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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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1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12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14

第三节共有................................................................................................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16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19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20)

22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23)

23

第六章占有.........................................................................................................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

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

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

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

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

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国、日本、我国

4.分类的意义:

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3)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产、质权针对动产。

4)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

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

特征的物(工农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可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3.分类的意义:

1)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

物为对象;而消费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

2)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

3)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

付原物的义务(给付不能)。

四、主物与从物

1.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为区分标准——两个独

立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2.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而居于从属关系;

3.区分的意义: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

有相反的约定时,其效力及于从物。

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

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米、酒、

土地);反之,则为不可分物;

3.区分意义:

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

2)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为标的物的,可以成立按份之债,也可以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六、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区分标准

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消耗物。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租赁与使用借贷。

七、原物与孳息

1.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带来收益的物;

2.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实、动物之出产物)与法定孳息;

3.意义:

1)孳息与原物相分离后,由孳息收取权人获得其所有权(原则上原物所有人有收取权,但土地承租人、永佃权人等有收取权);

2)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移转。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意义:

1)解决无主物归属的问题。例如,对无主物可实行先占取得;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超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

九、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单一物:在形态上为独立一体,且各构成部分已失其个性之物,如牛、马、桌子;

2.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未失其个性,而结合成一体的物,如项链和饰坠等;两个以上独立之物的结合,而且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在法律和交易观念上被视为一物。

3.集合物(聚合物):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而形成的聚合物;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如一群羊)和法律上的集合物(如企业)。

4.意义:

1)合成物在观念上始终被视为一个物,但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单一物自合成物分离后,可以独立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2)集合物可以被视为一个物而成为权利的客体,例如遗产的买卖、

企业的并购、一群羊的买卖。

第三节特种物

一、货币

1.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我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法定支

付工具

2.货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也可以作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

在其上成立金钱之债(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性质上属于种类物,是最一般的种类物;动产;典型的消耗物

3.其物质性并不重要,强调其价值形态。在所有和占有的关系上具

有特殊规则:一般来说,占有的移转会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很少

发生货币的物上返还的问题,而多用债的关系(契约、不当得利等)

来调整;例如,金钱的表现形态银行存款实际上是一种债权性的返还

请求权——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混合。

二、证券

1.广义的证券是指在特制的专用纸单上记载一定文字,表明一定财

产权利或法律事实的书据。

2.可包括票证、证书、单据、特种格式合同书、有价证券等

3.有价证券的法律性质:

1)直接代表特定的财产权利;

2)证券权利的行使以证券的持有为前提;

3)证券权利的移转原则上仅以证券的交付为必要——流通性;

4)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支付债务。

4、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物权凭证(提单)等,另外,还可区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三、与人体有关的其他特种物

1.包括可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血液、器官、精子、卵子等,也包括

死者的尸体。

2.原则上可以作为物,并且成为物权或债权的对象,但是以这些特

种物为标的的权利的行使应有特殊规则,例如,债权性的契约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卖血契约可由卖血人随时撤销、尸体虽可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应依埋葬、祭祀等目的处理,不得作为一般物而为使用、收

益等),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物权通论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各国民法典鲜有规定物权概念者,由学说界定。

2.解析:

1)物权系财产权;

2)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

入即可实现(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与债权的请求权性质不同。物权的对象是特定的物

3)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所有权——

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二、物权的特征

1.对物的支配权: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

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

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与以利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债权相区别,借用)

2.排他性的财产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内容互不相容的

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后所有人的所有权取得意味

着前所有人权利的丧失);

2)就他物权而言,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影响排他性的几种情形:A、多数人享有一个物权(共有);B、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C、数个他物权存在于一物之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数个用益物权共存、数个担保物权共存)。

3.对世权(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

1)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2)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

3)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妨碍之排除的主张。

第二节物权法

一、意义

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所有法律

二、物权法的性质

1.作为民法的组成部份,应属私法;

2.物权法中有大量强制性规范——公法性限制(如规划法)、私法性限制: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法中的意思自治形成对比(当然,物

权法仍然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地上权设立的期限、代价等)。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主义

1.两种含义:

1)物权的排他性的表现;

2)物权客体: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

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着眼于物权支配客体的确定化。

(二)物权法定主义

1.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2.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

3.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

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伦理的基础,

保证交易的安全。

4.包括

1)类型法定,并非封闭的体系,立法可以规定新的物权类型,唯在

立法确认前,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类型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

5.效果:

1)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2)如该设权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发生相应的

效力,例如,台湾民法842条第一项:“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

(三)公示与公信的原则

1.公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2.公信:依公示之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

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为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

1.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分类,或者对自有物与他人之物的

权利;

2.自物权:对自己之物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对物的使用价值与

支配价值全面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

3.他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

1)在特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定限物权

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限制物权

4.他物权根据其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传统民法上的地

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以不动产为对象(经济价值、公示方法

等决定);

6.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1.按权利的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区分;

