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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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一、引言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回报利润的一种方式。

为规范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提高投资者对分红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特制定本指引。

二、分红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应按照权益比例将利润进行分配,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 可持续原则:分红应遵循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阶段和盈利能力,保持合理水平,并确保公司基本运营和发展资金的需要。

3. 公告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分红预案,并根据事实情况及时披露分红决议和实际分红情况。

三、分红程序1. 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上讨论和决定分红事宜,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公告。

2. 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将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通过,即可实施分红。

3. 分红实施:上市公司应根据股东权益比例向股东发放现金分红,或通过现金转增股、红利再投资等方式实施分红。

四、分红指标1. 分红比例:上市公司应根据盈利情况和经营需求确定分红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分红比例。

2. 分红基准日:分红基准日为股权登记日前一日的收盘价。

3. 分红支付日:分红支付日为股权登记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

五、分红决策1. 盈利状况: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历史盈利、未来盈利预期和现金流状况,权衡分红可行性。

2. 经营需求:上市公司应考虑未来的业务发展、新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3. 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公司应根据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和行业标准等因素,确定分红水平。

六、其他事项1. 垫付分红:如上市公司在分红决定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分红款,应及时公告并垫付分红。

2. 未分配利润处理: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合理处理。

3. 监督与处罚:投资者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现金分红义务。

依法依规,证监会有权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附件:1. 分红预案模板2. 分红公告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交所: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的重要证券交易所之一。

最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通告 精品

最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通告 精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通告证监会近期,为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证监会对现行现金分红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梳理评估,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多年来,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并予以充分披露。

二是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范现金分红行为,强化其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

三是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实施新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按照投资者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税率,从健全政策机制入手,培育长期投资理念。

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

年至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

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

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综观各国实践,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型分红政策,而新兴市场,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

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

为此,证监会始终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重心,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将现金分红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常抓不懈。

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 1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的通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的实施,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影响公司相关证券的除权除息和正常交易,如发生差错,影响较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分配方案实施的业务风险防范,促进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我部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如果公司实施的分配方案为定向分配特殊方案,要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披露按总股本折算的分配比例和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2.要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披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并声明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3.要求公司在实施公告中说明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要求说明分配比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4.进一步强调分配方案实施的股本基数应当以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即最新股本总额)为准,并相应计算分配比例;5.列示了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发生变化的几种常见情形的处理,提示公司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分配比例并予以披露;6.要求公司在提交分配方案实施公告信息披露申请时,报备董事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14年修订)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4年11月4日附件: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特别提示:上市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为仅向部分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的定向分配特殊方案的,应做出特别提示,并披露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分红、送股、转增”)的比例以及据此计算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分红公告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分红公告

上市公司分红公告【篇一:投资者如何看懂上市公司分红公告】投资者如何看懂上市公司分红公告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年05月29日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有不少与分红相关,投资者看懂它们,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原因有三:一是分红方案在短期内对股价走势往往有较为明显的影响;二是现金分红已经成为一些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主要手段;第三,分红也成为观察上市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公司治理优良与否的重要窗口。

确定与实施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需经过这样几个步骤:首先,由上市公司向董事会提交初步拟定的分红方案;接下来由董事会确定分红预案;之后,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确定分红方案;最终,上市公司按照确定方案实施分红。

相应的,投资者看到的分红系列公告,也亦步亦趋。

首先,部分上市公司会在每年年初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或单独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披露公告中,披露初步拟定的分红方案(注:由于披露分红的初步方案并非强制性要求,因此,只有部分公司会披露该内容),然后在披露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当中,会看到董事会通过的分红预案,接着在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会看到最终的分红方案,最后,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有投资者可能问,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披露的“拟定案”、“预案”是否可以当真呢?从程序上讲,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分红方案,才是定论,拟定案与预案都尚存变数。

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对拟定案和预案进行调整,或者预案不能被股东大会通过的案例并不多见。

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可能还会发现,不同公司最终实施分红的时间,差异较大,似乎并无规律可循。

投资者若想及时参与分红,就必须密切关注最后的“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只有在这个公告中,才能知悉分红的实施细则与时间。

两项内容分配预案可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利润分配预案;二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其中利润分配又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分现金与送红股。

