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个体或组织在创造或发明一定的知识、技术、作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其保护和限制旨在保障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同时也面临着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保护版权保护版权是对文学、艺术、音乐、影视作品等的独占使用权,为作者提供了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的控制权。
通过著作权保护机制,创作者能够获得对其作品的经济权益和声誉权益保护。
版权保护激励了创造和创新,并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商标保护商标保护是保护企业的品牌标识,以防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类似或相同的标识带来混淆。
商标保护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增加创造品牌价值的动力。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对新的技术发明和创新的独占控制权,为发明者提供了经济回报和创新动力。
通过专利保护,创新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利用其发明,从而激励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指对商业信息、技术、经营模式等内容进行保密,以避免被他人窃取或不当使用。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能包含了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保护期限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限制是保护期限的存在。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保护期限,过长或过短的保护期限都会对社会创新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过长的保护期限可能导致创新者无法获得及时的技术交叉和借鉴,限制了技术进步的发展。
过短的保护期限则可能不足以激励创新者,导致创新活动的减少。
专利技术标准的限制在一些行业领域,专利技术标准的出现可能会限制竞争,并阻碍其他企业的创新。
由于专利持有者可以要求其他企业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这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和高昂的成本,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并推动技术进步。
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滥用知识产权,通过控制市场减少竞争,提高市场价格,并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和竞争的核心要素。
从科技发明到文化创作,从商业品牌到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其必要的限制。
这种保护与限制之间的平衡,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造者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利,激励他们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进行创新活动。
以专利为例,如果发明者的新发明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独家生产和销售的权利,这就为他们提供了经济回报的保障,从而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发明创造。
同样,对于作家、艺术家等创作者来说,著作权的保护确保了他们的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保障了他们的创作收益,激发了他们持续创作的积极性。
品牌商标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一个知名品牌的建立,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宣传和推广,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如果没有商标权的保护,其他企业可以随意模仿和冒用,这将极大地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会让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的来源和质量。
然而,过度的保护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比如,某些专利可能被滥用,形成技术垄断,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些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大量专利,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这不仅不利于创新的扩散,也可能导致消费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获取相关产品或服务。
这就引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是必要的。
例如,为了科学研究、教育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著作或专利技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
时间限制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常见限制。
专利和著作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相关的知识和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这样的设计既能保障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利益,又能确保知识最终为社会所共享,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研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研究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关于人类智力创造的专有权利。
通过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人们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创建,并且在知识产权的界限之内创造更多更好的内容。
然而,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对于整个知识产权市场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需要通过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进行研究来保持知识产权市场的正常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可以通过合理的取得许可证的方式进行。
例如,著作权需要在利用之前取得合法的许可证,这样可以保护原作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获得使用相应内容的机会。
在知识产权的市场中,商家可以通过购买许可证而合法地使用商标,这也是一种保护正常市场运作的方式。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该进行宽容,例如,为了科学研究、个人学习、艺术等方面的使用,即便其内容存在版权问题,这种使用应该是被允许的。
这种人性化的研究方法不仅有利于推动技术和文化的进步,还有利于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成长。
最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问题。
例如在抗击疫情的形势下,需要加强对于疫苗和药品等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需要保证在公共利益方面存在充分的许可规范等,以维护疫苗和药品的公共公正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我们可以来看一些具体案例。
例如,著作权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限制?在收到严重指控的时候,不应该限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因为这有利于公共舆论的监督和管理。
而在医疗领域的专利保护方面则相对较为宽松,为充分尊重公共利益。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典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冲破了知识产权的边界,对不知情的客户进行了不当的诉讼,这种情况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呼吁。
这表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需要更少地关注私利,更多地关注公共利益。
总之,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的正常发展至关重要。
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权利限制的细致解释、异常的必要限制、还有公共利益考虑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
只有如此,知识产权市场才有可能健康发展并得到更好的保护。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作者:何荣华来源:《编辑之友》2011年第05期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与外延(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包括基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限制和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则仅指即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
本文将从广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待其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延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相对应,知识产权的外延也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一)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在动因1.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还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主张所有权附有义务。
各国公法方面大抵实行国家征收、征用及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19世纪,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
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
德国开创了所有权社会化立法的先河。
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亦指出:“个别利益之主张,惟于与公益一致之限度内为正当……重现所有权内在之限制,以所有权当然伴有义务,应为一般幸福而利用,称为所有权之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论者一般认为,之所以要反对所有权绝对原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原则会发生以下两个后果其一,所有人是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者的地位,对于经济上的弱者,遂不免仗势欺凌。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与技术的不断更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标等,这些成果为其创造者带来了权利和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它也受到一些规定和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
一、专利权的权利限制专利是一种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它让专利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专有权”来使用、制造和销售他的发明。
然而,专利权也受制于一些规定和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1. Bolar药物研究例外规定Bolar药物研究例外规定是指,在专利权期限内,允许他人为了申请上市的药品试验而使用专利技术,这样可以提高药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降低研制成本,促进创新和研究发展。
2. 公开预示权专利持有者必须在申请专利后的18个月内公布专利内容,以便其他人能够了解专利技术原理,以此为基础研究改进相关技术,促进创新和进步。
3. 公共利益某些专利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慢性病治疗和新药研制,如果专利持有人制销售过高价格则会影响到公众利益。
因此,在此情况下,政府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降价等。
二、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成果,如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1. 引用权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版的著作成果,如引用、摘抄或翻译等,但是要注明出处,并保证不侵犯原作者的利益。
2. 公共利益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方面,可以将某些信息或作品对外公开出版,如一些政府文件,以保证民众知情权益。
3. 个人学习和研究个人在私人和非商业目的下,以及在学术研究上,使用已出版的著作成果,不违反著作权法。
三、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标志,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商标法的权利限制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1.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法律权利。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无限制的,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的各个方面。
2.版权的权利限制2.1.合理使用版权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理使用可能包括个人学习、新闻报道、评论、批评、教育以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2.2.公共利益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使用,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灾、为了社会公益或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可能被部分或完全限制。
2.3.引用权版权法通常允许他人引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表达意见。
然而,引用必须符合合理的范围和方法,并且不能损害原著作品的利益。
3.商标的权利限制3.1.合理使用商标商标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例如在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下使用,以符合公共需求。
