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国旅游安全立法的思考
我国旅游立法现状

旅游业具有"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旅游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对于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资源利用率,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贫困地区致富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旅游业对经济的巨大拉动作用,使其成为了许多地区的重要产业。
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却始终停滞不前,这极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研究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有着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有的旅游立法体系1、国家级层面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国家级层面的旅游综合性法律出台,只是在一些由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性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有部分条款可适用于旅游业,而在适用这些法律处理旅游行业特殊法律关系时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旅游专项立法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旅游业目前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旅游活动中频繁发生旅游纠纷,而重要的法律规范却缺位,纠纷解决缺乏依据(如没有旅游合同、住宿合同的规定,也没有旅游企业免责或限额赔偿的规定,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导致司法处理争议不断,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有关旅游的行政法规、规章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旅游自身的客观规律,仅仅依靠通用性法律调整是不够的,在通用性法律提供的基本原则下,还应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地制定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既要体现旅游业的行业规律,又要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则,将起到通用性法律难以发挥的作用。
针对旅游业的特殊性,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到旅行社、导游、出境旅游、饭店管理以及旅游安全管理和保险等方面。
3、地方旅游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成绩是令人瞩目的,早在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省人大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开创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的先河。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在中国这个旅游大国,旅游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旅游业越来越重要,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缺陷,而完善旅游业的法律则必不可少。
本篇论文将就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以及完善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缺陷1.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中国的旅游法治体系仍存在许多缺陷。
尤其在制定法规、加强执法和维护旅游秩序等方面,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
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导致了很多现象,如环境污染、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
例如,旅游合同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旅游企业未能执行承诺等。
因此,旅游业需要更加完善、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其规范发展。
2.旅游产品质量低劣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许多旅游产品缺乏公正的评估和管理,导致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以及游客的合理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这让很多游客花了钱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旅游服务。
3.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在旅游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时,很多游客都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导致旅游企业逃避赔偿责任。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规范旅游企业的行为。
4.监管缺失在旅游业发展中,监管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达到平衡。
但实际中并不容易实现这一点。
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比较混乱,旅游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旅游企业从事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来规范旅游市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旅游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1.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当游客面临旅游问题时,需要进行及时解决。
因此,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该体系支持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为游客提供诉讼、调解、调解认定等全方面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2. 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同时也要重新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
关于加快我国旅游立法进程的思考

制定 的《 旅行 社 管理 条 例》 《 、 导游 人 员 管 理条 例 》《 、中 国公 民出境旅 游 管理 办 法》 ) 到 充 实 和 调整 ; 等 得 另一
方面 , 一些适 应 旅游 业 发 展形 势 变 化 的 新法 规 不 断 出
国的旅游 立法 还显 得 相对 滞 后 , 别 是在 近 年来 我 国 特 旅 游业高 速发展 和我国旅游 业在 加人 世界 贸易 组织结 束过渡期 之后 的全 面 开放 竞 争 的环 境 下 , 国 的旅 游 我 立法还存 在着众多 的不适应 。 首先 , 从旅游 法 的形式 和 效力 等级 上来 看 , 由于 缺 乏国家综 合性 法律 的 约束 和引导 , 方 立法 水 平参 差 地 不齐 , 规 内容 不一 , 法 调整 范 围不 广 , 而影 响 了旅 游 从 法规 的权 威性和法 律效力 的发挥 。
问题 得不 到解 决 ; 微 观上 , 在 由于 法 律制 度不 健全 , 旅 游市场监 管不 到位 , 助长 了诸 如企 业 之 间利 用 不正 当
国从“ 亚洲旅游 资源 大国” 向“ 界 旅游 强 国” 迈 世 的进 程
中发挥着重 要的保驾 护航 的功能 。
二、 我国旅 游立 法存 在的主要பைடு நூலகம்问题
人员 管理办法 》 《 游发展 规划 管 理 办法》 《 、旅 、 旅游 规划
该法律关 系的具体 构成要 素是 什 么?这些 构成 要素 与
一
般法 律关系 的构 成要素 有何 不 同?旅 游法 是从什 么
设计 单位 资质认定暂 行办法 》 ; 此 同时 , 省 、 等 与 各 自治
区、 直辖市 也纷 纷 根据 本 地 旅 游业 发 展 的 具体 情 况 出 台了“ 地方 旅游 管 理 条例 ” 各地 “ 和 加快 旅 游业 发 展 的 决定” 等法规 和 政 策 。到 目前 为止 , 国已 有 2 全 7个省 ( 、 ) 区 市 和主要 旅 游 城市 出台 了综 合 性 的 旅游 管 理 条 例 。应该 说 , 游 业在 中国 发展 的 3 旅 0年 , 也是 我 国旅 游立法不 断得 到加强 和完善 的 3 0年 , 游 立法对 促进 旅 我国旅游业 的发 展 和 可持 续 发 展 、 范 我 国旅 游 业 的 规 运行 、 障旅游 经营秩序 产生 了非 常 积极 的作 用 , 保 在我
