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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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

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政行业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条邮政企业在进行统计报表管理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邮政相关规定和统计职责、职能以及投资主体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三条邮政企业应明确统计报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加强统计报表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提高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内部协调和外部沟通,确保统计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利用效益。
第五条邮政企业要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的责任体系和评价机制,以及发现和解决统计报表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分类和报送第六条邮政企业的统计报表应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和邮政行业统计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报送,以便于各级统计机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七条邮政企业的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常规报表和特殊报表两大类。
常规报表包括: 邮政企业基本情况报表、邮政营业收入报表、邮政投资报表、邮政邮件量报表、邮政快递量报表、邮政服务质量报表等。
特殊报表包括: 邮政统计调查报表、邮政统计分析报表、邮政监测报表等。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统计报表报送频率和报送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报送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报表报送职责和要求,并及时对报表报送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核实。
第三章统计报表的收集和整理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加强统计报表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借阅制度。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建立统计报表的填报规范和流程,明确填报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填报格式和模板。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加强对统计报表填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填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填报质量。
【邮政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邮政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邮政行业统计活动。
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统计调查对象是指有义务提供邮政行业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交接、保管、借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统计资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满足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快递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快递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统计工作,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障快递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负责统计快递业务的信息,包括快件收寄情况、投递情况、客户满意度等内容。
第三条快递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条快递统计工作由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统计部门应当做到独立、专业、保密。
第五条快递统计工作应当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沟通。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快递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第七条快递统计工作应当注重数据安全与保护,未经授权人员禁止泄露统计数据。
第二章统计数据来源第八条快递统计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快递单据2. 客户反馈3. 邮政部门数据4. 数据采集设备第九条统计数据应当来源真实可靠,统计部门应当对数据来源进行核实与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统计部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
第十一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统计数据管理第十二条快递统计数据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存档,建立完整的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确保数据不丢失,发生数据丢失情况时应当及时恢复与追踪原因。
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审计制度,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
第十五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分析评估机制,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优化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应当依据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确保决策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第四章统计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快递统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 数据采集:收集快递业务相关数据2. 数据录入: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录入3. 数据整理: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4. 数据统计: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5. 数据报表:生成统计报表并向相关部门汇报第十八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流程清晰明确。
快递统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快递业务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统计内容第四条快递业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1. 快递业务量统计:包括收件量、派件量、揽件量等;2. 快递业务收入统计:包括收件收入、派件收入、揽件收入等;3. 快递业务成本统计:包括人工成本、物料成本、运输成本等;4. 快递服务质量统计:包括派件时效、派件准确率、客户满意度等;5. 快递业务发展情况统计:包括业务增长率、市场份额、区域分布等。
第三章统计方法第五条快递业务统计方法如下:1. 收集数据:通过公司内部系统、纸质报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收集相关数据;2.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数据处理:对审核后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计算等处理;4. 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学方法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第四章统计流程第六条快递业务统计流程如下:1. 制定统计计划: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统计计划;2. 数据收集:按照统计计划,收集相关数据;3.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4. 数据处理:对审核后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计算等处理;5. 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学方法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相关结论;6. 报告编制:根据分析结果,编制统计报告;7. 报告报送:将统计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统计责任第七条公司统计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快递业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统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统计信息。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在快递业务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统计数据失真、延误统计工作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

邮政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邮政行业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邮政行业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包括邮政营业处、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邮政储蓄等各个环节。
三、统计管理职责(一)总公司1. 负责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2. 组织编制全国各地邮政统计数据统计年报,及时向国家统计局上报。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 制定邮政统计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手册。
(二)地方各级邮政管理部门1. 落实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统计工作要求。
2. 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邮政企业的统计工作。
3. 对各地邮政企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4. 做好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和备份工作。
(三)邮政企业1. 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总公司的要求,按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2. 设立健全统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加强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及时准确地向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四、统计数据的分类和采集(一)业务统计1. 客户数量:按地址、行业、邮件量等分类统计客户数量。
2. 邮件量:按邮寄类别、地区、时段等分类统计邮件数量。
3. 收寄情况:按邮件收寄时间、来源、目的地等分类统计邮件收寄情况。
4. 寄递时效:按地区、交通运输方式等分类统计邮件寄递时效。
(二)财务统计1. 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账目、项目、时间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2. 邮政服务收费情况:按邮寄服务、快递服务等分类统计邮政服务收费情况。
3. 邮政资产情况:按不同类型的资产、地区等分类统计邮政资产情况。
(三)人力资源统计1. 职工人数:按岗位、性别、年龄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职工数量。
2. 岗位培训情况:按培训项目、时间、参与人数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培训情况。
3. 薪酬福利情况:按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分类统计邮政企业的薪酬福利情况。
国家邮政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批复

