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本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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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浅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浅析
中 图 分 类 号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6 4 20 )5—00 0 10 64 (0 9 0 16— 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 称为权 利不得 滥用原则 、 利正 权 当性原则 , 是指 民事 主体在行 使 民事权 利时不 得超 越正 当 的界限 , 不得损 害他人利 益和社会 公共 利益 , 否则将构成权 利滥用 , 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 利滥用 的观念起 源很早 , 不 在 罗马法 中就有“ 任何人 不恶 用 自己的财 产 , 国家利 益之 是 所在” 的告 诫 , 此 设 有 不 少 限 制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 役 因 如 权… 。在 10 84年的《 国民法典 》 法 中规定 “ 益权 人滥用 用 其用益权将导致 用益 权消 灭”, 是立 法上 首 次将禁 止权 这 利滥用作为法定义务 , 违反 该法定 义务须 承担不利 的法律
下位原则 , 是有 关权利行使 方面的具 体原则 , 为以上民法基 本原则 所 包容 。关于权利 滥用的构成要件
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主义观点 ; 关于权 利滥 用的具体 法律后 果 可 区分权 利滥 用的不 同表现情 形而 分别
予以分析。
关键词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法理基础 ; 民法基本原 则; 构成要件 ; 法律后 果
的法理基础应建立在对权利要素 和本质 的分 析之上。 ( )禁 止 权 利 滥 用原 则 是 对权 利 行 使 的合 理 和 适 度 一
限 制
后果 。禁止权利滥用作 为一项 权利行 使的 民法基本 原则 , 首 见于 19 86年 的《 国民法 典》,99年 德 国的 《 德 11 魏玛 宪 法》 首开在宪法中规定禁止权利 滥用 原则 的先河 。至今禁
都予以了正式确认 。我国宪法第 5 条也 规定 : 1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公 民在 行 使 自 由和 权 利 的 时 候 ,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 不 社 会的、 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 的 自由和权利 。 通说 ” 认 为该 条体 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的精神实质 。 禁 止 权Biblioteka 利 滥 用原 则 的 法 理 基 础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摘要:不同权利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边界,一旦超越边界就极易造成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是在赋予权利主体私权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当的社会义务。

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权利观念也在逐渐改变,但是关于这一原则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借鉴多位前辈的观点,对该原则的认定问题做出一些思考。

毕业关键字:权利滥用;界限1 权利滥用的含义及界限权利滥用是指在肯定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下,要求其在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集体利益。

法律对任何一项权利的规定,都至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一个是权利的外部限制,是指在此权利与彼权利之间能够做出明确、本质区分的界限,非此即彼。

当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超出这一外部限制时,其所行使的权利的本质就会发生变化,构成民事侵权。

另一个是权利的内部限制,即要求在行使某项权利不超出外部边界的同时,其本身的目的、方式等必须正当。

权利就像一个大圆中包含了一个小圆。

小圆是其内部界限,是衡量权利行使正当与否的标准。

超出这一界限,权利的不正当性就开始增加。

大圆是其外部界限,越过这一边界,权利行使就会发生质变,失去其原本应有的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构成民事侵权。

因此,首先禁止权利滥用的最低要求是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其外部界限,不得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禁止权利滥用强调权利行使的目的、方式的正当性,即法律在授予主体某一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当的社会义务,必须尊重他人利益,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得突破内部界限。

(一)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违法行为,它有三个特征:第一,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这是实质特征;第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结果特征;第三,违法行为,这是法律特征。

而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违背了权利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的正当界限的违法行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案例:某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

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

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

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某公司。

原告周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同时,这种做法伤害了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公司辩称,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向顾客提供文明有序的就餐氛围,本公司专门设立“为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告示牌,对少数衣冠不整或举止粗鲁,明显影响其他顾客的客人进行劝阻。

周某身穿短裤及塑料凉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故礼貌地拒绝其用餐,行为并无不当。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有所保护,但其存在界限。

此处则体现了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就此案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

消费者对消费的选择包括对消费环境的选择,尤其选择服务方式的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往往包含在其消费目的之中。

某公司中关村分店作为西餐式快餐店,其食品特点及环境具有西式餐饮特色,营造了某公司特有的饮食文化氛围。

其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和“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

