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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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5)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7)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10)

第一节导论 (10)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3)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21)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2)

第一节概述 (22)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7)

第四章所有权 (32)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32)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33)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6)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42)

第五节共有 (45)

第五章用益物权 (48)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8)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9)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51)

第四节地役权 (51)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53)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53)

第二节保证 (57)

第三节定金 (64)

第四节抵押权 (70)

第五节质权 (80)

第六节留置权 (85)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8)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7)

第七章信托概论 (100)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疑问: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

举例: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

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物权法》第102、115、116、164、173、192、204、213条。

三、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的编制体例

(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

1.民法总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债权法: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92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

3.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

4.继承法: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

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参阅刘家安《物权法论》第8-12页。

五、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

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特征

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无体物”(或“无体财产”)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

●动物也是物。

?微生物是不是物?

●尸体是不是物?

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

●月球、太阳不是物。

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物权标的特定原则

?《物权法》第2条第3款:“特定的物”

?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

?理由: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第四部分

?问题:《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如甲公司以8台设备、库存的10吨大米(每包10公斤,

共1000包)向乙公司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一份抵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几个?

?类似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

(三)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

即,不能以物的成分为客体

(四)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

(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2.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五)物的成分

1.含义:物的构成部分

2.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非依法律不得创设物权种类、不得变更其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具体内容

(1)类型强制(类型法定)

(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

?包括各种物权的取得原因、构成要件、权利内容、变更与消灭的原因等

?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这也是“类型固定”的含义之一。

(二)主要理由

?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者其内容将对他人

产生重大影响

(三)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物权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没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不发生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该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主要是债的效力。(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理论分类

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多数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是意定物权。

?所有权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二)具体的物权类型

1.所有权

?基本规定:《物权法》第2编

?特别规定: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3章第1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

第3章第2节)

2.用益物权: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3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法》

(2)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章、《土地管理法》

(4)地役权:《物权法》第14章

(5)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法》

(6)“特许物权”:

A.探矿权:《矿产资源法》

B.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C.取水权:《水法》第32条

D.渔业权:《渔业法》

E.狩猎权:《野生动物保护法》

F.野生植物采集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5章

(1)抵押权

?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6章;《担保法》第3章

?特别规定:

?房屋、建设用地上的抵押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章第2节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

(2)质权:《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

(3)留置权:《物权法》第18章;《担保法》第5章

(4)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

A.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章第3节

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

C.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

4.占有:《物权法》第19章

思考题

1.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1)乙在3年内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2)乙在3年后出售房屋的,甲享有按照当时的市价买回房屋的优先购买权。(3)甲如果没有行使第2点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的人、以及之后因为任何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甲仍有权行使该优先购买权。

问:双方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说明:必须查阅《物权法》后回答!

2.甲、乙是同村的村民,比邻而居。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楼上欣赏远处风景,2006年3月,便与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超过6米的建筑(现在的高度是5.8米),作为补偿,甲每年年底前支付给乙1000元。

2008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当年向乙支付1000元,乙接受。

2009年6月,乙将房屋转让给丁。丙于2009年12月向丁支付1000元时,丁拒绝接受。

2010年,丁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向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高度达到9米。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拆除加盖的一层楼。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并分析本案涉

及的其他法律关系。

注:请忽略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建筑规划、许可问题。

参考:《物权法》第156-158条。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主要特征:支配权

●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支配权,债权的主要权能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法律关系,而非人对物的关系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含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体现: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用益物权(地役权

除外)。

?注意:共有是数人共享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人各有一个所有权

●但是,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并存;

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但是相互之间有顺位)

2.理由:物权的支配性

3.对比: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所以,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均有效。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数个物权之间,必须确定其优先顺序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3.一物数卖的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注意并分析下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

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含义:物权人可追及于物而行使其直接支配的权利

?如果物权消灭,其追及效力自然消灭。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权利人丧失权利,因此

不能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五、物上请求权

(本章暂不要求,列于此处仅供参考。后面的章节再学习)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指危险时,请求除去妨害或者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2.具体内容

(1)返还请求权: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

(2)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人请求除去以占有之外的方法妨害其物权的权利

(3)妨害防止请求权:物权人请求出去妨害物权之危险的权利

3.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

思考题

1.甲男、乙女为夫妻,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登记在乙名下)和现金100万元。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经公证)约定:甲取得现金60万元和房屋所有权,但须搬出居住;乙取得现金40万元但有权在房屋中居住至再婚为止。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2010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丙要求乙搬离房屋。

(1)丙的要求是否有理由?

