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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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经过依法批准执业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包括民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苏价证[2007]336号)和本通知有关收费规定。

二、调整后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中包括人员工资费用,鉴证业务费(含询价费、差旅费、材料费等),设备购置、折旧费等。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成本、风险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在规定项目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通过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予以确认。

四、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证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鉴证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鉴证人员所在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鉴定,向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司法鉴定的时间、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苏价证[2007]321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苏价证〔2007〕32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人大于2006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我省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切实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依法仲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条例》宣传工作,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认清意义,提高认识;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执行《条例》,发挥《条例》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管理,切实规范价格鉴证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统一管理,规范价格鉴证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省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的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并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

未列入公布名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凡需要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都应当委托经过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341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需要支付的费用标准。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进行的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活动,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内容。

其中,鉴定费是指鉴定人员依法进行鉴定所获取的报酬,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鉴定费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差旅费是指鉴定人员因出差需要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而材料费则是指鉴定所需的实验材料、文献资料等所产生的费用。

其次,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具体而言,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鉴定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确定,确保鉴定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高额的鉴定费用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在确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避免产生不公正的现象。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督机制,对收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鉴定实践的需要进行及时修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领域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收费标准的制定也应当与时俱进,保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科学的收费标准,才能够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确保其合理科学、公开透明,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苏价费[2007]403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苏价费〔2007〕403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向委托方收取司法鉴定费。

凡未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其他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不得比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收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在不超过省定项目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江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对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费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项重要制度。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差旅费、鉴定材料费等内容。

其中,鉴定费是指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所收取的费用,差旅费是指鉴定人员因出差、旅行而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鉴定材料费是指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所需的材料费用。

具体来说,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鉴定项目和鉴定难度进行了细化和分类。

一般情况下,鉴定费按照每项鉴定项目的不同难度和工作量确定,差旅费按照出差距离和出差时间确定,鉴定材料费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用确定。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对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鉴定人员的工作成本和专业水平,既要保证鉴定人员的合理收入,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理费用支出。

总的来说,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费用收取,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在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专业、可靠的鉴定意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很少接触到司法鉴定,但是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指派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

司法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很少接触到司法鉴定,但是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指派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

司法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如果对方拒绝司法鉴定,可以申请法院提交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必要的时候法院会依职权提交司法部门进行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鉴定请求权,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法官控制鉴定的最终决定权。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能实质性的行使,法律还应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法院就应当批准,不得对控辩双方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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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
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6]84号、苏财综[2006]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3.02
【实施日期】2006.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费[2006]84号苏财综[2006]1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我省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等司法鉴定收费过程中,根据不同案件类别,有的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98号),有的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1]87号),造成各地收费标准高低不一,社会反响较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5年10月1日施行,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切实
减轻当事人的司法诉讼费用,现就统一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

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相衔接,具体标准详见江苏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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