2.不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用益物权与抵押权

3.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4.权利物权:存在于权利上的物权——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5.成立要件、效力和得丧变更的不同——动产占有(动的安全)、不动产登记(静的安全)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1.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进行区分;

2.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所有权、

地上权、永佃权等

3.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担保的

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

4.区分意义:从物权随主权利的命运。

四、其他分类

1.意定物权、法定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2.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

3.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

五、关于准物权——采矿权、采伐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物

权效果)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见物权的排他性)

二、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二)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1.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此系物权排他性的问题;

2.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3.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具有

优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示例:一物之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地上权;或者相反的情形)。三、物上请求权效力

1.意义: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

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2.主要包括三种权利: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

求权。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行为债权)——以物的存在为

前提

3.性质:依存于物权之独立的请求权。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一、意义

1.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与消灭;

2.发生: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原始取得(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

利而取得物权)与继受取得(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移转取得、

创设取得)

3.变更:主体变更、客体与内容变更,狭义上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

变更;

4.消灭: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的分离——物权的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的效果:

1)公示对抗主义: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对抗要件(对

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1141条(先受给付者其权利优先于另一人)。买卖等契约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2)公示生效主义:即使在双方当事人间,如未完成公示,仍不发生

所有权的变动。

我国民法通则72条

2.公信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一)意思主义

1.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法国、日本采此立

法例

2.物权效果与债权效果基于同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如买卖契约;

3.交付和登记的公示要求,仅是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或生效要

(二)物权形式主义

1.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行为外,还需要另有物权变动

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德国

2.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分离主义)与无因主义

(三)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1.物权的变动,除债权之合意外,还需要履行交付或登记的法定形

式。

2.解释上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

四、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

1.《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登记;

3.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约定:交付之前(买卖合同订立之时)、交付之后(价款全部清偿之前)。约定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节物权行为

一、意义

1.依物权行为的目的定义:指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

2.依内容而为定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特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3.特征:

1)属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2)属于处分行为,以物权的得丧变更为目的,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行为的形式

1.动产物权行为与不动产物权行为

2.单方物权行为(遗嘱、物权抛弃)与双方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他物权设立)。

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1.独立性:物权行为独立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行为而存在。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合意买卖契约中包含三个法律行为

2.无因性:物权行为独立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原因关系(债

权行为)不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产生影响。原因关系纵然不存在或无效,物权变动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

四、物权行为的要件

1.须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与作为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的不同;

2.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3.不动产物权经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的,须采用书面

形式,并且非经登记不生效力;(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动产物权行为以交付为特别生效要件。

第三章所有权

第一节导论

一、所有权的意义

1.所有权定义的两种方法:概括式与列举式(权能)。

2.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性质

1.全面性、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在

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不能在内容上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2.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以其内容的自由伸缩。

3.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当事人不得以契约约定其存续

期间。所有权当然可以发生移转的问题,不过这只是所有权行使的问题。

4.社会性: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受到法令限制。自由是所有权的

本质体现,每一种限制都要有正当性的说明。

三、所有权的权能

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所有物上可能的权能

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1.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本于所有权之占有,是行使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前提。所有物返还之诉针对的是占有权能。

2.使用:依物的用途,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供生活上的需要。

3.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4.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法律上之处分(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移转、限制或消灭,应指广义的处分,包括

债权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在内)。

5.消极权能: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除去他人不法的侵夺、干

扰或妨害。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制止有碍其土地采光和通风的行为,可以自力救济(如封闭土地上的通道,砍掉伸到自己土地上的树枝)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一、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先占

1.意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

事实。

2.先占是所有权起源的一种理论。

要件:

1)须为动产;

2)须为无主的动产

3)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4)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濒危野生动物)或他人有先占权(如渔业权)。

(二)添附

1.意义: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而成为新物(物与劳

动的结合);

2.添附所涉及的所有权取得的规则具有实现公共政策之目的,再用

债权上的补偿方法实现公平正义:

1)所有权单一化(物密切结合不易分离,共有不利于物的用益);2)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改变;

3)当事人间利益调整与维护(不当得利之规定)。

4)添附的原因,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对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影响。

3.附合。

1)不动产的附合: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如甲窃取

乙的钢筋、丙的水泥修建别墅);不属于同一人所有。法律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权。

2)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他人的动产相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

离需费过巨的情形。法律效果:(立法例)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

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之;如果附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例如,以他人之漆漆车,少量羊混

入他人羊群)。

4.混合:动产与他人动产结合,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的情形(咖啡与糖、果汁与汽水、羊入羊群)。法律效果: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定。5.加工:在他人之物上劳作,从而使其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动产、他人所有之动产、因加工而制成新物;法律效果(加工物的归属):原则上归属于原料所有人还是加工人(德国法采生产主义、台湾法则采原料主义,但加工增值部分超过原料价值的除外)。

(三)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等归国家所有。

(四)善意取得

1.意义: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由让

与人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

2.制度价值: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动的安全)的

平衡。

3.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

3)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4)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经由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买卖、赠与等);

5)受让人须为善意;

6)受让人有偿取得占有;

