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10-04-202010年9月第16卷 第5期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 l o fH uBe iAdult Educati o n InstituteSep ,2010V o .l 16 N o .5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李婕妤(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摘 要]欧洲和美国的国际私法无论在理论还是立法实践都各有侧重,它们从不同角度给中国的国际私法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国际私法;冲突法;启示[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878(2010)05 0060 02一、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概况(一)立法沿革尽管欧洲早期学说中就有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的萌芽,但各发展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学说都主张国际私法主要由各种冲突规则构成,如 法则区别说!、 意思自治说!、 国际礼让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等。
19世纪30年代,美国大法官斯托雷以荷兰学者胡伯的 国际礼让说!为基础,创立了比较完整的英美传统冲突法体系。
之后,英国的戴赛又提出了 既得权说!。
欧洲传统国际私法和英美传统冲突法,无论它们赖以形成的学说是否相同,均表现为具有固定空间连结点的各种冲突规则,被称为 空间定向!规则。
20世纪初,美国的比尔借鉴戴赛的观点,对斯托雷的学说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既得权!理论。
1934年以比尔为主报告人,美国法学会出版了∀冲突法重述(第一版)#(以下简称∀重述(第一版)#)。
该∀重述(第一版)#成为美国传统冲突规则的集大成者。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一批现实主义法学派学者开始对传统国际私法发难。
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各种现代冲突法学说竞相登场。
学者们主张应推倒传统冲突法体系,代之以灵活的法律选择 方法!。
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层出不穷,总体而言是一种 政策定向!的方法,但具体取向又各有不同。
其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学说主张法律是所属州公共利益的体现,法律冲突的解决是如何实现各州公共利益的问题,最典型的代表有柯里的 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巴克斯特的 比较损害说!等;另一类学说倾向主张法律冲突的解决应以求得个案的公正为目标,最具代表性的有勒弗拉尔的 较好法说!和卡弗斯的 优先适用原则说!等。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守则建立和完善的启示.doc

论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论文提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强调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审判方式也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这些无疑是革命性的变革。
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庭常常因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ﻪﻭ一、问题的提出ﻭﻭﻪ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核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设立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及法院依职权收集诉讼证据制,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在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审判方式改革中起重要先导作用的“一步到庭”将审判方式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无疑是个革命性的变革,但常常因当事人“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民事证据制度,通过制度移植是经济、高效民事证据法的建构方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在此基础上,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属于在特定的体制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所进行的技术性调整或发展,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力图将此的变革放到中国整体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变革中来考察,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

美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在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由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法院体系来执行。
联邦法院处理跨州或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而州法院则负责处理纯州内的民事案件。
民事执行程序通常从判决或裁决的确定开始。
在判决或裁决的生效后,胜诉方需要向执行官申请执行。
执行官是一种司法官员,负责监督并执行民事判决和裁决。
执行申请可以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如支付判决上确定的金额,也可以是以非货币形式进行的,如要求对方停止项行为或提供其中一种服务。
执行官会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执行申请被接受,执行官会向被执行方发出执行令。
执行令是一项法律文件,要求被执行方遵守法院的判决或裁决。
被执行方被通知后,他们有机会提出异议。
如果被执行方认为判决或裁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或撤销判决或裁决。
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最终决定。
一旦执行令生效,被执行方需要遵守判决或裁决。
如果被执行方不遵守执行令,胜诉方可以向执行官申请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冻结被执行方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押工资或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判决涉及到的程序并不总是如此简单。
由于立法和法律的不同,不同的州对于执行的要求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挑战,如被执行方隐藏财产、转移资金或寻求破产保护等。
因此,胜诉方可能需要雇佣律师或专业执行人员来协助执行判决。
总的来说,美国的民事执行制度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合理执行。
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执行判决仍然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的合作和法院的积极介入,以确保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依法治国背景下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依法治国背景下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2016-06-03 11:08:48 作者:7天论文网【大中小】浏览:14次评论:0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指出: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是党的执政理念和国家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
