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七年十一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 (2)

2 国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情况 (3)

3 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情况 (6)

4 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9)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分类 (9)

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具体内容 (10)

4.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位置 (12)

4.4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构造 (14)

4.5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制作及管理与维护 (16)

4.6 饮用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设计思路 (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标志以明确保护区边界、进行警示和提醒是保护饮用水源的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也是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指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指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1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明确规范了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技术和方法,为各地方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供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9.4条指出“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范围及保护要求告知公众将有助于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因此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领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现场执法会议上也强调“对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要限期分级划定,未树立标志牌的饮用水源地要限期树立标志牌”。

实际上,从1989年起,我国部分省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其中大多规定了需要在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设立警示标志。为此,部分省市也就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内容和制作进行了规定和管理。但是,由于内容不够统一,制作缺乏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标志作用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2007年9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以环科便函[2007]24号下达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任务通知,责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

2 国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情况

在美国,根据《安全饮用水水法案》的要求,各州分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规划,其中的很多项目都是自愿性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公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鼓励人们积极的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警示牌的设立是饮用水水源保护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对相关资料的调研结果可以发现美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自主权较大,饮用水源标志牌的图形、内容、材质等一般由各州分别规定采用。

(2)在标志牌的图形和内容上,大多图文并茂,采用人性化的语言,易于公众接受。

(3)除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牌以外,各州还在保护区周边的高速路、主干道上设立道路警示牌,提示司机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的设立及形式内容等一般都要符合当地交通管理的要求。

图1 美国水源标志牌(1) 图2 美国水源标志牌(2)

图3 美国水源标志牌(3)

美国密西根州环境部推荐多个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道路标志供各地区选择使用:

图4-图9 美国密西根州水源标志

美国环保局水办公室(Office of Water)在2000年的5月出台了一项题为“饮用水水源评估公众参与”(Community Involvement in Drinking source

water assessment)的文件(EPA 816-F-00-025)。在该文件中详细的说明了饮用水水源评估的四个步骤,公众怎样参与到饮用水水源评估过程中以及公众怎样利用饮用水水源评估的相关信息开展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活动。其中,美国EPA 制定的饮用水水源评估的四个步骤是:

(1) 划分饮用水水源评估区域;

(2) 在划分区域建立潜在污染源清单;

(3) 确定导致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供水来源;

(4) 将该确定信息传达给公众。

在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方面,该文件提供了多种不同的形式,例如,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举办宣传活动,派发资料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文件第一页的右上角采用了如下图所示的图形符号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

图10 美国“饮用水水源评估公众参与”文件的封面图形 欧洲一些主要国家也普遍在道路上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警示和提醒标志,如瑞典的主要道路上既设置有驶入水源保护区的警示和提醒标志,也有设置在驶离保护区的告知标志。

3 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情况

目前,我国的水环境状况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饮用水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国地方政府都相继制定了有关地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条例,从而为地方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了指导。

在大多数地方的饮用水水源相关规定中,都包含了对饮用水水源标志的规定。例如,《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

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限,并设置标志。”除此以外,某些省市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重庆市专门颁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制作和安装要求”,其中对界碑的设置位置、界碑的尺寸、材质等都有具体的要求。

四川省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统一设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界桩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89号)中规定了保护区标志牌和界桩的材质、尺寸、内容等信息,其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图11 四川省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标志牌正面示意图

图12 四川省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标志牌正面示意图

甘肃省在嘉峪关北大河饮用水源保护地周边的高速公路上竖立了道路标志,其中包含了饮用水源地的范围信息,并综合使用了道路交通标志中的禁令标志及其他安全标志。这对提示来往车辆及人群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地,谨慎行驶和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图13 甘肃嘉峪关北大河饮用水源保护区道路标志

尽管如此,通过调研四川、湖北、重庆、青岛、合肥等省市目前已有的饮用水保护区标志(界碑)的情况,发现国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内容不一。例如,江苏镇江征润州的水源标志牌内容是“禁航、禁捕、禁靠”;而南京市的标志牌内容为“禁止船舶驶入大胜关水道”。四川、重庆等地的标志牌(界碑)正面内容则直接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背面则是禁止行为条款和举报电话。

