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运输邮电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

○D运输邮电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天津市统计局补充、印制2016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 (4)2.载客汽车能源消费(D102表) (6)3.载货汽车能源消费(D103表) (6)4.水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费(D104表) (7)5.港口能源消费(D105表) (8)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TD106表) (9)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TD107表) (10)(二)综合年报表1.民用车辆拥有量(D301表) (11)2.道路运输主要技术指标(TD357表) (12)3.全市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JT305表) (12)4.交通基础设施基本情况(TD354表) (13)5.交通运输基本情况(TD356表) (14)6.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量(JT318表) (15)7.全社会水上分货类运输量(JT319表) (16)8.内河航道通航里程(JT308表) (17)9.营业性民用运输轮驳船拥有量(JT309表) (17)10.港口基本情况表(TD355表) (18)11.港口集装箱吞吐量(TD355-1表) (18)12.港口分货类吞吐量(JT314表) (19)13. 船舶在港停泊时间(TD317-1表) (20)14.民航航线及飞机年末数(MH302表) (21)15. 民航运输生产主要指标(MH304表)表) (21)16. 输油(气)管道基本情况(D336 (22)17.邮政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YZ301表) (23)18.电信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GX301表) (24)19.全市(区、县)营业性运输车辆按车型分类数量(D348) (25)20.分地区邮政、电信营业厅(局、所)数(TD353表) (26)(三)基层定期报表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TD206表) (27)2.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TD207表) (28)(四)综合定期报表1.运输邮电企业生产完成情况月报(TD407 表) (29)2.规模以上港口分货类吞吐量及库存量(D406表) (30)3.邮政业务量完成情况(YZ401表) (31)4.电信业务量完成情况(GX401表) (32)四、指标解释 (33)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61)六、TD407表中“九、企业”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63)七、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64)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卫星传输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以及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国际贸易)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

(国际贸易)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壹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或地区按本制度列出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表”填写。
主要国家或地区可直接按下表填写(见附表)。
下表未列明而软件出口量小而又较分散的国家或地区只填写所于大洲名或地区名称。
每格最多填写四个汉字,不得回行。
表中未列及的国家或地区填“其他”。
附.主要国家或地区及代码4.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四、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季)报填报规定和要求(壹)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反映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的生产运营进度和经济运行情况,是各级领导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依据,能更好地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2.本表的实施范围: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二是凡于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三是凡于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于500万元之上,且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以及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之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四是于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之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之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本表“指标解释”参照本制度《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中的有关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
(1)本表中软件业务出口是企业于方案期完成的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出口额的合计数。
(“万美元”计算)。
(2)本表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仅由行业代码归属为“E6204”的企业填报。
4.本表审核关系:(1)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IC设计收入1020=1021+1022+1023+1024+1025(2)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1023≥1030(3)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7.61020≥1040*7.6(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7.61030≥1041*7.6(5)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1040≥1041(6)软件业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1040≥I042(7)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7.61024≥1042*7.6(二)软件进口统计季报(电软统企4表)1.本报表是信息产业部统计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状况,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已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软件和服务外包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等。
上述部门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范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由商务部制定。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国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统一执行。
各地方、部门如需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进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运营状况统计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提高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软件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和从事嵌入式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的各类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是指从事IT 服务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其它软件服务业务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软件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包括企业统计基层报表和统计综合报表。
其中: 企业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通过认证情况等。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经营收益、资产、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
运输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2021)

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
(公开版)
(2020年统计年报和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2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 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以及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综合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综合年报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登记注册民用车辆。
(四)上述报表报送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部门信息处。
(五)本制度中取得的年度统计资料,于年后9月通过《20
统计报表的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1. 为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提交和存档流程,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二、适用范围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表、市场报表等。
