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合集下载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大农发〔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大农发〔2017〕115号各区市县农发(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局,各先导区社管局:为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现将《大连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1.加强指导与服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关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2.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积极推动落实“谁养殖、谁治理”的养殖业主治理主体责任,增强养殖业主自觉防污主动治污的意识,及时维护更新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3.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营造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7年3月29日大连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指南为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技术,改善环境质量,制订本技术指南。

1.粪污处理利用的基本思路源头减排,预防为主;种养结合,利用优先;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全面考虑,统筹兼顾。

2.相关技术指标2.1载畜量计算各畜(禽)种存栏量(头、只)与消纳土地(亩)的配套比例为:生猪3:1,奶牛1:3,肉牛1:2,家禽1:0.02,貂等经济动物1:0.02。

2.2粪污贮存设施有效容积设计2.2.1粪便贮存设施有效容积设计及建设要求容积应不低于村(场)最大畜禽存栏量、贮存时间9个月的粪便产生总量,单位容量为800千克/立方米。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100%。

二、整治范围我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畜禽养殖场。

养殖场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三、整治原则1、属地化管理原则。

乡镇、街道、经济区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严格落实禁养区政策,建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整治。

四、整治重点1、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我市畜禽禁养区已划定完毕,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普查登记工作(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禁养区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组织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市农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2、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大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建议

大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建议

坏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大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建议马駿(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大连116023)摘要: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其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大连市畜禽 养殖业的普查,摸清畜禽养殖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推进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养殖总量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出切实可行建议。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现状;问题;建议A b stra c 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the pollution problem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which seriously affects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In this paper,based on a survey of th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industry in Dalian,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main problems of the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industry were found out,and feasibl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 ard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gricultural and rural ecological civilization,and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total amount of breeding and pollutant emission.K e y w o rd s: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status quo;problem;advice中图分类号:X5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021(2020)12-0052-031引言近年来,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有效保障了“菜 篮子”供应,也促进了农民增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畜禽规模养殖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以规模化的方式养殖畜禽,包括但不限于集约化畜牧场、养殖场、养鸡场、养猪场等。

第二章畜禽规模养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设施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地选址、场地规划、养殖设备、饲养环境等。

第五条污染防控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备、粪便处理设备等,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环评与验收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验收,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第七条废弃物处理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排放。

第八条废弃物利用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积极探索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废弃物的合理利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科研推广和示范工作。

第九条监测报告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监测报告,确保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四章畜禽规模养殖废气排放与噪声控制第十条废气排放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严格控制产生的氮氧化物、硫化物、氨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第十一条噪声控制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减少动物鸣叫、机械设备噪声等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二条监测与检测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废气排放和噪声的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和噪声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畜禽规模养殖水源保护与防治寄生虫病第十三条水源保护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水资源,并采取措施防止养殖废水对水源的污染和损害。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污染防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措施等。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管理,防止污染。

第四条畜禽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选择合适的场址,规划设计合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手续。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档案,确保环保工作的记录真实完整。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保护人员,定期进行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三章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第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建设合理,保证处理效率和处理质量。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确保安全环保。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章畜禽养殖废水处理第十五条畜禽养殖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收集、调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应当采用适当的处理技术,确保废水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监测报告,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应当根据产生废水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7]12号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区以及从事专业化小规模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和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建、规划、卫生、水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农业部门应根据大连市的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将畜禽养殖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专项规划,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大连市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地址、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制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以及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此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群众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审批前,举行论、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附有对其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由项目所在的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滨浴场等特殊功能区;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0米范围内;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区,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限期治理,治理后不达标的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应设在禁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运输畜禽废渣、废水,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和清洗废水。

第十四条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800米)。

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还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第十五条畜禽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且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1)后,才能施入农田。

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应建立畜禽粪便有效处置设施。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规定。

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第十七条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对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或安全填埋井填埋的方法。

具体要求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负责人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区,是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其适用规模为:猪2000头以上,蛋鸡5万羽以上,肉鸡10万羽以上,成年奶牛1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以及同等规模的其他畜禽种类。

从事小规模专业化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养殖规模是指存栏量为300头以下的猪、0.5万羽以下的蛋鸡、0.8万羽以下的肉鸡、80头以下的成年奶牛和120头以下的肉牛,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小规模畜禽养殖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