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金库独立董事监察人及授信审议委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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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审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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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八章审计考核与问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管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条任职条件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条任职条件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条任职条件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专业素质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通常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
识,如财务、法律、保险等,能够对公司业务和战略提供有益的见解和指导。

2.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能与公司或其管理层存在可能影响其独
立判断的关系。

3.时间和精力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按时参加董
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决策讨论,行使表决权。

4.资质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
求。

5.其他条件:除以上条件外,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保险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保险机构的监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1.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10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在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3.与保险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任职条件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监管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考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其良好的运行和监督,需要有独立董事的选聘与工作制度。

以下将就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独立董事选聘制度是农商银行的基础制度,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选聘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农商银行应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聘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遵循竞争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原则。

2.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无犯罪记录,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

同时,候选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规定。

3.任期制度:独立董事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连选连任应当充分考虑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表现,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4.履职费用: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农商银行应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包括董事会会议出席费、下发费等。

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以保证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客观地发挥职责。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是农商银行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负责监督和决策,为农商银行的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具体制度安排如下:1.独立性原则: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决策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团体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2.监督职责:独立董事应全面了解农商银行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与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保证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3.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应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农商银行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内部资料和信息,确保独立董事有权知情,并能正常履行职责。

4.专业培训:农商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独立董事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保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6月2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清晰的股权结构;(二)健全的组织架构;(三)明确的职责边界;(四)科学的发展战略;(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治理题库_2

公司治理题库_2

(1)商业银行哪个部门对股东大会负责, 并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A. 高级管理层B. 监事会C. 董事会D. 职代会答案: C(2)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年会应当由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召集和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 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A. 3B. 6C. 9D. 12 答案: B(3)商业银行()对董事会负责, 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A. 职代会B. 高级管理层C. 专门委员会D.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答案: B(4)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A. 4B. 3C. 2D. 1 答案: C(5)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年。

A. 3B. 5C. 6D. 无限期答案: C(6)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A. 1月4日B. 1月2日C. 1月3日D. 2月3日答案: D(7)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年。

A. 2B. 3C. 5D. 6 答案: D(8)商业银行监事连续()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的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职。

A. 2.1/3B. 2.2/3C. 3.1/3D. 3、2/3 答案: B(9)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

A. 15B. 30C. 45D. 60 答案: A(10)监事会工作指引规定,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

A. 1月4日B. 1月3日C. 1月2日D. 2月3日答案: B(11)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个月内, 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 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9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24日农银发[20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了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保证我行债权安全,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请各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加强代理行客户的风险管理,促进代理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授信,指农业银行对与其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控制其信用风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代理行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根据代理行风险状况、农业银行业务往来需要确定的信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投资、保函、对外资银行的本币融资等业务均纳入代理行授信额度管理范畴(不包括农业银行与国内中资银行之间的本币业务往来)。

第五条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授信,分别使用,余额控制,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职责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责任部门,总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分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管理。

独立董事与监事委员会制度

独立董事与监事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委员会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委员的监督、决策和咨询作用,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本制度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整治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委员会。

第二章构成与任职条件第三条独立董事的选聘条件1.独立董事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同时不得同时在我公司的其他职务及我公司控股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等单位兼任职务。

2.独立董事应具有良好的道德风险、独立思考本领、职业操守和高度的责任心。

3.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特别是对公司营运、战略规划、财务管理、风险掌控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条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1.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2.独立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出两届。

3.独立董事的选举结果,必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生效。

第五条监事委员的选聘条件1.监事委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监事委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风险、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履行监督职责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监事委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特别是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掌控、风险评估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监事委员的选举程序1.监事委员的选举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2.监事委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出两届。

3.监事委员的选举结果,必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生效。

第三章职权和责任第七条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1.独立董事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策提出本身的独立看法,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2.独立董事负责审核公司的内部掌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监督。

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管理制度大全公司董事会是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之一,其成员的选择与资格要求对于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股东利益至关重要。

而其中独立董事作为一种重要的董事类型,其任职资格更是需要严格规范。

本文将介绍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涉及到的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定义独立董事是指不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并进行独立决策的董事。

其独立性可以确保在董事会上提供中立的观点和建议,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独立董事任期与任职资格1. 任期:独立董事的任期通常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重新选举或任命。

