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号令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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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航电信人员执照考试民航电信人员(通信) 执照考试题库二试卷(练习题库)

2023民航电信人员执照考试民航电信人员(通信) 执照考试题库二试卷(练习题库)

民航电信人员执照考试民航电信人员(通信)执照考试题库二试卷(练习题库)1、基于DiffServ模型的业务主要分为三大类:报文分类和标记、流量监管、流量整形和接口限速、拥塞管2、SDH是一整套可进行准同步数字传输、复用和交叉连接的标准化数字信号的等级结构。

3、集群系统交换机由两路直流电源供电,若其中一路中断,集群交换机无法正常工作4、时分多址系统既可以采用频分双工(FDD)方式,也可以采取时分双工(TDD)方式5、甚高频收信机的射频转换模块是将接收到的射频信号直接转换为音频信号。

6、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经机场管理机构的批准,可的分解可以使用傅里叶卷积12、终端双流卡是一种双流环终端转换为PC能识别的串口信号。

13、国际机场申请开放许可的,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放大器的主要性能指标之一15、磁带存储器是记录模拟信号的可知,调制过程是把调制信号的频谱进行线性搬移,因此一般可采用线性器件实现,其目的是减少25、诺顿定理表明一个支路是理想电压源与一个元件相并联时,此元件可用一短路线代替2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7、强耦合n>1当n越大,谐振曲线两峰间距离越宽。

28、《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规定:改变路由必须保证及早发送GG或更高缓急标志的电报。

29、叠加型同步检波器适用于残留边带调幅波的解调30、《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中所称民用航空电信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空管局聘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3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为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32、民航通信网IP系统网管服务器位于网控和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只有监控客户端。

33、对于R1C并联带通电路,1和C不变时,R越大,通频带越宽。

34、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明35、二层交换机属于数据链路层,而与这一时刻输入信号作用前42、在日常维护当中,我们通常使用音频表对PTT信号进行检测。

04第四节 空域的划分

04第四节 空域的划分
第八十五条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 划定范围的空间。 第八十六条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第八十七条 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 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全国共划 分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三 亚、香港和台北十一个飞行情报区。 港台 三亚 昆广武 北上 沈兰乌
放油区(续)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 下列最低间隔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900米以上通过; (二)距放油区16千米以上; (三)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 第二百九十六条 当航空器准备紧急放油时,机场所在地区的空 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在自动终 端情报服务系统或地空无线电频率上,每隔3分钟通播一次通告, 直到紧急放油完毕后15分钟为止。 紧急放油完毕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发出终止通告。
第一百零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 识别,以便掌握航空器在航路上运行的进度。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 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 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续)
第一百零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续)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 连接机场或者跑道至可以开始航线飞行的某点之间的航段为离场 航线;连接航路或者航线上一点与靠近机场的一点,且可以从航 线飞行阶段转为进近飞行阶段的航段为进场航线。进场航线和离 场航线可以合称为进离场航线。
国内航线的分布特征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5.26【实施日期】200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飞行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或者对以上空域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在隔离空域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空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委托我局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北路1号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查局(邮编:100094),来信请注明“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公告发出后3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11月8日。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 用 航 空 使 用 空 域 办 法(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空域分类 (3)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6)第四章 空域规范 (9)第五章 空域数据 (28)第六章 空域使用程序 (30)第七章 附则 (34)附件一:定义 (35)附件二:各类空域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要求 (41)附件三:导航容差和缓冲区 (43)附件四: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 (50)附件五: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规范 (54)附件六:航路和航线代号的识别规范 (62)附件七: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代号的识别规范 (70)附件八:航行数据质量要求 (7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飞行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一、民用航空使用空域的原则1.安全原则:以保证民航飞行的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航空器和地面运输人员的安全。

2.效率原则:提高航空活动的效率,避免航空器的拥堵和空域的浪费,优化航空流量控制。

3.合理原则:合理规划、合理利用空域资源,保障民航及其他航空活动的需求。

二、空域划定1.空域划定原则:根据民航飞行活动的需要,划定各类空域。

2.空域分区划分:将空域进行分区划分,包括上层空域、中层空域、下层空域等。

3.管制空域划定:对于需要进行航空管制的区域,划定特殊的管制空域。

三、航空器进出境规定1.进出境程序:航空器进入或离开特定空域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2.申请材料:航空器进入或离开空域时,应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航班计划、飞行计划等。

3.进出境指引:航空器进入或离开特定空域时,应按照指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进行飞行。

四、飞行员资质和培训1.飞行员资质:民航飞行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民用航空飞行员执照、飞行员评级等。

2.飞行员培训:民航飞行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飞行技能、飞行规章、空中交通管制等。

五、航空器设备和维护1.航空器设备:航空器必须符合民用航空器使用的要求,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自动驾驶设备等。

2.航空器维护:航空器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进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六、空中交通管制1.飞行计划申请:飞行员在进行航班计划时,需向相关部门提出计划申请。

2.空中交通管制通讯:飞行员必须在航空器上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以便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通讯。

3.空中交通管制指令:飞行员需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的指令进行飞行,包括飞行航线、飞行高度等。

七、空域使用收费1.空域使用费:空域使用者需支付相应的空域使用费,用于维护和管理空域资源。

2.空域使用费征收方式:空域使用费可按飞行里程、飞行时间等进行征收,具体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7.1 空域规划与管理V2.0

