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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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规范化管理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规范化管理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规范化管理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在满足个人和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民间借贷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不仅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模糊和空白地带。

应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范围、利率上限、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其次,加强监管机制建设。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和管理。

可以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民间借贷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流向和风险状况。

此外,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止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再者,规范民间借贷利率。

利率是民间借贷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过高的利率不仅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风险。

应根据市场情况和社会平均利润率,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并对超过上限的利率进行严格限制和打击。

同时,要加强对利率的监测和调控,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然后,建立民间借贷信用体系。

信用是金融活动的基石,对于民间借贷也不例外。

要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信用评价机制,对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

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整合各方信用信息,为民间借贷提供信用参考。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营造诚实守信的民间借贷环境。

此外,加强对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教育。

很多投资者和借款人对民间借贷的风险认识不足,容易陷入陷阱。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和借款人的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摘要:本文将介绍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

首先,将阐述私人借贷的定义与重要性。

然后,将一一列举私人借贷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要素、利率规定、保证金要求等。

最后,将强调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以及如何解决私人借贷纠纷。

1. 引言私人借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无论是亲友之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都属于私人借贷范畴。

由于私人借贷隐私性较高,虽然方便了市民生活,但也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因此,了解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自身权益、避免风险至关重要。

2. 私人借贷的定义与重要性私人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资金或物品交流的行为,通常涉及金额较小、期限较短。

在日常生活中,私人借贷非常普遍,例如朋友之间的救急借款或购买二手物品时的先付定金。

私人借贷对于个体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解决燃眉之急还是实现个人投资计划,私人借贷为市民提供了额外的融资渠道。

同时,私人借贷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亲情友情的维系。

3. 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3.1 合同要素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条,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私人借贷合同应当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和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偿还方式。

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确保自身理解并遵守合同条款。

此外,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可以约定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充分保护双方利益。

3.2 利率规定利率是私人借贷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内容。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利率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体或机构,都不得以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向他人出借资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表示:超过36%年息率部分为无效。

因此,在进行私人借贷时,双方需注意利率是否超过最高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和计息方式。

3.3 保证金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出借方可能需要出具保证金以确保债务履约或履行义务。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保证金应当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并标明保证金数额和履行义务。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等。

第三条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第四条民间借贷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适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三)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四)形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之间订立口头民间借贷合同,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七条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民间借贷合同,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借款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

第九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提前还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

四、借款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借款人逾期还款,债权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同意的,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但在借贷过程中也常常出现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

出借人是指提供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借款人是指接受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借贷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的金额、币种、利率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

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提前还款、提前终止合同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5.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出借人违反合同约定等。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合同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与原合同相同。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协商一致后,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申请调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调解机构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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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民营资本大量积聚,民间借贷作为传统的民间融资方式,在调剂资金余缺,推动社会再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借贷行为不规范。

本文结合绥化市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探讨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绥化市民间借贷情况绥化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有着其一定的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其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数据显示,绥化市全辖民间借贷规模2009年为11亿元左右、2010年为12.8亿元左右、2011年为15亿元左右,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2012年6月末,全市420个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其中农村居民监测样本240户,城镇居民监测样本153户,企业监测样本27户)借贷发生额为189笔,583万元,加权平均年利率水平为24.5%,高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约3个百分点。

2012年2季度绥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对比表从绥化市民间借贷情况看,突出四个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

由过去几千元发展到目前的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

二是民间借贷利率基本适度,随着农村金融服务扩张,民间借贷利率趋于稳定。

三是借贷手续日益完备。

大多正式签约立据,且书面协议内容日趋齐全,借贷双方姓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一应俱全。

调查显示,绥化市辖区借贷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签订契约型,约占总数的90%;口头协议型,约占总数的5%;中间人担保型,约占总数的3%;实物担保等其他类型约占总数的%。

四是借贷期限和工作交流Communion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杨金成石岩/文利率市场化的趋势,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标准,弥补承办银行的收益差额。

三是对承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适当提高财政分担比例,增强承办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把握好“贷、用、还”三个环节,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加强对创业过程中的各类技术和信息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筛选项目,评估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把好贷款准入关。

