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摘要: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侵权责任法》专门增加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及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其实施改变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本文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入手,来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1]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行为人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争论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之争。
“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三要件说”则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三要件说”更适合于中国的法庭审理,尤其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采取医疗损害、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患者证明了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医疗损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护理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我国制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医疗损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损害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护理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 分类(1)医疗技术损害: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技术原因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
(2)医疗过失损害: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
(3)医疗侵权损害: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护理常规等,侵犯患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三、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技术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过失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医疗侵权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务人员个人的责任(1)医疗技术损害:医务人员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过失损害:医务人员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医疗侵权损害:医务人员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共同责任(1)医疗技术损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过失损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医疗侵权损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1. 侵权责任赔偿范围(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误工费:因医疗损害造成的误工损失。
(3)护理费:因医疗损害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交通费:因医疗损害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在民事活动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或者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疏忽或者违反医疗规范等原因,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等因素。
例如,如果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这属于医疗事故责任范畴。
其次,医疗合同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签订的医疗合同中,医疗机构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医疗义务,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合同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医疗机构是否提供了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是否充分告知患者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因素。
例如,如果医疗机构在手术前未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医疗义务,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这属于医疗合同责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过失、疏忽或者违反医疗规范等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2. 救助责任原则: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力减轻患者的损害后果。
3. 举证责任原则: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赔偿责任原则: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的认定程序
01
02
03
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 旦发现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的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调查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并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 故的认定。
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 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 请鉴定,由专家组进行鉴 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在某些情况下,当医疗机构或医务 人员与患者双方均无过错时,可以 根据公平原则由医疗机构给予患者 一定的经济补偿。
02 医疗事故法律制度
CHAPTER
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预防、保 健等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 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
分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 事故最为严重,二级医疗事故次 之,三级医疗事故相对较轻。
03 医疗损害赔偿
CHAPTER
赔偿主体与赔偿范围
赔偿主体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 责任。
赔偿范围
包括患者因医疗损害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
赔偿标准
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害程度、医疗机构过失行为在损害结果中 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观过错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实施医 疗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包括
故意和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 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例如医疗产品缺陷、输 血感染等。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尤为关键。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是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医疗损害责任是基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医疗损害责任也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定损害,无需证明医生的过错,只需证明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损害的界定2.1 医疗损害的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医疗损害包括身体损害、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害三个方面。
2.2 医疗损害的证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患者需要提供医疗损害的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2.3 医疗损害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条,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和医生共同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3.1 医生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3.2 医疗机构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对于医生的过错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对其管理、组织等方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3.3 医疗保险机构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疗损害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义务方面。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4.1 患者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的过错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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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原则:兼顾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应采取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取消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差别,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应当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我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正确的,但应当作出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这个结构的表现是:第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称谓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称谓,二是医疗过错责任称谓,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第二,适用法律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法规确定的医疗赔偿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标准很低,赔偿数额不足,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赔偿数额较高;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实行双轨制,一是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其他法律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由这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体系,当事人起诉医疗事故责任的,如果能够拿到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法院就依照医疗事故责任确定,适用条例确定赔偿责任,赔偿较少的赔偿金;当事人起诉医疗过错责任的,法医鉴定机构等能够出具医疗过错结论的,则法院认定为医疗过错责任,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
这种二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制是不合理的,存在的弊病是:第一,分割了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造成受害患者不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形成矛盾;第二,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使医疗机构转嫁风险,形成防御性医疗,损害全体患者的利益;第三,造成审判秩序混乱,损害司法权威。对此,立法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
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点,就是要改变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二元化结构,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证立法的统一,保证对民事权利保护的统一性。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是:
1. 兼顾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是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首先,应当着重关注的是受害患者及受害患者一方,他们是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是最需要保护和关心的人群,立法的原则首先就是使受害患者一方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救济。其次,应当考虑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我国医疗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其实都具有风险性,而且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复杂,更重要的是医学需要通过医疗实践不断发展以造福人类,因此,不能对医疗机构科以过重的赔偿责任,保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再次,还应当保护的是全体患者的利益。医院的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向患者收费,支付给受害患者的赔偿金只能在医院的经费中支出,如果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医院必然会向患者收取更多的费用,最终一定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使全体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 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平衡器,妥善处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利益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好平衡器,其作用表现在:一是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二是医疗机构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他人的过失,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三是基于医疗过失与其他侵权责任中的故意或过失相比的非严重程度,应当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赔偿过高。
3. 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妥善处理诉讼机会、诉讼风险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实体法要求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反映在诉讼中,程序正义要求双方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必须保证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平等,这就是民事诉讼的武器平等原则。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经常处于劣势,在诉讼政策上适当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是必要的。但超过必要程度过于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将举证责任更多地推给医疗机构一方,必然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及风险利益关系上失衡,导致作为防御一方的医疗机构疲于应对,具有巨大诉讼压力。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完全的过错推定或者不完全的过错推定规则、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或者不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做到保障双方当事人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利益平等,使医患关系协调发展。
不同类型医疗损害的法律适用 按照上述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基本上是正确的,但要适当调整。我认为,应当作出以下明确的规定更为准确:
采取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取消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差别,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应当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由于过失,医务人员违反当时的医疗水平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但应依照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力确定,只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由于违反注意义务、保密义务等医疗伦理和良知,侵害患者精神性人格权等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赔偿责任。而应当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应当是象征性的赔偿,不宜责任过重、数额过大。
在医疗过程中,使用医疗器械、消毒制剂、药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是医疗产品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产品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在承担风险责任时,即受害患者直接向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存在过失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其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请求追偿,而不是最终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应当确认其是医疗司法鉴定性质,而不是单纯的医学鉴定,因此,应当改变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做法,改由法院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的医学专家应当向法院负责,而不是对医学会负责。同时,鉴定组织应当有适当的临床专家和法医专家参加,共同做作出鉴定结论,并且鉴定专家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采取这样的方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就会大大提高其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减少公众的质疑。对此,侵权责任法草案没有作出规定,应当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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