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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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绪论

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

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学科。

因此可以将比较法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的研究。

第二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第三层次,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体系(制度)之间关系的研究。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用以研究的信息应该是当前的、最新的。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研究。

4、翻译问题。

5、过时的法和“活法”。要研究“活法”。

6、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有时背景和目的更重要)

(二)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关于可比性问题。比较的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

2、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可比性。

3、解释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和相似。关键是如何把哪些因素看作是形成法律制度的因素。

4、对比较结果的评价。

(三)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交往是比较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是比较法特别是研究不同法系之间关系的比较法兴起的经济根源。观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要把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联系起来。

2、本国法与外国法的联系。现代社会,各国的法律之间相互借鉴、吸收、移植的现象比比皆是。

3、简述比较法研究的程序。

(一)规范的比较的程序:(1)准备阶段。(2)分析阶段。(3)比较异同。(4)综合阶段。

(二)功能的比较的程序:(1)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即找出共同的起点。(2)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即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3)对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研究。(4)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6)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的预测未来的发展。

4、比较法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在理论上,比较法的作用有:(1)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扩大法学视野。(2)确认不同法律体系的共同性和法律的发展趋势。

第二、在实践上,比较法的作用有:(1)立法上的比较与借鉴。(2)执法、司法中的作用。(3)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5、试述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教学指导P38-39)

第二专题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1、试述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基本单位。一般地说,法系就是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和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系概念的多样性与法系划分标准的多样性有关,它涉及到时空因素、学者的主观态度、政治立场、社会地位、个性特征等。

2、为什么要划分法系?法系划分有何意义?

为了便于对世界上现存的林林总总的法律秩序的把握,人们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法律秩序归入为数较少的几个集团,于是就有了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在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法系划分的理论意义。法系划分的理论意义是指它对比较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印完善的意义。第一,“法系”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概念,它的提炼和使用,标志着比较法学自身的发展,证明着比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

地位。第二,法系是比较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第三,法系这一概念的产生标志着比较方法自身的成熟。

(二)法系划分的实践意义。法系划分的实践意义是指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具体意义。第一,有助于简化认识对象,提高研究效率。研究者们才能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第二,科学地划分法系是科学地认识不同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

3、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当代世界最有影响的法系。

(一)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1)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正义和道德规范一样,是人们的行为规则。(2)成文法和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主要形式。(3)民法长期内是法学的主要基础。(4)罗马法的影响根深蒂固。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1)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不否认制定法的作用。(2)法律结构上,普通法主要是从公法发展起来的,私法方面的内容不占主要地位。(3)普通法法系比较程式化,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和判决执行方面的规定比较多。(4)英国普通法是该法系的基础和核心内容。

4、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教学指导P42)

5、试述对于中华法系的不同认识。

中华法系一般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律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法律的总称。一种是认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只是律典的特征,而不是中华法系的特征。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华法系是道德律与制定法共同组成的立体性体系。在这三种观点之外,还有更多的著述在论述中华法系特征时,有意或无意回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一提法,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否中华法系或律典的特征,持以质疑态度或尚未就这一问题形成本人的成熟意见。

第三专题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研究

1、试述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沿革及其危机。(教材P118-120)

大陆法系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的悠久传统。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私法的划分,“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为公法,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而私法则分三部分,是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之和。”

17、18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法、私法划分奠定了基础。普遍的观点认为,在私法,法主体的双方都是私人或私团体;反之,在公法,法主体的双方或最少一方是国家或在国家之下的公团体,而主张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即在于此。

20世纪以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出现了危机。危机表现在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混合法的出现。这些情况说明了公法和私法的深度融合。

2、简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渊源上的区别。

(一)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另外条约和认可的习惯也是法律渊源。判例、法理或一般原则只在特定意义上具有说服力,可以视为法律渊源。民法法系国家没有判例法。

(二)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判例法和制定法。

3、简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法院系统各自的主要特点。

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的政治法律结构中,法院系统具有多元性的基本特征,即都是以公法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区分为基础。

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制度的差别比较大。英国的司法机构分为两部分: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系统里又可分为:上诉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国会的上议院(参议院)。美国由于是联邦制国家,因此法院采用双轨制,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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