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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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

Vol.42 No.1Feb. 2021大连大学学报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 第42卷 第1期2021年2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实施中的适用——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李 伟,孙 艳(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摘 要:密切接触者隔离是新冠疫情防控的有效防控手段,其实施过程既要保障密切接触者权利,又要防止密切接触者滥用权利,因此讨论二者之间的平衡协调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密切接触者依法享有获取医疗指导救治、获取必要生活资料、个人隐私受保护、不受歧视等合法民事权益,但同时亦出现隐瞒行踪信息、拒绝或脱离隔离、行使权利超过必要限度等权利滥用情形。

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隔离机制实施中的理解适用出发,可以通过分析故意或过失、权利行使目的与行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判断密切接触者是否构成滥用权利。

在未来的规则建构完善上,可以采用列举方式,明确密切接触者隔离中的权利内容,具体化禁止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同时坚持以最小侵害方式实施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加强疫情防控中的监督保护力度,平衡密切接触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禁止权利滥用;密切接触者;隔离机制;新冠疫情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95(2021)01-0136-09收稿日期:2020-10-16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家户制传统对当代民法两户制度影响研究”(2018M 632648)作者简介:李伟(1977- ),男,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后,主要从事社会治理、民商法学研究;孙艳(1992- ),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密切接触者概念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界定自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迅速制定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数十天内即有效控制了疫情的大规模蔓延。

在防控过程中,追踪、隔离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浅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浅析
中 图 分 类 号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 6 4 20 )5—00 0 10 64 (0 9 0 16— 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 称为权 利不得 滥用原则 、 利正 权 当性原则 , 是指 民事 主体在行 使 民事权 利时不 得超 越正 当 的界限 , 不得损 害他人利 益和社会 公共 利益 , 否则将构成权 利滥用 , 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 利滥用 的观念起 源很早 , 不 在 罗马法 中就有“ 任何人 不恶 用 自己的财 产 , 国家利 益之 是 所在” 的告 诫 , 此 设 有 不 少 限 制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 役 因 如 权… 。在 10 84年的《 国民法典 》 法 中规定 “ 益权 人滥用 用 其用益权将导致 用益 权消 灭”, 是立 法上 首 次将禁 止权 这 利滥用作为法定义务 , 违反 该法定 义务须 承担不利 的法律
下位原则 , 是有 关权利行使 方面的具 体原则 , 为以上民法基 本原则 所 包容 。关于权利 滥用的构成要件
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主义观点 ; 关于权 利滥 用的具体 法律后 果 可 区分权 利滥 用的不 同表现情 形而 分别
予以分析。
关键词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法理基础 ; 民法基本原 则; 构成要件 ; 法律后 果
的法理基础应建立在对权利要素 和本质 的分 析之上。 ( )禁 止 权 利 滥 用原 则 是 对权 利 行 使 的合 理 和 适 度 一
限 制
后果 。禁止权利滥用作 为一项 权利行 使的 民法基本 原则 , 首 见于 19 86年 的《 国民法 典》,99年 德 国的 《 德 11 魏玛 宪 法》 首开在宪法中规定禁止权利 滥用 原则 的先河 。至今禁
都予以了正式确认 。我国宪法第 5 条也 规定 : 1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公 民在 行 使 自 由和 权 利 的 时 候 ,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 不 社 会的、 集体 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 的 自由和权利 。 通说 ” 认 为该 条体 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的精神实质 。 禁 止 权Biblioteka 利 滥 用原 则 的 法 理 基 础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1.单行法中对同一民事关系有细化规定的,应当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这就明确确认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但应当注意,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 适用单行法的前提是单行法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细化的 规定,且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如此才能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 法律的地位。
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一)法律条文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
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 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 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二)条文解读 1.“习惯”的特征 第1款参照“国际惯例”的定义对习惯进行界定,“习惯”应该符 合如下特征: (1) 范围特定性: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存续;
二、民法渊源“习惯”的适用
(2)长期性:即在足够长的时期不断存续,至于存续多久才算长 期,有赖于今后司法实践作出认定; (3)普遍遵守性:强调在一定范围内为一般人所自发遵从。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 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民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二)条文解读 在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 关系,但如何理解该规定,是民法典适用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 疑难问题。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一条针对该问题确立了如下规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3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 期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李淑敏(1000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摘 要: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

一方面原因是知识产权在我国还是一个刚起步的领域,对此方面的法规不是很完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公民对此领域的认识不是很准确,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较薄弱,在这方面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而很少有人会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禁止权利滥用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系属大陆法系,是我国民法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属于私法领域。

而个人权利保护是近代法治的一项重要成果。

我想每个人可能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法不禁止即自由”。

虽然法不禁止就是自由,但是个人自由是有限度的,每个人在行使自由时要以尊重他人自由为基本准则,因为对别人自由的尊重就是平等。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我们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要时刻防止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侵害,谨记“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原则。

1.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禁止权力滥用这一理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本身就是以私权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体系,尤其特别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没有界限的。

这种界限有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有的是为了人道主义和道德事宜,还有的是出于对相邻关系所有权的保护等等。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国通过法律对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大范围的保护,这也为以后禁止权力滥用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到了十九世纪中后期,欧洲的其他国家对该理论进一步发展并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的法律这样规定,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行使自己的权利。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浅析和谐社会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产生作为民法最初的渊源,罗马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但是笔者认为,这并非在于强调权利的无可制约,只是强调形式权利的正当性,这里的“形式权利”更好的解释应该为“正当行使权利。