三、制度内容1. 统计报表编制(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统计报表;(2)编制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编制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的统计报表规定和要求。
2. 统计报表审核(1)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审核人员应详细核对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来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3)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统计报表提交(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限,将编制完毕的统计报表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2)提交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当附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查阅;(3)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阅并签字确认,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统计报表存档(1)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期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归档;(2)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存档期限和要求,保证统计报表的保存完整性和安全性;(3)对于重要的统计报表,应采取电子存档和纸质存档相结合的方式,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
四、制度执行1.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提交和存档;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管理层将给予严肃处理,以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制度监督1.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2. 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六、制度调整1.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管理需求的变化,本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2. 调整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应经过公司管理层的审议和批准,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调查目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等。
四、调查方法
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上报方式上报数据。
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
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通过《统计公报》和《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公布相关数据。
运输邮电互联网软件统计报表制度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1.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1)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
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有《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2)行业代码(5位):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每个企业必须有一行业代码,该行业代码的归属是以本企业研发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依据,并严格按照下列《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的规定填写。
软件产业分类目录及代码(3)控股经济代码(3位)注意:企业在填报“控股经济分类代码”时,不得填写110、210、220、230四个代码,由我部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生成。
2.软件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反映软件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1.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计数代替。
2.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业务收入的合计。
3.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要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4.系统集成收入:指企业根据用户的需求,在软件产品的支持下,将相关硬件设备组成一体的应用系统所获得的收入。
5.软件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网络软件服务和相应专业化服务的收入。
如,信息咨询、培训、调试、维护、产品升级、系统扩充、监理等。
6.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3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不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不得计算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制度〔2020——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20年10月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一、编制说明一、依照国家统计局、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治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治理方法»〔国统字[2004]56号〕的规定,为及时了解和把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差不多状况,确保宏观治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产业健康进展,特制定«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软件制度»的实施范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要紧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要紧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024年统计报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统计报表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对于企业管理决策和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统计报表管理行为,提高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和人员。
三、报表编制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日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 部门经理负责编制与其部门相关的报表,如销售报表、采购报表等。
3. 每个报表的编制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报表编制流程1. 收集数据:各部门收集与其相关的数据,并按照固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供给财务部门。
2. 数据审核:财务部门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报表编制:在数据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编制各类报表,并将其保存到系统中。
4. 报表审核:报表编制完成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报表发布:审核通过的报表发布到相关部门,并提供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五、报表存档管理1. 报表存档: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
2. 存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报表存档系统,并负责对存档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3. 存档查阅:存档的报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阅,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查阅流程和规定。
六、报表变更管理1. 报表变更:如需要对报表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2. 变更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报表变更进行审核,并将其记录到报表变更文件中。
3. 变更通知:报表变更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将相应的变更信息通知相关部门。
七、违规处理1.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篡改统计报表的行为,将会给予严肃处理,并报相关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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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修订说明
(2006——2007)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关于《软件产业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
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说明
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现状,我部在对上年统计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软件产业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一、软件业统计概念修订情况
1.调整了软件产业统计范围,主要增加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扩大了软件服务内容。