(2)如果乙一直不再婚,但从2009年开始与丁在该房中同居。2015年,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过户。丙的要求是否有理由?

说明:请查阅法规后回答。

2.请阅读下列司法解释,并思考后面提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请思考: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2)请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出发,分析本司法解释的第2条。

(3)本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是怎么“解释”来的?第5条为什么要规定两个不同的施行时间?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变动的样态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一)物权的发生

1.物权的原始取得

2.物权的继受取得

(1)移转的继受取得

(2)创设的继受取得

(二)物权的变更

1.狭义:物权客体、内容的变更

2.广义:还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等同于物权主体的变更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1.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单方的物权行为):如抛弃

(二)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

1.事实行为。如: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事件:如天然孳息的取得、附合、混合

3.状态。如: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有些国家的取得时效。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含义:物权的变动,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物权关系社会重大,可以对抗第三人,这要求变动(或者说物权的现状)能够使社会上

的人方便地了解,以安排其行为。

2.物权公示的方法

(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2)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

(3)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兼登记

3.物权公示的效力

(1)权利正确性的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享有该权利

●占有人就占有物行使之权利,推定其享有该权利

?台湾民法典条文参考:

第943 条(占有权利之推定与排除)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前项推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权。

二、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

第759条之1 (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变动效力)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2)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例外为对抗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9条第

1款

?例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27条)、地役权的设定(《物权

法》第158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经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23条

?例外: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物权法》第188、189条)

(3)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其效力受限制。《物权法》第31条

(二)公信原则

1.含义:因信赖物权的公示而善意取得物权的,即使物权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符,也仍能有效取得物权。

●体现:善意取得制度

四、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1.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

(1)含义

(2)意义: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解释性任意规范

2.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

(1)含义

(2)意义:

●对于天然孳息,是物权取得规范(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第

197条第1款

●对于法定孳息,是物权取得规范(抵押权)(《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或者意思表示

解释规范(《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概述

(一)定义:使一个现存的物权发生变动(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

●处分行为是使一个现存的财产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除了物权行为,还包括“准物权

行为”,也就是所变动的权利是物权以外的权利(债权、股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等)的处分行为

二、物权行为的类型

(一)主要类型

1.让与:所有权等物权的让与

2.设定他物权:例如地役权的设定(《物权法》第158条)、在专利权等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

3.权利内容的变更(如《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

4.抛弃(如《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

(二)可以区分为物权合同和单方物权行为

●一般是物权合同

●单方物权行为:抛弃、遗嘱

三、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主要区别

●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债权合同或者单方的债权行为),即,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

发生的法律行为。

1.法律效果不同(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

2.负担行为的内容更加自由,而物权行为要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类型物权的物权行为无效,内容违反法律中对于特定类型之物权的强制性规定的物权行为无效)

3.处分行为遵循“特定性原则”,一个处分行为只针对一个特定的权利

●例:甲即将毕业离校,遂与乙约定,将自己不准备带走的200本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

乙,甲用20个箱子装好。两天后,乙和同屋同学来到甲的宿舍,支付了500元钱(具体为10张50元面额的钞票)后,将这500本书装好、搬走。甲、乙之间有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是什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负担行为),乙支付500元钱的行为,是10个处分行为(分别以10张纸币为标的),甲向乙转移书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了200个处分行为(分别以每一本书为标的)。双方之间总计发生了221个法律行为。(注意:将20本书装进一个箱子,并未使这21个物形成一个新的物)

四、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对物权行为的适用

●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在哪里?