2. 年龄限制:独立董事应年满35周岁。

3. 学历要求:独立董事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 从业经历: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企业管理经验、法律知识等。

5. 职业背景: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思考和客观决策的能力,不宜同时担任过多的独立董事职位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其他职务。

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程序1. 提名程序:独立董事的提名通常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出,并提交给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 任职资格审查程序: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程序,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履历调查、个人财产情况核查、相关法律法规的考察等。

3. 公示程序:公司应在任职候选人的公示期内,向全体股东公示候选人的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以接受股东的监督和评议。

四、独立董事的权益与责任1. 责任:独立董事应履行好法定职责,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策,并就重大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2. 报酬: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支付符合市场公平合理的薪酬,同时应避免因为高薪酬而影响其独立性。

3. 监督: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向监管机构报告。

五、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设与落实1. 提名委员会:公司应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提名和审查工作,并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一)

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银行而言,独立董事更是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和素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阐述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 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特别是在金融领域。

他们应该了解银行业务的运作机制、监管规定、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

这样才能够在监督和决策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建议。

2. 独立性和客观性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控制和影响,真正为公司和股东利益着想。

他们不得有与公司或者股东利益有冲突的情况,并且要能够独立思考问题,做出客观的判断。

3. 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银行独立董事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他们要秉持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维护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性。

4. 沟通和协调能力独立董事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公司管理层、监事会、股东等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

5. 知识更新和学习能力银行独立董事应该具备知识更新和学习能力,能够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监管政策变化等信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6. 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在金融领域,风险是无处不在的,独立董事需要具备辨识和评估风险的能力,能够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

7. 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最后,银行独立董事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坚守底线,不为利益所诱,始终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涵盖了专业知识、独立性、法律遵从、沟通能力、学习能力、风险识别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独立董事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和决策的职责,为银行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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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全国农业金库独立董事监察人及授信审议委员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农业金融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项及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全国农业金库 (以下简称农业金库) 之独立董事、监察人或授信审议委员:
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三、曾犯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侵占、诈欺、背信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十年。

四、曾犯伪造文书、妨害秘密、重利、损害债权罪或违反税捐稽征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规定,经宣告有期徒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

五、曾犯贪污罪,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

六、违反本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讬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钱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

七、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五年,或调协未履行。

九、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恢复往来者,或恢复往来后三年内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纪录。

十、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五年。

十一、因违反本法、农会法、渔会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讬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保险法、证券交易法
、期货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经主管机关命令
撤换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十二、受感训处分之裁定确定或因犯窃盗、赃物罪,受强制工作处分之宣告,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尚未逾五年。

十三、担任其他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信讬公司、信用合作社、农会、渔会、票券金融公司、证券商、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投资信讬公司、
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期货商或保险业 (不包括保险辅助人) 之负责
人。

十四、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合担任。

第 3 条
农业金库之独立董事、监察人应具备良好品德,其新任年龄不得逾六十岁,且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银行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并曾担任银行总行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者。

二、银行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担任银行总行副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者。

三、担任政府机关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任荐任八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者。

四、有其他事实足资证明其具备金融专业知识或银行经营经验,并事先报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

第 4 条
农业金库独立授信审议委员之资格以金融、农业、经济、会计、法律之学者、专家为限,且应具备下列资格之ㄧ:
一、银行授信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担任政府机关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任荐任八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者。

三、有其他事实足资证明其具备农业金融、产业专业知识或经验,报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

第 5 条
农业金库独立董事、监察人及授信审议委员行使职务时,应维持其独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担任农业金库之受雇人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二、为前款所列人员之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二亲等以内之姻亲。

三、持有农业金库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东之理事、监事或受雇人。

四、担任与农业金库有授信往来或农业金库购买其所发行、保证或承兑之公司债、短期票券之企业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五、为农业金库或关系企业提供财务、商务、法律等服务、谘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团体之负责人、合伙人、董 (理) 事、监察人 (监事) 、经理人及其配偶。

第 6 条
农业金库独立董事、监察人及授信审议委员应为全体股东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职务,并保持超然独立之公正态度,对于行使职务所获取之资料应予保密。

违反前项规定情节重大者,农业金库应予解任。

第 7 条
农业金库独立授信审议委员,除违反前二条情事者外,其任期为两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8 条
(删除)
第 9 条
农业金库各独立董事、监察人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监察人不得逾五家。

第 10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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