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背后——浅谈中国司法改革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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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简论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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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遍认 为 . 能 动 司 法 ” 概 念 源 于 美 国 . 称 之 为 司 法 能 动 众 等 问 题 。 能 动 司法 是 司 法 便 利 化 改 革 的 主要 内容 。 “ 的 被 或 者 司法 能 动 主义 是 指 司 法机 构 在 审理 案 件 的具 体 过 程 中 . 不 三 、 司 法 改 革 背 景 下 如何 看 待 能 动 司 法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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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研究_司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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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动司法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中国能动司法研究一、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期,又受到了西方列强的迫害,中国的起步比西方国家晚了几百年,因此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也落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而来的便是政治上的革新、文化上的进步。

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又有了新的革新,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中国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她有自己的辉煌史和血泪史,中国的经济经历了一个别具特色的发展,中国的法治亦应别具特色。

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司法为民、司法大众化、司法理念转型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能动司法的提出便是一项重要举策,这就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最大作用,积极司法,有效司法,充分合理的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合法资源。

另外,我们应该意识到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造的,每当发生了一件事或者一类事件,对应此类情况的法律便会被发现继而制定出来,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而法律为了能更好的引导公众合法行事必须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保证法律对社会的统帅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能动的运用成文法律,全面的看待问题,妥善的解决纠纷。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内民众对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我们开始了探寻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步伐。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然选择。

”这一讲话的提出,掀起了各级法院倡导能动司法、践行能动司法、坚持走能动司法道路的热潮。

学术界也对能动司法进行研究和界定,但却出现了背离中国语境这一前提与核心的问题,即混淆了能动司法和司法能动主义二者的概念。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人才培养,以及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

首先,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应该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

其次,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避免司法机关受到其他权力干扰。

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第三,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首先需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优化和改进,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诉讼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能力。

第四,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时,应该注重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司法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行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司法行政的公正性和效能。

同时,还要加强司法制度的创新,完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加强司法人才培养。

司法工作的效果与改革方向

司法工作的效果与改革方向

司法工作的效果与改革方向司法工作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而司法改革则是推动司法工作不断提升效果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司法工作的现状和困境出发,探讨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对效果的影响。

第一部分:司法工作的现状司法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影响。

然而,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境。

比如,司法公正性不足,法官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仍然面临质疑;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裁判差异;司法效率低下,案件审理速度缓慢,司法资源利用不充分等等。

第二部分:司法改革的方向为了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困境,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司法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公开透明和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

完善司法体制,主要包括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公开透明,要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开化和信息公开;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推行简易程序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第三部分:司法改革对效果的影响司法改革不仅可以提升司法工作的效果,更有助于加强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首先,完善司法体制和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任,进而推动法律的顺利实施。

其次,推动公开透明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能力,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提高司法效率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法律权益,增强法治的震慑力,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提升社会安定。

第四部分:司法改革面临的挑战司法改革虽然重要,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改革的深化需要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增强改革的可持续性。

其次,司法改革涉及庞大的机构和人员体系,需要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

再次,改革还需借助其他领域的支持,比如信息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等。

法律趋势:新时代下司法改革的方向

法律趋势:新时代下司法改革的方向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司法改革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民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高,司法体系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们需要探索一种全新的司法改革方向。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新时代下,司法公正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状况如何。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素养,确保他们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正义。

其次,司法透明是新时代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开审判和公正裁判是司法透明的关键要素。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建立在线审理平台,将部分审理过程实时公开,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第三,司法效率也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对司法案件的审理效率有着更高的要求。

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建立全面电子化的诉讼系统,实现案件流程的在线化,减少重复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认定工作成果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高效运转。

第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保障。

在新时代下,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经济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分离,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我们需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的保障力度,包括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和福利,改善办公条件,依法保护其独立行使职权的权益。

最后,公众参与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司法改革不应仅仅是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事情,而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参与司法改革的机制以及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中国司法改革的状况与前景