7)非盗窃物、遗失物(出让人取得占有系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经拍卖等方式取得的问题

第三节共有

一、意义

1.两个以上的人同时享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

2.特征:

1)所有权为一个;

2)权利主体为两个以上的人(区别于单独所有);

3)共有人之间不构成独立的社团。

3.类型:按份共有(分别共有)、共同共有(公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1.意义:所有权在量上可分割为份额,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共

有物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可分割为份额

2)共有人按其份额行使共有权(份额的独立性)。

3.按份共有的发生:多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例如共同出资购买),也有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者(例如因添附)

4.效力:

1)按照份额享有共有权,对物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共有人对于其份额可以为自由处分;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4)对份额的保护依关于所有权保护之规定。

5)分割请求权:共有人可随时提出结束共有关系,分割的方法——

实物分割、价值分割;协议分割、裁判分割。

三、共同共有

1.意义: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此共同关系,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对物享有共有权;

2.特征:

1)以共有关系为共有的前提

2)在共有物上不进行份额的分割

3效力: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对标的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共有关系结束前,不得提出分割共有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概念与意义

1、定义:指经权利人申请,登记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

项记载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

2、登记的意义:为不动产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

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模式及效力

1.登记对抗主义(形式登记)——法国、日本模式

2.登记生效主义(实质登记、绝对登记):德国、我国

(1)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力;(2)登记的绝对效力——公信力

(三)登记的类型

1.初始登记

2.他项权利登记

3.变更登记(主体和内容)和涂销登记(如抛弃所有权)

4.预告登记

5.更正登记

6、异议登记——并不绝对地使登记名义人丧失处分权,而是排除不

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

区分所有: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有部分按其应有部分共有。专有部分之单独所有+共同部分之共有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及利用

人(地上权人、永佃权人、典权人)间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性质:并非独立的权利,而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所有人负消极

不作为或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扩张(要求他人的权利——请求权的基础仍然是所有权或相关权利)

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相邻关系之法定性,地役权之意定性

(2)相邻关系非独立的权利,系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地役权系独

立的物权;

(3)相邻关系之成立与对抗第三人,不以登记为必要;后者须登记(4)相邻关系的调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调整,而地役权则依当事人

意思而定

4.类型

(1)邻地损害的防免

(2)排水及用水关系

(3)邻地的利用

(4)气响(不可量物)侵入之禁止

(5)越界

第四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说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这一物权是所有权质的分解的结果。

(二)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标的无主要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1.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永佃权:对他人土地进行永久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历史概念;台湾经验。

4.典权: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予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承典人、典价,典期,回赎。典权的性质——兼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

(二)、我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三)、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

*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承包经营权即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工作、养殖或畜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2、特征:

(1)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社区性。

(2)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平均性

(3)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二、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

1、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使用权

(2)收益权

(3)出租权

2、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交纳土地承包费

(2)依法定用途使用土地

(3)保持地力

(二)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限: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30—70年,特殊林木的土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三)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与消灭

1、承包经营权的产生

(1)社区内成员凭借其社员资格按平均分配原则所获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2)社区外成员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农村社区成员因各种原因虽户籍迁移变为城镇社区成员,并获得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

(2)农村社区成员自愿抛弃农地承包经营权

(3)农地承包经营权人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破坏地力,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制止而不改正的。

第三节使用权

一、概念

1、定义: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自然人个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特点:

(1)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专门指向

(3)使用权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法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法律敎育网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8节-物权法 共有-曹兴明

第四章 共有 1.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单选)1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共同共有

【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选)2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6,多选)3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单选)4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其他规定 3【答案】BCD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 司考物权法:集体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建设用地使用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考民法学讲义:动产所有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2、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上的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1)概念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重点法条】:《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出让 (1)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方式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 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 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幻灯片2 参考书目 ●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 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 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 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 参考法律 ● 1.民法通则 ● 2.物权法 ●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 4.农村土地承包法 ● 5.土地管理法 ●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幻灯片4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 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 幻灯片5 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 1、总则 ● 2、物权法 ● 3、债权法 ● 4、婚姻家庭法 ● 5、继承法

● 6、知识产权法 ● 7、商法 ●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 幻灯片6 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 ●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 ●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二、限制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 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 ●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 占有辅助 幻灯片7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 ●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 ●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 ●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 具有这些效力; ●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 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 ●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 ●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 幻灯片8 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 ●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 ●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 ●不包的用益权● ●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 ●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添附、先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1.附合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 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③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体现在:(a)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b)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的大小。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精编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1)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12)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第三节共有 (14)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第一节概说 (16)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第一节概述 (19) 第二节抵押权 (20) 第三节质权 (22) 第四节、留置权 (23) 第六章占有 (23)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 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国、日本、我国 4.分类的意义: 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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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1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12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14 第三节共有................................................................................................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16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19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20) 22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23) 23 第六章占有.........................................................................................................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一、地役权的概念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③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④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概念辨析】【相邻权】VS【地役权】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资料讲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 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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