旅游立法作用与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业余生活的休闲方式也有了新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在假期进行旅游,但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便浮出水面,消费者的维权事宜,旅游中发生的利益纠纷等等,都破坏了人们进行旅游的初衷,让人们带着抑郁的心情结束旅程。
而这些,并不是旅游工作者希望看到的。
所以,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应当加大旅游立法的力度和加快立法的进程,然后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旅游立法面对的问题1、立法形式与效力存在不足我国目前的一些旅游立法,都只是地方性的法律规范。
其适用范围较小,存在形式也不规范。
这主要是因为各地区的立法水平相差太大,使得其形式与效力参差不齐。
而且没有国家级的综合法律进行约束与指导,使其调整的范围狭小,从而制约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
2、旅游立法的基本概念争议不断从旅游立法的基础上看,当下旅游的不少基本概念还在社会各界中存在着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存在就制约了旅游立法中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比如什么叫做旅游?旅游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又都有哪些?这些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法律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旅游法规又是从哪一个角度上去看待此类问题?以及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哪一方的利益?对于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缺少统一的观点,这也会在某些程度上使得我国旅游立法的进程减慢。
3、旅游法的内容及附属法规不健全由于旅游法的一些法律内容不健全,以及其附属的法规诸如饭店法,住宿法,旅游交通安全法,旅游景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至今仍然没有颁布出来,这就使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许多不确定的问题。
进而导致了旅游产业的管理范围与职能划分存在着争议,使得无法进行立法规范。
而且由于立法的延迟,使得其相关制度无法落实,对旅游产业的监管也无法进行,进而导致不同旅游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比如窃取同行的商业秘密,盗用他人公司名称,损害其他公司的利益等。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法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一起旅游法律法规案例,谈谈自己的感想。
一、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公司在组织游客参加某地旅游活动时,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旅游公司认为,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并未违反旅游合同,拒绝退还费用。
游客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旅游公司退还游客部分费用,并给予警告。
二、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这种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的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旅游公司、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导游的职责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不仅违反了旅游合同,还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游市场的监管者,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对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有力地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感想1. 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旅游法律法规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提醒我们,旅游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游客、旅游公司、导游等各方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2.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反映出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依法治旅的意义和措施

依法治旅的意义和措施引言旅游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活动带来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展旅游业,依法治旅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式。
本文将介绍依法治旅的意义和相关措施。
一、依法治旅的意义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旅。
依法治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旅可以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的规定,游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使游客对旅游行业充满信心,增加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治旅可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防止不合法、不合规的旅游经营活动。
这有助于提升旅游行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推动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3. 提升旅游品质和服务水平依法治旅可以推动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旅游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增加回头客和口碑推荐,最终推动整个旅游业的发展。
4. 加强旅游业的监管依法治旅可以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管效果。
旅游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监管,这些问题将难以解决。
依法治旅可以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对旅游企业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降低旅游风险,确保游客的安全。
二、依法治旅的措施为了实现依法治旅,可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旅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一致。
同时,应加强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他们的素质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游客的体验。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3. 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是依法治旅的重要手段。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
关于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作者:董莎莎孙静静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7期摘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规范,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制度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现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旅游法律滞后、针对性不强以及修改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为此,及时建立和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旅游法律制度;完善;建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33-02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行业,旅游业已发展成为目前最具活力和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但相对快速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却极为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
