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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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反思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反思

摘要:随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再次被提上讨论议程,笔者对民间借贷基本概念、特征以及法律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产生的企业、个人进行的经营性贷款、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以及民刑交叉时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反思,期望更好的规制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打击有关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反思一、民间借贷的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民间借贷不是现当代社会才兴起的,在中国古代就有初具规模的雏形,比如明清时代的钱庄、典当、票号等,就是其最初的原型。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国家自己管控的银行来扶持一些企业,但在民间有个人间互助的小额贷款。

它正式活跃大概是在1980年东南沿海的浙江温州一带,当时成立了私人钱庄、台会、庄会、摇会、标会等民间融资组织,因为这些私人发起的组织较为活跃引起了国家的关注开始严格管控,最后逐渐悄无声息,2010年后再次掀起一股大浪,主要原因是国家政策的导向,2003年国家放开了民间小额借贷的限制,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2005年国家把非公有资本引入金融领域,2010年又把民间资本引入到金融领域,当前我们所提到的民间借贷,已经是经历了几次洗礼后的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有相对确定组织领导的、有一定专业性的民间组织。

关于何为民间借贷,字面含义出发一般把它理解为借款最后还本付息,参考我国学界相关理论以及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的解释,通说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笔者更倾向于对它进行否定性定义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进行融资和盲目投资追求高利润的一种行为,这样定义的目的有点先入为主,但笔者认为以此方式更能认清民间借贷的利弊和本质。

不管是民间小额借贷还是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笔者认为考虑民间借贷的特点需与一般的借贷――银行向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对比,方能知晓其特点。

银行的借贷一般经过经过六个流程,第一递交借贷申请,第二银行要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情况,以企业向银行借贷为例,银行需要查询该企业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借款申请前一期)、借款用于投资的项目、相关的保证人、抵押物等等,第三审查借款行为是否合法、安全,第四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等级评估,第五对贷款进行上报分级进行审批,第六,决定是否放贷,确定以后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有可能还会进行一定的跟踪调查:而我们的民间借贷一般是只要有人担保要么你自己有一定资产和地位,以签合同要么不签合同,以借据的方式代表合同取得借款。

对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我 国 民间借贷存在 问题 的几点思考
钟冬冬 黄立帅 张金正 ( 西南民来自 大学经济学院) 融的有力 补充 。 但在 目前我 国宏观 经济 现实和 金融环 境 不 性, 具 有 很 大 的“ 蝴 蝶 效应 ” , 严 重威胁 了我 国经 济 的 可持 续 发展 。
2 . 1 引发信 用危机
无疑会 引发 高违 约率 ,产 生 投 机 者 带来 可乘 之机 , 使 得 投机 性 资本 迅 速膨 胀 , 导致 区 民间借 贷越 来越 关注 高利 率 , 另 一 方面 , 从法律 保 障来 看 , 民间借 贷较 少地签 域性 资金链 条 的迅速 断 裂 ,引发 了企业 融 资渠道堵 塞 、 金 信 用危机 。 订 具 有法 律 效力 的合 同 , 即便 签订 合 同 , 也 因 为 民间借 贷 融 恐 慌 等 问题 ,对社 会 的和 谐稳 定造 成 了极 大 的 负面 影 双 方 自身 的有 限理性 , 使得 所签订 的合 同无法 很好地 应 对 响。
突发情 况。因此 , 当民 间借 贷 出现违约 现象 时 , 借贷双 方很 1 我 国民 间借 贷 的发展现 状 极 易 引发债务 纠纷。 1 . 1 民 间借 贷 的规模 地 区性差异 显著 , 发展极 不平 衡 难 获得 法律 保护 , 2 . 2 影 响地 方金 融安定 我 国民间借 贷 的发展 地 区性 差异较 大 , 经济 发达 地 区 方面 , 社 会 闲散 资金 通过 民间借贷 的渠 道流 向了本 民间借 贷发展 迅速 , 规模 壮 大 , 其 中以江 浙地 区为代表 。 江 该 淘 汰 的企 业 , 增 大 了社 会成 本 , 影 响 了国 家 战略 结 构和 浙地 区 的民间借 贷 以经 营型 民间借 贷 为主 , 借 贷 数 目相 对 消 弱 了地 方金 融机 构 正确 执 行 国家信 贷 较大, 借贷 资金 主要 用于 进一 步 的商业 和金 融投 资。 而落 产业结 构 的调 整 , 社 会 闲散 资金 大量流 向民间信 贷 后 地 区 民间借 贷 多 以购 买生 活 用 品和 生 产 资料 为 主 。 同 政策 的能力 。另 一 方面 ,

