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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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其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0日前书面反馈给我们。
联系电话:87182025、传真:87182023。
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概念解释】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基本原则】第四条慈善活动应当坚持合法、非营利性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
【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慈善组织【定义解释】第七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成立慈善组织。
【慈善活动】第八条慈善组织根据本组织的条件和能力,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一)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公开劝募活动;(二)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救援和救助;(三)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条件和健康状况;(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五)符合慈善宗旨的其他活动。
【内部建设】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10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

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1.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 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2.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次重点:志愿服务组织的义务255、志愿者的 权利256
思考与练习题
1. 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中,对 捐赠与受赠有哪些具体规定?
The End
3. 发展多种形式和多种所有制的慈善福利机构,国家福利机构起 示范作用;社会举办的福利机构将成为慈善福利服务的 主体;社区服务网络将成为基层的服务载体与依托。
4. 完善慈善政策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适 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依法推进慈善事业的 健康发展。
思考与 练习题
发展慈善事业的主要目标及 基本政策措施2
第二节、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思考与 练习题
公益事业的认定
1. 公益事业是一切有益于公众有益于社会的非营利性事业。 2.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
个人的活动。 3.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事业 4.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5.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4.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5.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慈善法》将正式施行

《慈善法》将正式施⾏助⼒宗教慈善事业发展2016年3⽉16⽇,⼗⼆届全国⼈⼤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1⽇起正式施⾏。
《慈善法》共计12章112条,不仅明确界定了慈善活动的⽅式和原则,同时因应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各个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在规范慈善组织设⽴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将扶危济困的慈善公益活动纳⼊法治轨道,助⼒社会建设进⼊“良法善治”新时代。
《慈善法》的出台也给宗教信仰和宗教⼯作提供了崭新的历史机遇。
众所周知,宗教是慈善之母,两者渊源深长、密不可分。
宗教教义指引⼈们修⾝⾏善、扶危济困,其精神与物质的⽆私施与奠定了古今中外宗教慈善事业的基⽯。
在当代中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泛赞誉。
其内在优势与潜⼒正逐渐被发现和挖掘,良好的社会、法律和国际环境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空间。
《慈善法》不仅为我国慈善事业指明了⽅向,也为宗教慈善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对于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极⼤地⿎励和⽀持宗教界投⼊慈善事业意义重⼤。
依照宪法和⽴法法的有关规定,随后,⽴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还将据此对《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件中的相应内容作进⼀步修订和完善,以利于依法保护和促进宗教公益慈善活动。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宗教慈善法治,有以下⼏个⽅⾯的意义:第⼀,提升了慈善⽴法位阶和效⼒,便于形成以《慈善法》为核⼼的宗教慈善法律体系,有助于消除相关法律⽂件冲突散乱造成的现实难题。
慈善是⼈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发挥着结社、社会第三次分配与⽂化教育等多项功能。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慈善项目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慈善项目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爱心环保协会(以下称爱心环保协会)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公文管理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三条归档范围:发展规划、学期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项目策划、通告、通知、海报、传单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财务方面、档案管理由人事部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完整。
第五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一)会长、副会长及部长借阅档案应通过秘书处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二)协会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会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三)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转借、遗失。
第三章印章管理第六条协会印章一般由副会长负责保管。
未经会长批准,印章不能交给他人管理使用。
第七条协会印章的使用一律由会长签字许可后副会长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1)协会印章的使用应谨慎、规范并按规定程序经申请报批后由印章管理人统一加盖,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印章;2)印章管理人在使用印章前必须认真检查审批程序,对于不合法或不合审批手续的用印,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用。
如遇特殊情况,印章管理人应经请示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3)对于擅自使用印章或以欺骗手段使用印章,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协会所有需要盖章的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九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会长签字批条方可开出。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XXXX九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于九月二十三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XXXX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十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成员,由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遵纪守法、平等协商、诚实信用、互利共生、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关系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促进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劳动法宣传教育。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2)雇用和管理工人;(三)参与集体谈判;(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其人格尊严;(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证职工休息和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二)获得劳动报酬;(3)休息和休假;(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六)参加和组织工会;(七)参与集体谈判;(八)提交劳动争议处理意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工作,完成劳动任务;(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情况;(4)遵守职业道德;(5)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完整的中文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八大创新1、首次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现有法律中只有一些零散规定。
这部特区法规首次明确规范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是该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权利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
