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1)

合集下载

2020年浙江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测试卷(第39套)

2020年浙江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测试卷(第39套)

2020年浙江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测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2014年卷三37题,单选)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2.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

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8题,单选)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3.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在适用上优先于和解、调解和仲裁B.纠纷主体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就不可以再进行诉讼C.和解与调解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仲裁和诉讼则有严格的法定程序D.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均须得到纠纷双方主体的一致同意4.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2014年卷三35题,单选)A.检察监督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9题,单选)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7.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依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属于根本法B.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其属于部门法C.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属于程序法D.民事诉讼是运用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因此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8.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7题,单选)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9.下列关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合意启动,而民事诉讼可依单方意志启动B.仲裁庭人员可以由双方合意选定,民事诉讼中法官则是由法院指定C.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民事诉讼中的合议也可以依审判长意见为准D.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在部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某一部分先行判决10.耿军与王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峰向原告耿军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42万元,王峰不服提出上诉。

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文献综述(熊 川)

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文献综述(熊  川)

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文献综述熊川上传时间:2006-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究竟何为“诚实信用”?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一定义看似简单明了,但是其内涵却极为丰富,许多学者就这一原则的概念,历史沿革、本质、作用、适用范围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们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诚信”的作用愈发重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也随之深入,有价值的文献便日益增多。

我们下面的工作就是将这些众多的文献加以梳理,以利于今后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研究;第二部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研究;第三部分介绍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以及适用中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近年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研究成果;最后是简单的结论及对今后诚实信用理论研究的展望。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研究——概念、历史发展、价值和本质虽然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文献众多,但该原则的语源以及概念一直是学者们无法回避的领域。

现有从这一角度研究诚实信用的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领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演进;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四、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如前文所述,究竟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学者们对比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2、“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不仅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合同履⾏时必须遵守对应的履⾏原则,以保证合同履⾏的情况能够正常进⾏,否则就容易产⽣⼀些问题。

⽽诚实信⽤原则是公民⽣活中或者进⾏商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的原则,是⼀种⾮常重要的价值追求。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般认为,诚实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恪守诺⾔,诚实不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的利益以及当事⼈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原则作为⼀种民事⽴法的价值追求,本⾝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度的抽象性,⾃然也就会产⽣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法者之所以设⽴这样⼀个类似⼤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然将使既有的条⽂拥有新内涵、新的⽣命⼒。

⼀、诚实信⽤原则的本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常⽣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般诚信的法律化⼆、诚实信⽤原则的特点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的补救作⽤)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由裁量权)。

三、诚实信⽤原则的功能1、指导当事⼈⾏使权利履⾏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正确进⾏民事活动,相当于⾏为规范功能);2、完善⽴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委任状”);3、有助于克服成⽂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4、降低交易成本,提⾼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四、诚实信⽤原则的地位由于诚实信⽤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所有具体的民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它不但是意思⾃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出类如禁⽌权利滥⽤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权利滥用之制衡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权利滥用之制衡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权利滥用之制衡
欧超荣;叶知年
【期刊名称】《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26)004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滥用诉讼权利是违背权利设置目的,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禁止.各国均立法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滥用诉讼权利的程序性惩罚措施,但并未规定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有效遏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切实落实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损害赔偿制度.
【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欧超荣;叶知年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012;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误区--以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对象进行考察 [J], 孙远辉
2.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背景下的失权概念论析 [J], 田海鑫;
3.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背景下的失权概念论析 [J], 田海鑫
4.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滥用及其规范 [J], 夏立东;夏碧婷
5.民事诉讼法修改应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以证据收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例 [J], 肖晗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目录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六、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