浅析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娶 、子 女教 育 、新 建 住 房 等 。
表 二 :民 间 借 贷 用 途 情 况
用 途 种擅业 户t l 7 占托
民 间 借 贷 管 理 条 例 》等 ,通 过 法律 手 段 明 确 规 定 民 间借 贷 的 性 质 、范 围 、方 式 和 契 约 化 的轨 道 ;二 是 设 立 民 间借 贷 管 理 机 构 ,为 借 贷 双 方 当事 人 在 借 据 合 同 的 规 范 性 、利 率 的 法 律 有 效 性 等 方
融 入 三 农 Sl he uaQ etn o e re r uso s vT R r i
■胡立龙 / 文
门I 村民间借贷作为一种 农村正规金融 的补 充形式 ,满足 得 利 差 收 益 。 }
/ 。部 农 无 从 规 融 道 得 贷 金 融 I 了 分 户 法 正 金 渠 获 信 资 的 资 X
生 活 消 费 为 辅 。生 产 经 营 主 要 是 用 于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运 输
业 、农 副 产 品 收 购 等 ;生 活 消费 主 要 用于 看 病 就 医 、婚 丧嫁
47
融 入 三 农 S l he ua Q e i s o e re r uso vT R r tn
农村 民 间借 贷 的现状
为 了 解 农 村 民 间 借 贷 的 现 状 。人 民 银 行 双 鸭 山 市 中心 支 行 选 取 了 辖 内 四县 1 0 不 同 生 活 水 平 的 农 村 居 民 进 行 了 6户 专 题 调 查 ,并 由此 形 成 了对 全 市 农 村 民 间借 贷 情 况 的初 步 判
户数 占比
表 一 :民 问借 贷 参 与 程 度
有放教经历 有 借款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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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简要辩论意见

民间借贷简要辩论意见

民间借贷简要辩论意见
民间借贷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方
便快捷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一些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个人和小微
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人
认为民间借贷存在着高利息、风险大、法律不明确等问题,容易导
致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支持民间借贷的人认为,民间借贷可以为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
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创造
就业机会。

同时,民间借贷市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也能够满足一些
紧急资金需求的情况,比如突发的医疗费用或者意外损失等。

此外,一些支持者认为,民间借贷市场的竞争也可以促使银行改善服务,
降低利率,提高效率。

然而,反对民间借贷的人则认为,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高利息、风险大、法律不明确等问题。

借款人往往因为缺乏金融知识或者处
于弱势地位而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甚至陷入高利息的恶性循环。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套取高额利
息等活动,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既有其便利性和灵活性,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思考

关于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思考

关于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思考【摘要】中小型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主力军,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现如今却困难重重,难以突破许多瓶颈,其中头号问题就是企业融资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融资,为了生存发展不得不求助于高额的民间借贷,这就导致大量社会问题。

因此本文就如何规范我国民间借贷问题进行探讨,建议为民间借贷“正名”,赋予其合法地位,同时应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使其“阳光化”,对民间资本给予积极引导,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资本中小企业融资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改革开放三十年,民营经济创造了中国经济的神话,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行为愈演愈烈,规模高达上万亿元。

