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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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据。

小康、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2019版

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2019版

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1.1科室设置1.1.1临床科室临床科室是乡镇卫生院诊疗业务和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它直接担负着对病人的接收、诊断、治疗等任务,其科学合理设置,能够使辖区居民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C-1】设立全科医疗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

上述面积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C-2】设置输液室、急诊(抢救)室、肠道及发热诊室等。

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确定上述各临床科室数量及面积,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肠道诊室、发热诊室的标准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B】设立儿科、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

上述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康复科通行区域应体现无障碍设计。

中医综合服务区内,中医诊室、中医治疗室集中设置,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诊区外悬挂“中医馆”、“国医堂”等牌匾。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A】至少设立3 个以下科室或1 个特色科室:眼科、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五官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急诊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可合并设立)、体检中心。

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特色科室有相对独立的诊疗用房,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 号)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2018 年1 号令)相关规定要求。

特色科室诊疗收入或诊疗量应占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0%。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相关科室设立文件及收入、诊疗量等数据。

1.1.2医技及其他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包括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等,是乡镇卫生院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临床科室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公共卫生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共卫生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目录 (1)1总论 (3)1.1项目背景 (3)1.2项目概况 (3)1.3编制依据 (4)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1.5建议 (5)2建设规模 (6)2.1需求分析 (6)2.2建设规模 (6)3场址选择 (7)3.1场址现状 (7)3.2场址条件 (8)4 工程设计方案 (10)4.1设计指导思想 (10)4.2总体规划方案 (11)4.3建筑设计 (12)4.4结构设计 (15)4.5给排水设计 (17)4.6采暖通风设计 (24)4.7电气设计 (28)4.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4)5 节能节水措施 (34)5.1建筑节能措施 (34)5.2节水措施 (35)5.3采暖通风节能措施 (35)5.4电气节能措施 (35)6 环境影响评价 (36)6.1环境保护 (36)6.2环保治理措施 (36)6.3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 (37)7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37)7.1安全卫生 (37)7.2消防 (40)8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0)8.1组织机构 (40)8.2人员配置 (40)9 招标方案 (41)9.1招标方案 (41)9.2招标组织形式 (41)9.3招标基本情况表 (41)10 项目实施进度 (42)1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3)11.1投资估算 (43)11.2资金筹措 (44)12 效益分析 (44)13 结论 (44)14 附件、附表、附图 (45)1总论1.1 项目背景镇原来的公共卫生工作主要由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和镇卫生院共同承担,前者主要负责镇区内的公共卫生,后者负责镇5个行政村的公共卫生。

镇整建制移交基地管委会代管后,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区域不出现公共卫生“盲点”,筹建公共卫生中心。

1.2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公共卫生中心2.建设单位:基地管委会3.项目法人:基地管委会4.单位性质:事业单位5.建设地点:6.项目内容:公共卫生中心综合了县级规模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所的功能;同时包括计划生育服务部、妇幼保健服务部、计划免疫服务部、健康体检服务部、乡镇卫生院、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的功能。

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设计研究——以

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设计研究——以

1研究背景1.1农村地区老人照护缺口超过城市半失能、失能老人的日常照料与疾病护理问题,是我国老龄社会亟待突破的长期挑战①。

根据2020年的“七普”数据,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2.64亿人,占总人口的18.7%,其中失能老人超4 200万,相当于每6名老人中就有1名失能老人。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留守老人越来越多。

高龄、空巢、慢性老年病导致大量生活难以自理的半失能、失能老人亟待照料,农村地区的老人照护缺口已超过城市且逐渐加剧。

1.2乡镇资源匮乏导致“医养难以结合”根据卫健委老龄健康司的相关文件,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

其中,机构养老主要是指专业化机构为半失能、失能老人提供的专业化、全方位的养老照护。

该模式适用于生活难以自理并有照料需求,或有疾病管理、治疗及康复需求的老人。

但在乡镇地区,由于位置偏僻、缺乏医疗资源、资金不足,导致机构养老服务能力低下。

而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乡镇卫生院,大多数并不具备康养功能,且由于基层医疗保健任务繁重,人力不足,无法向机构输出医疗服务。

设施空间和服务资源的限制,导致乡镇地区“医养难以结合”。

1.3医养结合建设模式需要完善乡镇机构的医养结合建设模式,主要为改造和新建两种:改造是在已有设施上增加医疗或康养功能,最大的优摘要 本文结合“七普”数据及促进医养结合的相关国家政策和规范,研究在资源匮乏的乡镇地区,如何通过设计,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医养结合”,以提升地区护理型床位比例,满足国家老龄办“9073”养老服务体系中关于机构养老的床位要求。