分现金容易理解,而送红股是指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实际上是会计科目之间的调整,不涉及现金流出,但公司通常需代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范本一(正式风格):根据上交所的要求,现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如下:一、背景介绍1.1 现金分红定义1.2 现金分红的意义和目的1.3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4 上交所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二、现金分红的程序和流程2.1 分红决议和公告程序2.2 分红方案制定和公告2.3 分红可行性研究报告2.4 分红股权登记与除权除息日程安排2.5 分红支付方式和时间安排2.6 分红资金的保管、监督和使用三、分红资格和条件3.1 股东持股截止日和股权登记日3.2 分红股权的确定和计算3.3 分红资格及相关约定3.4 分红资格的交割和确认四、分红报告和信息披露4.1 分红报告的编制和内容要求4.2 分红报告的审核和公告4.3 分红信息的披露和发布五、分红税务处理5.1 分红所得税税率和税务义务5.2 分红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5.3 分红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六、风险提示和控制措施6.1 分红风险的认识和分析6.2 分红风险的控制和防范6.3 分红风险的应急处理和救济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流程图附件二:分红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股权登记日:指股东持有该股票的权益在该日期确定。

2. 除权除息日:指公司确定派息方案,并且该方案开始生效的日期。

3. 分红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分红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研究的报告。

范本二(简洁风格):根据上交所的要求,现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如下:一、背景介绍- 现金分红定义- 现金分红的意义和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上交所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二、现金分红的程序和流程- 分红决议和公告程序- 分红方案制定和公告- 分红可行性研究报告- 分红股权登记与除权除息日程安排- 分红支付方式和时间安排- 分红资金的保管、监督和使用三、分红资格和条件- 股东持股截止日和股权登记日- 分红股权的确定和计算- 分红资格及相关约定- 分红资格的交割和确认四、分红报告和信息披露- 分红报告的编制和内容要求- 分红报告的审核和公告- 分红信息的披露和发布五、分红税务处理- 分红所得税税率和税务义务- 分红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分红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六、风险提示和控制措施- 分红风险的认识和分析- 分红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分红风险的应急处理和救济附件:- 附件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流程图- 附件二:分红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股权登记日:指股东持有该股票的权益在该日期确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交所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上交所制定了相关的指引文件。

本文将对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一、现金分红定义及基本原则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将现金分红定义为上市公司将可供分配现金以现金方式回馈股东的行为。

其基本原则如下:1. 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公平公正的现金分红。

2. 盈利稳定原则: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应建立在可持续盈利的基础上,保障公司的经营稳定。

3. 透明度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披露现金分红的相关信息。

二、上交所现金分红要求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现金分红要求,以确保分红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具体要求如下:1. 分红政策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将现金分红政策细则与企业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股东进行披露。

2. 盈利能力与盈余公积金要求: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分红金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30%。

同时,分红应当首先使用盈余公积金。

3. 分红比例和方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盈利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合理的分红比例和方案。

分红比例应当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一致。

4. 分红时间和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分红的时间和方式,并确保股东能够便捷地获取分红款项。

5. 股权登记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制度,确保分红款项准确、及时地支付给符合资格的股东。

三、上交所现金分红监督与执法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具体措施如下:1. 股权登记监管: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制度进行监管,确保分红款项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投诉处理机制:上交所建立了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投诉案件。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上交所现金分红指引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示性公告、罚款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红利是投资者回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股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

昨天,上交所正式颁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分红未达标企业须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要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进行说明;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等。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选择以下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固定金额政策,即确定在未来一段期间内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为固定金额;固定比率政策,即按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超额股利政策,即在按固定金额政策或固定比率政策支付股利的基础上,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等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剩余股利政策,上市公司根据未来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测算出所需的内部筹资额,从未分配利润中予以扣除后,将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给股东。

30%的红线是如何确定的?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据统计,近三年来沪市总体现金分红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均达到30%左右,201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中558家实施了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达到了4720亿元,整体的股息率也逐年上升,2012年年底股息率达到2.49%,涌现出一批连年给予投资者高分红回报的优质蓝筹公司。

布局年报分红行情浙江永强等三股有机会东方证券表示,接近年报分红季,建议关注轻工制造企业中高分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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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
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 1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
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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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3 -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
说明等信息。

- 4 -
第十条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的,重点关注其中的具体原因,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重点关注该等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具体原
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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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
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重点关注其有关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是否详细披露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是否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
(五)上市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重点关注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证券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未按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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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
(五)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假或重大遗漏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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