(一)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原因还是民营中小企业有需求,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那里得到满足。

与那些信用状况不明、经营稳定性不强的中小企业相比,银行往往更愿意将资金贷给信用好、经营稳定的大企业。

(二)民间资金的市场选择结果近年来,股市低迷、楼市调控、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比较单一,而且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而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获得比上述几种投资行为更大的收益。

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尽管民间金融作为我国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但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针对民间借贷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多是散见于各项法律规定之中,有些规定甚至相互冲突,而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合理性的具体定位、借贷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担保模式以及具体的违约责任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三、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大量民间资本分流会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越来越少,尤其加大了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而且由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难免经不住高利润的诱惑,使贷款流入一些国家政策制度限制或相抵的行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

民间借贷案件操作心得一、案件概述民间借贷案件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法集资或高利贷行为。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高额债务、暴力催收、利益诉求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

二、案件处理心得1. 提高预防意识:在社会宣传中加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 加强合法渠道的宣传:引导人们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资金需求,如银行贷款、信用卡等,避免选择非法借贷。

3. 快速响应和处理:对于接到的民间借贷纠纷,要及时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以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4. 严格依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贷双方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6. 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贫困人口,特别是在借贷纠纷中无法承担法律费用的人,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7. 进行行业整治:加大对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8.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处理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三、心得体会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我深刻体会到了案件背后所承载的巨大压力和痛苦。

借贷双方往往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因为生活所迫或其他原因选择了民间借贷,但却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和债务的压力。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同时,我也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降低社会风险。

四、总结民间借贷案件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和了解,提高处理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带来的挑战。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违规借贷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违规借贷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违规借贷八项规定心得体会违规借贷八项规定心得体会写1000字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一些不良的借贷行为也随之而来,给社会安定和个人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规范借贷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自2015年开始实行了违规借贷八项规定。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反思,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违规借贷八项规定的出台给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借贷环境。

在过去,一些不良的借贷行为泛滥成灾,无论是利息高昂还是暴力催债,都给借贷双方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和不便。

而八项规定的出台使得借贷行为更加规范,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其次,违规借贷八项规定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高利贷的存在。

高利贷是一种剥削性借贷行为,给借款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八项规定的出台严格限制了利息收取的上限,并规定了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有效地遏制了高利贷的发展趋势。

再次,违规借贷八项规定强化了借贷机构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在过去,一些贷款机构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和还款能力。

而八项规定要求贷款机构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审查,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此外,违规借贷八项规定还规定了贷款机构的宣传行为。

在过去,一些贷款机构为了吸引借款人而夸大其词,甚至虚假宣传。

而八项规定明确规定了借贷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使得借款人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合适的借贷机构。

另外,违规借贷八项规定还规范了借款过程中的违规收费行为。

在过去,一些借贷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

八项规定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违规借贷八项规定对于规范借贷行为、保护借款人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学习和理解,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借贷行为的重要性和规范性。

民间借贷纠纷心得体会

民间借贷纠纷心得体会

民间借贷纠纷心得体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民间借贷在我国日益普遍,而民间借贷纠纷也愈发频繁。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从处理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客观公正的态度。

在处理纠纷案件时,我们要保持中立立场,客观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涉案人。

不要受到任何非法利益的干扰,不要受到任何个人情感因素的左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其次,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解决纠纷时,我们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他们都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事,不能违背合同义务。

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有能力还款,就要履行还款义务;而对于出借人而言,也不能随意逾期或将借款当作赠与,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注重调解和减少诉讼成本。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涉及的金额不大,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所以,在解决纠纷时,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协商,既可以减少纠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又可以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实现双赢的局面。

最后,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的一些弱势群体中,他们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较低,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让他们在参与借贷活动时能够更加谨慎和理性,避免落入陷阱。

