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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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研机构评价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评价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客观评价科研机构的工作,促进科研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3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评估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院级科研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研机构评估重点是对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状态进行评估,主要从科研机构运行管理、目标与任务完成、创新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

第四条科研机构评估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组织,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

第五条科研机构评估采取量化办法进行,量化积分由科研工作积分和工作状态积分两部分构成。

1、科研工作积分:按照《长江大学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化细则》的规定,首先计算科研机构科研工作总分和人均分,然后按“总分占50%、人均分占50%”折算科研机构科研工作得分,最后根据科研工作得分排序计算每个科研机构科研工作积分。

科研工作积分占量化积分的70%。

2、工作状态积分:由专家组根据机构评估材料及汇报情况,对科研机构工作状态进行评价,评定工作状态积分。

工作状态积分占量化积分的30%。

第六条科研机构评估基本程序与方式:1、科研机构填写《长江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报告》,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进行审查,初步核算科研工作总分和人均分,计算科研工作积分;2、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成立科研机构评估专家组,召开评估会议,评定科研机构工作状态积分,并计算各科研机构评估量化积分。

将科研机构分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两类,分别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初步确定科研机构评估等级;3、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汇总专家组评估意见,经院务会议研究后予以公示;4、学校分管科研机构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科研机构评估专家组由校内外7或9名学术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主要从校学术委员和主要管理职能部门遴选,必要时可以从校外聘请。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科研机构管理,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汇聚学术人才,推动科研创新机制体制改革,从而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学科建设,根据中央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长江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研机构的类型1、科研机构分为四个层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系、部)级。

其中,校级和院(系、部)级科研机构统称为校内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等。

2、科研机构按其管理体制分为两类:(1)直属的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直接管理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部分校级科研机构(跨学院的科研机构)。

(2)挂靠的科研机构:是指挂靠学院(系、部),由院(系、部)进行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和部分省部级、校级科研机构。

3、科研机构的命名:(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名。

(2)校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系、部)级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

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侧重于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

工程中心侧重于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开展新技术及其工程化等成果研究,推进成果转化。

实验室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3)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校内科研机构命名为“长江大学—×××(合作单位名)×××联合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研究所、实验室)”。

二、科研机构的设立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设立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校级及以上的科研机构中择优推荐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立。

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各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科研创新人才,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升我校的学术地位、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团队建设目标瞄准具有发展前景和可预期产生重要学术成果的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力争通过科学研究创新团队的建设,为我校教研人员提供学术创新平台,提高其科研能力和水平,培育在相关研究领域能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队伍。

二、创新团队的申请条件1.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在本校在编在职工作的、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

2.创新团队应是在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XX,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一般可以现有的课题研究小组为依托来组建,也可自行组建。

对简单拼凑的“团队”不予支持。

3.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学术积累,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好的合作研究基础与经历,在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创新团队一般不少于5人,核心人员不少于3人,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倡学科交叉。

同等条件下,对负责人及多数核心成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4.创新团队成员近三年有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含2项,其中一项必须在研)或获得厅市级三等以上奖励(包括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5.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和我省科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属于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研究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集成、工程化研究、新产品开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前沿研究等,研究课题具有可预期的学术创新价值或应用价值,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XXX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学校科技创新的水平,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机制的创新,有力聚集创新要素,努力提高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根据学校校科发[2010]76号《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加强校级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科技创新团队是以首席专家为核心,以科研骨干为主体,以专业人才和专职科研辅助人员相结合,学科专业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稳定从事某一学科、行业领域或产业方向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产业技术开发的半紧密型创新研究群体。

第三条科技创新团队的任务:以科技创新为突破口,汇聚不同学科的研究人才,系统解决某一学科或某一产业链上的理论和技术问题;形成学科优势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创新环境优越、重大项目聚集、成果产出高效、社会影响较大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科技创新团队组建应遵循的原则(一)特色引领、资源优化、重点突出、整体带动。

(二)自主申报、公开遴选、专家评审、择优建设。

第五条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符合社会需求的研究和发展目标;(二)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平台。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试验站等省级平台)。

(三)科技创新工作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近三年,承担过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省级以上新品种审定;(四)有引领学科(技术)发展的首席专家及15人左右的研究团队;(五)研发型创新团队须有以自主技术创办的核心科技型企业支撑。

第六条首席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战略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完成已制订的目标计划和任务;(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主持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获得过科技成果;(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岁;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0岁。

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

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1“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和加强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团队的宗旨是: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为基础,以优秀领军人才为核心,支持培育一批“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资源的当量凝聚。

第三条创新团队的工作目标和范围:重点支持、吸引以院士为主体的杰出人才参与我省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实现到2010年形成由院士、领军人才带领的100个左右的创新型科技团队。

支持、培养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类研究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创新团队的学科方向必须是省确定的重要创新方向,是我省优先发展的领域、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是重大科学前沿热点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团队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一般以国家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为依托。

第六条创新团队必须是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人员组成第七条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

原则上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符合“中原学者”或“河南省杰出人才计划”申请者的条件。

第八条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由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且不少于5人,其他人员按需组合,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全职全时人员)。

学校科研团队组织管理制度

学校科研团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科研团队的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学校科研团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科研团队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科研团队的工作。