中国司法改革的状况与前景

中国司法改革的状况与前景本文随着我国在2世纪9年代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提出,其后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并将其纳入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5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5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6等司法改革方案的出台,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问题”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理念的确立和彰显、司法制度和技术的创新和变革,较之过去有了长足进展”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人,一些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司法官员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诸多积弊仍顽泯不化,司法独立仍遥不可及”这里除了历史和现实等因素外,司法改革本身暴露出的很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一、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概念界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司法这一范畴往往是在多种意义上加以使用的,理论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我们姑且把它归纳成三类,即狭义的、较宽泛意义上的和最宽泛意义上的司法”狭义的司法,是指法院解决争讼的活动”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司法的定义,司法仅指法院或法官的审判活动”司法的主体唯有法院或法官,至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其立场是在政府方面,其权力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因而不在司法的主体之列”.j[l〕较宽泛意义上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川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本文便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司法一词的”这不仅符合我国1982年修订的一宪法所确定的司法体制,也符合党的有关文件的提法,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最宽泛意义上的司法,是指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以强制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的活动”[s1这种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甚至还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调解组织等”这一观点在我国的法学著述中比较常见”尽管公安机关、律师组织、公证组织、调解组织等的活动与司法有联系,但毕竟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有很大的不同,它们的活动不是司法本身.基于以上对司法概念的界定,司法改革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诉讼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从其外延上看,不仅包括司法体制,也包括司法制度,甚至还包括司法机关与外部的关系,如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等”二、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一)主体错位:司法机关中心化自司法改革以来,我们看到的大多是司法机关忙碌的背影,听到的几乎全是司法机关振奋人心的呼喊和口号,甚至理论界关注与评价的目光也主要聚焦于司法机关及其推行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上”然而,在各种纷繁的改革举措中冷静思索,我们发现与这场改革有着更广泛联系和切身利害关系、同时也更应该有资格参与其中并大声疾呼的一个群体)广大民众(包括诉讼当事人)却似乎被遗忘了.因此,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缺憾就是陷入了司法机关中心化的误区,理应成为改革主体与决策者的广大公民却成了改革的看客和旁观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单纯被改革的对象和客体,而司法机关却似乎堂而皇之成为司法改革的唯一主体与决策者,由此,改革主体错位的状况形成了.这正如日本学者小岛武司在评述日本法院制度时指出的那样:法院所面临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此举的终极目的则在于针对其顾客)诉讼当事人的需求而提供其所需的服务”法院若忽视其向当事人提供合乎需求的服务而自我从形式上去限定案件处理,则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心〕这种情形导致的直接弊端是民众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参与度低、认同感差,对这场改革持有普遍的疏离感和陌生感”殊不知,司法的本质就是一种满足人民正义感的仪式,专业的正确性反而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一旦失掉信赖,司法也就失掉了存在的基本价值”.(二)突破禁区:突破现行立法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面临着一场严重的合法化危机”[e]在改革实践中出现一种论调,认为改革就是一种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大胆突破,没有突破就没有改革,只有突破越多,改革才越彻底”由此,在这种观念指引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突破性、首创性的改革举措”应当指出,改革中出现突破论的论调以及在此指引之下的改革举措,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既与长期以来法律至上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张扬不够有关,也与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功利性改革动机紧密相联,还与现行立法的粗疏、简陋,操作性差不无关系”但无论如何,司法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本身就具有法定性的特点,自然应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宗旨,奉法律为行动的最高准则,做践行与遵守法律的典范”因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一切改革都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不能质疑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合法是司法改革的前提”.,[t〕否则,不仅会导致出现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性危机,而且只能是以司法改革为名行损害法治之实,即便从利益权衡角度看,改革所取得的一时成效也远远低于社会为此所长期支付的巨大成本”由此,可以说,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改革本身就是对改革事业的背叛,因而也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这一点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说,尤其必须强调指出,否则改革将偏离法治化的轨道,有可能成为某些个人或集团谋取私利的借口.由此出发,改革无禁区的表述在司法改革并不适用,在法律至上的视野中,司法改革是有禁区的,这一禁区就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三)整体缺失:司法机关各自为政我国司法改革从肇始至今都处于半自发半自觉状态”说半自发,因为许多改革举措都是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开始局部试点,最后为最高司法机关所认可并推广开来,因此,改革带有很强的自下而上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色彩,说半自觉,是指随着改革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全面介入改革,并陆续颁布了5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趴5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6、5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6等纲领性丈件指导改革,但从整体上看,相互之间还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衔接,改革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行其事,没有能形成合力”应当说,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改革初期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不仅对于避免改革造成过大的社会展荡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推动与形成目前司法改革蓬勃发展的局面功不可没”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化,这种方式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不仅容易引发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部门利益倾向,而且往往由于不能站在全局角度,将司法改革的全部内容(包括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机制改革)纳入其中综合考虑,导致改革举措相互脱节,既缺乏系统性、前瞻性,又浪费了原本就不富裕的司法资镰”此外,由于司法改革不仅涉及司法机关之间权力与资源的再分配,还涉及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协调与资源配置,因而缺乏统一的规划往往又使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我们仔细审视5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6、5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6、5检察改革三年实施见6等文件,就会发现,这些文件都在小心具翼地回避着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调整以及两大司法机关系统之间的权力调整.