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

可见它在我国甚至国外的法领域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法通则适用实际意义AbstractIn private law, especially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is regarded as "the emperor clause" and "the highest code of conduct".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is to require people to stress credit, adhere to promises, to be honest and pursue their own interests without hurting others when they exercise their civil rights and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or they will receive unfavorable legal evaluati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n China Article 4 stipulates: civil activities shall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y, fairness,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honesty, which clearly confirms th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in China's civil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the author will further discuss its application in the contract law. It is no dispute that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is regarded as the emperor clause by experts. The Swiss Code, Section 2 stipulates: " exercising rights and fulfilling obligations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 In Japan's Civil Code New section 1, we can find the same stipulation. It is obvious that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is on a dominant status in both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ha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 words: honesty,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application, practical significance浅析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诚实信用原则适用(2篇)

法律诚实信用原则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在法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各个法律领域均有体现,如民法、商法、刑法等。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1. 诚实:指当事人在法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原则,不得隐瞒事实、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欺骗对方。

2. 信用:指当事人在法律活动中,应当遵循信用原则,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3. 公平:指当事人在法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 公正:指当事人在法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1. 民法领域: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商法领域:在合同、公司、破产、证券等商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应当诚实悔罪,认罪伏法。

”4. 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效果1. 预防法律风险: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预防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

2. 维护法律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从而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4.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的产品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SSS_SINGLE_SEL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 公序良俗原则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三节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题中,甲方明知乙方一贯需要交流电机,却以直流电机交货,这种行为属于不诚信的行为。

故本题选B。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SSS_SINGLE_SELA 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B 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C 物权法D 民法典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A[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一节中的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据此,BCD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故本题选A。

3.作为民法渊源的非制定法主要包括SSS_SINGLE_SELA 民事习惯B 行政法规C 司法解释D 案件批复意见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1答案:A[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一节中的民法的渊源。

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1)一、问题提示按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乃以对制定法或当事人所订契约之解释与适用,求其具体妥当性及公平正义性为目的所发展形成之法理。

然因被广泛恣意滥用于一般条款,加上其机能领域扩大化之结果,却大大地危害了法的安定性,致使原本为民事法最高指导原理之精灵,反而转成法规及契约滥加解释适用之藉口。

因此,如何调和诚实信用与权利滥用禁止等二原则,遂而有加以探讨之必要。

再者,依据此次"民法总则"原修正草案,拟增设第2条之一,于法例规定:"权利应符合公共利益。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方法。

"此项草案系参考日本民法第1条第1项及第2项而订,待正式修正公布实施者,则再参考瑞士民法第2条,而与"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48条之权利滥用禁止规定,混合订定,而于第1项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第2项规定,则系沿用原草案第2条之一之规定,显有意将"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219条有关行使债权,履行债务之诚信原则,加以删除。

按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之一指导原则,此次修正从债篇将之移列到"民法总则"第七章有关权利之行使中,诚属立法上之大进步。

但仍有问题发生,即新法第148条之规定,究为何种性质之规定,亦即第1项系本旨及原理规定?抑为权利滥用禁止之规定?又第2项系第1项之例示规定?抑系第1项为第2项之效果规定?抑或第1项前段为本旨及原理规定,而第1项后段及第2项为例示规定?均值得探讨,盖解释之不同,适用之结果亦不同。

毕业论文再者,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等两法理,究为个别法理?抑为重复法理?亦值得吾人探讨。

以上诸问题之探讨,欲得其妥当结果,非先了解诚信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二法理之形成过程及其法的机能不可。

二、诚信原则及权利滥用禁止法理自罗马法以来,所谓权利行使自由之原则(Ouiiure utitus nemini farit inicuriam),指行使权利不得含有加害意思(Animus Vicno nocendi)及应以善意衡平(Konum acqum)进行诉讼程序等二法理。