二是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贷款回收工作。

要以信用社区为平台,全面做好贷款监测工作,及时将到期贷款通知书发放到贷款人手中。

对少数不守信用、不及时还款的则通知反担保人,对个别赖债人可通过媒体曝光、法律等手段追回欠款,确保贷款的回收再运转。

(三)政府部门应配套措施,提升再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

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就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

要进一步扩大贷款覆盖面,适当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全面满足弱势群体就业创业的需要。

(四)立足地域特色和发展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

经济发展与就业率正正相关,抓住机遇,务实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实现地方经济与就业的双盈,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责任编辑:赵振宁7412Communion 工作交流结息方式灵活多样。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一般私营企业等经营性借款和个人购建房等借贷资金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长,其他家庭生活消费性借贷用于临时性资金头寸调度,期限一般较短。

在结息方式选择上,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参照银行做法,实行按月或按年结息,短期借贷大多采用利随本清方式。

民间借贷在支持绥化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村金融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难以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需要。

监测样本中,40%的农户有过民间借贷行为。

而且农村民间借贷违约率极低,甚至在农业生产受灾情况下,多数农户都能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借款,使农村民间借贷能够正常循环,有序扩张,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推动了个体经济发展。

绥化市个体工商户约为30万人,为绥化市经济增长和平衡财政收支做出了较大贡献。

监测样本中68%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较好地满足了个体工商户临时、紧急的资金需要;三是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

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借款、集资等民间融资形式,解决融资需要,在促使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取得了较快发展。

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民间借贷虽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法律的视角看,民间借贷尚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应受法律的保护。

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民间借贷保护条款较少,涉及到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上述条款从民法角度对民间借贷仅作简单、概括性的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金融领域重要法律则均未涉及民间借贷,即便规范非正规金融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办法,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也未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合理的地位,这与民间借贷在现今经济生活中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不相符合。

(二)利率规定过于笼统从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来看,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与民间借贷灵活的利率形成机制不相适应。

按照现行的一年期短期贷款年利率11.5%,受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将达到46%,与绥化市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24.5%相比,高出民间借贷利率个百分点。

另外,部分出借人为掩盖收取高息的非法目的,规避法律规定,往往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中将借款利息写成本金或者直接从本金中将利息扣除,借据上不再单独载明利息的计算方式。

同时,出借人收取利息后不出具任何凭据,一旦诉诸法院,往往对收取高息的行为予以否认。

借款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被收取高息的事实,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相冲突。

另外,调查发现,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加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仍然低于法律规定可以支付利息上限的情况,这种情况凸显出法律规定本身的自相矛盾。

(三)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犯罪活动当前,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定性不准,审理困难,是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屡禁不止重要因素之一。

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违法行为重在回报率高,定性的依据只能根据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

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具有较强的放大作用,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不断扩大,借贷利息水涨船高,高息的诱惑促使民间高利贷市场疯狂扩张,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导致高利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四)引发的民事争议较多民间借贷合同,尤其是亲朋好友间生活用途的小额借贷合同,多以口头形式存在,而且手续很不规范或者没有手续。

这种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的借贷行为很容易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7 205侵害。

从绥化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看,民间借贷行为已渗透到城乡各个领域,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民间借贷所引发的争议集中表现为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标准发生争议;出借人是否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纠纷;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逃避债务发生争议等。

由于大部分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利益驱动下,纠纷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引导并使其规范化发展。

按照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放贷人条例》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115个立法项目中。

但此后,在2010年国务院立法计划涉及的172个项目中,以及2011年国务院立法计划涉及的159个项目中,《放贷人条例》均未列入。

因此,应尽快制定出我国《放贷人条例》,对放贷规则、放贷人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规范,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

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如:《担保法》、《贷款通则》等,规范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为《放贷人条例》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灵活界定民间借贷利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用于生产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规定主要是从利率上作出限制,即在利率限度内的民间借贷关系为合法、有效。

银监会2008年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限制的过死,否则就失去了其发展的原动力。

对于发现“超利率”的民间借贷统统以无效借贷处理,是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精神的。

实践中各银行贷款利率不一致,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最高标准。

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高于该标准的,不应保护,但已经支付了高额利息,本金还没有支付完毕的,该高额利息可以冲抵本金。

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借款人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高息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三)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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