公民作为消费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企业的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主体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原告周某的行为,则是滥用权力的行为。

[案情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起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然就该原则尚存在诸多认识不清的地方。

法治的科学内涵

法治的科学内涵

法治的科学内涵
法治的科学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至上:法治强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和机
构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2、权利保障:法治意味着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在法治
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这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之一。

3、权力制约:法治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
腐败。

通过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4、正当程序:法治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遵循正当的程序,包
括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和司法程序。

正当程序是保障人权、限制权力滥用、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

5、司法独立:法治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
何机关或个人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6、多元价值:法治尊重多元价值和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平衡不
同利益诉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7、法律教育:法治强调法律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
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法治的科学内涵包括多个方面,这些方面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法治的基本框架和体系。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产生作为民法最初的渊源,罗马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但是笔者认为,这并非在于强调权利的无可制约,只是强调形式权利的正当性,这里的“形式权利”更好的解释应该为“正当行使权利。

这一思想从罗马法的其他规则可以看出,如罗马法同时存在一些限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权利形式,在相邻关系的调整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规定有害邻人的权利形式即为违法。

由此可以看出,罗马中虽然没有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概念明确提出,但是在罗马法的法制理念中一直都有这一思想。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本位占主导,个人自由和个人主义思潮盛行,对权利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剥夺这一说法深信不疑。

这以思想一度激发了人们的思想,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各种利益关系不可协调,矛盾不断激化。

这是,在经济学领域凯恩斯代替了亚当·斯密,国家公权力开始介入私权领域,法权观念有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

到此,法律的终极不标不只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要兼顾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到此,一个国家的法典关于禁止权利滥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绝不是对权利的绝对限制,相反,这一原则与保护权利是一体两面的,在权利意识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明确提出是有利于平衡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禁止权利滥用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是对人们极度膨胀的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在民众都不会放弃自己正当权利的大前提下提出的,笔者认为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社会基础。

二、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的立法例及构成要件(一)判断标准的立法例。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益、保护公正竞争的前提下,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防止其滥用。

本文将从价值角度分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重要意义。

1. 保障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通过限制权利滥用,保障了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涵盖了很多方面,例如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社会安全、知识产权等等。

如果权利滥用,则会对这些方面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损害公众的根本利益。

比如,某个公司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如果它滥用其市场地位,会阻碍其他企业的竞争,导致市场僵化,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限制了该公司的权利范围,保障了公共利益。

2. 保障个人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还可以保障个人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而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某人拥有知识产权,如果他滥用这一权利,将会损害其他人的权益。

所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通过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保障了个人权益。

3. 保护公正竞争公正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可以保护公正竞争。

如果某个企业完全有权利垄断市场,其他企业就无法进行公正的竞争,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

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限制了行使权利的范围,保障了市场的公正竞争。

比如,某个企业垄断某一市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限制该企业的权利范围,保障市场的公正竞争。

4. 促进国家治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直接促进了国家治理。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治理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等。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可以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防止权利滥用,从而促进国家治理。

比如,某个地区某一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它继续滥用其权力,则会对整个地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会限制该企业的权力范围,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从而间接促进了国家治理。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

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他人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在法律体系中,不得以非法方式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原则。

权利滥用,具体包括不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和不适当地利用他人权利的行为。

不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是指权利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如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

不适当地利用他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权利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权利,如盗用他人名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在民事领域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适用于保护公民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无知或疏忽,通过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来获取不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权利滥用。

此时,法律将予以干预,认定合同条款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刑事领域,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例如,在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诈骗,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权利滥用。

此时,法律将予以严惩,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行政领域,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寻租、庇护等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权利滥用。

此时,法律将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并约定了价格和交货时间。

然而,在交货前,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竞争对手丙公司正以更低的价格购买类似货物。

甲公司遂以增加交货量和延长交货期限为条件要求乙公司提高购买价格。

乙公司不同意,并主张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因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乙公司有关市场竞争的情况,从而通过隐瞒事实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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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本质内涵
一、限制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原因
权利滥用即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权利滥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原本享有该权利,行使该权利是正当、合法行为,但在行使权利时,行为人有意超越权利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应当为法律禁止。

二、保护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目的
法律禁止权利滥用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利于权利冲突的的解决。

