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法律追回彩礼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分析:法律追回彩礼案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彩礼是结婚习俗中的一种传统,通常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财物。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金额不断攀升,导致一些婚姻纠纷的产生。
本案中,原告(女方)因与被告(男方)婚姻关系解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彩礼。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双方于2019年订婚。
在订婚过程中,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及其家庭支付彩礼共计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0月,双方举行婚礼,并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不久便出现矛盾。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提出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第1项情形。
同时,原告李某在婚后不久便提出离婚,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证明原告李某给付彩礼并未用于共同生活。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人民币30万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婚姻习俗中的一种财物给付,具有礼尚往来的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条件主要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3. 彩礼返还的数额:彩礼返还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彩礼金额、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给付彩礼的原因等。
彩礼退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文化在一些地区逐渐盛行。
彩礼,即男方在结婚时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被视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
然而,彩礼金额的逐年攀升,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彩礼退还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热点。
本案例将围绕彩礼退还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
婚前,张某家向李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张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10万元。
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拒绝退还。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条件。
关于彩礼退还的金额,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家庭的一种礼节性赠与,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彩礼的退还应当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年限、彩礼金额、当地风俗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彩礼金额为10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彩礼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彩礼的性质:彩礼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赠与,其性质为婚约赠与。
彩礼的给付和接受,是基于双方结婚的预期,具有附条件性。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退还的条件主要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彩礼退回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9年10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
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共向李某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5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
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2.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应退还,退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彩礼退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彩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予以退还。
2. 关于退还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李某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故退还彩礼的金额应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退还给原告张某彩礼人民币15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诚意而给予女方的财物。
彩礼的退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是否应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原则上应予以退还。
但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2)退还金额的确定退还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彩礼的金额及性质;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况;③离婚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④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彩礼返还案例

彩礼返还案例彩礼返还是指女方家庭在离婚时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男方家庭的一种行为。
彩礼返还案例在中国社会中并不鲜见,而且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彩礼返还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结婚后生活一度很幸福,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红主动提出将结婚时收到的彩礼返还给小明的家人。
小明的家人对此表示感激,并同意离婚协议。
案例二,小王与小李结婚多年,婚后生活一直不如意。
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李提出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小王的家人。
小王的家人对此表示意外,但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一提议。
案例三,小张与小刘结婚多年,婚后一直感情和睦。
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两人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小刘提出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小张的家人。
小张的家人对此表示感动,认为这是对彼此的一种尊重和理解。
这几个案例都体现了彩礼返还的一种社会风气,即在离婚时将结婚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对方家庭。
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对对方家庭的尊重和理解,也为双方在离婚时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思想,即在人际关系中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彩礼返还案例的出现,也引发了社会对彩礼习俗的思考和讨论。
一些人认为,彩礼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家庭负担,甚至成为了一种“买卖婚姻”的现象。
因此,一些人呼吁逐步取消彩礼习俗,让婚姻更加纯粹和美好。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彩礼习俗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应当在尊重传统的同时,适当改革和完善。
总的来说,彩礼返还案例的出现,无疑是对彩礼习俗的一种挑战和改革。
它既体现了双方家庭在离婚时的理解和尊重,也引发了对彩礼习俗的深刻思考和探讨。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彩礼习俗也会逐步改革和完善,让婚姻更加美好和幸福。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
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
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彩礼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成年人,双方父母均同意结婚。
婚后,李某某父母按照当地风俗,向张某父母支付彩礼共计20万元。
婚后,李某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20年10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2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能否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返还的前提是婚姻关系解除。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某已登记结婚,彩礼已支付,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某已共同生活,不属于上述情形,但考虑到张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破裂,离婚对双方均无益,且彩礼数额较大,对李某某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婚姻习俗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是一种财产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在婚姻关系中,彩礼的支付往往伴随着双方父母的意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撤销性。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返还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4)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5)双方离婚的。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彩礼(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彩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彩礼,又称聘礼,是指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物。
然而,在彩礼的给付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如彩礼数额过高、彩礼给付后离婚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彩礼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李某向王某的母亲提出结婚要求,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在婚后一年,李某发现王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1年,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王某拒绝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诉讼请求1. 判决离婚;2. 判决王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的性质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彩礼并非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
因此,彩礼的性质应属于赠与性质。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因此,彩礼返还的条件不适用于本案。
(三)彩礼返还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4. 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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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找法网结婚彩礼】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下面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为您介绍一则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
[案例]
农民工张南下打工四年,非常艰辛积攒四万元钱,相中一个姑娘,订婚张给李家过二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小夫妻接触多了,感受越来越不好,双方都很理智,决定不结婚了,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二万元彩礼金方面双方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两万元来的不容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女方说,婚结不成两个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
这样的的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应当怎样处理?
[案例分析]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
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
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
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
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提醒]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
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
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
”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
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二、彩礼返还的问题
在返还的问题是不是要区别哪些返还,哪些不返还?
1、彩礼返还范围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
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
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妇女权益保护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
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3、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1)《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而在解释(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定。
那么,生活困难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
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
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
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
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
所以,笔者认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
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4、给付彩礼的证据认定问题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
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
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
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
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
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
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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