因而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旅游司法纠纷不断出现,而当这些纠纷产生时,有关部门及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往往都无法所依,导致纠纷的断定存在困惑,问题的解决也处在一种无准确依据的状态中。
这些都与我国旅游产业的高速发展不相同步,从某种程度上讲,也限制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
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旅游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基本现状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当属新中国最早的旅游法规。
1964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管理局成立,1982年8月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后,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发展、逐步强化的过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的第一个旅游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之后又相继颁布《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旅游行政法规。
一是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制定的各种通用法律组成。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文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旅游法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于从事旅游行业或者对旅游感兴趣的人来说,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旅游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旅游法的重要性和其对于旅游行业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我对于学习旅游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旅游法使我对旅游行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旅游法涉及到旅游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旅行社的组织管理、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等。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了解到了旅游行业的运作机制,明确了旅游行业的主要规范和责任要求。
只有深入了解旅游法规的内容,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旅游行业的运作规律,从而为旅游行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
其次,学习旅游法提高了我对法律的敏感度。
旅游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其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不仅对旅游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还让我对其他法律问题有了更敏锐的感知能力。
在学习旅游法的过程中,我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这对于我以后从事旅游行业或者其他行业都具有很大的帮助。
再次,学习旅游法培养了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旅游法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是要将学到的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去解决实际的旅游法律问题。
在学习旅游法的过程中,我通过解析实际案例和模拟法庭的辩论方式,培养了我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查询和运用法律资料,这对于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
最后,学习旅游法增强了我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
旅游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核心目的就是要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旅游行业的经营活动。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对法治的伟大性和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相信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旅游行业才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有序。
总之,学习旅游法是一种很有挑战性和意义的过程。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不仅增长了才干,培养了专业素质,而且还提高了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
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不断努力,运用所学知识为旅游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思考的开题报告
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合同作为旅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旅游合同相关立法规定相对薄弱,存在的法律障碍和司法缺陷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利益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损失。
因此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二、前期研究
旅游合同立法的研究涉及了法律、经济、旅游业、社会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学者们对我国旅游合同立法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和方案。
然而,在立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论文结构
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分别是:导论、理论与实践基础、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现状分析、旅游合同立法的问题及对策、结论。
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导论
简要阐述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
第二章:理论与实践基础
综述旅游合同立法相关理论、实践基础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概括旅游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章: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现状分析
具体分析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现状中的法律缺陷、司法缺陷等方面,分析其中存在的原因和影响。
第四章:旅游合同立法的问题及对策
针对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对策建议,从法律和实践角度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结论
总结本文的主要思路和分析结果,保守评价前期研究的贡献及局限性,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体会
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体会旅游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经常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以下是我在旅游业从业多年积累的解决法律问题的心得体会。
一、法律问题的背景和意义旅游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行业,涉及的主体包括旅游者、旅行社、酒店、交通运输部门等。
在这个复杂的环境中,法律问题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
