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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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时,律师事务所中占有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的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安置;聘用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国家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为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2.具有律师资格的;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五、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尽责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执业准则和有关业务标准。

六、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纳入律师管理体系,参加律师年度注册。

年度注册时,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律师管理部门应对持证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办案数量、质量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文章来源:/Content-110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文章来源:/Content-110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2018年1月更新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⑴总则⑵接待、咨询、代书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的通知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为了使北京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12348”法律服务专线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并经2011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与“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12348”法律服务专线(以下简称“12348”专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12348”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三条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148”办公室)负责对从事“12348”专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招募程序第四条“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队伍采取自愿申请,经市“148”办公室审核批准,实行不定期向社会律师事务所招募的方式。

第五条申请加入“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队伍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

第六条招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募公告或临时申请加入根据需要,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网或其他媒体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发布“12348”专线律师事务所招募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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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者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暂时召开。

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者处分等提出不允许见和建议。

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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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
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 和
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 师不
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 材
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

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 经济困难

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人,人民

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 可能被判
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本所可以 提供法律援助,
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五条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 援
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 助,
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
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2
刑事案件辩护;

3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5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
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接受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派。

2
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

由本所统一接受指派。
3
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本

所接受统一指派。
4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

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 告所
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 定受
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 的
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 二审
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 务
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第十条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第^一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部门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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