(2)地理位置不统一。由于各地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有所不同,各自设立标志牌的位置也不统一。有的地方规定在一定规模(如,8万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才设立标志牌(江苏泰州),有的地方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入口处设立标志牌(海南省)。

(3)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图形标志。统一的保护区图形标志将有助于在第一时间里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信息传递给公众,从而建立直观、清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形象。

(4)材质不统一。部分省市规定使用石材或水泥制作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界碑),从经济角度来讲,造价较高,且不易灵活移动。

(5)监督管理信息不明确。部分省市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上明确了举报电话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而部分省市的标志牌上并不涉及此类信息,这也势必削弱了标志牌的监督管理功能。

4 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分类

结合国内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形式和类别,考虑将保护区标志分为以下几类,即: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其功能主要有二,即一是作为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的标志,二是起警示的作用,提醒过往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进行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交通警示牌主要是应用于属于交通领域

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又分为道路警示牌和航道警示牌。其主要的功能是警示来往车辆、行人及船舶在保护区范围内需要谨慎行驶。由于交通警示牌主要设置于交通道路或航道上,因此其设置应符合国家交通道路(航道)方面的法规和标准。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在本标准中宣传牌是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其主要内容和设置位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本标准不做统一规定,但其中需要在明显位置反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具体内容

4.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尽可能的将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的内容进行统一(一些具体信息有所区别)。

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分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标志牌上的内容又分别就正面和背面内容进行规定。总的思路是,在各级保护区标志牌的正面由保护区的图形标志、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名称、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举报电话)三部分构成。而背面则是由该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图示及管理规定条款构成。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图示是用清晰、易懂的图形说明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而相应的管理规定条款则可引用《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条款及内容。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过程中,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也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当出台最新的饮用水水源相关法律法规时,地方相关部门应根据最新的要求对界标上的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变更。

4.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根据不同的交通方式,区分为道路警示牌和航道警示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

道路警示牌的形式和构造主要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关内容设定。在GB5768中规定“指路标志”的功能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而其中的“告示牌”的功能为“以维护交通畅通,防止事故为目的,在需要强化交通管理的路段,应视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由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采用道路交通标志中告示牌的模式。

道路警示牌的左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图形标志,右边书写“您已进入XX饮用水源X级保护区 全长XX公里”,提示过往车辆及行人谨慎驾驶或行为,并告知距离。

另外,除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道路使用道路警示牌以外,还可以配合使用道路交通标志,如禁令标志,或其他相关的安全标志,以传递给来往车辆和行人更明确的行驶或行为要求。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航道警示牌的形式和构造主要参考《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的相关内容。在GB5863中规定的“专用标志”的功能是“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助航……”。专用标志中包括了“专用标”,其功能是“标示锚地、渔场、娱乐区、游泳场、水文测量、水下钻探、疏浚作业等特定水域;或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界限外的水工构筑物”。由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采用GB5863中专用标的模式。

由于专用标的形状GB5863中规定为任选,因此,设计对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警示牌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船舶驶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警示牌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下方书写“您已进入XX饮用水源X级保护区全长XX 公里”,以提示过往船舶谨慎行驶,并告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行驶距离。

4.2.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主要是各地方政府为宣传教育的作用自行设计设立的,因此除需包括保护区的图形标志以外,并不强制规定宣传牌上的其他内容。

4.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位置

4.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位置主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范围而设立。设立界标主要考虑定界有效性、间距适当、美观等要求。

(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取水点上游和下游的水域陆地边界处分别设立一个界标。此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的适当位置等距设立界标。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或人群活动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HJ/T 338-2007中5.1.1.2.1规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因此本标准中,对于上游水域在1000米的基础上,以上游边界与取水口的水平距离为1500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小于1500米,则在取水口与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1个界标(如图7中D1点);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超过1500米,需每隔不超过750米长度的距离等距设立界标。”另外,由于下游水域长度较短(100米),在本标准中规定直接在下游水域陆地边界处设立界标。

此外,根据HJ/T 338-2007中5.1.2.2规定对于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考虑到此种情况下,由于水域宽度边界和陆域宽度边界距离较小,若在两边界都设立标志,则标志过于密集,因此,本标准中规定“若根据HJ/T 338-2007划定的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小于500米,则水域范围边界不设立界标,而在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边界设立。”