国家邮政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快递业务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16.12.12
•【文号】国邮复(2016)158号
•【施行日期】2016.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批复
国邮复(2016)158号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国家邮政局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经营快递业务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核。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快递业务。
二、业务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三、地域范围: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
四、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是快递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的招商加盟行为不属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审批的内容。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应遵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盟人与被加盟人均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
加盟人与被加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节;涉嫌诈骗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请按照《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及《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我局报送统计资料。
请凭本批复到我局申领国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邮政局。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4篇)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一、总则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对邮电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细则旨在规范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邮电行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工作机构和职责1. 邮电部门统计工作机构为统计科,下设统计组。
2. 统计科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全体统计人员的工作,并负责与邮电行业相关官方统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3. 统计组负责具体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每月向统计科提交统计报表。
三、数据收集1. 统计组负责收集邮电行业相关数据,包括邮政、快递、电信等领域的数据。
2. 统计组应建立健全数据收集机制,与各部门建立定期报送数据的制度,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统计组应及时跟踪邮电行业的发展动态,了解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变化情况,并将其纳入统计范畴。
四、数据整理1. 统计组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数据库或电子表格,确保数据的规范和统一。
2. 统计组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校对,发现数据错误或不一致情况及时纠正并记录。
3. 统计组应建立数据保密制度,确保敏感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五、数据分析1. 统计组应根据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工作,提取信息和发现规律。
2. 统计组可以利用数据分析软件或工具,进行数据可视化,提高数据分析的效果和效率。
3. 统计组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部门、邮电行业相关机构或单位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六、数据报告1. 统计组应按照要求,定期向统计科提交数据报表。
2. 数据报表应包括邮电行业的基本情况、运营情况、人员情况等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统计科应负责审核和审查数据报表,并及时报送给上级部门、邮电行业相关机构或单位。
七、质量监督1. 统计科应对统计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2. 统计科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3. 统计科应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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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业务部分)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统计报表中涉及的企业信息秘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也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4)(二)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6)(三)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年) (8)(四)快递服务企业人员情况表 (10)(五)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12)(六)快递服务企业规模及人员情况表 (14)(七)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季) (16)四、主要指标解释 (18)一、总说明(一)目的意义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邮政行业统计制度,掌握全国邮政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效引导行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对象和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快递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统计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区、市)邮政公司和速递物流公司、各地(市)邮政局和速递物流公司,地(市)以下所属单位的报表填报范围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全部按报表制度要求填报数据,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快递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纳入报表制度的快递企业范围。
(三)主要指标内容本报表包含被统计单位的邮政经营发展、效益及财务状况指标,从业人员、设备、投资指标,邮政局所数及邮路指标,邮政服务能力、水平及质量指标。
(四)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法人企业独立填报,拥有分公司的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汇总数据及各分公司数据。
按规定数据格式通过统计信息系统填报、上传提交或以纸质报表报送。
本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邮政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种所有制类型快递企业及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综合要求,各填报单位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以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详见目录,如遇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
所有需网络报送的年报,在完成网络报送后一个月内,须以纸介质形式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邮政管理机构。
(五)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将遵循统计制度建立的内在规律,按照科学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统计指标、方法科学可行,统计渠道明确清晰,统计信息真实准确。
在报表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与相关企业密切沟通,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现实情况,精简指标,优化报表,设计不同的填报方式,以确保统计工作的实际效果。
(六)其他需要阐明的问题所有指标除特别指明外,均以自然单位进行统计,不得折算统计。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表号:国邮年2.1表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本年12月20日前。
报送方式为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二)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表号:国邮年2.2表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2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三)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表号:国邮年2.3表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四)快递服务企业人员情况表表号:国邮年2.4表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有效期至:2013年12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2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
3.审核关系:表内审核:(1)01=02+03+07(2)01=19+20+21+22+23(3)03≥04+05+06(4)07=08+10+12+14+16+18(5)08≥09,10≥11,12≥13,14≥15,16≥17(五)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表号:国邮定2.1表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审核关系:表内审核:(1)01=02+04+06+08(2)10=11+13+15+17+19(3)02≥03,04≥05,06≥07,08≥09(4)01≥20,02≥21,04≥22(5)01≥23(6)11≥12,13≥14,15≥16,17≥18(7)20≥21+22(六)快递服务企业规模及人员情况表表号:国邮定2.2表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季有效期至:2013年12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月10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七)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表号:国邮定2.3表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_□□_□□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0号填报单位: 20 年季有效期至:2013年12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递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2.报送时间及方式: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月10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四、主要指标解释企业名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的名称。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快递经营许可证号: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时取得的许可号,按快递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证编号”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法人企业,是指代表企业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工商登记号码: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取得的注册号,按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填写。
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为6个字符,不能含有0-9之外的任何字符。
统计负责人:企业内部负责统计事务,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
开业(成立)时间:按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填写(筹建单位除外)。
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注册资本: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
登记注册类型: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的类型,填写所列登记注册类型中对应的3位数字。
控股情况:填写所列控股情况中对应的3位数字。
根据法人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
某种经济成分控股包括三种情况:(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2)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国有或集体控股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控股处理;(3)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
快递业务的经营范围: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范围分别填写。
企业类型:包括总部、关联机构和单一公司。
总部:拥有快递服务品牌,并在国内设立关联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属法人企业、被特许经营法人企业)的企业。
关联机构:企业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下属法人企业或被特许经营到其他企业总部的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