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3)

合集下载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发展与协调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一、引言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

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我国,由于制度设计上固有的缺陷,加之司法实践中颇具中国特色的请示报告之风盛行,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大,“终审不终”现象普遍存在,民事上诉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比其他国家更加难以克服的问题。

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动摇了司法的根基。

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重构势在必行。

在英国,民事上诉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普通法的形成的初期就形成了分别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复查制度。

不过这种复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基本的特点是:对于不重要的、从判决的表面能发现的法律差错有很好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影响审理的进行以及陪审团活动的法律错误只有粗糙的处理办法,对于纯粹的事实方面的错误,则毫无办法。

为此,英国《最高法院规则》在民事上诉制度中确立了“重新听审的方式”(by way of rehearing)的基本模式,赋予上诉法院享有第一审法院所有的修改诉讼文件的全部权力,以及就事实问题接受新的证据的全部自由裁量权。

[5]而在此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的民事上诉制度一直未有重大的修改,系统的改革是随着英国大规模的民事司法改革,在改革理念的指引下逐渐展开的。

英国近年来在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6]本文侧重介绍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理念与规则,以期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英国法院体系与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架构在英国,民事法院体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法院所组成。

[7]其中郡法院负责受理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而上诉法院、上议院作为主要的上诉审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诉案件。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 第一章 纠纷解决与非讼程序(ADR)基本原理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 第一章 纠纷解决与非讼程序(ADR)基本原理

17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源于社会控制的实际需要和客观规律,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这种 必然性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和冲突的多元性 2.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性 3.文化传统与当事人选择的多样性 解决机制
会成员的行为方式,也决定着社会在纠纷解决中采用的组织、方式和规范等。 (2)纠纷的原因,包括:1)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纠纷主体通过纠纷所期望达到的意图和目的等。2)客
观原因,即现实的利益冲突,是纠纷产生的基本原因。 (3)纠纷的社会价值,是指纠纷对于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纠纷
18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态
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态和形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救济机制或纠纷解决机构的多元化。 2.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3.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 4.由不同类型的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格局。 5.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内部程序的多元化。
第一节 纠纷解决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2
三、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机制 (二)非正式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
各种社会控制机制都必须拥有相应的救济和制裁机制才能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救济和制裁最重要的 功能之一就是纠纷解决。在所有社会控制机制中,法律是一种逻辑最严谨、技术最复杂、效力最高的机制, 但非正式社会控制同样具有有效的制裁机制。“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 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第一节 纠纷解决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6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由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 以其特定的功能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 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和相互衔接的体系,可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 择自由。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 第三章 非诉讼程序与纠纷解决实务

非诉讼程序(ADR)教程 第三章 非诉讼程序与纠纷解决实务
1.中介功能,是指解纷主体在促成和解方面的作用。 2.判断功能,即解纷主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作出实质性的判断,以期在此基础上形成合意。 3.强制功能,是指解纷主体以其可以控制的资源特别是以制裁(明显的或潜在的不利后果)、奖励、公共舆 论等为后盾,引导当事人接受解决方案的作用。
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其次,根据调解在功能上强调的重点不同,可以用两个分化轴予以表示:一个分化轴表示调解的基本功能是 降低成本或恢复共同体的秩序。另一个分化轴表示调解的基本目标是发现法律上正确的解决(合法性)或当事 人选择自己偏好的解决。这两个目标在现实的调解过程中总是相互重叠、相互影响的。以这两根轴构成一个坐 标,根据调解与审判式处理相对应而形成的性质或位置,就得到四种调解的基本类型,即判断型、交涉型、教 化型和治疗型调解。因它们都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为基本目标,所以总称为 “对立消除型的调解”。
1
第三章 非诉讼程序与纠纷解决实务
2
重点知识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与类型 谈判 调解 仲裁 ADR的基本方式及混合方式
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3
一、非诉讼程序的功能及类型 (一)中立第三方的基本功能
非诉讼程序的不同模式首先体现在中立第三方,即解纷主体(调解人、仲裁员)的作用上。在具体的解纷过 程中,解纷主体不同程度地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第一节 非诉讼程序的多元模式
8
二、调解的四种模式 (二)四种调解模式
1.判断型调解。判断型调解即把发现法律上正确的解决(合法性)作为首要目标,同时把降低成本作为调解 固有的价值。
2.交涉型调解。交涉型调解也是把功能上的重心置于成本的降低 (简易性)上,但与判断型调解相反,其目 的不在于发现法律上的正确解决,而是把节约成本放在第一位,并不惜为此降低法律上的正确性。

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方法与理念

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方法与理念

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方法与理念范愉【关键词】ADR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爆炸司法改革【点击次数】4319【阅读次数】4319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一、ADR发展的历史契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1]。

ADR这个概念,在美国和西方世界产生不过短短数十年,然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实践,在世界各地却无处不在,且几乎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同样悠久。