究其原因,表面看来好像是司法机关自身并不具有提出这种调整要求的权力和地位,其实质却是国家在司法改革的推动过程中缺乏统一推进的全局观和紧迫感”[sJ(四)理论缺失:缺少宪法依据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向制度层面的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法理基础的不足显得尤其突出,主要表现在:1、司法改革缺少宪法基础.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并没有作为专门国家职能存在的司法权,所以,司法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国家职能,由哪些国家机关行使都不清晰,目前所通行的司法改革概念是借用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权的内涵来描述的,放到我国宪法体制下不免张冠李戴,答非所问”2、从人民法院改革审判方式来考察司法改革的最终动力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样的宪法原则是绝对不能逾越的,目前的司法改革仅仅由审判机关内部来推动,前景很有限”3、批准两个人权公约以及加入WTO组织要求司法承担保护人权的最终职责是我们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时的两难选择”川如果要促使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必须将司法作为一项专门性的国家职能对待”三、完善司法改革的建议(一)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主体适格关系到具体的改革是否正当,是否有序的间题”tl8司法改革并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而是全体国民的事,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需要调动全体民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发挥创造力,民间机构正是一股潜在的重要力量”司法改革领导机构在制定司法改革措施的时候需要收集调查情况,征询专家学者的建议,征求其他部门乃至民众的意见”征集学者和其他部门的意见比较容易操作,征集其他法律人和民众的建议就比较困难”很多人对司法改革不是没有建议,而是缺乏表达的机会,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尽管也可以通过网络和其他的媒体途径征集民众的意见,但是这种单个的、间接的沟通未免太薄弱,而召开研讨小组、起草法律草案更不是单个的民众的力量能够做成的”因此,民众需要成立民间机构,集中其意见,作为一个整体向政府传达民意”(二)司法改革应当依法进行司法改革不能以破坏法律权威为代价”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就是要努力将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纳人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制度变革实现依法治国,其标志之一就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关系调整中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任何国家权力及其机构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司法及其改革,其本质只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其前提是需要法制来支持,离开法制也就无所谓法治,更无所谓司法”否则,它就破坏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及法制的所谓钢性”因此,即使是司法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也应当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私自出台违背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否则就将动摇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这一法治国家的基石,违背我们推行司法改革是为建构法治秩序的初衷”(三)司法改革应当整体推进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仅是涉及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的系统改革”走自上而下的整体推进的改革之路.将对司法改革产生深远意义”[l.8为了保证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司法机构之外设立了相应的司法改革机构,如英国设在议会的法律委员会,日本设在内阁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澳大利亚设立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已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本人认为中央政法委员会是党中央专门负责主管政法工作的部门”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要求党政分离、司法独立,而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持司法改革就混淆了党政的界限,又回到了党政不分的局面”而且,因为它毕竟不是立法主体,缺乏将司法改革计划制度化的正当性”因此,中央政法委不适宜成为司法改革的机关”为了保障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的权威性与运作的有效性、便利性,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该委员会宜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领导”同时,还应当对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成、任务、工作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四)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我国现行的基本政治体制框架内,要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必须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效应”[1.〕就目前我国政治体制的结构来看,以解决法律纠纷为核心的国家权力是以各级人大的独立决定权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行政决定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表现出来的”由于人大是代表机关,因此,人大所掌握的解决法律纠纷的国家权力是代表民意的,高于其他性质的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获得了体制内处理法律纠纷的最终权力”如果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首先应当解决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处理法律纠纷的国家权力问题”这个间题不解决,司法改革缺少理论源头”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解决这一间题的关键”宪法审判制度是公正的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审判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应当允许一切普通司法制度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都应当在宪法审判制度中找到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现代司法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效率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明确规定法官只受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国实行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并建立了专业的司法机构。