同理,对于二级保护区,HJ/T 338-2007中5.2.1.2.1规定,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因此本标准中,在2000米的基础上,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为3000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在二级保护区“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小于3000米,则在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1个界标(如图7中C1点);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超过3000米,需不超过1500米长度的间隔等距设立界标。”

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界标设立参照二级保护区执行。

(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处设立一个标志。此外,分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适当位置等距对称设立标志。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或人群活动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由于湖泊及水库的大小不同,在一个湖泊或水库范围内可能包含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因此,在本标准中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整个湖库水域属于一级保护区范围,这主要针对小型水库和具有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和水库。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取水口靠陆地一侧设立界标以外,沿湖库四周按照等距对称的原则设置界标(如图8)。

第二种,湖库的一定范围属于一级保护区范围,其余部分属于二级保护区范围,这主要是针对小型湖泊和中型水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HJ/T338-2007的技术要求,以取水口为圆心,以一定长度为半径(小型湖泊和中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300m)划定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并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靠陆地一侧分别设立界标(如图9)。此外,湖库的其余部分都属于二级保护区,遵循等距对称的原则,其界标的设立位置如图9中B1、B2、B3位置。

第三种,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都只是整个湖库水域的一部分,这主要是针对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HJ/T338-2007的技术要求,以取水口为圆心,以一定长度为半径(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m)划定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并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靠陆地一侧分别设立界标(如图10)。另外, HJ/T 338-2007规定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都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因此,在本标准中,在2000米的基础上,以3000米为基准进行规定。若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小于3000米划定二级保护区,则在靠陆地一侧按图10中B1、B2位置各设立1个界标;若其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超过3000米,则应在适当位置增设界标(如图10中C1、C2点)。

(3)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处设立一个标志。此外,分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适当位置等距对称设立标志。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和人群活动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HJ/T 338-2007,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多种类型,但从保护区范围的形态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呈圆形区域和呈河流型区域,因此,本标准中也针对这两种形态的保护区分别进行了标志设立位置的规定。

对于圆形区域的保护区,除了取水口以外,主要是在保护区范围的上下左右对称设置标志。对于河流型区域的保护区,则可以参考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置方式进行设立。

4.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是设置在交通干道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为了起到更好的提示和警示作用,本标准规定交通警示牌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进入点位置上。

由于交通警示牌用于道路或航道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GB 5768和GB5863的相关要求。

4.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不作强制规定,但应符合GB/T 15566和GB 5768的相关要求。

4.4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构造

4.4.1颜色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本标准中规定其颜色为绿底、白边,图案背景和文字为白色。根据《安全色》(GB2893-2001),绿色属于安全色之一,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在《安全色》(GB2893-2001)附录A“安全色的使用导则”中规定,绿色适用于各种提示标志;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另外,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绿色是环境保护的代

表色。因此,本标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表面色规定为绿色。在《安全色》(GB2893-2001)中规定,绿色的对比色为白色,且白色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因此,本标准中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图案背景色、文字和边框规定为白色。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其颜色主要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中的要求进行规定。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采用道路交通标志中“告示牌”的形式,又告示牌属于“一般道路指路标志”,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对指路标志颜色的规定(第8.1.1条),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因此,本标准规定“道路警示牌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边、白图案,文字为白色;高速公路为绿底、白边、白图案,文字为白色”。对于航道警示牌,由于其采用的的是《内河助航标志》(GB5863)中“专用标志”中“专用标”的形式,而其中对“专用标”的颜色规定为黄色。因此,在本标准中,将航道警示牌的颜色规定为黄底、黑边,白色图案背景,黑色文字。另外,《安全色》(GB2893-2001)中定义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并且内河助航标志的标志立柱均采用了条纹,因此,在本标准中对于航道警示牌立柱也采用了黄黑相间的条纹,以提示人们特别注意。

4.4.2 支持方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支持方式为双柱式。考虑到界标的内容比较丰富,面积较大,因此宜采用双柱式立柱对其进行支持,以确保其牢固性。立柱具体的尺寸、安装设计等要求,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有关要求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的支持方式则可以多样,其具体的规定主要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的相关要求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支持方式主要由地方主管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3 材质

