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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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沪交航[2013]3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沪交航〔2013〕3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5号)相关要求,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船舶代理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

二、备案提交材料

(一)备案表,包括所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范围,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

方式等(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与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的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三、办理地点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新增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持有《水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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