3.2.言论自由商标法不能限制他人对某个商标进行合理的评论、批评或表达意见,以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
4.专利的权利限制4.1.公共利益使用专利法可以限制专利权的行使,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济公众所必需、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
4.2.非商业使用专利法也允许非商业性目的下使用专利技术,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5.注册设计的权利限制5.1.个人使用设计法允许个人使用已注册的设计,即使该设计受到了版权保护,但限于个人使用范围内。
5.2.合法竞争设计法允许他人生产相似设计,以合法竞争的方式与已注册设计的持有人竞争。
6.附件6.1.用户协议6.2.合作协议6.3.著作权许可证明7.法律名词及注释7.1.版权:________指对文学、艺术、科学和其他学术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7.2.商标:________指图案、文字、数字或其他识别特征,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区别其来源。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论文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论文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知识和创意的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基础。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的平衡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其中权利限制是指对知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限制和免责。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和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专属使用权,以激励创新和发明。
但是,如果对知识产权的使用限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阻碍创新和发展的进程。
因此,权利限制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对专利权的限制包括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等;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
在任何情况下,权利限制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并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当然,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并不是完全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相反,它确保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并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例如,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针对医药类专利的权利限制,确保了医疗保健的公共服务质量,降低了关键药品的价格,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和国际知识产权协议(TRIPS)来实现的。
TRIPS 协议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的几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制定限制规则的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和权利平衡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制度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保证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然而,在执行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滥用权利限制,以保护本国产业而不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复杂性,为了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国际合作和全球性的规则框架。
总之,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部分,并与促进创新和发展的保护目标密不可分。
浅析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一
此外 , 对知识产权加 以适当限制 也符合《 世界人权宣言》 的精神。 《 世界人权宣言》 第 2 7条在宣布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
、
知 识 产权 权 利 限 制 的 理 论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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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许可 ,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销售 、 口 进
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 显而 易见 , 发 明 和 实用 新 型 专 利 权相 比 , ” 与 外
识产权 的适度保护, 鼓励社会公众使用权利人 的知识产权。因此, 在
发展中国家 , 知识产权就会较多的权利限制。 其 次, 还应考虑科 技发展水平, 因为科学技术 的发展往往会引起 各社会主体利益分配 的变化, 法律必须对此做 出应有的反应 。 以发挥 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 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也会引发新的权利 限制 。 以著作权为例, 因特 网的出现, 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 但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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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摘要】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
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
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
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
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
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
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
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
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
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
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4、主体的限制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
在著作权法上,只有参与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从而对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仅仅为作品创作提供条件的人则不能成为著作权人。
在专利法上,也同样如此,只有参与发明创造的人才能成为专利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则不能。
在商标法上,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主体范围,增加了自然人等主体。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而言,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5、客体的限制
不是任何客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在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中都有所规定。
仍以专利法为例,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6、地域的限制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但是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认可的独立保护原则的必然结果。
二、法定的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是对权利人的外在拘束,在奉行私权至上的理念下,宜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因而,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1、宪法上的限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的限制奠定合法基础。
我国宪法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2、民法上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规定毫无疑问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民法上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意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利。
同样,权利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就要受到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不得恣意妄为。
例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3、知识产权法上的限制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相继产生一系列权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反向工程、公共秩序保留、不视为侵权等制度。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制度。
商标法规定了权利穷竭制度。
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反向工程制度。
此外,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在一般条款中做出了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质的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给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也对知识产权施以一定的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市场竞争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就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权利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逐利的目的,有可能滥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产生是权利行使方式不当造成的,在知识产权法上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入手,制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从而保持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1]
5、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知识产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许可使用。
权利人或拒绝许可,或利用许可合同施以苛刻的要求,过度限制被许可人,构成限制贸易或竞争的行为,从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权利人有可能凭借独占权利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
若权利人不滥用此种优势地位,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否则,反垄断法就会予以干涉,以免垄断的出现。
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2]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64条规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违反本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本法约束。
”
6、物权法上的限制
知识产权都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因而必定会存在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所以,物中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受到物的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依法由物权人来行使,而著作权人则无法行使。
三、意定的权利限制
民事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权利人可依自由意志处分,或放弃全部权利,或放弃部分权利,也就是说,依个人意愿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
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权利人可与相对人协议约定;相对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干涉,必要时还须予以协助。
开源软件与知识共享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两个典型。
1998年,Perens和Raymond等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起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 Association,简称OSIA),目的是尽可能统一开源软件的认证标准。
[3]OSIA从软件许可入手,结合证明商标的使用,成为开源软件认定、发布的权威组织。
截至2006年3月,OSIA发布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共计58种。
使用人在愿意遵守许可证条款的条件下,就可以得到源程序,并自由地修改或再发布。
在许可使用中,开放源码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软件作者仅放弃部分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除此之外,作者还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其他权能。
这说明作者只是有条件地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换言之,接受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的人只是有条件地获得了某些著作权权能的非排他的使用权,而权利仍归属于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