考虑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耐久性、可移动性及制作成本,本标准中规定标志宜采用铝合金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材质。

另外,考虑到夜间车辆、船舶及行人活动,标志表面宜采用反光材料。道路警示牌的反光性能按照GB5768执行。航道警示牌的灯质按照GB5863相关要求执行。

4.5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制作及管理与维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进行监制,即如上文中所提及,采用统一的试样、内容(除当地有关信息)、材质、颜色等。

一般情况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应相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4.6 饮用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设计思路

〔一〕标志中的“饮用水”概念表现主要通过中国象形文字的“水”字与“饮用水杯”组合构成。

〔二〕标志中的“水源、保护和保护区”概念表现主要通过三层水波纹来表现“水源”、“保护”和“保护区”的概念。三层圈线的图形分别代表三级保护区的概念,并具有强化保护的作用。

〔三〕标志中的象形文字“水”字,呈现波浪形造型,又象征双手扶持着“饮用水杯”,体现和强化保护、珍惜饮用水资源作用。

〔四〕标志中形成了二个水滴与中国太极图形暗合的造型,它具有强烈中国文化特性和运动感,体现了东方的和谐审美理念和价值观。

〔五〕标志色彩设计:标志的基本色为蓝色,它象征水资源特征。二滴水形为绿色,它象征环境保护的“绿色”概念和保护区的概念。运用绿色衬托白色的饮用水杯,白色象征纯净。

〔六〕标志图形设计具有〔1〕清晰简捷:图形符号细节数量少,容易看清楚;〔2〕易于区分:易与可能同时使用的其他图形符号相区别;〔3〕易懂易记:易于其所要表达的含义相联系,即容易看懂或记忆;〔4〕特色鲜明:具有中国文化特色;〔5〕易绘易制;

[讲稿]安全饮用水的主要处理工艺流程

安全饮用水的主要处理工艺流程 周鑫根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给水处理工艺流程概述 给水处理的任务是通过必要的处理方法去除水中杂质,使之符合生活饮用或工业使用所要求的水质。水处理方法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水对象对水质的要求胡定。在给水处理中,有的处理方法除了具有某一特定的处理效果外,往往也直接或间接地兼收其它处理效果。为了达到某一处理目的,往往几种方法结合使用。本节仅列出几种主要给水处理方法,以便于读者对给水处理有一概括的了解。 1.澄清和消毒 这是以地表水为水源的生活饮用水的常用处理工艺。但工业用水也常需澄清工艺。 澄清工艺通常包括混凝、沉淀和过滤。处理对象主要是水中悬浮物和胶体杂质。原水加药后,经混凝使水中悬浮物和胶体形成大颗粒絮凝体,而后通过沉淀池进行重力分离。过滤是利用粒状滤料截留水中杂质的构筑物,常置于混凝和沉淀构筑物之后,用以进一步降低水的浑浊度。完善而有效的混凝、沉淀和过滤,不仅能有效地降低水的浊度,对水中某些有机物、细菌及病毒等的去除也是有一定效果的。根据原水水质不同,在上述澄清工艺系统中还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某些处理构筑物。例如,处理高浊度原水时,往往需设置泥沙预沉池或沉沙池;原水浊度很低时,可以省去沉淀构筑物而进行原水加药后的直接过滤。但在生活饮用水处理中,过滤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工业用水也往往采用澄清工艺作为预处理过程。如果工业用水对澄清要求不高,可以省去过滤而仅需混凝、沉淀即可。 消毒是灭活水中致病微生物,通常在过滤以后进行。主要消毒方法是在水中投加消毒剂以灭致病微生物。当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消毒剂是氯,也有采用漂白粉、二氧化氯及