而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至为关键的要素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法学教育是培养职业法律人的主要途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1]。
2010 年5 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为未来十年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法学教育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美国是一个施行高度民主政治的国家,公民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立国安邦的重要作用①。
美国的法学教育自成体系,在法学教育模式、规模和质量等方面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
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中美两国的发展历史和国情不同,导致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许多的差异。
但就法学教育目标的本质而言应该是相通的。
近年来,两大法系具有融合的趋势,这也是互相学习的重要机遇和平台。
作为第一法律大国的美国对中国法学教育具有很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对法律实务人才需求的增多,法学教育开始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法律教育的模式,探索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
因此,学习和借鉴美国法学教育先进的经验,对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宪政的现代国家,其制定并实施的美国宪法不仅为美国政府的组织与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也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权力制衡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美国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而互相制约的分支,并采用分立的内部机制和相互制衡的运行规则,有效防止了某一分支滥用权力。
这一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的稳定与平衡、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益至关重要。
其他国家在建立宪政体制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注重制衡机制的建立,实现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均衡。
其次,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社会奠定了基本模式。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公民的言论、宗教等基本权利,并在第十四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这种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宪法时的参考与借鉴对象,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例如,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类似于美国宪法的表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三,美国宪法在制度建设方面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思路。
美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立法程序、行政权力运作等具体细则,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架构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样板,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蓝图。
例如,美国的总统制制度被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常见形式。
同时,美国宪法中反腐败、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也为其他国家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了参考。
此外,美国宪法还以其稳定性和持久性而对世界宪法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国宪法的制定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经历了发展和完善,但在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维护上始终如一。
这种稳定性和持久性为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制宪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且是持久的。
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042 . 049 . 055 . 062
8. 600 32. 053 44. 664 55. 129
. 004 145. 150
79. 687 . 039 25. 994 . 036 77. 866
45. 686
. 050 15. 725
. 048 38. 143
. 028 45. 953
202. 268
∃ 本文中与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来源 于 ht t p: / / ww w . ju st ice. gov/ of dt / 2009 年 12 月 10 日。下文 中不再一 一 注明。
% 107 %
( 16) 3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 年第 7 期
素后仍然有意义的变量, 得出对审前风险有意义的变量的系数、风险比与风险比的可信区间( 见表 1) 。#
1. 555
1. 230 1. 451 1. 613 1. 794
1. 846
1. 219 1. 380
1. 130 1. 284
1. 315 1. 482
1. 221 1. 349 1. 212
1. 106 1. 227 1. 146
1. 348 1. 483 1. 281
1. 648 1. 737 1. 479 2事法杂志
2010 年第 7 期
国外刑事法制
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 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吉喜 梁小华
摘 要 为了降低羁押率, 美国司法部建议采用审前风 险评估 模型来评 估犯罪 嫌疑人 的审前 风险。该 风险评估 模型是以 2001 年 10 月 1 日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进入联邦司法系统的所有犯罪嫌疑 人为样本, 在一 元分析和二元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 lo g istic 回归分析得出的。审前服务官根据该模型算出 不同案件中 犯罪嫌 疑人的审前风险, 并根据不同的风险位阶, 向法官提出是 否释放的建议。这种以精算的方法评估犯罪 嫌疑人 审前风险的方式, 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一)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一)【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借鉴英美刑法理论体系,以此推动和完善中国法治建设。