2.重新划分了软件行业的分类,将原来的三大类划分成五大类。
增加了“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和“IC设计行业”。
3.重新修订了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
二、各类统计报表变动情况
1.2006年统计年报
(1)企业基本情况表(电软统企1表)
A、在“企业标位”中撤销“自营出口”标识位,一位代码;增加“出口基地”、“软件园区”两个标识位,均为两位代码。
出口基地(2位):是指由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商务部联合批准的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
凡属以下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相应
“代码”填写。
非上述软件出口基地的企业免填。
代码规定的依据:第一位代表按照国家统计局划分的区域码,第二位代表在该区域内的软件出口基地顺序码。
软件出口基地和代码表
软件园区代码(2位):是指原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计高技[2001]2836号,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批准建立的软件园区。
凡属以下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规定的相应“代码”填写。
非上述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免填。
代码规定的依据:第一位代表按照国家统计局划分的区域码,第二位代表在该区域内的软件园区顺序码。
软件园区名称及代码
B、行业代码由原来的3个行业调整为5个行业。
增加了“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和“IC设计行业”,原各行业的涵盖内容也相应有所调整。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
注意:
①软件产品行业(E6201)中的嵌入式软件的概念是指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嵌入式软件,其收入按照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
②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E6204)是指在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范围内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其收入严格按照《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中各产品相应的权数进行计算。
C、撤销“企业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表。
(2)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
软件业及其分类指标部分:
A、原“A10软件收入合计”改为“A0软件业务收入”其内涵比原来扩大,为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业务收入的合计数。
B、“A1软件产品收入”的内涵有所调整。
主要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注:制造业企业中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不含在其中。
)
C、增加“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即仅行业代码归属为“E6204”的企业填报。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不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不得计算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其收入严格按照《目录》中各产品相对应的权数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产品收入×权数。
具体详见软件报表制度。
D、增加“A5IC设计收入”
IC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
计算方法:(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E、增加“A6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外包根据供应商的地理分布状况划分为两种类型: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
境内外包是指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同一个国家。
离岸外包则指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软件外包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承担提供者(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
用外汇结算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
F、增加“A7软件业务出口”
为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出口额的合计数。
(“万美元”计算)。
G、增加“A7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离岸外包)或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H、增加“A7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嵌入在硬件中,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元”计算)。
I、撤销“A14软件产品出口额”
J、撤销“A15系统集成出口额”
K、撤销“A16软件服务出口额”
L、注意企业主要指标(电软统企2表)与软件业务分类(电软统企3表)之间的对应关系。
即在填报“A1软件产品收入、A2系统集成收入、A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5IC设计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依照《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财务指标部分:
(1)为方便统计人员从财务部门索取相应的财务数据,使统计数字的计算方法与财务指标口径一致,我部今年的财务指标同国家统计局新的统计制度进行了统一。
一律按照国家统计局新的报表制度和国家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修订。
原“A2营业税及附加”调整为“C0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为了能够对企业核算综合效益指数,增加了相应的财务指标。
具体
增加的财务指标有:“C02主营业务成本”、“C04其他业务利润”、“C05营业费用”、“C06管理费用”、“C07财务费用”、“C071利息支出”、“C08营业利润”、“C11流动资产平均余额”、“C12资产合计”、“C13负债合计”、“C14年末所有者权益”、“C15年初所有者权益”。
注意:利润总额与营业利润的区别与联系。
A、利润总额包含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B、营业利润与其他财务指标间的逻辑关系。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它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增加“C10嵌入式系统软件利润”
该指标仅由行业代码归属为“E6204”的企业填报。
(4)撤销“A31软件利润”
(5)撤销“A41已交所得税”、“A51已交增值税”、“A7享受优惠政策应退税额”、“A71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6)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变化,汇率由去年的8.1改为7.95,各单位在审核时,应加以注意。
人员指标部分:
(1)在从业人员按学历分组中,将原来的“大专”调整为“大专业下”,相应指标间审核关系发生变化。
即:从业人数年末数=硕士以上+大本+大专以下
特别强调:
(1)本表填报单位为:统计范围内的软件企业及有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
系统软件的制造业企业。
(2)凡带“*”号的指标,行业代码归属为“E6204”的企业免填,其他指标均按涉及到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情况的范围填报。
(3)“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7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C10嵌入式系统软件利润”这三个指标仅由行业代码归属为“E6204”的企业填报。
(3)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
将原“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改为“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3表)。
今年软件分类目录有较大调整,各单位请严格按照软件分类目录进行填报,并与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的有关数据相对应。
2.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
(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
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电软统综1表)其统计范围、软件业务划分以及指标解释参照2006年统计年报中企业主要指标(电软统企2表)。
A、撤销“1020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B、增加“102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C、增加“1025IC设计收入”
D、增加“1030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E、增加“104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F、原“1030软件出口额(含集成及服务)”改为“1040软件业务出口”,其内涵有所改变。
G、原“1031软件外包出口额”改为“104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其内涵有所改变。
(2)增加《软件进口统计》月报(电软统企4表)
A、本表的实施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并有软件研发、销售业务的外资企业及办事机构(名单参见软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内容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或通过我国海关直接进口的软件产品金额。
B、本表由相关企业直接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
C、本表的统计结果只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
D、本表的指标解释及其指标间关系请具体参见软件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