次氯酸钠等。臭氧消毒也是一种消毒方法。 “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可称之为生活饮用水的常规处理工艺。我国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厂主要采用这种工艺流程。如前所述,根据水源水质不同,尚可增加或减少某些处理构筑物。 2.除臭、除味 这是饮用水净化中所需的特殊处理方法。当原水中臭和味严重而采用澄清和消毒工艺系统不能达到水质要求时方才采用。除臭、除味的方法取决于水中臭和味的来源。例如,对于水中有机物所产生的臭和味,可用活性炭吸附或氧化法去除;对于溶解性气体或挥发性有机物所产生的臭和味,可采用曝气法去除;因藻类繁殖而产生的臭和味,可采用微滤机或气浮法去除藻类,也可在水中投加除藻药剂;因溶解盐类所产生的臭和味,可采用适当的除盐措施等等。 3.除铁、除锰和除氟 当地下水中的铁、锰的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需采用除铁、锰措施。常用的除铁、锰方法是:自然氧化法和接触经法。前者通常设置曝气装置、氧化反应池和砂滤池;后者通常设置暴气装置和接触氧化滤池。工艺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是否单纯除铁还是同时除铁、除锰,原水中铁、锰含量及其它有关水质特点确定。还可采用药齐氧化、生物氧化法及离子交换法等。通过上述处理方法(离子交换法除外),使溶解性二价铁和锰分别转变成三价铁和四价锰沉淀物而去除。 当水中含氟量超1.0mg/L时,需采用除氟措施。除氟方法基本上分为成两类,一是投入硫酸铝、氯化铝或碱式氯化铝等使氟化物产生沉淀;二是利用活性氧化铝或磷酸三钙等进行吸附交换。目前使用活性氧化铝除氟的较多。 4.软化 处理对象主要是水中钙、镁离子。软化方法主要有:离子交换法和药剂软化法。前者在于使水中钙、镁离子与阳离子交换剂上的阳离子互相交换以达到去除目的;后者系在水中投入药剂如石灰、苏打等以使钙、镁离子转变成沉淀物而从水中分离。

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可研材料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一、项目背景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全市行政区域总面积148.91万公顷,辖端州、鼎湖、高要3个区和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县,代管四会1个县级市,另设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肇庆市生活 (粤府函[1999]4841号)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9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西江三榕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进行了调整。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肇庆市划定了62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截止目前,肇庆市共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81个,其中区县级11个,乡镇级70个。现行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

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鉴于此,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肇庆市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肇庆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肇庆市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有19个,其中地表水源保护区17个(粤府函[1999]4841号文批准,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调整),包括西江三榕水厂、西江狮山水厂、西江后沥水厂、西江南岸水厂、西江东区水厂、北江西北江水厂、绥江马房水厂、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龙江龙湾水厂、西门坑河、南街河艮岗、绥江东乡、绥江首约、西江德庆县水厂、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怀集县城区、北江大旺区白沙等17个河流型水源地,九坑河水库、大坑口水库等2个湖库型水源地。经粤

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xx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1993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文件 穗府环字[1993]10号公布)1992年9月24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和根据《决定》修改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经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已于 1992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依照修改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规定,特制定《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代替 1987年4月9日颁布的《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划》。 一、制定区划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区划的目的,是保护广州市的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划定区域范围的具体界线的依据,主要是修改后的《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还依据: (一)各饮用水厂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以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执行原《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实践经验,以及1987年至1990年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广州市水环境容量背景特征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研究成果。 (三)水流走向、距离水厂吸水点的远近、水污染物削减距离、感潮状况、水体自净能力、污染源分布及其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等。

(四)具体界限的划分,尽量利用分水岭、公路、铁路、排灌渠等。 二、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1.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1)西村水厂的硬颈海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及卫生河(含硬颈海引河)的水域;吸水点东岸和卫生河两岸各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2)石门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吸水点上、下游各200米的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3)江村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以内的水域;吸水点上、下游各200米的靠水厂一侧、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2.西门、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1)水域: 流溪河从李溪坝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 33.4公里;白坭河从五和的新街河与白泥河汇合处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11公里;西航道从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至白鹅潭,18公里;前航道从白鹅潭至广州大桥下水面, 7.8公里;后航道从白鹅潭至珠海涌西口对开水面,1公里。共 71.2公里。 (2)陆域区界(顺时针方向,下同): 从流溪河的李溪坝南端起,沿堤坝向东,经49米高地向南至米岗; 从米岗向东经新兴xx至xx; 从蔡庄向南经保良庄、西贤庄、南巷庄、大纲岭、中和市西部,过乌溪,经小罗向西至龙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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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