义务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其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这一条,在“2·27”、“9·20”火灾事故背景下,显得非常突出。
条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
义务有: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2、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大幅上升,尤以追溯加班工资引起的争议最多,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中有80%左右是追溯加班工资的。
在条例的三次审议中,加班工资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以往没有明确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来支付加班费。
但“标准工资”也是模糊的,企业执行五花八门,有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审通过的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而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
也就是说,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来计算。
3、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整天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际很多企业加班时间长,员工休息时间少,很难做到让员工完整地休息一天。
为了解决休息一整天的问题,借鉴香港和澳门有关法律规定,条例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休息时间”。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广东省民政厅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广东省民政厅(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尊敬的欧广源副书记、李容根副省长、各位省老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一堂,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以人为本,慈善为怀的社会互助精神,动员海内外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慷慨善举,共同促进广东省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今天,广东省慈善总会正式成立了,这是一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喜事,更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福音。
在此,我代表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对成立广东省慈善总会给予大力支持和关怀的省委、省政府新老领导、广州军区首长、中华慈善总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表示衷心感谢!对在省慈善总会筹备期间捐赠慈善基金的各有关单位、热心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受省慈善总会筹备领导小组的委托,就广东省慈善总会的筹备工作情况,以及今后工作打算向大会作个汇报。
一、关于省慈善总会筹备工作的情况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全国多数省、市、自治区的慈善组织相继成立,为推动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照各地的做法,省民政厅提议筹备正式成立省慈善总会,得到了省领导的支持。
为此,今年我厅把成立省慈善总会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省慈善总会筹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筹备工作任务,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推荐机构领导人选。
为有利于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根据章程规定,本着社会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经与各方协商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筹备组综合提出了第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40人。
所推荐的候选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有党政领导同志、部门负责人、知名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他们热心慈善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理事成员的基础上,推选9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这些常务理事人选有发起人、总会机构的人员、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开展活动关系密切的主要单位领导、工作对象的主管部门领导等。
公开募集捐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开募集捐款,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特定的公益、慈善或者救灾等目的的活动。
公开募集捐款是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捐款行为,保障捐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公开募集捐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开募集捐款的主体1. 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是指依法设立,以公募为宗旨,开展公募活动的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是公开募集捐款的主要主体。
2. 公募慈善组织:公募慈善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以公募为宗旨,开展公募活动的慈善组织。
3. 公募救灾组织:公募救灾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以公募为宗旨,开展公募救灾活动的组织。
三、公开募集捐款的申请1. 公募基金会、公募慈善组织和公募救灾组织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公开募集捐款的申请。
2. 申请公开募集捐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开募集捐款的申请报告;(2)公开募集捐款的方案;(3)公开募集捐款的公告;(4)公开募集捐款的监督措施;(5)其他有关材料。
四、公开募集捐款的公告1. 公开募集捐款的公告应当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内容应当包括:(1)公开募集捐款的目的;(2)公开募集捐款的范围;(3)公开募集捐款的时间;(4)公开募集捐款的方式;(5)公开募集捐款的监督措施;(6)其他有关事项。
2. 公开募集捐款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公开募集捐款的监督1. 公开募集捐款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 内部监督:(1)公募基金会、公募慈善组织和公募救灾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公开募集捐款的活动进行监督;(2)公开募集捐款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占、挪用捐款。
3. 外部监督:(1)民政部门对公募基金会、公募慈善组织和公募救灾组织的公开募集捐款活动进行监督;(2)审计机关对公募基金会、公募慈善组织和公募救灾组织的公开募集捐款活动进行审计;(3)社会公众对公募基金会、公募慈善组织和公募救灾组织的公开募集捐款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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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慈善事业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慈善事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下列活动: (一)预防、减轻和救助自然灾害、生态灾难、工业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意外灾难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帮助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失业人员、贫困学生、困难家庭等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困难,提供精神抚慰、开展法律援助的活动; (三)资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帮助促进城乡社区发展和环境保护; (五)依法开展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方针和原则)坚持国家支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居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方针。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人格尊严。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土地规划。 政府鼓励和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倡导树立慈善品牌意识,提高慈善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能力,建设廉洁、透明、专业、高效的慈善运营体系。 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工作。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工作。 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社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 第七条(联席对话机制)市、区政府应建立购买公共服务、资助补贴和表彰奖励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以及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的保障机制和标准体系;建立与慈善组织的联席对话机制,与慈善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形成良好的伙伴关系。 