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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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作者------------------------------------------日期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市政府以中府〔 〕 号文颁布∙∙∙∙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业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 根据《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 年)》(粤农〔 〕 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纠正。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8篇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8篇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8篇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1)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2023养殖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篇2)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科学养殖)》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1)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本刊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式生效实施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背景下涉农产业链的挑战和机遇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5.多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实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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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2•【字号】东府[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7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治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的建设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珠江综合整治的部署和2004年10月25日我市第3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关于清理畜禽养殖场、净化社会环境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一)政策依据。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作出珠江综合整治的决策,把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作为改善珠江流域水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于200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要求各市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治,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法规依据。

1、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中心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珠三角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拆除相关设施。

三部委联合宣传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部委联合宣传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加 强畜 禽养殖 业污 染治 理技 术服 务和支 撑 。 于 康 震强 调 , 各 级农 牧 部 门要在 毫 不松 懈 地抓 好 畜牧 业 生产 、 保 障 畜 产 品市场 有 效 供给 的 同时 , 以
畜 禽养 殖废 弃物 无害 化处 理 与资源 化 利用 为抓 手 , 立足 指 导和 服务 职 能 , 积 极稳 妥推 进 畜禽 规模 养 殖污
习和 宣 传 ; 二要 进 一 步摸清 畜 禽养 殖 污 染 防治 工作 的家底 ; 三 要 推动 相 关政 策 措施 的 出台 , 如推 动 省 级
政府尽快确定本省养殖场和小区的产能规模标准、 完成禁养区划定、 出台有利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
利 用 的财税 政 策等 ; 四要 抓好 污 染物 减 排 重 点工程 建 设 ; 五 要继 续 加强 畜 禽养 殖 业 日常 环境 监 管 , 六 要
s a f e t y s u r v e i 1 l a n c e [ J ] . N a t M e d , 2 0 0 7 , I 3 ( 4 ) : 3 9 2 — 3 9 3 . [ 8 ]W h e e l e r c M , T o m a s s i n i J E , S S a t t l e t C A , e t a 1 . S a f e t y
V a c c i n e , 2 0 0 8 , 2 6 ( 5 ) : 6 8 6 — 6 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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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5月29日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冀环总〔2015〕209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省直管县环保局、农业局:为切实强化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全省“十二五”农业源总量减排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畜禽养殖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省农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6.74万吨和3.98万吨,比2010年排放量分别削减9.5%和13%。

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要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014年全省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86.18万吨和4.11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68%和40%,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8%。

因此,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对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防治农村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解决周边居民环境信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要深刻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盯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强化领导,明确分工,创新举措、强力推进,确保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畜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河南省畜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三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四章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畜禽屠宰第七章质量与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规模为主、分散补充,绿色低碳、创新引领,安全优先、质效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泔水猪处罚

环保《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截 至 19 日晚 间 ,英 国 仍 有 562家 肯 德 基 门 店 处 于 停 业 状 态 ;这 一 数 字 18 日为 646家 。 肯 德 基 公 司 披 露 ,全 英 900家 肯 德 基 门 店 中 ,338家 仍 然 开张 ,但 同样 因为 “鸡 荒 ”而菜 品 不全 、营业 时间 不 得 不 缩 短
黑 龙 江省 畜禽 养殖 污染 防 治畜 禽 养殖 场 (小 区)规 模 标 准
根 据 《畜 禽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畜 牧 业 发 展 实 际 。确 定 如 下 规 模 标 准 :
生 猪 养 殖 场 (小 区 )年 出 栏 500头 及 以 上 ;奶 牛 养 殖 场 (小 区 )年 存 栏 100头 及 以 上 ;肉 牛 养 殖 场 (小 区 )年 出 栏 100头 及 以 上 ;蛋 鸡 养 殖 场 (小 区 )年 存 栏 10000只及 以上 ;肉鸡 养殖 场 (小 区 )年 出 栏 50000只 及 以 上 ;羊 养 殖 场 (小 区 )年 出 栏 500 只及 以 上
肯德 基 门 口张贴 道 歉声 明 。肯 德 基公 司解 释 , 由于 缺 乏 鸡 肉 而 决 定 停 业 。不 过 。它 承 诺 :“‘上 校 ’ 正 努 力 解 决 此 事 。 ”
肯德 基招 牌 上 画着 哈兰 ·山德 士上 校 .即肯 德 基 品 牌 的 创 始 人 。 这 名 老 人 上 世 纪 80年 代 辞 世 , 声 明 显 然 是 以 “上 校 ”指 代 肯 德 基 公 司 及 其 品 牌 。
衙 写 Ul .j
欢乐 安 详 的节 日。元 旦春 节 期 间 ,广 州 市未 发 生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未 出现 H N。流 感 疫 情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取 得 了 阶段 性 成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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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审议和修改经过了长达3年的时间,《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都绎过了严谨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都包含着党和政府对养殖业的关切。