总之,民间借贷纠纷的频繁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但只要我们秉持公正、依法维权、注重调解和提升法律意识,相信我们可以有效解决这些纠纷,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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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罗文健2012-9-9 14:34:58 来源:《金融经济》2012年第6期下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

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

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

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样会减弱传统的调控中所依赖的信贷控制政策的有效性。

所以过快发展的民间借贷也是可怕的,那么该如何调控民间金融呢?正像温总理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讲到一个词一样,找个“平衡点”。

那么在规范民间金融发展进程中,就要如何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找个平衡点,同时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化运作。

二、民间借贷的利弊及各方专家的评论民间借贷,自古就褒贬任人评说。

我们必须学会兼听则明,要积极善于听取“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声音不会成为我们推动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羁绊石。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是应当引起当局者的关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

当然对于反对方评论也都是为了老百姓不要受骗上当,其宗旨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是仅偏信其有,风吹草动皆为兵,一棍子打死民间借贷是肯定不可取的。

对于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公众而言,如果仅听了反面的论调就退而求守之,管他借款人如何提供保障,我都岿然不动,一概惜借,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见到民间借贷就如见到猛虎般,那么规范民间借贷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

应该说公众是受限于知识面等因素,那么作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媒体,就应该正听视言,相关监管部门更不能因噎废食,所以宣传规范的民间借贷知识刻不容缓。

正如中国的担保、典当行业历史进程,中国最初也是视典当如猛虎。

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中还在报道“担保行业合法身份何时捅破最后一层纸”,但这些在今天看来,不都放开了吗,不也都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运用理性的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抱任何偏见。

正如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毕竟是极个别,我们不能因为出了败类而取缔,就好比我们的国有银行里也是有不断出现贪污腐化、盗窃等问题,就要取缔国有银行的言论,是一个道理。

当然还有人把民间金融的发展,看作是“抢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这种看法也失之偏颇的,究其根源是不懂得竞争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仍是所有制歧视。

让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造,构建更加开放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有效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繁荣了城乡经济,也从根本上保证正规金融的“主角”地位不失,民间融资开辟了有益的补充渠道。

进一步从理论上说,金融开放的程度越高,地下钱庄的生命力就越弱;金融开放的程度越低,则地下钱庄生命力就越强。

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优胜劣汰的环境,民间借贷因市场需求而悄然生成,既然已经形成,我们就不能回避这个现实,而是应该正确面对,像对待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既然它的存在已具备它生长的条件和环境,就应当让它扬长避短,但重要一点就是如何使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以民间借贷亟须规范。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虽然已有消息传《民间借贷法》已经在起草行文当中,那么,笔者在此提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以供相关监管部门商榷,同时也为其法规的起草和制定提供些现实参考依据。

第一,从民众入手,扩大民众视听。

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等都是非常快捷有效的信息传播平台,要加大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宣传及引导,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从根源上做起,避免老百姓受骗上当,也要避免加入非法集融资行列。

要让公众明确知道:民间借贷采取的是风险自负机制,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均应有规范文本,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应遵守最高上限原则,同时还应禁止“利滚利”等等。

第二,建立借贷利率市场化和加大借贷利率透明度。

让利率相对自由浮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的空间,其间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这样民间高利贷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空间。

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有效控制银行储蓄量和民间融资量的比重,间接削弱民间资本市场潜在的风险。

这些都得依赖利率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第三,从行业规则入手,借助行业自律与他律两重监管,最大化避免违规行为,确保民间金融行业秩序稳定。

1、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相关合同文本,同时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建立合同申报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的统计也可以从中得到相应准确的数值。

2、强化监管约束机制,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促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应形成像110一样快速及时的联动体系。

3、加强行业政策引导,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

必要条件可以建立行业联盟。

4、加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行业政策的透明度。

通过信息披露等措施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民间融资的政策性风险和损失。

第四,形成民间借贷研究专家队伍,深入研究探讨完善民间借贷,实现产·学·研相结合。

各个高等学府金融专业人才在民间借贷领域都有研究,可以借助其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论证,为规范民间借贷的进程加快了脚步,同时也推动和创新了民间借贷研究领域。

