付款委托书负担保之责。
③16实际出现了背书制度。
票据成为可以转让的流通证券,票据功能从先前的汇兑作用发展到信用作用,性质发生变化,票据不再是一种金钱输送和兑换工具,是一种信用工具。
④17世纪中叶,英国富商将巨额款项存入金钱买卖业的金银佃工商人,受款的商人向富商签发收据,该收据富商凭收据收款,受款的商人见票即付。
后来,受款商人收到存款时向存款人交付存折,内附空白提款凭证若干,存款人于需要时在提款凭证上做必要填写后去受款商人处取款。
支票制度起源与此。
⑤我国于唐代时便有称为“飞钱”、“贴”的票据当时,交易繁荣,交通不便和金钱沉重给商人携款外出造成极大的不便,出现了以券代币,以飞钱为形态的凭证。
商人将钱币交付富户换取“飞钱”,携券往异地,收受飞钱的一方从富户那里凭券取款。
宋代,出现“便钱”、“交子”。
朝廷设“便钱务”,从事便钱兑换事务,商人将现金交付本地的便钱务,取得便钱往异地,便钱务则命令各地机构向持便钱者支付现金。
“交子”业务起源于民间,为避免钱币携带不便,从事金钱保管业务的商人设“交子铺”,向商人发行交子,商人携交子去异地,从异地交子铺兑换现金。
后因经营交子业务的商人衰败,信用锐减,危险增加,交子业务遂由官方接替,朝廷设立交子务,发行官方交子,禁止民间交子发放。
二、票据法概述(覃有土P327)(一)票据法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二)特征1、票据法具有技术性不含道德规范,无善、恶之分2、票据法具有二元性(1)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2)为任意性规范,含有强行规范(3)为实体法,但有程序性规定(4)为国内法,但包含国际统一性(三)票据法法系(范健P190)1、20世纪30年代(1930年)以前,世界上存在着三大票据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①法国法系,将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②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流通功能,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使其具有无因性。
后来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的代表,影响日渐扩大。
③英国法系,影响整个普遍法系国家,也注重票据的信用作用、流通作用、无因性,强调对正当持票人的统一,但与德国法系重视形式相比更重视实际。
立法体例上:法、德:汇票、本票统一立法,单独制定支票法英:三票合一的立法形式2、1930年、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先后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一系列票据法公约。
公约以德国票据法系为基础,参加的国家基本上是大陆法系国家,德、法、绝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部分拉丁美洲国家,但,英、美未参加日内瓦会议,拒绝参加公约,坚持自己的票据法传统。
现在,世界上存在两大票据法法系: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法系、英美票据法系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着手起草国际统一的票据法草案1988年12月通过《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尚未生效。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覃有土P335)票据关系与票据相关的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票据债权人:享有权利,如收款人、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承担义务,如出票人、承兑人2、票据关系种类(1)票据发行关系: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票据背书关系:背书人、被背书人(3)票据承兑关系:承兑人、收款人(4)票据保证关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5)票据参加关系:参加承兑、参加付款(6)因履行票据债务所形成的关系: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外的人履行票据债务后形成,如保证人(二)非票据关系(覃有土P338)票据关系以外的,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①汇票上的回单签发关系②票据的返还关系③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④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的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⑤利益偿还关系⑥损害赔偿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四、票据行为(覃有土P342)票据行为是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共六种: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我国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五、票据权利(覃有土P350)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