在刑事政策方面,美国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处理更轻和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更重;在刑法基本范畴和理论方面,英美刑法中的持有犯罪行为形式、因果关系双层次理论、轻率罪过形式等等,对中国刑法有一定启示;在刑法运作方面,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对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
【关键词】英美刑法;刑法变革;刑事政策【正文】一、中国刑法对英美刑法的关注——从“远离”到“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国家在政治上实行“一边倒,倒向苏联”的国策。
在法律领域,全面废除旧政权长期实行的“六法全书”。
对于刑法,尤其是刑法教学,则是直接向苏联学习,也只能向苏联学习,实际是照搬苏联的刑法教材。
有些法律院校直接聘请苏联专家讲授刑法课。
在这样强烈的意识形态背景下,中国刑法只能“单向面对”苏联刑法,全面远离西方刑法(大陆法系的和英美法系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旧中国的法制归属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采大陆法方式,图书资料多是大陆法系的。
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专家年轻时是受大陆法教育成长的。
当他们在讲述苏联刑法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掺进了大陆(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知识和理念,例如共犯制度和罪数规则等理论与其说是苏联的不如说是大陆法的。
由于学术自由的增进,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对苏联刑法理论(主要集中在四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受到广泛关注。
可以认为,中国刑法又重新靠近大陆刑法,法益理论和三元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成为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侧重实用的英美刑法知识,1989年出版王国庆等翻译英国的《肯尼刑法原理》(Kenny'sOutlinesofCriminalLaw),1991年出版赵秉志等翻译的《英国刑法导论》(IntroductiontoCriminalLaw),2000年出版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2003年出版谢望原主译的《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
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对其他 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考察现 代A D R在美 国的发展 特点 , 分析这 一机 制对 于矛 盾
多元 化社 会 中纠纷 解 决 的功 能 和 优势 , 进而 提 出我
国构 建多 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的思 路和 措施 。
一
、
制度化 与标 准化 : 美 国现代 A D R的显著 特点
收稿 日期 : 2 0 1 3 —1 1 一c H 6
作者简介 : 任卓冉 , 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 士生( 北京
7 0
1 0 0 8 7 2 ) 。
美 国非诉讼纠纷9 9 8年 , 美 国 国会 通 过 了
《 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 ( A l t e r n a t i v e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
布 了两 部 旨在 推动 联邦政 府在 行政 纠纷解 决 中使 用 A D R的法案 。一部 是 《 行 政 争议 解 决 法 》 ( A d m i n i s .
t r a t i v e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A c t ) , 该法 授权联 邦政 府在
化 的过 程 。 ②到了 2 0世 纪 9 0年代 , 美 国联 邦层 面 出
台 了一 系列 有关 A D R 的立 法 , 这 标 志着 A D R 的制
度化与标准化。美 国现代 A D R的制度化与标准化 主要 通过 四个方 面 的立法得 以体 现 : 1 . 司法改革的相关立 法。美 国国会 曾于 1 9 8 8 年通过 了《 法 院附加 仲裁法》 ( C o u r t — A n n e x e d A r b i —
决机制之 间的关 系, 完善 二者之 间的衔接机制 , 更加审慎、 灵活地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 制制度 化。 关键词 : 非诉 讼纠纷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制度完善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93《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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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世纪末期,美国国会为应对法院案件堆积过多、诉讼延迟、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高昂等问题,于1990年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
该法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指示对案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其中,对后续司法改革最具意义的两个制度分别是案件管理制度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这在当时有效解决了诉讼延迟和
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经过后续司法改革的改进和优化,至今仍在司
法实践中使用。
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出现了基层法院案件堆积
过多,入额法官办案压力过大等情况。
故作者通过研究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及其实施成效,力求从中汲取有借鉴意义的举措,为我国民事司法相关领域的改革寻求经验和理论支持。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阐述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概况,主要包括该法的制定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该法是如何执行的;第三章分析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实施成效,包括立法的实施成效和特色制度实施成效,其中特色制度主要分析了案件管理制度和ADR制度;第四章论述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我国的启示,一共四点:一是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改革模式,二是制定专门性民事司法改革立法,三是借鉴美国民事案件管
理制度,优化我国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四是构建本土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文章的基本结论是: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就像一颗水滴,可以折射出管理型司法这片天空,在司法历史的长河中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