中国的调解就是这样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社会机制,它既是我们文化的象征,又曾经被视为我们传统的负担。

80至90年代,当世界各国ADR正在蓬勃发展之际,我国刚刚进入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高潮。

我们很自然、也很正确地把法院和诉讼作为建立法治权威的制度性象征,把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利用作为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秩序和信念的基本进路;同时积极地以诉讼统合、替代传统的调解、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方式。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些虚无主义倾向以及浮躁和急功近利的趋势。

一时,为权利而斗争、走上法庭成为社会的时尚,在诉讼日益增加的同时,以调解为象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作为落后于时代的事物而遭到冷落,似乎正逐渐走向衰退甚至消亡。

当每年诉讼总量的增长被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昭示于社会的时候,人们兴奋地看到了这一现象所显示的民众“法律意识提高”的表象;然而,我们却往往忽视了其背后潜在的“危机”:首先,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一方面会导致法院压力加大,使得法院不得不向不断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寻找出路,但这种司法的过热发展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力和法律发展的规律,造成了法官乃至司法的整体素质相对低下的局面。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5)司法制度(1).doc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5)司法制度(1).doc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5)司法制度(1) -注释:[英]欧文勋爵,:《向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开战》(1997年12月3日在伦敦普通法和商法律师协会的演讲),蒋惠岭译,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See Lord Chancellor, Emerging Findings: An Early Evaluation of the Civil Justice Reforms (March 2001), /emerge/emerge.htm.(下载日期:2001年7月8日)。

Access to Justice: Interim Report to the Lord Chancellor o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1995) and Access to Justice: Final Report to the Lord Chancellor o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1996).以下分别简称Interim Report或《中期报告》和Final Report或《最终报告》。

Final Report, SectionⅠ,para.9. 关于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见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349页。

Karl Mackie and others, The ADR Practice Guide: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2nd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0, p.64. Karl Mackie and others, The ADR Practice Guide: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2nd edition, Butterworths, 2000, p.3. [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8页。

ADR——被忽视的PPP项目纠纷解决方式

ADR——被忽视的PPP项目纠纷解决方式

ADR——被忽视的PPP项目纠纷解决方式本文纲要一、PPP项目合同的性质二、ADR应时而生三、我们的建议ADR其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20世纪以来在世界各国逐步发展起来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当前PPP项目向着规范化变革之际,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纠纷逐步显现的时候,ADR的重要作用将日益的得以彰显。

随着中央对地方债务风险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控,很多地方PPP 项目正经历着一个低谷。

加上金融市场融资困难,社会资本方的投资热情较前两年也大为减弱。

尤其财政部要求各省今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PPP项目库集中清理工作,更是催生了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一系列的矛盾。

再加上不同机构对PPP合同定性上的晦暗不明、不同法院之间同案不同判的现状、繁琐漫长的诉讼程序,社会资本方维持良好的政企关系的初衷以及担心诉讼及仲裁的直接对抗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的心理,都迫使当事人去寻找一种既能高效解决双方纠纷又能保证公平、公正的一种路径,ADR的出现恰逢其时。

笔者根据近期参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纠纷解决的经验,结合PPP合同的性质,分析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以及具体的建议。

一、PPP项目合同的性质提及PPP项目的纠纷解决方式,就不得不先说一下PPP项目合同的性质。

广义的PPP项目合同,包括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特许经营协议、施工合同等。

除特许经营协议外,其他协议的性质都很清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狭义的PPP项目合同一般就是指特许经营协议(或者也直接被称为PPP项目合同),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各方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存在较大的困惑。

1、立法部门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过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据此可就相关争议提起行政诉讼。

国际民事争议中的ADR

国际民事争议中的ADR

国际民事争议中的ADR
李靖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9(025)003
【摘要】@@ 作为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诉讼扮演着最古老、最传统的角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跨国交往的发展,诉讼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主要表现是:各同法院在确定对国际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时,主要依据各国国内立法自行其是;同时,国际民事诉讼也难以取得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另外,在案件的管辖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一国法院往往还会对另一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诉讼方式并不能充分有效地解决国际民事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新兴的ADR模式进入我们的视野,为我们解决国际民事争议提供了新的思路.
【总页数】4页(P117-120)
【作者】李靖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ADR在海事争议中的运用
2.民事纠纷中 ADR 程序的构建与适用
3.论解决国际金融争议的ADR
4.《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劳动者权利保护现状--以K企业为例考察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合意诉
讼与ADR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比较研究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完善及其适用我省检察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广州举行中国法学会召开区域法治论坛工作座谈会深圳大学法学院获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我省八项法学研究课题获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5.电子商务中的国际民事争议管辖权问题初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际adr规则内容