至于应受何种程度之限制,当时乏明文规定,但自资本主义发达以后,社会种种矛盾现象渐告产生,以向来上述二法理应付此等矛盾,已有未逮之嫌。

至此,诚信原则及权利滥用禁止等法理,遂而生焉,用以修正资本主义所生之种种社会弊害。

19世纪初叶,法国民法第1134条进而规定有契约履行之诚信原则。

又1855年日耳曼控诉法院之一连串判决,相继采用权利滥用禁止之法理,继而各种学说理论逐渐展开。

其后,德国民法第242条亦规定,信义原则(Treuund Clauben),乃债务人之行为原理,同时于第157条规定,诚信原则为契约解释之一般基准,又于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许以加损害于他人为惟一目的。

进而学说及判例,将诚信原则作为规律全债权债务关系之法的原则,其发展之结果,认为德国民法第826条(良俗违反行为之赔债责任)适用于民法第226条,仅具备主观要件即足,但权利滥用之要件,则必须客观化。

待本世纪,瑞士民法将诚信原则及权利滥用规定于同一条文,其第2条第1项规定:"一切之人,其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遵从诚信方法。

"第2项规定:一显然滥用权利者,不受法律之保护。

"此条之规定,可谓系德国及法国民法学说及判例之成果,至此,诚信原则被扩大适用于一般之权利义务,而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一方面规定其客规要件,另方面扩张其法理的机能领域,以应新社会时代之要求。

日本民法第1条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乃受欧陆民法之变迁及学说影响而形成,至于第3项之权利滥用禁止法理,则因后来资本主义社会之发达,为使法律适用之具体妥当性与流动性之实现,以及改正资本社会之利益矛盾,于昭和二十二年所追加订定。

其第1条之具体适用,于判例上可示例者如:(1)流水使用权,不得有害于下流沿岸所有人之利益与国家之公益;(2)户主权之行使,以家政整理之必要范围为限;(3)汽车运转排泄废气不得致他人之花木枯死;(4)接引温泉之木管通过他人荒地,荒地所有人不得以高价请求收买所通过之土地。

以上所述,乃滥用权利之示例,此即以社会通念容许为限界之客观要件为理论而展开之判例。

至于诚信原则之适用,有(1):对于民法第579条买回权之行使,卖主不得以欠微不足道之价金(如2日元),而加以拒绝;(2)民法第541条之履行催告期间,债权人不得主张应于契约原定履行期间内为履行(盖失去催告之意义)。

至于"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48条,乃将原规定于"债法"第219条加上民总原第148条并合而成,其立法形成,可谓一方面受到社会情事变迁而权利社会化之影响,另方面受他立法例扩张诚信法理适用(主要系参考瑞士民法第2条及日本民法第1条)之结果,立法论下所得产品。

三、诚信原则之机能考察论文网按通说谓,诚信原则乃对具体事件,为使之妥当适用于法律之一种补正或解释成文法法语与现实要求相吻合之法理,故具有规定欠缺之补正机能与规定之解释机能,称之为诚信原则机能二分法。

但诚信原则之法理,自罗马法以还,再经各国立法、学说及判例之扩大机能领域后,实际上已有滥用此一法理之虞。

因此,上开二分法机能是否足以应付现实社会之要求,不无探讨之余地。

为使诚信原则之法理被妥当运用,愚以为将其机能加以明确类型化,仍有其必要。

兹谨就个人看法,胪列诚信原则之机能,如下类型:1.法具体化机能:即在制定法范围内,补其规定之不备,使之适合制定法精神之具体化机能。

例如,依"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309条之规定,债务人固应依债之本旨为清偿,且依第318条之规定,债务人无为一部清偿之权利,但债权人如以债务人仅差极少数金额(如新台币100元)而拒绝债务人之涂销抵押权登记,解释上乃有违诚信原则;又依"民法"第367条之规定,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但如契约未规定履行场所,并未获买受人之指示时,依诚信原则,出卖人应通知询问买受人,并协助其受领。

2.正义衡平机能:即就制定法外之伦理依据,使行使权利合符实质的正义衡平机能。

例如,甲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于10日内出售其土地,报酬为售价之3%,乙于期间内介绍丙拟与甲订约,甲为避免报酬之支付,拒绝准备完成之契约之订立,致期间10日经过,甲依诚信原则,仍应支付乙报酬。