2. 科研团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团队的整体工作。

3. 科研团队下设若干课题组,由课题组长负责,负责具体研究工作。

三、管理制度1. 科研团队应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科研工作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2. 科研团队应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研究工作。

3. 科研团队应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提高团队在国际、国内学术界的影响力。

4. 科研团队应注重人才培养,为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鼓励团队成员参加各类学术培训和交流活动。

5. 科研团队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团队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登记、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等。

6. 科研团队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7. 科研团队应定期召开团队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 科研团队应加强对团队成员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能力、学术成果、团队贡献等。

四、激励机制1. 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队成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2. 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团队成员,给予奖励。

3. 对取得国家、省部级科研奖项的团队成员,给予奖励。

4. 对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成员,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科研团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地方和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客观评价科研机构的工作,促进科研机构在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230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

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院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与方式:(一)科研机构提交书面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科学技术处进行核实;(二)科学技术处成立科研机构考核专家组,召开考核会议。

专家组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确定专家组考核意见;(三)科学技术处将专家组考核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科研机构的异议并进行核实;(四)科学技术处将公示后的考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定考核结果;(五)学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一)定量考核:专家组根据科研机构书面材料和汇报情况,对照《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对科研机构进行量化评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确定量化评分结果。

(二)定性考核:专家组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设立的条件,结合量化评分结果,最终确定专家组考核意见。

第五条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时,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1、立项主持1项国家级研究课题或2 项以上省部级研究课题;2、被SCI、El (期干刊)、SSCI、A&HCl CSS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或在国内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人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1 项;4、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 部;5、获批国家发明专利2 项,或者转让发明专利1 项;6、通过省级以上动植物新品种审定1 个,或获批国家新药1个;7、获批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1 个。

教育部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教育部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教育部创新团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部创新团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创新团队是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体,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的团队。

第三条教育部创新团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动态管理、协同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教育部创新团队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团队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相关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

(二)团队带头人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团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团队成员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发展潜力。

(四)团队所在学校应能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五条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管理经验。

第六条团队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积累和研究成果。

(三)能够积极参与团队的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教育部创新团队的申报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

各高等学校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本校团队进行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包括团队申报表、团队研究计划、团队成员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团队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条评审专家根据团队的研究方向、创新能力、研究基础、团队结构、支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支持措施第十一条教育部对入选的创新团队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开展科研活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创新团队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和政策支持,包括科研场地、实验设备、人员配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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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遴选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凝聚人才,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全面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提高我校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团队是指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为依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群体(一般不少于5人)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四条科研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主要成员应由本校教师组成,鼓励跨学院、跨学科构建科研创新团队。

第五条科研创新团队近三年至少应承担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项(人文社会科学类2项);科研项目到帐经费工科超过200万元,理科超过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超过10万元。

自然科学类创新团队,近三年人均被SCI、EI、ISTP等收录论文1篇(含)以上(创新团队中的成员为第一作者),获省部级成果奖2项(含)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创新团队,近三年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含)以上,且有1篇论文被SSC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或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

第六条团队学术带头人应为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同时应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创新性学术思想,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合作精神及凝聚力。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创新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江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项目建议书》,报学院推荐,科技处审核。

第八条科技处根据通过审批的创新团队的研究领域,组织召开相应学科专家论证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校学术委员会组成,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参加论证。

专家根据创新团队的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对团队研究方向的先进性、人员构成的合理性、预期目标的可行性以及科研的基础条件、科研环境进行评议。

专家论证会应提出是否同意建立创新团队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对通过论证的创新团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建议书》,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并签订团队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条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自然科学类创新团队资助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团队资助10万元。

第十一条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在各方面给予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团队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开辟经费渠道,在竞争中发展提高。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创新团队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的第一个月内,制定研究计划,签订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四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执行期为3年,执行过程采用“2+1”的阶段预考核和最终验收模式进行。

第一年为建设期,团队向专家及教师公开汇报工作开展的情况,第二年学校组织专
家进行考核,第三年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创新团队每年须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校科技处。

第十六条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国内外学术交流,建立自己的网站,在执行期应主办或承办至少一次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第十七条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高度重视创新团队的建设,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切实的保障,并对团队建设任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团队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科技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在执行期内升格为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终止本计划资助而自然转为相应的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已资助的经费仍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建设目标与考核
第十九条创新团队的主要任务是产出原创性的重要科研成果;承揽国家、省部级各类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培养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三年执行期内的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1.自然科学类创新团队:(至少取得以下内容中的4项)
(1)实际到账经费工科不少于500万元,理科不少于200万元;
(2)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奖1项(含),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含)(团队成员必须是第一完成人);
(3)团队人均发表被SCI、EI、ISTP等收录论文2篇(含)以上(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
(4)团队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
(5)团队成员作为主要成员,我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进步奖等;
(6)团队获批为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创新群体);
(7)团队依托、支持的学科或基地被新增批准为一级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或被新增批准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被新增批准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2.人文社会科学类创新团队:(至少取得以下内容中的3项)
(1)实际到账经费不少于20万元;
(2)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含)以上;或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2项省级项目;
(3)发表论文被SSCI、《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重要期刊收录6篇(含)以上,或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5篇(含)以上,或出版专著3部;
(4)获省部级社科二等奖1项(含)以上;
(5)团队依托、支持的学科或基地被新增批准为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或被新增批准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被新增批准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长大校发[2010]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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