司法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积极推进法官独立判决制度的探索,尝试在一些地方设立独立法庭,进一步增强司法独立的实际效果。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重要目标之一、保障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判。

为此,我国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规范了审判行为,消除了一些非法干预。

同时,加强了司法公开,推行了网络庭审,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加强了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再次,司法透明是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透明要求司法行为信息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审判结果和执行进程,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供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国法院通过互联网建设了综合法院服务平台、全国法院判决文书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了审判信息的公开和查询。

同时,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机制建设,推出了群众评议法官制度,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公开评议,提高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最后,司法效率是司法的重要目标和挑战。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需求的提高,司法效率成为了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包括建立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提高了办案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实现了审判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专业水平,提高了缺乏工作经验的法官的办案效率。

司法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司法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司法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司法改革的趋势和方向可以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趋势和方向:
1. 独立性和公正性:许多国家都致力于确保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政治和其他外部干扰对司法决策的影响。

2. 透明度和公开性: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程序和决策的过程,并对司法体系有更大的信任。

3. 专业化和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许多国家致力于加强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机会,以确保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4. 司法效率和减少滞留: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案件滞留时间,确保公民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公正和迅速的审判。

5. 强化司法保护和人权:许多司法改革的倡议旨在加强司法保护和人权,确保司法体系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并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6. 利用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司法改革的趋势包括利用技术创新来提高司法效率,例如电子立案、在线诉讼和电子取证等。