这一思想从罗马法的其他规则可以看出,如罗马法同时存在一些限制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权利形式,在相邻关系的调整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规定有害邻人的权利形式即为违法。

由此可以看出,罗马中虽然没有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概念明确提出,但是在罗马法的法制理念中一直都有这一思想。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本位占主导,个人自由和个人主义思潮盛行,对权利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剥夺这一说法深信不疑。

这以思想一度激发了人们的思想,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各种利益关系不可协调,矛盾不断激化。

这是,在经济学领域凯恩斯代替了亚当·斯密,国家公权力开始介入私权领域,法权观念有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

到此,法律的终极不标不只是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且还要兼顾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

到此,一个国家的法典关于禁止权利滥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绝不是对权利的绝对限制,相反,这一原则与保护权利是一体两面的,在权利意识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明确提出是有利于平衡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禁止权利滥用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是对人们极度膨胀的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在民众都不会放弃自己正当权利的大前提下提出的,笔者认为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社会基础。

二、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的立法例及构成要件(一)判断标准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价值分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益、保护公正竞争的前提下,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防止其滥用。

本文将从价值角度分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重要意义。

1. 保障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通过限制权利滥用,保障了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涵盖了很多方面,例如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社会安全、知识产权等等。

如果权利滥用,则会对这些方面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损害公众的根本利益。

比如,某个公司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如果它滥用其市场地位,会阻碍其他企业的竞争,导致市场僵化,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限制了该公司的权利范围,保障了公共利益。

2. 保障个人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还可以保障个人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而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某人拥有知识产权,如果他滥用这一权利,将会损害其他人的权益。

所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通过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保障了个人权益。

3. 保护公正竞争公正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可以保护公正竞争。

如果某个企业完全有权利垄断市场,其他企业就无法进行公正的竞争,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

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限制了行使权利的范围,保障了市场的公正竞争。

比如,某个企业垄断某一市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以限制该企业的权利范围,保障市场的公正竞争。

4. 促进国家治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直接促进了国家治理。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治理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等。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可以限制行使权利的范围,防止权利滥用,从而促进国家治理。

比如,某个地区某一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它继续滥用其权力,则会对整个地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会限制该企业的权力范围,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从而间接促进了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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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案例:某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

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

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

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某公司。

原告周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没有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同时,这种做法伤害了其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其名誉权。

被告公司辩称,为维护在本餐厅就餐顾客的权益,向顾客提供文明有序的就餐氛围,本公司专门设立“为维护多数顾客的利益,本店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告示牌,对少数衣冠不整或举止粗鲁,明显影响其他顾客的客人进行劝阻。

周某身穿短裤及塑料凉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的可能,故礼貌地拒绝其用餐,行为并无不当。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有所保护,但其存在界限。

此处则体现了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就此案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

消费者对消费的选择包括对消费环境的选择,尤其选择服务方式的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往往包含在其消费目的之中。

某公司中关村分店作为西餐式快餐店,其食品特点及环境具有西式餐饮特色,营造了某公司特有的饮食文化氛围。

其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和“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

公民作为消费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企业的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主体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原告周某的行为,则是滥用权力的行为。

[案情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起诉。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然就该原则尚存在诸多认识不清的地方。

本人在初次看到这一原则时就肤浅的将其理解为限制掌权者权力的一种手段。

但此处权利不等于权力。

禁止权力滥用涉及到的是公权利与私权利的问题。

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古往今来,公权力与私权利一直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状态。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观念最早见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也有“行使自己之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的法谚。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盛行,个人权利被视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所有权绝对就被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时期更多的是强调绝对权利保护,对禁止权利滥用缺乏系统的理论与规定。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频发,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私权利与公权力矛盾激化,客观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对
绝对的个人权利加以限制。

如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教授所言,“今天,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在试图对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表现加以控制,控制的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或立法发展出一种广泛而略失雅致地称作‘滥用权利’概念。

”禁止权利滥用遂成为一项世界范围内的权利行使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外在表现为对权利使用加以一定限制。

然而如约翰·洛克所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律禁止权利滥用并不是为了对权利施加限制,其深层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

法律禁止权利滥用是一种积极捍卫权利的手段,它是为权利而限制权利。

在我看来这是一对微妙的关系,“禁止权利滥用”实实在在地约束着权利,被划归“滥用”的区域越小,权利行使的空间便越大,两者看似矛盾。

但这一“滥用”范围的存在,却又是为了保护公民享有更充分的权利。

权利与秩序、安全、平等等社会价值一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

但权力就是绝对正义的吗?权利常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其行使可能与秩序、安全等社会价值追求相矛盾,甚至可能形成尖锐冲突。

法国人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

比如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希特勒就是在1932年德国总统选举中以1900万选票当选的,第二年就解散了其他政党,犹太人更是被大批地监禁和屠杀,然后发动大战。

当冲突发生时,不受约束或超越界限的权利常会扰乱秩序,危害安全,违背公平正义。

对此禁止权利的滥用是一有效方法。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从而有效地克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之间的矛盾,实现权利冲突的解决,使正当权利均得到充分保护。

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授予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有其另外一面: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最终损害权利。

正如德沃金所言:“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

” 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必须注意“正当”性。

但何为正当?这又是一个难以划分界限的模糊名词。

由以上分析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犹如一柄双刃剑,使用适当,将使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若使用失当,则可能压制、减损权利,甚至消灭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种自身的矛盾性,决定了其应遵循有限使用的准则。

此处所谓“有限使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只能在必需的领域被规定为明文法律原则;另一是司法方面,法官运用该原则应合法、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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