空域评估
• 空域运行评价体系:
–技术性能、经济性能等量化指标及评价模型
• 空域运行安全评估:
–机-机、机-地碰撞风险模型 –技术风险、运行风险评估
• 空域运行容量评估:
–机场场面、跑道、终端区、航路等空域要素容量计算模型 –空域运行管制负荷评估 • 空域运行效益评估
40
2.1 空域规划与管理概念
空域规划与管理的本质
33
2.1 空域规划与管理概念
空域规划
• 战略规划(宏观)
– 飞行间隔标准制定 – 空域分类标准制定
FL410 FL400 FL390 FL380 FL370 FL360 FL350 FL340 FL330 FL320 FL310 FL300 FL290 FL400 FL380 FL360 FL340 FL320 FL300
• 军事航空
- 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的所有飞行活动
• 通用航空
- 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 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 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 活动
10
一 空域概念
空域管理与空中交通管理
空域用户 公共运输 航空 军事航空 通用航空
25
空域分类标准
澳大利亚空域分类标准
26
我国空域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空域管理体制
• 在国家空管委领导下,由空军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民航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军航飞行管制部门分别对航路内外 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指挥服务
• 军航向民航移交航路管制权
– 1994年4月,移交京广深航路 – 1996年6月,移交京沪、沪广航路 – 2000年6月,移交全国范围内26条航路

【2019年整理】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CCAR-71TM(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飞行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第四条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二)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三)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四)城市建设及安全保障要求;(五)空中交通保障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的综合能力;(六)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手段和方式;(七)空域用户对空域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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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发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域分类第三章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第四章空域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导航容差第三节飞行情报区第四节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第五节终端(进近)管制区第六节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第七节航路和航线第八节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的保护第九节等待航线区域第十节特殊区域第五章空域数据第六章空域使用程序第七章附则附件一定义附件二各类空域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要求附件三导航容差和缓冲区附件四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设管制扇区的原则第三节管制扇区的划设和使用方法第四节管制扇区的名称和代码指配附件五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重要点的分类第三节重要点的名称和编码代号第四节报告点的设置第五节进离场航线重要点的设置第六节转换点的设置附件六航路和航线代号的识别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代号的组成第三节代号的指配第四节代号的使用附件七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代号的识别规范附件八航行数据质量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飞行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第四条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二)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三)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四)城市建设及安全保障要求;(五)空中交通保障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的综合能力;(六)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手段和方式;(七)空域用户对空域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提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对空域建设和使用的总体需求,负责组织建设和使用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

第六条为提高空域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飞行活动安全和顺畅地进行,按照国家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所用空域对有关航空器开放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办法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空域分类第八条空域应当根据航路、航线结构,通信、导航、气象和监视设施以及空中交通服务的综合保障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九条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

第十条通常情况下,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内的空域分别称为A、B、C、D类空域。

(一)A类空域内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二)B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三)C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以及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其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四)D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所有其他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前款所述四类空域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和对飞行的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各类空域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不同类型的空域垂直相邻时,在共同飞行高度层的飞行应当遵守限制较少的空域类型的要求,并提供适合该类空域要求的服务。

A、B、C、D类空域对飞行的限制程度按照字母顺序递减。

第十二条 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该空域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D 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

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情况确定,其上限通常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第十三条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

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四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

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过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五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

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航线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

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地带之间的连接部分。

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六条 D类空域为机场管制地带。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三章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第十七条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高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机构发出需要搜寻与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机构或者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第十八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

(一)机场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在机场附近飞行,接受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二)进近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加速并维持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三)区域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维持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接受进近和机场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九条确定某区域或者机场是否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应当依据以下因素:(一)所涉及的空中飞行活动的类型和复杂性;(二)空中交通的密度;(三)气象条件;(四)其他可能因素,包括地理条件等。

确定某区域或者机场是否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不得考虑在该区域或者机场运行的航空器是否装备机载防撞系统。

第二十条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后,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类型设立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航路和航线。

第二十一条确定需要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应当设立飞行情报区和搜寻援救区。

第二十二条确定需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区域,应当根据所需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类型,设立相应的管制区。

进近管制空域可以包含在高空、中低空管制区或者机场塔台管制区内,但是在进近管制空域内的空中交通密度大,且飞行复杂的情形下,应当设立终端管制区或者进近管制区。

第二十三条根据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航路划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二十四条按照允许使用时间的限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连接机场或者跑道至可以开始航线飞行的某点之间的航段为离场航线;连接航路或者航线上一点与靠近机场的一点,且可以从航线飞行阶段转为进近飞行阶段的航段为进场航线。

进场航线和离场航线可以合称为进离场航线。

第四章空域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本章应当与本办法的有关附件、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使用。

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未涉及的技术标准,可以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民用航空涉及的空域的侧向和垂直缓冲区仅对其他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的空域予以保护性限制。

第二十七条在某空域内实施新的运行程序、调整航路和航线结构或者调整管制扇区的,应当对该空域的安全水平进行评估。

如果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无法量化时,可以根据业务判断做出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活动涉及的各类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按照空域建设和使用的工作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空域使用方案确定后,应当根据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建设必需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设施。

第二节导航容差第二十九条导航容差是各类空域设计或者技术评估的基本依据,主要用于划设空域缓冲区,设计航路和航线以及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包括为确定超障区提供导航精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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