国际adr规则内容

国际adr规则内容国际ADR规则是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一套程序和原则。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本文将介绍国际ADR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国际ADR规则是为了解决跨国商事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ADR更加灵活、高效,并且能够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二、ADR的分类国际ADR规则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三种方式。

1.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过程。

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中立性,能够帮助当事人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协议。

2. 仲裁仲裁是指由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庭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的过程。

仲裁庭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替代国际法院的判决。

3. 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

协商的结果可以是双方达成协议,也可以是终止谈判。

三、ADR的基本原则国际ADR规则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自愿性ADR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ADR 方式解决争议,并且有权随时终止ADR过程。

2. 公正性ADR的第三方中介人员应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且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和调解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

3. 机密性ADR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效率性ADR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更加高效。

ADR过程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

四、ADR的程序国际ADR规则对ADR过程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1. 案件登记当事人需要向ADR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合同、证据和争议的描述等。

2. 第一次听证会ADR机构会组织第一次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或调解员会面,了解争议的事实和双方的主张。

3. 调解或仲裁过程根据双方的选择,ADR机构会组织调解或仲裁过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3)
(2)《民事诉讼规则》对ADR的支持: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
新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对ADR实践给予了有力支持。
从基本原则层面看,新规则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规则的基本
目标是确保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第1.1(2)条规定,公正审理案件应切实
保障当事人平等;节省诉讼费用;应该根据案件金额、案件重要性、系争
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采取相应的审理方式;保护
便利、公平地审理案件;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虑其他
案件资源配置之需要。

从具体制度层面看,首先,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制度促使当事人采取
ADR。根据新规则第1.4条规定,法院在认为适当时,可以鼓励当事人采
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并促进有关程序的适用(第5项),以及协助当事
人就案件实现全部或部分和解(第6项)。新规则第26.4条规定,当事人
在提交案件分配调查表时可以书面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但法院也可以
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尝试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解决争议。
特别是,法院可以通过诉讼费用杠杆,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
用补偿或惩罚。

其次,法院利用诉讼费用制度促使当事人采取ADR,这主要是通过审
查当事人的行为(含诉前行为和诉讼中行为)并结合诉前议定书制度得以
实现的。新规则第44.3条和第44.5条规定,在裁定诉讼费用时,法院可
以考虑当事人的所有行为,特别是在诉讼程序前以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的
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任何有关诉前议定书的行为及在诉讼程序前以及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试图解决争议所作的努力,比如提出和解要约或向
法院付款。具体说,新规则第36.10条就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程
序启动前提出和解要约的,法院在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时,应该考虑
有关当事人提出的和解要约。新规则第36.13条规定,原告承诺接受被告
提出的要约或付款的,有权获得最高至承诺通知书送达之日止的有关诉讼
费用。第36.14条规定,被告承诺接受原告提出的要约和付款的,其有权
获得最高至被告送达承诺通知书之日止的有关诉讼费用。第36.20条规定,
如果原告不接受对方的和解要约或付款,并且在其后的诉讼中没有取得比
该要约或付款更好的结果的,原告应该补偿对方的任何诉讼费用以及附加
利息。不过,有学者对新规则未能采纳1995年商事法院《诉讼实务告示》
的做法给予了批评,因为与后者不同,新规则未直接规定当事人拒绝使用
ADR或在使用ADR过程中从事不当行为的,法官在裁定诉讼费用予以考虑,
而统称为“当事人的所有行为,特别是在诉讼程序前以及在诉讼程序进行
中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任何有关诉前议定书的行为以及在诉讼程序
前以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试图解决争议所作的努力”。[22]

(三)新规则实施后的ADR实践
如上所述,新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为ADR实践提供了有力的
支持。除了积极实施新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外,以此为基础和依
据,英国在促进ADR实践方面又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

首先,法院积极利用民间ADR资源。比如,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缺乏有
关协议时可以命令ADR提供者,比如CEDR有权任命调解员。在
KintreetLtd.v.BalmargoCorpnLtd.(1999)案中,法官就作出了此类命令。
[23]从一定程度上说,与直接提供ADR产品相比,法院通过积极利用民间
资源无疑也具有异曲同工之效,可谓殊途同归。
其次,消除了某些阻碍ADR实践的消极因素。在这方面,当以法律援
助资金扩大适用于ADR程序最为重要。长期以来,法律援助资金只适用于
诉讼当事人,而不适用于ADR当事人,这无疑极大地制约了当事人采用
ADR的积极性。1998年10月,英国法律援助委员会下属诉讼费用与上诉
委员会作出Wilkinon决定,确认在计算报酬时应该把作为接受法律援助
的当事人之代理人的律师为参加调解而花费的时间计算在内。新规则实施
后,Wilkinon决定的适用范围扩大了。目前,法律援助资金同样可以适
用于包括调查、仲裁、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在内的ADR方法。[24]这无疑
是一个重大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