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_条例_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xx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中国基金会是中国特有的公募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详细介绍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中国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四部分构成。
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基金会的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重要职位。
理事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项目方案等。
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会运营合法、规范。
办事机构则是基金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二、决策机制基金会的决策由董事会和理事会共同完成。
重大决策需要由董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由过半数董事签署生效。
常规性的日常决策则由理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也需要过半数理事签署生效。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基金会的决策会议需要有足够的会议通知和出席人数,并记录决策结果进行备案。
三、财务管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核算和财务审计三个环节。
基金会应根据具体需求制定财务预算,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并控制开支。
财务核算主要涉及收支的记录和报表的编制,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管理。
财务审计则是对基金会财务的独立检查,以验证基金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四、社会监督基金会的管理制度还包括社会监督的机制,以确保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召开公开会议、接受公众咨询等形式实现。
基金会应及时公开基金会章程、财务状况、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
此外,基金会还应建立信息反馈和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涵盖了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确保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明确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重要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 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选举和任期:明确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资格条件和任期,以及理事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3.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方面。
4. 基金会的项目管理:规定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5.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明确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策略、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
6. 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规定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年度报告、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等方面。
7. 基金会的监督机制:建立基金会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参与和监督。
8. 基金会的宣传和公关:规定基金会的宣传和公关制度,包括宣传材料的发布、媒体关系的管理等方面。
以上是基金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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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会管理条例》,这⼀条例将于今年6⽉1⽇起施⾏。
民政部有关负责⼈⽇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会管理办法》相⽐,这⼀条例内容更加详实,体系更加完整。
基⾦会必须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的。
基⾦会的基⾦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因此,条例将基⾦会定义为“利⽤⾃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的⾮营利性法⼈”。
条例规定:“基⾦会章程必须明确基⾦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这使基⾦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以营利为⽬的的基⾦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将基⾦会分为公募和⾮公募两类。
为了⼴泛动员社会⼒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次将基⾦会分为公募基⾦会即⾯向公众募捐的基⾦会和⾮公募基⾦会即不得⾯向公众募捐的基⾦会两类。
⾮公募基⾦会由个⼈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资⾦由设⽴者提供,不得⾯向社会募集。
设⽴⾮公募基⾦会,为富裕起来的个⼈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提供了渠道。
条例对⾮公募基⾦会在登记条件、资⾦使⽤等⽅⾯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会的规定。
基⾦会要接受各⽅⾯监督。
基⾦会是⾯向公众的公益组织,必须在⾃律的基础上接受各⽅⾯的监督。
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基⾦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监督管理,基⾦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明确税收优惠原则。
基⾦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持的⼿段之⼀就是税收优惠。
近年来,为了⿎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但还不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些困难。
这次条例规定:“基⾦会及捐赠⼈、受益⼈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这部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
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同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5月18日,中国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4930家,2015年度底基金会资产超过1100亿元,当年公益支出超过320亿元。
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
带你一起看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都有啥。
关于登记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
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关于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
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基金会管理规定(3篇)

基金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____%。
第八条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____备案。
基金会 管理制度

基金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管理行为,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发挥基金会功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秘书处等各级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金会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透明、慎重、高效、廉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公益活动。
第五条基金会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廉洁从事管理活动,维护基金会的正常秩序,并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和业务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基金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及调整组织章程、管理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审计基金会的财务活动、检查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及日常管理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具体落实董事会工作计划、预算,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基金会管理机构的成员应当真实、准确的履行职责,遵循基金会章程和监事会、董事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法规,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年度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登记、报告、监督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对基金会活动中的资金、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会活动的经济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建立规范的招聘、选拔、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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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
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
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
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基金会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
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
我国的民间组织尚处于发育之中,法律制度、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我们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的机构、人员等力量也不足,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配合。
同时,我国民间组织自身也比较薄弱,它们的发展也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引导。
什么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主要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
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
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因此,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
为达到促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为:上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
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
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
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
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
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
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
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如何对基金会的财产运作进行监督
1、财产来源要合法
2、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3、重大募集资金、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基金会设监事,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
4、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利益相关
5、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6、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
7、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
8、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