合理解决旅游业中的法律问题,可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心得1. 合同格式化在旅游合同的编写过程中,应秉持格式化的原则,明确合同各项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体现。
2. 完善合同条款合同的条款应涵盖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旅游者取消行程、旅行社变更行程等,以保障合同的完整性。
3. 注重明示和默示的约定合同应明示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注重默示约定。
合同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尽量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4. 依法解决争议在旅游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
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应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解决。
三、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及解决心得1. 合理负责的服务旅行社应提供合理且负责的旅游服务,包括行程安排、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
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
2. 加强投诉管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投诉管理机制,确保旅游者的投诉可以得到迅速且有效的解决。
3. 加强培训和监督旅行社应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服务意识教育,并对员工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四、旅游安全问题及解决心得1. 加强安全意识旅游从业人员应加强对旅游安全的意识,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旅游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相关的安全设施,确保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五、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及解决心得1. 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提高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尊重和爱护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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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 防止向旅游者敲诈 、 勒索 、 围堵 等 不 法 行 为 的发 生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只是 处 于“ 协同” 的地 位 , 当旅 游 安
全事故发生时 , 由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面 协 调 同等 级 各 部 门 的关 系 , 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 3 . 调 整 层 面 的 缺 陷 。在 实 际 的旅 游 过 程 中 , 有两种法律关系 , 一是政府和 旅行社 、 旅游酒店 、 旅 游 餐 厅 等 旅 游 企 业 之 间 的 关系, 即纵 向法 律关 系 ; 另 一 种 是 旅 游 者 和旅 行 社 、 旅游酒店 、 旅 游 餐 厅 等 旅 游 企 业 之 间 的关 系 , 即 横 向 法 律 关 系 。《 办法 》 主 要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 目前 规 范旅 游 安 全 的 主 要是 《 旅游安全 管理 暂行办 法》 , 其 立法层次 低、 权威性 不够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作 为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主体地位不独立 , 不 能 协 调 各 个 环 节 的 法律 关 系 ; 主 要 调 整 纵 向法 律 关 系 , 内 容 上 也 不 完 善 。 故 需 要 制 定 一 部 专 门规 范旅 游 安全 的《 旅 游 安 全 法》 , 进 一 步 从 吃 住 行 游 购 娱 等 各 环 节 规 范旅 游 , 加 强对横 向 法律 关 系 的 调 整 , 确 定 旅 游服 务标 准 , 并 建 立 赔偿 制度 , 以提 高 法 律 的 可操 作 性 。
导, 具 体 实施 中 还 需 要 有 更 详 细 的 规 定 。 目前 主要 由《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国家旅游局颁 布) 和《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施细则 》 调 整 我 国 旅 游 安 全 法 律 关 系 。但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办法》 ) , 本 身 具 有 一 定 的局 限性 。 1 . 立 法 层 次 低 。《 办法》 由 国家 旅 游 局颁 发 , 是 部 门规 章 , 立法层次较低 , 难 以调 整旅 游 活 动 涉 及 的 吃 住 行 游 购 娱 等 各 个 行 业 以 及 不 同管 理 部 门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 , 不能作为有效 法律依据被执行机关采纳 。
V0 I _ 2 5 NO . 0 5
Se p .2 01 3
2 0 1 3年 9月
口哲学 ・ 法 学 研 究
关于加强 我 国旅游安全立法的思考
元 海 燕
( 山西 传 媒 学 院 思 政 部 , 山西 晋 中 0 3 0 6 1 9 )
[ 摘 要] 我 国旅游业 已成 为具有 相 当产业规模的经济产业 , 但 是近年来旅 游安全事 故频频发 生, 给旅 游业 的发展
2 . 主 体 地 位 的非 独 立 性 。旅 游 安 全 管理 工作 主 要 是 依 靠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同 时 需 要 相 关 部 门 的 配 合 。《 办法 》 中规定 , “ 旅 游 管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对 旅 游 安 全 实 行 综 合 治 理 , 协 调处理 旅游 安全事故 和其它 安全 问题。 ” 可见 ,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4 . 内容 上 的 缺 陷 。旅 游 业 具 有 综 合 性 、 整 体性和结合性 的特点 , 包 括吃 、 住、 行、 游、 购、 娱 等六 个 环 节 , 旅 游 安 全 保 障 需 要
各 个 部 门 的 规 范 管 理 。而《 办法 》 只 在 旅 游 交 通 方 面做 了浅 显 的 规定 , 如“ 对 用 于接 待 旅 游 者 的 汽 车 、 游 船 和其 他 设 施 , 要 定 期 进行维 修和保养 , 使 其 始 终处 于 良好 的 安 全 技 术 状 态 ” , 安全 技术 状态 的标 准没有 明确规 定 , 没有 具体 参数 , 不具 有可 行性 。 除 了旅 游交 通 事 故 外 , 我 国 的旅 游 安 全 事 故 有 相 当一 部 分 是 因 旅 游 酒 店 的 设 施 不 达 标 、 旅 游用 餐卫生 质量不 达标 、 景 区娱
通过 调整纵向法律关系 , 通 过 对旅 行 社 、 旅 游 饭店 、 旅 游 餐 厅 等旅 游 企 业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 实 现 政 府 对 旅 游 秩 序 的 调 整 。对 于横
向法 律 关 系 方 面 的 调 整 , 没有 规定 相 关 的 内容 , 比如缺乏调整旅行社 、 旅游 汽车 、 旅 游 景 区之 间 以及 他 们 与 旅 游 消 费 者 之 间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这 样 当旅 游 消 费 者 和旅 游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纠 纷 时 , 很 难 找 到适 合 的法 律 规 定 来 调 整 他 们 之 间 的关 系 。
部门处于非独立地位 , 在调整各个行业的法律关系 时 , 力 量 显 得 薄 弱 。 各 个 管 理 部 门没 有 上 下级 隶 属 关 系 , 发 生 纠 纷 时 可 能 互 相推卸责任 , 从 而 降低 安 全 管 理 的 效 果 。《 办法 》 中, “ 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协同公安 、 卫生 、 园林 等 有 关 部 门 , 开展 对 旅 游 安 全
[ 关键词] 旅游安全 ; 安全 管理 ; 旅游业 ; 旅 游 安 全 法 [ 作者简介] 元海燕( 1 9 7 8 一) , 女, 经济法硕 士, 山西传 媒 学 院 思 政 部 教 师 , 主要从事旅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一
、
我 国 旅 游 安 全 立 法 现 状
随 着 我 国旅 游 业 的飞 速 发 展 , 规 范 旅 游 业 的法 律 制 度 也 在 不 断 完 善 。 目前 和 旅 游 安 全 相 关 的 旅 游 法 规 、 条例 、 规 章 已 有 二十多项 , 将要实施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旅 游 法 》 , 对 旅 游 业 的 总体 发 展 起 到 宏 观 的 规 范 作 用 , 在 旅 游 安 全 方 面 有 原 则 性 的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