第八条(人民团体的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应当支持和开展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九条(慈善文化建设)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弘扬慈善文化的艺术创作,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学校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当与学生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慈善文化的研究。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条(慈善组织的界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慈善事业为宗旨和使命的非营利性、民间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根据组织性质可分为社团法人组织、财团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社团法人组织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财团法人组织指为了实现章程规定的慈善使命而管理和使用财产的没有成员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指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且未获得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设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政府鼓励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慈善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联合发起设立社团性质的慈善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独立或者联合其他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财团性质的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应根据其宗旨和使命制定慈善组织的章程,根据章程推举一名负责人,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已履行备案手续的慈善组织可以正常运营,其备案时取得的备案回执可以作为税务登记的凭证。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慈善组织应在备案运营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备案运营期间也可以申请登记注册。 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申请书、慈善组织章程、使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办公地点证明等材料。 民政部门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符合法人条件的颁发登记证书,并通过政府公报将批准登记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备案运营期间内的慈善组织和未获得法人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的场所)慈善组织应设立主要办事机构和服务场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与服务场所不一致。 慈善组织可以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增设服务场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慈善组织服务场所不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分支机构手续。 经民政部门出具场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作为多家慈善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服务场所。 第十四条(境外人员设立慈善组织)境外组织和人员可以在深圳申请登记注册慈善组织,境外人员担任该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每年应累计在深圳居住3个月以上。 境外慈善组织(包括香港、澳门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的社会组织和永久性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开展慈善活动。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慈善组织应当依照组织性质和章程,产生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事机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事机构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慈善组织章程规定,各机构依照章程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慈善组织的重大事项由决策机构依据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决定。 慈善组织章程允许的,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和公权机关的限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收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摊派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的收入)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 (一)创始资金;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收入; (四)合法开展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慈善组织的财产及其增值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 除依法列支的工作成本外,慈善组织的资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慈善事业。 第十九条(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可以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活动。公益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违反本组织的慈善目的,也不得削弱本组织的慈善宗旨。 慈善组织从是经营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本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禁止分配给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臵会计账簿,对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的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知识产权等需要评估的,慈善组织在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核价后,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经费支出)慈善组织应当制定业务经费年度支出计划,年度支出计划由慈善组织理事会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和项目周期的实际情况确定。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标准,具体支出标准由慈善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由慈善组织理事会根据深圳劳动力市场状况、物价指数和慈善组织经营状况集体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慈善组织应根据公众评价合理调整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的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限制)慈善组织应制定关联交易规则,避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信息应充分公开,须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方可进行。关联交易的结果应有利于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对慈善组织不利的关联交易。 慈善组织在确定慈善项目和受益对象时,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特定受助人。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的终止)慈善组织终止,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慈善组织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资产,依照章程的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按章程规定难以执行的,应当转赠给与该组织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用于发展符合慈善宗旨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四条(慈善募捐的概念)本条例所称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其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募捐的原则)慈善募捐应当坚持自愿、公开、诚信、效率、合法、无偿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募捐主体)依法成立的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慈善组织(以下称“无当然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取得募捐资格后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收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十七条(募捐资格认定)无当然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需要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时,慈善组织应当提交组织登记证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募捐预算方案和符合慈善使命承诺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