基于卫生院建设的主线,本文从建设规模评估、规划布局、康养单元设计三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研究,归纳了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的设计要点,并在白山镇卫生院项目中实践和总结,旨在为其他乡镇医养结合设施的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 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养老设施;乡镇卫生院设计中图分类号 TU246文献标识码 ADOI 10.19892/ki.csjz.2023.02.21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how to achieve the rational use of limited resources in rural areas short of resources through design to achieve the “combination of medical care and nursing care” of township hospital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data of the “seventh universal investigation” and relevant national policies and norms, so as to improve the proportion of nursing beds in the region an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institutional elderly care beds in “9073” elderly care service system of the National Office for the Aged. Based on the main lin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ealth center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key points for the design of the combination of medical and health care in township health centers from three aspects of construction scale evaluation, planning layout, and health care unit design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relevant literature, and practices and summarizes in the project of Baishan Town Health Center, aiming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design of the combination of medical and nursing care in other township health care facilities.Key words combination of medical and nursing care; institutional pension;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design of township hospitals作者简介:吴子培(1987-),男,工程师。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一、设置原则县(市、区)制定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设置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X光室、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设置手术室和产房。

设有专用的传染病隔离观察室。

(四)预防保健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

三、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以适度、实用为原则,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 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应符合:诊查室2.8—3.0 M,病房3.0—3.2 M。

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

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洁污路线清楚,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

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和紧急呼叫装置。

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

关于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探讨及案例分析

关于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探讨及案例分析

144YAN JIUJIAN SHE关于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探讨及案例分析Guan yu xiang zhen wei sheng yuan jian zhu she ji de tan tao ji an li fen xi李尧尧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乡镇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但在乡镇卫生院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需求与规模、使用与功能、装备与技术等不合时宜的情况,造成了乡镇医疗卫生资源的盲目浪费。

本文结合扶绥县东门中心卫生院医疗公卫综合楼设计,提出了“适度设计”的概念,探讨了乡镇卫生院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一、概述扶绥县东门中心卫生院医疗公卫综合楼项目以门诊、检验、住院功能为主,其基地位于扶绥县东门镇兴东大道东5号东门中心卫生院内。

图1作为乡镇卫生院医疗综合楼,如何确定设计定位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不仅在功能方面要满足乡镇卫生院的使用要求,也要考虑乡镇卫生院应如何恰当体现自身形象以及适当回应社会对乡镇卫生院的合理关切。

我们最终确定针对扶绥县东门中心卫生院医疗公卫综合楼项目提出“适度设计”概念。

“适度”是种态度,有别于当下建筑设计中泛滥的“奢侈浪费”和“高大上”,其内涵在于如何确定乡镇卫生院需求并予以有针对性地解决。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力求财力、物力、功能的统一,也应符合当地乡镇规划对建筑的要求,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式。

乡镇卫生院设计更应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结合,有利于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合理、经济、美观。

二、需求与规模东门镇位于扶绥县南部,是扶绥县南部的中心城镇,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广西特色工贸名镇、全国重点镇。

距离扶绥县城48km,距崇左市60km,距首府南宁市75km。

全镇总面积378.2km 2,人口4.7万人。

全镇医疗机构总床位数28张,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0.63张。

卫生院的建设标准

附件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中心乡镇卫生院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审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第五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第六条中央支持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为政府举办。

要统筹规划中心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选择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建设。

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安排建设项目。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本次建设要加强急诊、产科等功能,完善给排水、厕所、供电、采暖和通风、污水污物处理、垃圾处理、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2008-11-14 20:03:44|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附件1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按照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原则,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

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建设指导意见和本省提出的标准,对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进行填平补齐。

第二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本标准为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标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各地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但严禁举债进行超标准建设。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乡镇卫生院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

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原则上按每万人口设置6张病床(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的标准配置,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

第五条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

经济欠发达地区暂按本乡镇户藉人口计算,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计算。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1执行。

其中规划免疫预防接种门诊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

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八条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2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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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2008北京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2008北11月京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____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八年八月十八日前言《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浙江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1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总则…………………………………………………………………………………………… (1)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建筑面积指标………………………………………………………………………………… (3)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4)建筑标准……………………………………………………………………………………… (6)主要用房要求………………………………………………………………………………… (7)预防保健用房………………………………………………………………………………… (7)门诊用房……………………………………………………………………………………… (7)住院用房……………………………………………………………………………………… (7)放射科用房…………………………………………………………………………………… (7)检验用房……………………………………………………………………………………… (7)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8)供应(消毒)室用房…………………………………………………………………………… (8)第八节药房………………………………………………………………………………………… (8)第九节辅助用房……………………………………………………………………………………… (8)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0)附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www.bzfxw.com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1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二、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www.bzfxw.com2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

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可按表2执行。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各功能用房面积表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3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www.bzfxw.com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四、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4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建设用地指标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www.bzfxw.com5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往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3m。

二、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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