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研究所金银龙鄂学礼张岚 一、饮用水与疾病 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必不可少的物质。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每天饮水2500mL左右。饮用水水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体的健康程度及寿命的长短。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水质不良可引起多种疾病。 1、介水传染病 介水传染病(water-borne communicable diseases)是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 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 在我国的37种法定传染病中,介水传染病有8种:霍乱、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感染性腹泻病。2006年,上报法定传染病发病人数4608910,其中介水传播疾病发病人数1277980,占27.7%。 2、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 由于地壳表面的元素分布不均衡,致使有的地区土壤和水中某些元素含量过高或过少,导致该地区人群中发生某特异性疾病,称为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主要包括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 ①饮水型氟中毒 在我国华北、西北、东北、内蒙古等地区饮水中氟可高达4mg/L以上。氟病是以影响骨骼和牙齿等硬组织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损害发育中的牙釉质发生氟斑牙;引起骨骼变化,表现为腰腿疼、关节活动受阻,发生氟骨症。 ②饮水型砷中毒 砷中毒的表现主要为皮肤损伤周围神经病变,重者发展为皮肤癌。 在我国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分布于8省市区(内蒙古、山西、新疆、吉林、宁夏、青海、安徽、北京),受影响人口2343238人,查出砷中毒1076人。内蒙古、山西仍为我国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重病区,其饮水含砷浓度最高。 3、化学性污染引起的急慢性中毒 据WHO报道,现查明全世界水体中可检查出2221种化学物质,其中饮用水中有害的有机污染物765种,经鉴定确认其中致癌物20种、可疑致癌物23种、致突变物56种、促癌剂18种。 我国主要饮用水源黄浦江江水中曾检出有机物700多种,松花江吉林段测出有机物317种,福建闽江检出有机物100多种,武汉东湖水查出有机物102种。重庆水源种检出101种有机污染物,主要为具有生殖毒性的内分泌干扰物。重庆长江水中壬基酚0.05~7.5,一自来水中0.1~2.73。天津引黄水和郑州黄河水源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一级保护 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 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 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 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 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施,而是排污 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施是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二级保护区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的码头。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 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 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 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 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 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品的码头。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要求,在完成国家、省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我县将在3年内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8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切实作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求在完成国家、省安排计划的基础上,再次加大力度,对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隐患提出了“三年内全面解决”的工作目标。在 12月30日,我局组织各乡镇政府、主要供水水厂进行了全面的培训,使各乡镇充分认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主要解决范围和原则 (一)安排解决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解决高氟水、苦咸水以及水源污染和严重缺水问题。工程安排的范围是: (1)饮用水中氟含量大于2mg/L的重度氟超标问题。

(2)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的苦咸水,因自然原因造成的铁锰超标等其它水质问题。 (3)管道年久老化、漏水严重、原架设钢管进行更换。 (4)水源严重污染、已经威胁农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饮水问题。 (5)水量严重不足、保障率低、取水不便等问题。 (二)安排原则: (1)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安全后方便”的原则,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饮水不安全村作为今年安排的重点。同时,要与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相结合,重点是解决水质不安全问题。 (2)在工程形式上,要坚持“因地制宜,兼顾长远,少打井,多联网”的原则。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经过已有水厂的改建扩建,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人口集中的乡镇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人口太分散的村组就近水源取水,进行简单的净水处理再饮用。 (3)在资金安排上要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整村推进”的原则,解决一个村,消号一个村。 (4)要坚持“尊重群众的意愿,把好事办好”的原则,把村两委班子强、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往前安排。在资金筹措、管网入户等问题上,尊重群众的意愿,必要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三、工程建设任务 (一)中高山区建设任务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 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doc

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制定《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本名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名录》)。 第二条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禁止建设的区域,且环境影响小。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条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若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的,或发现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的,或项目发生改变、不再属于《豁免名录》范围内的行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豁免名录》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但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且符合豁免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得擅自豁免其环评手续。 第六条以下行业、活动、设施、设备等不列入《豁免名录》,也不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批发业(不含仓储,仅从事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交通运输活动、邮政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专业技术服