社会中不同类型、不同主体的权利交织在一起,使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必然存在,这就需要考虑权利的兼顾与均衡问题。

对可能发生冲突的权利之行使,法律可以明确规定一适当界限,要求权利行使不得超出此界限,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实现权利间的和谐共存。

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变动性,使得权利行使的具体形态复杂多样,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对显得不周延与滞后,导致权利间的冲突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行使不超出抽象的“正当界限”,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从而有效地克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之间的矛盾,实现权利冲突的解决,使正当权利均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禁止权利滥用有利于包括权利在内的多种社会价值共同实现。

权利作为民主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与这个社会的其他价值目标息息相关的。

权利与秩序、安全、平等等社会价值一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

一般而言,权利是理性的,不会对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构成危胁;但权利常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其行使可能与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追求相矛盾,甚至可能形成尖锐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不受约束或超越界限的权利常会扰乱秩序,危害安全,违背公平正义。

为减少它们之间的对立或冲突,保证多种社会价值的共同实现,限制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是一有效方法。

再次,禁止权利滥用有利于权利主体承担起社会责任。

权利不仅与其他权利,与安全、秩序等其他社会价值是相对的,且与社会责任也是相对的。

权利的行使与责任紧密相联,社会生活中权利与责任是对立统一的。

一方面,责任是对权利的制约与限定;另一方面,责任又是对权利的保护机制。

一定自由权利总是与相应义务或责任构成一个统一体,责任是自由权利的题中之义,两者密不可分。

人们行使权利时不得为所欲为,必须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个人行使权利时要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只有重视并能够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的人方有资格充分享受权利。

当权利与社会责任不能并存时,为使人们不至于只注重权利而忽视责任,法律总是通过限制权利行使来促使人们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三、权力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潜在危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最终损害权利。

首先,自由裁量权行使缺乏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针对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种种情况,故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能以不违背立法精神为宗旨,而立法精神本身亦不是清晰的规范,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基本上由法官主观把握,缺乏约束。

其次,自由裁量权本身难以限制。

司法权的独立性,决定其不会像其他公权力一样受外界分权制约,司法领域几成一“独立世界”,主要的制约也是来自司法权内部。

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也相应享有这种高度独立性,而内部的制约主要是审查“合法性”而非“合理性”,这也就决定了自由裁量权所受限制甚微,在外部看来更是难以限制。

再次,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法官用来减轻责任或谋私。

保护权利是法官的义务,是其应履行的职责。

自由裁量权给了某些法官以机会,可能以“禁止权利滥用”为借口限制公民权利,达到减轻自己职责的目的。

权力的运用既可以达到为公的目的,也可以达到为私的目的。

权利是权力行使的界限,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权力突破这一界限提供了机会,成为一种潜在的危险。

四、有限使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使用准则
由以上分析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犹如一柄双刃剑,使用适当,将使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若使用失当,则可能压制、减损权利,甚至消灭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种自身的矛盾性,决定了其应遵循有限使用的准则。

此处所谓“有限使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能在必需的领域被规定为明文法律原则;另一是司法方面,法官运用该原则应合法、正当。

客观而言,“禁止权利滥用”实实在在地约束着权利,被划归“滥用”的区域越小,权利行使的空间便越大。

另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产生于对绝对私权利加以限制的需要,归根到底是由于权利之间,权利与其他社会价值、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故“禁止”应以消除这些冲突为限,没有理由扩大化。

因而在立法上,只有在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冲突频繁,明确的法律规范难以穷尽冲突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将其由应然的权利行使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

在司法领域,首先必须强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使用的“合法”性。

就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争诉时,法官可以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审判规则。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作为审判规则来限制权利,其前提是该原则要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或明显体现,是明文法律原则而不是应然原则。

权利使用之禁止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必须注意“正当”性。

法官在准备“禁止权利滥用”时,都必须考虑禁止之正当性,确保不偏离保护权利的价值目标。

这就要求对一般权利平等对待,不得因权利的主体不同,权利表征的经济利益大小有别而厚此薄彼;要求对整体利益的优先性有正确认识,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限制个体利益以保障整体利益才具有正当性,且需以尊重个体权利为前提,并应有明确限制量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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