在各地乃至全国就关于如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等课题都可以深入研究,为推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从而推动各个本地民间资本的良好运作,实现一定研究成果也可在全国推广普及。

第五,从参与借贷双方当事人而言,最大的问题就是违约,要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违约方的违约失信成本,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授信审查等,包括身份信息读取制度(这点可参照正规金融运作模式)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参照银行模式,成立专门的催收服务公司。

杜绝采用暴力追偿,进而促进社会稳定。

第七,加大打击非法集融资,地下钱庄等。

对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应坚决打击,净化民间融资市场。

如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提出,打击“地下钱庄”须重罚重判,可以考虑增加相关罪名,如直接规定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类型和罪名,以此来增加法律威慑力。

第八,给正当的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

国家通过小额贷款模式引导民间借贷的探索创新行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小额贷款公司还受到体量和规模限制,不可能控制这个市场。

所以要积极建立一个合法的民间借贷市场,让民间借贷利率在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的发挥市场化杠杆作用,同时引导民间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九,面对民间借贷中介这个崭新的行业来讲,必需积极有效地应对和解决民间借贷中介行业面临的问题,如何科学地推进民间借贷专业化发展,构建完善的民间借贷从业人员诚信体系,营造和谐的民间借贷经营环境,优化民间借贷业务结构,强化行业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是未来民间借贷行业必须要面临的任务,也是国家相关部门规范和促进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以上几点的提出仅是个人浅见,具体还是实施环节的落实,当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补充。

借用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观点来说“民间借贷自身经历了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这就是市场规律。

四、民间借贷中介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的作用当现有金融体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时,民间自发的金融创新便开始了,民间借贷中介就是民间借贷活跃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民间借贷主要信息载体的生力军。

在2007年10月29的《金融时报》中有一文章《湖南调查:民间借贷中介发展效应分析》里头是这样解释民间借贷中介:指从事资金买卖,以获取利差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

这种释义是不正确的,何谓中介,就是提供居间信息同时提供相应经纪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在民间借贷中介中,规范的民间借贷中介是绝对不允许吃利差的,如果是以利差为获利目的的话,那么就不应称之为中介,而是变相的在经营人民币业务,所以在此明确指出这是概念混淆,把从事与民间借贷有点干系的都归为民间借贷中介,而真正没有把中介定位清晰化。

当然现在社会很多民间借贷中介很不规范,自身放贷的也很多,不可否认现实有些群体就是赚利差为目的的,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同时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所以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应该是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仅只是为民间借贷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及规范完善的借贷手续服务,同时引导民间借贷走合理利率,收取的信息咨询费和服务费,这样的中介才是符合市场需求发展的。

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中介不创造价值,笔者否认这种看法,其实民间借贷也属第三产业中的金融活动,金融活动中的各种服务活动,都是社会所需要的,都在为社会做出不同的贡献,也就为社会创造着财富。

因此,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服务于民间借贷的一线行业,更应规范,体现其价值所在。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第40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同时也要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民间借贷中介对正规金融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对民间资金的合理流动发挥着正常引导的作用。

五、互联网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的作用互联网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呢?其互联网作为传媒的一种,是规范民间借贷途径其中的一项重要发力工具,其优势不言而喻。

陈志武先生在《金融的逻辑》一书中就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

所以,中国的民间借贷需要网络化发展,一旦纳入监管的范围,就相对能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发展的动态,变化的特点,可减少由于民间金融不透明所带来的潜在的风险,有利于货币当局更好地制定货币政策与实施,同时也是为每个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人提供平台信息与服务,及时了解政府及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等,为民间借贷的信息发挥了政策传导的“神经末梢”作用,让民间借贷真正实现在阳光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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