?《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可以直接适用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债权合同还是处分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句:“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解释上的问题:

(1)“民事权利义务”是否仅指债权债务关系?——似乎是。

(2)“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债权合同(负担行为),而“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无论如何不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而是处分行为!

?初步结论:《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效力的规定,本身并非关于物权行

为的规定,但是适用于变更、消灭债权的处分行为。

?这两章的规定,应在适当的情形下类推适用于物权合同,更进一步类推适用于单

方物权行为。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规则:适用

●《合同法》第10-35条的类推适用

(二)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的适用

1.行为能力:适用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2项适用;《合同法》第47条类推适用。

2.意思表示的瑕疵:均适用。

?真意保留: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基于法律漏洞补充而确立一般规则,并适用

于物权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直接规定,通过《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解

释出来,并直接适用于物权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适用于物权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52条第1项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58条第3项:基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替代而失效。

?受胁迫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52条第1项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

58条第3项:基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替代而失效。

?被乘人之危而为的物权行为:适用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类推适用于物权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基

于目的解释,已被《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替代而失效。

3.物权行为的内容

?物权行为内容的确定性:适用

?《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类推适用

?物权行为的可能:适用

?现行法对一般法律行为尚无明确规定。基于法律漏洞补充而确立一般规则,并适用

于物权行为。

?例如:转让不存在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无效。

?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物权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精神,此项

中的“法律”应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例:买卖毒品,其债权合同无效(违反刑法);转让毒品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无效(违

反刑法);转让价款的物权行为有效(该物权行为的标的仅仅是价款,而法律从未

禁止支付金钱。但是,由于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该物权行为因为原因不存在而

无效)。

?物权行为能否违反公诉良俗?——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部分:不适用。

?理由:处分行为在伦理上的“中性”

?例:“包二奶”关系下,作为这种不道德的性交易关系上的对价,男方向女方转让

一辆汽车。其债权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但转移汽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并

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进而无效的问题。

◆如果采无因性,则物权行为有效(但是,因为负担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采有因性,则物权行为虽然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问题,但是原因的不存在

(拟清偿的债务未发生)导致物权行为不生效。

?物权行为能否显失公平?——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不适用。

?理由:处分行为是单纯的权利变动,本身不包含对价因素。对价因素在基础关系上。(三)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处分权:见后

2.原因的存在:见后

3.物权行为(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适用。

?要式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此处的“必要材料”,首先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例如: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4.附条件和期限的处分行为:适用

?《民法通则》第62条适用,《合同法》第45、46条类推适用。

?买卖合同上的所有权保留: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

5.代理:适用

?《民法通则》第63-70条适用,《合同法》第48-50条类推适用。

五、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处分权:欠缺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甲6月1日盗窃了乙的一件价值2000元的西服后,7月1日与善意的丙口头订立

买卖合同,以300元的价格出售。7月2日,双方当场“货款两清”。该案件中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效力如何?

?甲盗窃乙西服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甲、丙7月1日的口头买卖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债权行为。

◆效力?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法》第14、21、25条),生效要件上,并不存在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与真实等方面的瑕疵。

?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甲的出售行为构成犯罪(《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且盗窃罪所处罚的行为包

括处分赃物,不另行构成《刑法》第312条的销售赃物罪。法条竞合关系中的吸收关

系。)丙不知情(不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收购赃物罪。该罪名以故意为要

件)。从法规目的出发,应不认为甲、丙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刑法》第

264条而无效(请回顾民法总论课程的相关内容)。

?如果丙为恶意,构成“收购赃物罪”(《刑法》第312条),则合同应

无效。

?须考虑的问题之二:甲欠缺处分权,是否导致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影响。

?曾经的激烈争论。

?现在,基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丙对甲转让300元钱所有权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处分行为。(几个?)

◆效力?

?甲对丙转让西服所有权的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其性质是处分行为。因为甲并非

西服的所有权人,且未获得所有权人(乙)的授权,欠缺处分权。

◆《合同法》第51条中的“合同”,应解释为处分行为(物权合同)。根据本条

规定,该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确定其效力的方式:

(1)所有权人(乙)的追认。当乙知道甲、丙的交易后,向甲或者丙做出追认甲之处分行为的意思表示(注意:这是一个单方行为,并且是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思考:如果你是乙,你会不会追认?)