饮用水基本安全知识

饮用水基本安全知识 一、选择饮用水常识 (1)优先选择饮用瓶装水或开水,如果没有条件烧开水,可饮用消毒药剂消毒后的水;不喝被污染的水,不用浑浊、有颜色水洗漱等。(2)取水优先选井水、泉水,也可选用河岸渗滤水。 (3)盛水器具要经常消毒,并用干净的水冲洗。 (4)有消毒剂味道的水是较安全的饮用水。 (5)选择水源的顺序为井水、泉水、山溪水、江河水、水库水、湖水、池塘水,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水质分析的结果来划定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地进行标识,加强保护水源地。 (6)要共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措施 (1)水源井周围50米或地表水源沿岸30 米范围内,禁止建厕所、牲畜圈,禁止排放粪便、污水或倾倒垃圾,不得在水源边喷洒农药等。(2)粪便进行统一消毒和管理,动物牲畜尸体等及时清除并立即进行填埋处理。填埋地点应距水源地150米以上并远离居民日常生活区,填埋深度应在40厘米以上,填埋按比例加入生石灰(重量为动物尸体重量的1/4~1/2),填埋完成后对填埋地进行标识。 (3)在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或其上游地区;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防污染物进入。每天定时对井水消毒,用公用水桶进行取水。

三、简易判断饮用水水质方法 看:干净水应该无色、无异物、无漂浮死亡的动物尸体等; 嗅:干净的水没有异味; 尝:干净的水没有味道,如果发现有酸、涩、苦、麻、辣、甜等味道则不能饮用; 验: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利用水质(快速)检验设备等对水质进行快速检验,合格后才能饮用。 四、饮用水消毒方法 (1)家庭和个人用水:煮沸消毒效果可靠,方法简便易行。也可用漂白粉等卤素制剂消毒饮用水。 ①漂白粉精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漂白粉精片1片,混匀静置30分钟后可饮用; ②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泡腾消毒片)5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③氯亚明消毒法:先将氯亚明配成10%溶液,每100公斤水中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④次氯酸钠消毒法:清水100公斤加入10%次氯酸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⑤个人饮水每升加净水锭2片或2%碘酒5滴,振摇2分钟,放置10分钟即可饮用。 (2)井水:按井水深度和直径计算出井水量,按比例计算消毒剂投放量进行投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模板) 一、水源地概况 ***水库位于***,距县城中心约1公里,属地表水,湖库型水源,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建成后,服务人口约2万人,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天。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1993) *** 三、划分方案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18平方公里和9.14平方公里。取水点位于***,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19.58″,北纬27°48′44.04″。 一级保护区(编号:X-Ⅰ) 以取水口处北侧500米1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一线至102号点,往东南沿道路经103号点至漆树沟北104号点, 往西南至105号点,往南经

105、106、107号点至1245米高程山108号点,转西经大官山至大形地109号点,往北经***水库大坝与1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编号:X-Ⅱ) 以***水库大坝北约700米2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线至大垭口东202号点,往东至1300.5米高程山203号点,往东北沿集雨范围至坪子头204号点,往东南沿山脊线抵1613.5米高程山205号点,往南至马家田206号点,转西沿集雨范围线至王家大坡207号点,往南至羊角老208号点,往西经郭家大坡沿集雨线至大形地209号点,往北沿铁路东至2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9.14平方公里。 保护区拐点及界限详见附表和附图。 四、拐点坐标

珠海市2016_2017高二地理下学期期中试题文

2016~2017下学期高二期中考试试题 文科地理 【说明】本试卷满分100分,题型为单项选择题(50分)和综合题(5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我国地理位置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北回归线穿过我国南部,北极圈穿过我国北部 B.我国最北端在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相交处 C.东部临海,有利于发展海洋事业,同海外各国交往 D.我国领土最西端位于东五区,最东端在东九区,跨四个时区 2.图中山脉均是我国重要地形区的分界线,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a山脉西侧是华北平原 B.b山脉西侧是云贵高原 C.c山脉北侧是准噶尔盆地 D.d 山脉东侧是长江中下游平原 读“沿我国某山地南北向剖面1月平均气温变化”图,回答3~4题。 3.该山地最可能属于( ) A.阴山 B.秦岭 C.天山 D.南岭 4.该山地气温最低处位于( ) A.北坡海拔200-500米B.北坡海拔500~1500米 C.南坡海拔200~500米D.南坡海拔500~1500米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是中