又甲将土地租与乙建屋,为期6年,乙转租与丙建屋,甲知情而未加反对,并于6年期满后再与乙续约,嗣因地价暴涨,甲乃以转租为理由,诉请返还土地,甲对乙之违约转租行为,虽未抛弃其请求权,但甲明知且长期沉默,今忽违初衷,请求返还土地,殊有违诚信原。

代写论文3.法修正机能:即为使制定法适合时代社会之进展需要而具之制定法修正机能。

例如,依"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443条之规定,承租人违法(法律规定或约定)转租时,出租人得行使终止权。

但资本主义发达后,诚如前述发生许多社会矛盾现象,诸如贫富差距问题及公司行号设立以经营经济发展建趋势,如承租人虽有违法转租,但倘其系因生计困难逼迫,非如此不可;或个人店铺之承租人,将之变更为公司企业,若许出租人以转租之理由,而终止租赁契约,显非诚信原则之首肯。

又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6条规定,耕地租约应一律以书面为之,如依"民法"第71条之规定,本应为无效,但该条例旨在保护承租人,若认为未订立书面即为无效,反于承租人不利,如依诚信原则,将该条例加以修正,解释书面仅具证据作用,并非生效要件,则该租赁契约仍应为有效。

4.法创设机能:即为适应时代需要,而创设与制定法相反之机能,与前述使制定法适合时代社会之进展需要,而修正制定法之机能不同。

例如解除权之发生,固有法定与约定原因,但是否除此原因外,其他情形均不可解除契约?设甲乙订立建屋契约,嗣因政府统制法令之实施而禁建,以致必须长期延期建屋,此时若不许双方当事人解除契约,或一方请求解除而他方以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加以拒绝,应认为违反诚信原则。

此一情形,乃因法律无特别规定,而由诚信原则加以创设之法理。

毕业论文关于诚信原则机能之类型化,论者有二种不同看法,主制定法拘束力者,认为制定法本身即诚信原则之法典化,即立法者对预想内型之事件,有法之定型化适用,除此预想内型之事件外,即不能再加以法的规范,故诚信原则仅能作为制定法补充及解释之手段,而不能有修正及创设法之机能,即前述所谓的二分法。

但预想内型事件之反面,必然产生预想外型之事件,即民法之空白型规定,形成民法规定之欠缺,此一欠缺有待诚信原则加以修正或创立,以应社会各种活动形态变迁之需要,因此,有主张诚信原则的四分法。

四、权利滥用机能之考察权利滥用禁止并非新进发展出来之法理,而系自罗马法以来,传统上以法律除去权利内容有不当结果之具体化表现。

但此一法理,如同诚信原则之法理以及一般法律条款,易被滥用,且具有侵害法安定性之危险。

关于此一问题,吾人探究其法理之现实机能,以阻止学说之滥用,殊有其必要。

兹谨就个人看法,胪陈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类型如下:1.侵权行为机能:即依权利滥用禁止法理,使某种权利之行使,构成不法侵权行为,而负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出租人依法强制执行承租人拆屋还地(租地建屋场合),对于承租人之建筑物任意加以破坏,致使材料价值减少;或工厂排泄亚硫酸危害邻地之农作物;或其他合法行为造成私害(privatenuisance)或公害(publicnuisance)之场合等,本来系单纯的有无侵权行为之问题,但侵权行为依"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84条之规定,须具有不法之要素,然而上述例子有时系合法行为之行使,很难以不法条件用侵权行为加以处理,但就损害他人一点言,为公平计,以不公平事由,断定权利人之权利滥用,则甚容易,故将不法要素转化为权利滥用,而构成侵权行为,使不法之概念扩张,包含权利滥用,此对于所有权之界限划分,具有法的实质意义。

论文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