(2)无处分权人(甲)取得所有权。比如,在甲、丙的交易发生后,乙发现了上述事实并拟告发。于是甲恳求乙将西服卖给自己。双方于8月1日达成协议,由

甲以2000元(此处假设为合理价格)购买该西服。双方当场同意依“指示交付”

(参见《物权法》第26条)方式转移占有,由甲取得所有权。这样,甲就乙处取

得所有权(时点:8月1日),进而,甲、丙之间的处分行为生效(时点:8月1

日)。

参考:台湾民法典第118 条(无权处分)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原权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

(二)物权行为须满足法定的“公示”要件(有例外)

1.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原则上以交付为要件:《物权法》第23条。

●例外:《物权法》第188条(动产抵押)、189条第1款(动产浮动抵押)。

2.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要件:《物权法》第9条。

●例外:《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第158条(地役权的设定)(三)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其原因的关系

1.处分行为的原因分类

(1)清偿原因:物权行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债务可以是意定之债,也可以是法定之债。(2)赠与原因:现实的赠与,而非订立赠与合同后为了履行该合同而赠与

(3)条件原因:以成就另一个法律行为的条件为目的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将一条领带的所有权转让给丙,则乙对甲负担支付300元的

义务。——甲对乙的物权行为,并非履行债务,而是为了成就甲、乙之间负担行为的停止条件。

(4)取得原因:处分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返还请求权等权利或者利益。

?例如:《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提供借款的行为,其目的并非履行债务(合同尚未生效),而是使借款合同生效,进而取得返还本息的请求权。

2.处分行为与原因的分离:处分行为的独立性(必须的!)

3.处分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要件?——处分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

?我国法律上如何解释?——似应采有因性

六、物权行为理论的实务意义

思考题

1.甲、乙于3月1日订立合同,甲将其拥有的一部手机出售给同宿舍的同学乙。乙当即付款1000元(10张100元的钞票)。按照约定,甲应当在1个月内交付。可是,甲在3月15日酗酒后发生酒精中毒,抢救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是智力减退至只相当于8岁的儿童。(1)乙同学不耐等候,径自从甲留在宿舍的物品中取走手机。(2)乙在甲的家人为其办理退学手续期间,向暂回宿舍居住的甲要求交付手机。甲便将手机交给了乙。请分别分析: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乙之间发生了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以及效力。

2.甲、乙3月1日订立合同,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格200万元。乙于3月5日将约定的首付款100万元支付给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3月10日,乙与丙订立合同,乙将其对甲享有的全部债权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但是,乙并未将此事件告知甲。当甲找到乙办理过户手续时,乙便与甲一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在共同签署了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申请材料后,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乙的名下。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3.甲、乙公司3月1日订立合同,买卖一批刀具。甲公司按照约定生产了这批刀具后,4月1日,公安部门发布了一个新规定,将此类刀具列入管制刀具范围,禁止其交易。甲公司对该规定并不知情,仍然于约定的时间(4月5日)向乙公司交付了刀具。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4.甲、乙公司3月1日订立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批化工产品。乙公司因为发生重大事故,无法生产出这些产品。乙公司于是在3月20日找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丙公司,请其代为履行,并同意随后将11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于是,丙公司于4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甲公司接受了这批产品。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5.甲、乙3月1日订立合同,出售一批某种型号的钢材1万吨。履行期届满时,甲公司因为手头货源紧张,于是在4月1日将丙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该型号钢材1000吨交付给乙公司。待甲公司大批进货后,钢材市价猛涨,遂不愿意继续履行。乙公司董事长带人来到甲公司,以烧毁仓库相威胁,迫使甲公司将4000吨钢材装在乙公司的卡车后,然后带回。过了几天,乙公司董事长又带人来到甲公司,强行将3000吨钢材装上卡车拉走。