国固有领土,位于中国东海,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结合图,回答5~6题。 5.甲图a、b、c、d四处中代表我国钓鱼岛的是( ) A.a B. b C.c D. d 6.我国钓鱼岛的海底地形属于( ) A.洋盆 B.海岭C.大陆坡 D.大陆架 图甲为某地等高线地形图,图乙为此图A、B两点间地形剖面示意图,据此回答7-9题。 7.陡崖M最大落差(米)为() A.198 B.290 C.380 D.450 8.图中等高线P的数值为() A.300 B.400 C.500 D.600 9.图中王村位于B地的() A.东北方向 B.正东方向 C.正西方向 D.西南方向 区域人口对资源压力指数是全国某资源人均占有量与区域该资源人均占有量之比,此

揭阳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

揭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本) 听证材料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5日 一、项目背景 揭阳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现辖榕城区、揭东区2区和惠来、揭西2县,代管普宁市(县级),并设立揭阳产业园、揭阳空港经济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和大南海工业区。揭阳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揭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9号)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5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3年,根据《关于批准揭阳市各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函(粤环函[2003]1号)》,划定了37个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揭西县横江水库、揭东县城水厂、新西河水库等3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13]187号、粤府函[2013]192号、粤府函[2014]223号进行了调整。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

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揭阳市进一步划定了6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目前揭阳市现有57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市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15个,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42个。现行揭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揭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为进一步保障揭阳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揭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揭阳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揭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水源保护区调整计划

针对饮用水安全的情况报告

针对饮用水安全的情况报告 针对饮用水安全的情况报告 调查调研针对饮用水安全的情况报告报告情况安全饮用水针对 下面这篇调查报告是针对饮用水安全的情况报告,请看下文! 自新区成立以来,xx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特别饮用水安全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大饮用水监管执法力度并获得了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生产环节。全区共有桶装饮用水获证生产企业4家,分别是xx乡xx水业有限公司、xx镇xx饮用水厂、xx镇xx水业有限公司和xx饮料厂,范围都比较小。目前,只有xx水业有限公司设施装备比较先进。 流通环节。全区流通领域共有桶装饮用水经营单位10余家,均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桶装水的品种有缙云山、乐百氏、石上清泉、巴蜀奇源等,其中xx是龙滩xx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为xx本地品牌,其余都是外地成品在我区销售。 餐饮环节。目前,全区还未构成同一的生活饮用水供水体系,我区餐饮服务单位用水也分别由当地供水站提供。位于场镇的学校用水为自来水供水系统,代市中学食堂除用代市供水厂提供用水外,还有自备水源用于生活备用水;位于乡村的学校基本上还是用地下水自供水源。 二、工作展开情况

根据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负责对桶装水生产、销售进行监管。结合目前全区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现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展开巡查监管。对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展开巡查,主要检查环境卫生状态、生产工艺、装备运行、消毒处理等,确保桶装饮用水质量完全达标。对销售桶装水经营户,要求供货部分提供供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检验合格报告。 实施监视抽检。重点对辖区内4家获证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定期展开抽检,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今年监管权限从质监部分划转到食品药监部分后,对桶装生产企业抽检了6批次,除部份正在检验中,从已得出的检验结果看,我区桶装饮用水安全情势整体较好。 加强培训指导。邀请省、市业务专业职员,对辖区桶装饮用水获证生产企业建设、生产质量等进行指导,规范生产环节、保障工艺质量、科学监视管理,从各个层面确保生产企业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 三、存在的题目 生产企业范围较小。全区4家桶装饮用水获证生产企业均属于小微企业,其中黄莲丫水业有限公司投资范围达100万元,其他企业硬件投资均在50万元以下。生产装备较为先进、年均生产期较长的唯一黄莲丫水业有限公司,其他3家为季节性生产企业。 从业职员素质偏低。多数从业职员为非专业职员,对食品安全相干法律和基本常识了解甚少,且活动性大,质量安全意识普遍缺少。 行业进销渠道不规范。目前,大部份桶装饮用水品牌都没有直营直销渠道或直营配送系统,主要通过各级经销商的加盟送水经营和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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