这些趋势和方向可能会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以不同的方式得到实施,具体的改革措施将取决于各国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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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 ・ 沃尔夫认为 , 关于司法能动主义较 出符合我国一贯坚持的人民司法理念。 为普遍的观点就是 ,法官应该审判案件, “ 而不是回避案件, 并 同时, 经济 的相对落后影响了文化的发展, 减缓 了民众接
且 要广 泛 地利 用 他 们 的权 力 , 其是 通 过 扩大 平 等和 个 人 自由 尤 的 手 段去 促进 公 平— — 即保 护 人 的尊严 。[ 3 “ ” 而 由于 法 律工 2 P 具 论和 传 统法 律 文化 的过 分 影 响 , 国历来 提 倡 法律 机 构 的活 我 动直 接 地 为 社 会 的 中心 任 务 服 务 ” [P 4 将 司 法 能动 主 义 的 。3 1 7
社会和谐重要力量的要求, 还原了人 民法 院中“ 服务人 民” 的最 断完善, 法官职业水平 的不断提高, 使司法重新焕发生机。这 初 涵 义 , 今 后 一段 时期 内司 法 活 动 的政 策 指 导 。 是 些都体现 了我国司法更强调其政治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更贴近 民众的朴素情感 。 在社会矛盾复杂的今天 , 能动司法理念的提 能动司法的内涵及外延
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王胜 俊在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报 告中曾 提到: 针对 国际 国内经济形势 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 状 况 , 高 人 民法 院 加 强调 查 研 究 , 出能 动 司法 的要 求 , 时 最 提 适 调整 司法 政策 。【能 动 司法 的 提 出, 足 了 司法 系 统 作为 促 进 ' , 满
湖北函授 大学学报 ( 00) 2 2 1 第 3卷第 5期
能动司法 的背 后 浅谈 中国司法改革 的新趋势
张 晓艳
(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0 6 ) 10 8
l 要l能动 司法的提 出, 中国司法体 系服 务职 能的具体表现 , 摘 是 是社会主义中国传统 司法的回归。能动司 法试 图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运用法理加情理的方式恢复原有制度的生命 力, 不失为我 国司法改革 的突破 文献标 识码J A 【 文章编号】17 -9 82 1)50 8・2 6 15 1(0 00 ・0 60
纷 解 决 中过 分 强 调司 法 能动 和 调解 , 而忽 视 权利 义 务观 念 的 培 育 , 可 能弱 化 社 会 的法 律 意 识 。 另 外 , 学 者 认 为 , 动 司 就 有 能 法应秉持审判 为核心的制度体 系, 结合中国国情 , 充分发挥 调 解 的 功 能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设 定 的 权 利义 务范 围 内发挥 能动 效 用 。 以 说 , 分学 者 认 为 司法 能动 应在 法 律 的 框架 下 进 行 。 [可 6 部 二、 能动 司法 的 意 义 在 转 型 中的 中 国 , 西方 的 司法 哲 学 难 以让 普通 民众 产生 共 鸣 , 改革 中我 们 经 常 看到 司法 权 与 其 他 权 力 博弈 的碰 撞 与 平 衡 , 荠玉 苓案 的批 复 ” “ 淫 幼 女案 批 复” 从“ 到 奸 再到 洛 阳种 子 案 关 于 对 省人 大制 定的 地方 性 法 规 的违 法 审查 , 终 皆因违 背 我 最 国宪 法 中相 关 规 定 而 归 于 无效 。据 此 , 学 者指 出, 有 中国 的 司
受现代法治理念的速度。鉴于此, 无论理论多么科学, 如果难 以与 当地民众达成思想上的共呜, 脱离群众的制度在运行中就 会 出现 障 碍 。 霆案 就 是 很 好 的例 证 , 案严 格 依 照 罪刑 法 定 许 该
原则判决, 却受到社会广泛 的质疑, 这深刻反映 了司法运行理 实质 救济 性 与 我 国 司 法 目标 相 结 合 来 看 , 我 国 倡导 的能 动 司 念与 民众思维存在不容忽视的差距 。 而能动司法 的出现, 对于 法, 大致是指 , 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 不顾后果地 中 国 目前 民 众 的 反应 来 看 , 还 是起 到 了稳 定 民 心 、 导 矛 盾 它 疏 刻板适用法律 ; 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 限制 内, 的 作用 。 多年 来 改 革 经 验 的积 累 , 就 了今 天 的 能动 司法 ,荠 成 “ 法 官 可 以并 应 充分 发 挥个 人 的积极 性 和 智慧 , 过 审判 以及 司 玉苓案 ” 通 等作 出的批复、 判决背后是中国司法体系强烈的 “ 独 法 主 导 的各 种 替代 纠 纷解 决 方 法 , 有效 解 决 社会 各种 复 杂 地 纠 立 ” 望 , 股 力 量 是 司法 改 革 多年 探 索而 累 积 的 , 愿 这 这些 尝 试将 纷和案件, 努力做到“ 案结事 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 , 社会效 纸上理论变成 了指导实践的工具 , 实用主义在 司法改革进程 中 果 和 法律 效 果 的统 一 。“ 发挥 了重要作用 。 现阶段人 民法院实施 的能动司法, 是前数十 但 也 有 学 者 对 此表 示 担 心 , 于 能动 司法 的 外 延 , 川大 年司法改革 的延伸, 关 四 这股能动之风较之之前 的司法 克制 已经树 学 教授 龙 宗 智 认 为 , 能动 司法 ” 多 适用 普 通 的 民 事诉 讼 , “ 更 尤 立 了明确的 目标 , 了清晰的改革方 向。 有 司法机关的活动更注 其是小型案件、 群体性案件和一些体制改革中引发的案件 , 而 重满足社会需要, 体现民众的心声, 尊重传统道德理念, 这是司 在其 他 诉 讼领 域 , 应慎 重 使 用 并 保 持必 要 的 限 度 。 果 在 纠 法 改 革 的新 趋 势 , 此紧 密 相 连 的是 符合 国家 的政 治 经济 发 展 则 如 与
d i1 . 6 ̄i n1 7—9 8 0 00 . 4 o :03 9 .s . 15 1. 1.5 4 9 s 6 2 0 【 刊 网 址 lh p / wwh x . t 本 t :w . bn t / b e 的历 程 看 , 动 还是 克 制 , 看 每 一 阶段 国家 的 政 治 、 能 要 经济 政 策 。人 民的“ 主人翁” 地位在 中国建国初权力架构 中就 占有最 为基础和重要 的地位,马锡五 审判表现 了中 国司法的 “ 草根 性” “ 民性” 、人 ;改革 开放后 , 诉讼法 律的颁行 、 法院体系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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