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6.甲公司于3月1日盗窃了乙公司的一批大米后,将其分散出售。4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10吨大米。订约前,甲公司提供了样品,丙公司表示满意。5月1日,甲公司将所盗窃的大米中的10吨交付给丙公司。请分析:上述案情涉及哪些法律行为,各自的性质、效力如何。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一台大型设备,价款100万元,乙公司已经支付了2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待交付后1个月内付清。在交付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困境,担心将来不能获得价款,要求乙公司先行付款。乙公司认为自己的支付能力毫无问题,并声称:甲公司如果不按时交货,乙公司将发生巨额的营业损失,甲公司必须负责。甲公司于是交付了货物,但是交货前声明:在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仍保留所有权。乙公司不同意,但是仍然接受了设备。乙公司在1个月内付清了价款。请分析:本案中设备所有权的变动。

8.事实基本同上,但是甲公司交付设备时未作上述声明。后乙公司未按时付款,甲公

司催告无果,于6个月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但是,乙公司已经在此前2个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出售给丙公司并交付。请分析本案中设备所有权的变动。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变动的事由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合法建造”: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法》第30条

?法定继承:《物权法》第29条

?形成判决:《物权法》第28条

?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征收:《物权法》第28条(严格来说,乃是依照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变动)?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合同法》第286条

?取得时效?现行法没有规定

2.物权的变更(内容变更)

?物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

?不动产的灭失

?拆除:《物权法》第30条

(二)与登记的关系

《物权法》第31条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发生

?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物权法》第31条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公示方法:登记

(二)公示的效力:原则上是登记生效主义,例外为登记对抗主义

1.一般规定:《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规定:《物权法》第139、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87条(不

动产抵押权)

2.例外规定: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问题

●实务中最重要的法规: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一)登记机构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上的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地役权

2.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房屋上的地役权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4.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权和相应的抵押权

5.准物权的登记部门

(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取水权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权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权、捕捞权

(二)登记行为的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三)登记簿

1.“登记”的含义: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物权法》第14条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物权法》第16、17条

3.登记簿的查询:《物权法》第18条

(四)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第1款)

●实质:并非请求权基础规范,而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注意规定,应当以过

错为要件。

2.“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第2款第1句

●实质:行政赔偿责任。适用行政诉讼法。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严格地说应当是“登记的更正”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法律敎育网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8节-物权法 共有-曹兴明

第四章 共有 1.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单选)1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共同共有

【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选)2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6,多选)3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单选)4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其他规定 3【答案】BCD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物权法中占有的概念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司考物权法:继受取得 司考物权法:集体所有权 司考物权法:国家所有权 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 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见【例4】):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例1】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没有影响。②故甲已经取得函件的占有。 【例2】甲悬挂信箱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发现其包裹并取走。①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②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之占有的侵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建设用地使用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司考民法学讲义:动产所有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2、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上的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1)概念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重点法条】:《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出让 (1)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方式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 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 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 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幻灯片2 参考书目 ●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 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 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 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 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 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 参考法律 ● 1.民法通则 ● 2.物权法 ●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 4.农村土地承包法 ● 5.土地管理法 ●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幻灯片4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 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 幻灯片5 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 1、总则 ● 2、物权法 ● 3、债权法 ● 4、婚姻家庭法 ● 5、继承法

● 6、知识产权法 ● 7、商法 ●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 幻灯片6 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 ●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 ●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 ●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二、限制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 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 ●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 占有辅助 幻灯片7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 ●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 ●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 ●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 具有这些效力; ●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 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 ●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 ●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 幻灯片8 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 ●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 ●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 ●不包的用益权● ●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 ●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添附、先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1.附合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 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③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体现在:(a)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b)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的大小。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精编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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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1)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12)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第三节共有 (14)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第一节概说 (16)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第一节概述 (19) 第二节抵押权 (20) 第三节质权 (22) 第四节、留置权 (23) 第六章占有 (23)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 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国、日本、我国 4.分类的意义: 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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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1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12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14 第三节共有................................................................................................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16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19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20) 22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23) 23 第六章占有.........................................................................................................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一、地役权的概念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②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③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④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概念辨析】【相邻权】VS【地役权】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资料讲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 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②加害行为。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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