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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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收费标准

昆山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收费标准
7.消防系统每日巡检1次,各类仪表稳定正常;消防泵、喷淋泵每月启动1次,保证正常运行,水泵运行部件保持润滑灵活;消火栓、灭火器每月巡检1次;
8.消防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维护,按时年检。其他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85%以上;
9.工程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为2.5万㎡以下;服务建筑面积低于7万㎡,工程人员不得少于3名;服务建筑面积超过15万㎡的,每超过3万㎡增加1名工程人员。
1.每月巡检公共部位、公用设施、重点部位,特殊天气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生活水泵每日巡查1次并填写运行记录;排污泵每月巡查启动1次;生活泵房每季度清洗1次;每年全面检查1次给水管道,对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对锈蚀部分及时刷涂防锈;饮用水池每年消毒2次;水质每半年检测1次;
3.每月清扫2次排水明沟,保证排水通畅、无积水;每年疏通地下管井1次,发现堵塞及时处理。排污泵每月巡查启动1次;
3.排水系统通畅,无积水;地下管井堵塞及时疏通;
4.建立供配电管理维护制度;配电设施按规定进行安检;避雷安全每年检测1次;照明系统的完好率达到80%以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弱电系统每半年进行1次保养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巡查照明系统1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完好率达到80%以上;
6.消防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维护,按时年检。其他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80%以上;
2.周一至周五在服务接待处受理业务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设置联系人员并公示其联系方式;
3.对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及时处理;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
4.急修服务1小时内到位,24小时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和限时承诺;小修5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

7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7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X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某国价格法》、《中华人民某国物权法》、《某省物业管理条例》、《某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某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某市物价局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某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某国价格法》、《中华人民某国物权法》、《某省物业管理条例》、《某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某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1. 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指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在一个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需要对业主收取一定的物业费用,以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费用合理、公平,并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

2.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项目:•基础服务费: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保洁、绿化等基础服务的费用。

•水费:用于小区内公共水源的供应和管道维护的费用。

•电费:用于小区内公共电源的供应和电线路维护的费用。

•燃气费:用于小区内公共燃气的供应和管道维护的费用。

•保安费:用于小区内保安人员的薪资和巡逻设备的维护费用。

•报修费:用于小区内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的费用。

3. 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方式:•按面积收费:根据业主的房屋面积确定物业费用,每平方米单位费用相同。

•按人数收费:根据业主的人数确定物业费用,每个人单位费用相同。

•固定收费:对每个业主收取固定的物业费用,不考虑面积或人数。

•综合收费:综合考虑面积、人数和房屋类型确定物业费用。

4. 收费标准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该公平、合理,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定。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因素:•小区的规模和服务水平。

•基础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成本。

•业主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指引。

5. 收费周期物业费用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具体收费周期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协商决定。

通常情况下,物业费用会提前一个周期通知业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6. 收费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用管理制度,并确保透明、公正、合规。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编制详细的收费管理规定和程序,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

•创建收费管理团队,负责收费的统计、核算和催缴工作。

•定期向业主进行费用公示和费用使用情况的报告。

•解决业主的费用异议和投诉,确保业主对费用的满意度。

•监督和审计收费流程,防止收费的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保洁费用、绿化费用、安保费用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合理。

第五条小区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条物业公司要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业主和住户享有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明细。

第八条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收费向业主做出解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事项,并进行及时公示。

第十条物业公司要保障业主和住户不受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保养;2.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3.绿化景观维护和景观照明;4.小区安全和消防设施维护;5.小区门禁、巡逻和安保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提出,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公示于小区公告栏及物业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合理制定。

第三章缴纳方式及期限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月缴纳,业主负责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期限为每月的5日至15日之间,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第十八条业主若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使用公共设施、限制进入小区等措施,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九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收费核查和申诉。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对异常收费行为进行纠正。

昆山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昆山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5.告知业主(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1.设置专门的服务接待处,配有专人值守;,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
2.每日不少于8小时在服务接待处进行业务受理;其他时间设置联系人员并公示其联系方式;
3.对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及时处理;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做到有受理、有记录、有处理、有回访;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等级
服务
标准
1.可不设专门的服务接待处,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置基本的办公设施;
2.公布业务受理电话,每日业务受理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设置联系人员并公示其联系方式;
3.对业主(使用人)的求助、咨询及时处理;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日内答复;
4.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
5.物业服务经理(项目经理)、专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言行规范;
7.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1次、代收代交费用每2个月公布1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每个等级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一级除外)。
4.急修服务15分钟内到位,8小时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和限时承诺;小修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日顺延;
5.告知业主(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每日巡查现场不少于2次,装修过程的施工管理、垃圾堆放、噪音等有专人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并取证,对于造成事实后果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价格法》、《 * 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托管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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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3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昆山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物业收费通知
2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月17日印发
共印160份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
3
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4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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