文:王道坤(山东省沂水县职业学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畜禽养殖业重要的法律文件,其颁布和施行,必将给畜禽规模养殖产业带来重大影响,业界人士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一、《条例》的出台,让养殖污染治理有法可依进入21世纪,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得到快速发展,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

畜禽规模化养殖模式的发展,让居民的“菜篮子”有了丰富的内容。

但与此同时,规模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事件,也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尽管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尚不配套,技术指导和经济激励政策等都有待加强。

在这种情形
下,《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让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污染治理从此真正走上“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

二、《条例》的实施,给传统畜禽养殖带来挑战
《条例》的实施,重视了养殖业的整体规划和养殖污染的源头管
控。

但正如《条例》规定的那样,做好环境保护的基本条件,是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
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一些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来说,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完成升级改造。

而对即将加入畜禽养殖业的人来说,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为按照《条例》的
要求,无疑会大幅提高养殖业的进人门槛。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Ⅸ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好这些重点区域不受养殖业污染,降低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风险。

目前这些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
区,必将面临搬迁、关闭、转产、功能改造等许多现实问题。

寻找租赁土地,建设基础设施,改变生产计划,做好其中的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养殖业早就进入微利化时代,又加上市场起伏不定和周期性变化,“两年赚一年赔”让养殖者吃尽了苦头,如果没有扶持政策,一旦资金链断裂,很多养殖企业可能会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扩大规模和发展生产,都将面临很大难题。

《条例》将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划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职
能部门。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一r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这样的规定,对养殖企业来说,难免会有“多头管理、难于应付”之嫌,一旦这些部门跟踪服务不到位,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就可能出现漏洞。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与地方政府规划有冲突或污染严重等因素,需要搬迁、关闭的养殖场所,致使养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该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养殖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凶赔偿数额等因素,出现争议或矛盾,如若引起纠纷,养殖企业往往会成为弱势方,最终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条例》的实施,给新兴规模养殖带来机遇
《条例》毕竟是一部重在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定这部法律的根本出发点,是规范、引导、保障畜禽规模养殖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让养殖产业走规范化、生态化、循环化的道路,在履行环保义务的同时,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对于养殖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条例》给出的基本指导思想足重在综合利用。

冈此,《条例》的实施,在对养殖业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同时,也必然会给新兴规模养殖产业及废弃物利用产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养殖业中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
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干H关资金支持。

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对养殖企业而言,这些规定无疑是最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健康养殖、生态养殖,最大限度地降低养殖污染,生产优质无污染的畜禽产品,国家既有政策扶持,又有相应的资金扶持。

如:在用地方面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同时,从2005年起,国家开始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此外,中央财政每年都拿出专项资金,用于
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多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毕竟,跟其他产业相比,畜禽养殖业毕竟还是一个脆弱的产业,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疫病风险太大,整个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差,同家给予扶持,是将产业做大做强的关键。

按照《条例》的规定,建设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养殖企业完全可以中清贷款贴息补助和环境保护等资金支持,无法承受自主建设的养殖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
物。

这佯就可以在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保证产业发展的
连续性,保证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同时,《条例》还延续了以往对养殖业用地的优惠政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最重要的是,政府会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从中可以看出,充分利用“一废四荒”进行规模养殖,必定是降低牛产成本最有效的手段。

养殖企业必须将产业置于国家和地方畜牧业发展的规划之中,用长远的眼光,搞好统筹协凋,谋划好产业良性发展之路,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

顺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进行没计和生产,畜禽规模养殖产业,必定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四、科学规划,破解污染难题,促进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
目前的农业生产中,对化肥的过度依赖,导致了土壤板结、酸化、地力下降以及水体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存养殖业中,大量的畜禽粪便超出了养殖场周边土地的吸纳能力,被随便丢弃在养殖场周围的山坡、沟汊等地方,同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怎样合理利用好粪便等废弃物,加工制作有机肥料,投入到种植生产中,使种植业与养殖业有机结合,形成优势互补和良性循环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对此,《条例》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宏观指导建议。

《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
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参考《条例》对养殖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对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睹统一、实现共赢,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除了大量粪便,养殖业还不可避免地产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恶化生产环境,还会导致疫病流行,不但会威胁生产安全,还会影响食品安全。

《条例》规定,养殖企业必须建立粪污处理、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粪污和尸体的综合处理,不但能降低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净化周边空气、土壤和水体,与种植业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生产有机畜禽产品,还能有效降低病原微生物扩散,大幅度降低传染病的发病率,有利于生产有机畜禽产品,有利于保证公众卫生安全。

做好这些,能让广大居民对肉蛋奶保持消费信心,对于稳定产品市场,促进养殖业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作用。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会给沼气发电、生物技术、有机肥料等相关企业带来饥遇,如果这些企业介入养殖场的粪污处理,最终实现零排放,不但能够推进养殖小区的健康持续发展,还可将过去作为处理难题的粪便等废弃物变为工业资源,为养殖企业带来较大收入,在“变废为宝”中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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